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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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

5.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
土地改革开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纪元。 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 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 法?原那么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抗日民主政 府,原那么上成认和保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减租减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 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充分满 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国土地法 大纲?规定分配土地归个人私有,政府发给土地所 有证。
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法 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
3.西汉——清
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
南北朝时也屡次立法限制,其中 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 年(485年)开始实行的“均田制 〞。均田制实际上是将国有土 地平均授予农民。
பைடு நூலகம்
– 隋唐时期均田制的内容更加标准 化,划分更为细致。受田者对所受土 地的处分权大大加强。
晋律规定拾到遗失物要归复原主或送官。 否那么,作为犯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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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时期
唐代法律对于埋藏物、遗失物的归属有明 确、具体的规定。唐?杂令?规定,在公私 地内发现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构成犯罪; 遗失物在公告三十日无失主认领,即由官 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袭唐律令中的有关条文。
2023/11/17
➢ 元代质库改称解库,典当取息,元明 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3%。债权人负有保 管抵押品的义务,如有损失要负赔偿责 任。
➢ 明代起,将解库称为当铺。
2.指抵
指抵表示债务人指定自己的某项财产为 债务的担保,当无法及时清偿时,即转 移所指定的财物归债权人所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担保方式称“悬券〞。

中国古代民间法简论

中国古代民间法简论
社 会 行 为 ,法 律 是 行 动 中 的 法 。
制 定 颁 布 的 正式 法 律 制 度 ) 和非 正 式 规 则 ( 间 实 民
际遵 循 的非 正式 规 范 ) 共 同构 成 的 ,非 正 式 规 则 称 之 为 民 间法 。中 国 古 代 社 会 ,在 相 对 统 一 的 朝 廷 律
V0 No 2 L8 .
M a 2 06 y, 0
中 国 古 代 民 间 法 简 论
张 敏
( 湖南师 范大学 历 史文化 学院, 南 长沙 4 01 湖 1 8) 0
摘要 :“ 民间法”是我 国法学界近年较多使 用但 尚未严格界定的新概念。民间法在我 国古代社会 生活 中起 着不可
内容 只有 法 律 才 能 具 有 , 民 间法 赋 予 民 间 自治 组 织
的 一 些 执 法 权 ,在 今 天 只 有 少 数 专 门 司法 、执 法 机
社 会 学 家 、人 类 学 家 和法 学 家 都 曾经 给 予 民 间 法 以各 种 各 样 的 名 称 。Gr f h i t s指 出 : “ 关 注 于 f i 当 其 权 威 渊 源 或 管 辖 范 围时 ,就 称 做 非 国家 法 、非 官 方 法 、人 民 的法 、地 方 性 法 、部 落 法 等 等 ” “ , 当关 注 于其 文 化 起 源 时 ,就 称 做 习 惯 法 、传 统 法 、 固有 法 、民 间 法 、初 民 法 、本 地 法 等 等 ” [ 梁 治 平 先 生 。3 ] 指 出 ,在 中 国 的 传 统 语 汇 中 ,与 “ 府 ” 相 对 的 是 官 “ 间” 民 ,因 而 在 国 家 法 之 外 的 规 范 ,可 以用 “ 间 民 法 ” 的 概 念 来 区 别 。他 认 为 , 国家 法 可 以被 一 般 地 理 解 为 由特 定 的 国 家 机 构 制 定 、颁 布 、采 行 和 自上 而 下予 以 实 施 的 法 律 , 而 民 间 法 则 是指 这 样 一 种 知 识传 统 ,它生 于 民间 ,出于 习 惯 乃 由乡 民 基 础 。 ] l 6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众多朝代的更替。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也随之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中国历史朝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发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奠定了中国法律文明的基础。

在夏朝,成文法并不完善,主要依赖于习俗和传统进行调整和处理。

商朝时期,已经形成了一些刑事、民事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设立了刑罚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秩序。

周朝时,制定了《周礼》和《鲁缙草书》,对法律和司法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完善的规范。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通过实行法家思想,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秦朝制定了《律令》和《法经》等法典,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法律。

同时,秦朝建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推行官吏考核制度和审案监察制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但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汉朝出台了《胙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护人民权益,加强了地方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

司法机构也进一步扩大并完善,成立了太子太傅、廷尉、御史等职位,实行了分级审判制度。

三、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唐宋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达到了较高水平。

唐朝制定了《唐律疏议》和《唐刑法》等一系列法典,规范和细致地规范了法律,成为后世法律文化的重要遗产。

唐朝“三法分别”制度的出现,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独立性,分别设立审柄、尚书省和审刑院等司法机构,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发展。

宋朝出台了《大明律》和《乡规民约》等法典,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同时,宋朝实行了科举制度,选拔了一批优秀的官吏,提高了司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四、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前代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一、最新中国法律论文选题参考1、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3、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4、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6、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7、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8、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英文10、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11、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12、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1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14、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15、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兼论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功能16、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17、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18、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19、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20、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二、中国法律论文题目大全1、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2、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新探3、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4、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5、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6、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8、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9、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10、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12、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3、中国法律的判例法倾向及其评价1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15、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16、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17、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18、中国法律史19、中国法律文化研究20、WTO与中国法律改革三、热门中国法律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2、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3、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4、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5、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6、“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7、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8、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9、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10、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11、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12、"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13、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14、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15、中国法律解释制度现状之剖析16、当前中国法律失灵的原因及对策17、“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研讨会发言选登——十六大之后中国政治法的发展18、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19、司法研修与诊所法律教育--兼论中国法律教育职业化之途径20、中国法律发展报告: 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四、关于中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1、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3、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6、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和解决7、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9、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10、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11、WTO与中国法律发展12、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13、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1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版)1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16、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17、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18、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及其转型19、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20、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五、比较好写的中国法律论文题目1、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困境与超越2、“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3、中国法律下的知识产权质押4、包公故事 : 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5、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6、论当前中国法律理论与民意的冲突——兼论现代性法律的局限性7、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8、2006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9、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转型10、物权法上的权利冲突规则——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和评析11、习惯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历史地位12、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方法、材料和细节13、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14、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15、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反思16、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分析17、《中图法》第四版的“中国法律”标引探讨18、另一重视角--近代以来英美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19、诊所法律教育:中国法律硕士培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欧洲思想家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 第八章 宋辽金元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多元化

中国法制史 第八章 宋辽金元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多元化
精品课件
六.宋行政法制
1.官吏选拔 2.官吏差遣 3.官吏监察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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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鞫谳分司 3.翻异别勘 4.务限法
5.《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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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辽金元多民族封建法制 的融合(1271—1368年)
从成吉思汗率领蒙古骑兵东征北讨,到 忽必烈征服南宋,建立元朝,蒙古军队几 乎战无不胜,功无不克.但是如何经营这 个雄跨欧亚的大帝国,忽必烈及其继承 者仍是以马上得天下的精神治理这个国 家,重武功而轻文治,以至于制度无法上 轨道,改革也无法落实.90年后,这个中 国历史上空前的大帝国被明朝取代.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宋:大胆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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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之演进造极于宋世” ——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
官志考证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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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中央集权与利义并重的法制原 则
君弱臣强”---- “杯酒释兵权”----- “偃武修 文”-------”“文治政府”
(宋代士大夫最受君王恩宠和礼遇,造就一批能 臣贤士: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朱熹等 等文化巨匠)------ “君臣同治”
只有出嫁女
1/3
无在室归宗出嫁女 1/3
女得 没 官
3/4 4/5
3/8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
3/8 1/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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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立法
1.专卖法 2.财政管理法规 (1)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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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司: 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 度支司(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盐铁司(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精品课件
(3)审计院 (4)会计录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

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层次性习惯法问题

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层次性习惯法问题



观点一:孙国华《法学理论基础》——习惯法是经国家认 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 观点二:刘作翔:《法理学》——习惯法是由习惯发展而 来的一种法的渊源,而习惯则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 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 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便具有了法律的 约束力,因而便具有了法的效力,成为法的渊源之一。 观点三:高其才《法理学》——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 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
问题:习惯是经国家认可(立法认可、司法 认可)的习惯? 问题:习惯经过立法认可后是习惯法还是正 式法律的一部分? 习惯经过司法认可后就被称为习惯法,被认 可后的习惯法假设不再被其他法院认可?或 者不同法院对不同习惯采取不同态度,其性 质就不同?
结论:从这一角度没有必要区分习惯与习惯法。
为什么我们会使用习惯法这一概念?
3.从“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思路看习惯与习 惯法的关系:再谈何谓习惯法? 引例: 伊斯兰民众不能吃猪肉,是一个习惯。(行为 模式)——习惯 谁要是违反,就得受到惩罚。(法律后果)— —习惯法 有没有这样的一个习惯,违反了它却不会有任 何否定性的后果?(这一否定性的评价应该是 某一组织给予事实上的惩罚,给当事人带来了 不利。)
问题二:当今中国有无习惯法?
(1)相邻关系。(2)所有权。(3)共有。 (4)借贷。(5)婚姻:婚姻的订立,婚姻 的成立,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禁忌。(6) 析产。(7)赡养。(8)丧葬。
问题三:习惯法如何起源?—— 习惯法的形成途径及具体制度
(1)出于自然,即实际生活秩序。——典,分成租。 (2)历史的变动创造新习惯,改造旧习惯。——永佃 与一田二主。 (3)出于智虑:追逐利益——出屋礼,婚姻中的财富 ;规避法律;杜绝隐患——中人;寻求保障。 (4)宗法制度的影响。 (5)迷信的影响。 (6)源自感情或道德。——为什么会出现典?并立二 嗣。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doc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doc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是一种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及法律思想理念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论文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社会伦理观念、社会经济制度、宗族制度、封建等级制度等社会因素一直贯穿着其发展历程,影响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走向。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重农轻商”的思想在社会思潮中占主流地位。

商业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一直受到限制。

中国传统社会极为重视血缘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补充。

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宗法观念全面地支配着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中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官府律法“重刑轻民”,讲究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漠视百姓的个人权利。

而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派思想更是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维护体现等级制度的“礼治”。

这一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舆论及社会价值理念对追求利益的商业活动的看法。

关键词: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宗族制度,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观念AbstractAncient Chinese .51lun is a national culture . Leas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ideology, and social ethical concepts, socio-economic system, clan system, the feudal hierarchy, and social factors have been imbued ent, affecting the ancient Chinese system of the direction of the lease.Ancient Chinese society is a natural economic to small farmers as the main agricultural society, the "light to farmers," the idea of the social trends of thought in Zhanzhu Liu status. mer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s ancient history has been limited.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social blood relationship to blood ties to the cla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s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system. Patriarchal through the spirit of ancient China and modern social structure, maintaining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link, the society is stable, prehensive concept of patriarchal domination in ancient China in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Ancient Chinese society hierarchical, officials laony" as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guidance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and safeguarding of the hierarchy "at the rule." This substance to a large extent affected the ancient Chinese 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values in the pursui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mercial activities of vie,ClanSystem,Traditional Ethics ,Cultural V alues目录引言 (3)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产生背景 (4)(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经济因素基础 (4)(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社会文化因素基础 (5)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分析 (5)(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表现形式 (6)(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原则特点 (7)1.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具有团体本位特色 (7)2.中国古代契约制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 (8)(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纠纷解决方式 (9)1、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政府对诉讼实行控制 (9)2、中国古代社会民事诉讼成本过高 (10)3、中国社会特有的宗族制度为民间私下调解提供了现实基础 (10)(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效力保障方式 (11)1、声望担保………………………………………………………………112、身份担保 (12)3、财产担保………………………………………………………………13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 (12)结论…………--> (14)-->律论文资料库,2006(09).[11] 张永和.血缘身份与契约身份——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思考[J].思想战线, 2005(01).[12] 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J].读书,2002(05).[13] 侯淑雯. 中国古代契约法的发展特征[J]. 法学杂志, 1997(01).[14]郭小聪.中西古代政府制度的思维路径比较[J].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2008(03).[15]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J],法学时评网,2008(03).[16]李玉生.本论文出自提供,如果您需代写论文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债和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J],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07).[17]魏知.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的担保[J],法律教育网,2006(10).[18][英]梅因.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6(07).。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指那些不是官方法律制定下的法律规范,而是由人民自发形成的、传承、运用和发展的一种法律体系。

民间法起源于中国远古时期,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法律规范并不是仅仅受国家、政府的管理,而是归属于“礼法同体”的制度中。

在晚期,民间法由于各个地区富庶、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逐渐形成了地域性的特征以及省级和城市级的特殊规模。

中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民间法律是“通俗法”,即相对于官方法律而言的民间法规。

通俗法在社会普及度上比官方法律更深入,并且在许多领域,通俗法还为官方法律提供了支撑。

在很多时候,官方法与通俗法互相交织,在整个中国亦然。

中国古代的通俗法包括三大类,分别是授信法、领袖法和宗法。

授信法是指基于人互相信任建立起的商业、民事等交易行为规范。

领袖法是指基于某一地方、某一社会的领袖而制定的相关规则。

宗法是指基于血缘、家庭、宗族等规律建立起的一套传统秩序。

目前,中国的民间法发展已经逐渐成熟。

从修宪到制定新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各个层面下都有了民间法的表现。

无论是诉讼代理、调解、协商还是处理争端,实际上都是实施民间法的过程。

在一些案件中,甚至还会联系到中国古代的民间法规范,这表明民间法在中国的发展仍需更多的完善和优化。

然而,民间法并非一定是优秀的,有时甚至会产生一些偏颇。

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建立了一些体系来进行引导和管理,比如涉外服务公司、诉讼辩护以及维权组织等。

此外,政府还极力推动民间法的与官方法律之间的互动,以民间法的方式来促进社会繁荣、共同发展。

最后,可以说,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一个充满着精准的地方性特性和当地特色的体系。

它从不同的歷史角度和地方角度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既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知,也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

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中国历史悠久,几千年来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亦发展演变至今。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发展阐述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一、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的形成源远流长。

早在商代,就已经存在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如商汤制定的商周法典,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后,有着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其间,推崇礼法家的儒家对法律的影响最为深远,由此衍生出了礼法与律法的并存格局。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法典——《秦律》,极大地规范了社会行为。

虽然法律制度复杂,但可以看到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的起步与完善。

二、封建社会下的法律与司法体系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体系进一步发展与演变。

在封建王朝中,法律与司法体系的运作主要在皇帝及其官员手中。

在西汉时期,设立了太常、御史台等机构,用于处理刑事犯罪及司法审判事宜。

随着封建社会的深化,各地方也陆续设立了地方衙门,增加了地方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唐代时期,还出现了九品中正制度,以及科举制度,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及选拔标准。

虽然在封建社会下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仍受到君主专制的影响,但也不容忽视其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与探索。

三、改革开放后的法律与司法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

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构建了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促进了司法体系的独立与公正。

同时,推行普法教育,提升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加强了法治意识。

四、现代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现代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与司法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我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文化解读及启示

我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文化解读及启示

我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文化解读及启示作者:李晟郑毓枫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2期李晟,郑毓枫(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 511363)摘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对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我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历史背景、利弊等方面进行法律文化解读,可以为我国构建新时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古代;多元;纠纷解决;解读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12-0081-03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等都在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是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化发展;而由于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带来了我国空前的人口流动,整个社会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正悄悄的变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释放出了巨大的资本能量,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行为日益错综复杂;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着各种社会关系日趋国际化。

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暗中推动着我国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并对我国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巨大挑战。

能不能及时化解这些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顾名思义,它必然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1]。

探索构建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摆在当代学者们面前的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前提[2]。

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有裨益。

一、我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考察正如现代社会,我国古代纠纷解决方式一般也可以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3种。

公力救济主要是指依靠国家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私力救济是指依靠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社会救济是指依靠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化解纠纷。

古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比较复杂,既有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性,也有解决途径的多元性。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

国内古代法律文化论述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代文明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几千年来始终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将从“法律起源与发展”、“古代法律的体系”、“古代法律的特点”和“法律对于文化和社会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对国内古代法律文化作论述。

一、法律起源与发展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原始社会,那时的人们生活在原始社会中,缺乏正式的法律制度,一切都是以习俗、礼仪、道德为准则。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商朝。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历史记载的王朝,在商朝时期,初步形成了社会分工的现象,出现了一些被称为“五等”的社会阶层。

在商朝,法律的颁布与执行归商王管辖,法律逐渐取代了习俗和道德成为了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

随着历史的推移,中国的法律逐渐发展成为了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先后出现了《律》、《释鈇》、《墨子》、《荀子》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文献,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在汉朝时期,中国正式建立了律令制度,这奠定了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的基础。

此后,唐朝、宋朝、明朝等朝代相继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推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二、古代法律的体系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圣贤法家”制度和“律令制度”两种。

圣贤法家制度是在先秦时期形成的,以《周礼》、《礼记》、《大学》等经典文献为基础,理论文化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由圣贤和法家学派共同制定,并由君主实行。

律令制度是在汉代形成,它以《三公塗誥》、《官曹大夫律》、《太初历》等法律文献为基础,是一种以律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由中央政府颁布并由地方政府实行。

古代法律的体系主要由刑法、民法、礼法和兵法四个部分组成。

其中刑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刑法包括命令律、禁制律、杂律等,它的主要作用是对犯罪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民法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平民百姓日常利益的法律,礼法则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礼仪规范的规定,兵法是对战争中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夏朝,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宪法、法典和律例。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进行规范。

法典则是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文件,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

律例则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和细化说明,如《悬梁刺股疏》、《近思录》等。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通常通过制定法令或颁布圣旨的形式进行。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特点在于注重以德治国,即重视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古代法律体系中,仁德、义理、礼法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古代中国法律的执行由官府和官员负责,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官府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各种案件并制裁违法者。

同时,官府还成立了乡村法律组织,例如“五老”和“六良”,以处理一些小规模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注重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特殊保护。

举例来说,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活的基础,因此土地制度和土地法律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另外,古代妇女的权益在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例如《女则》和《女律》。

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统一。

接着,在汉朝时期,《韩非子》和《淮南子》等著作出现,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论体系。

随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家陆机编写了《法经》和贾思勰编纂了《齐民要术》,这些著作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的古代法律

中国的古代法律

中国的古代法律中国的古代法律是中国历史上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这些法律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的古代法律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历史传承的法律体系。

1. 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的法律主要以习俗法为主,具有民族特色。

这些习俗法主要通过口头传承,将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融合在一起。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更加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形成了古代法律制度。

2. 古代法律的特点古代中国法律的特点包括严格性、繁琐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法律非常严格,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同时,古代法律也非常繁琐,细致地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制裁方式。

此外,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儒家思想主张道德教化和君臣之间的道义关系,并影响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3. 《周礼》和《魏晋法》《周礼》和《魏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文献。

《周礼》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最早编纂之一,其内容涵盖了法律、礼仪、政治和农业等方面。

该文献以“礼法”为核心,规定了君臣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魏晋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在政治动荡的魏晋时期编纂完成,并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制度。

4. 唐代法律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之一。

唐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并对古代法律进行了系统化和规范化。

唐代法律的特点是继承了前代法律的优点,更加注重实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唐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唐律疏议》等,对社会治理和法律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明清时期的法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明代,朝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大明律》、《大明穆宗律例》等,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来进行实施。

这些法律对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清代继承并完善了明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实施力度,对古代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修订。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

传统文化中的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古代法律与司法体系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独特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和特点、古代司法体系的组成和功能、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特点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以经典法律为基础:古代法律系统以经典法律为核心,如《周礼》、《礼记》、《法经》等,这些法典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2. 出自王者之手:古代法律主要由王者或君主制定和颁布,代表了权力的象征,并赋予了君主执法的权威性。

3. 侧重道德教化:古代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具体的条文和规章,更重要的是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人们相信,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

4. 重视和谐稳定:古代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强调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法律中注重平等、公正和尊重。

二、古代司法体系的组成与功能古代司法体系由一系列部门和职能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君主与官员:君主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负责颁布法令、制定刑律,以及对重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官员则分工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如巡视、立案、调查、处罚等。

2. 审判机构:古代审判机构包括最高审判机关和各级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由君主或特定官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各级法院则分别负责地方纠纷的审理,以及对小案件的调查和判决。

3. 法官与律师: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审理案件、阐明法律、裁决刑罚。

而律师则作为法律专家和辩护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维权。

4. 公证和仲裁机构:古代司法体系中还存在着公证和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纠纷、见证合同、登记证明等事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古代司法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制裁犯罪、以及保障公民权益等。

通过司法体系的运作,社会得以正常有序地运行,并实现法治的理念。

中国古代历史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文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至今,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法律制度的演变和法律执行的方式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历史的法律制度。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在商朝时期,封建君主制逐渐形成,君权神授的理念被确立。

根据商代的法律制度,法律主要体现在礼制和律令中,法律的性质以神圣法为主。

周代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制定了《周礼》以及一系列刑律,法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范。

二、法律制度的演变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政权的更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中统一的封建帝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就包括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秦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统一了各地的法律规范,确立了天子至高无上的地位。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刘邦建立了汉朝后,延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创新。

汉朝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典,例如《汉律》和《食货律令》等,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国时期和隋唐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

三国时期制定了“九品中正制”和“平重设”,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进行了规范。

隋唐时期则实行了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唐朝制定了《大唐律》和《唐律疏议》,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刑律体系。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最后阶段。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和《大明仪规》等法典,清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制定了《大清律例》和《大清律历》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基础。

三、法律执行的方式中国古代法律执行的方式主要有官法和乡约两种。

官法是由中央政权对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纪律进行统一管理,执行者为官员。

乡约则是由地方社会共同约定的法律规范,执行者为乡里人自己。

在官法方面,古代中国采用的是官府设立域治之制,地方官府设立孟署,专门负责管理司法事务。

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与局限性

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与局限性

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与局限性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与其文化多元性相对应的是古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反映在它们的适用范围、惩罚方式和司法程序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多元性1. 区域差异在古代,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和风俗习惯也有所不同。

针对这种区域差异,古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同。

例如,古代南方的禁毒法与北方的禁毒法有很大的差别。

南方的禁毒法是以禁止各种毒物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为主要内容,而北方的禁毒法则更注重刑罚和司法程序。

这种区域差异反映了古代法律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社会阶层差异古代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较大。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犯罪和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制裁方式和惩罚标准。

例如,对于高级官员的贪污罪和平民的贪污罪,古代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同时,在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于裁决案件的人员也存在着社会阶层的限制。

3. 文化价值观差异古代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也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伦理、孝道、忠诚、义气等观念得到高度重视。

在古代法律制度中,颂扬孝道、敬老爱亲、乐善好施等传统价值观的刑法条文居多,同时诱发私仇报复、损害家庭利益、辱骂亲属等违法行为的刑法条文也较多。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1. 司法程序单一在古代,司法程序相对简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认知被视作最主要的证据,并且审判流程非常迅速。

这种单一化的司法程序虽然可减少浪费法治资源,但会导致判决不公或异决率较高,同时也限制了司法公正。

2. 惩罚方式单一古代法律制度的惩罚方式以缴获财产、羁押接受审判、鞭刑、斩首等方式为主。

与现代的惩罚方式相比,古代法律制度缺乏多元化的惩罚方式,这导致犯罪分子对刑罚的感知较为迟钝,以及导致一些犯罪能够“脱罪”。

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及其演变

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及其演变

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及其演变中国的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

最早的法律文献是《周礼》和《衡法》,它们对于当时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文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的雏形得以建立。

而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为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与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 古代法律体系的分类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笔刺和笔录两种。

笔刺,即依靠现代我们所熟知的一些法律手续来保证施行正义。

而笔刺则不太同,它主要是依靠一些非正式的方式,比如对现场证人的口供的判断,来作出判决或决定。

2. 古代法律的演变尽管古代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很长时间,但它的演变还是非常复杂和曲折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渐地与国王权力的不断加强,变得越来越重要。

新的法律文献陆续出现,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从而逐渐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结构。

在汉代,随着王朝的统一和繁荣,法律体系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汉朝立法以律,大力强调法律的制度性和权威性,从而使法律制度趋向完备和明确。

此时,法律由最初的不成文规则逐渐向从记录法律内容的法律文献转型。

在唐代,法律的知识和制度更加成熟。

唐代出现了律令法,这一开创性的法律文献,建立了下行的法律执行机构和上行的法律制定机构,构造出了完满的法律体系。

3. 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文化成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文明有着紧密的联系。

亲情、忠诚、荣誉等文化因素,无一不在古代法律中得到体现。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核心和指导思想是“礼和义”。

在执行法律时,要根据礼和义的情感诉求进行判断,因为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代表了他本人,也牵动着他的家人、社会和历史。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会考虑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社会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

古代法律还十分重视仪式,仪式是对当事人尊重与否的体现,需要起到使人平静心情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4. 总结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分类、演变和文化成分的系统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古代法律体系以其古老、深厚和独特的文化背景,承载着中华文明的重要传承,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

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

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

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传统”,即由士绅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将“小传统”,即乡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纳入他们的视野。

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提出,以所谓文明社会为背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社会阶层和知识的分化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乡民社会不再是人类学上完整自足的认识对象,相反,它们只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对它们的认识必须通过考察其与知识中心长时期的才可能获得。

毫无疑问,把这种视角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将是极富启发意义的。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提出大、小传统概念所针对的恰好是人类学研究而不是历史学,而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在史学领域中运用这一对概念时,不能不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调整。

就目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这种调整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强调的重点将不是人类学研究中的“历时性”,而是历史研究中的人类学视界。

其次,当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由传统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广阔的领域时,它甚至不能只限于“小传统”。

部分是出于这两种考虑,我选择了“民间法”而不是“小传统”作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题目。

此外,正如我将在下面指出的那样,“民间法”并不是一个仅在范围上略不同于“小传统”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一种更加切合中国历史和社会形态的分类。

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功能结构与发展

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功能结构与发展

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功能结构与发展摘要:为了统治超大型国家的需要,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结构。

地方法制的存在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法律与不同习俗之间的矛盾,是贯穿地方法制历史演变的重要线索。

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粗疏而越来越严密,地区性特别法成为主要形式。

地方法制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省例的形成便是这种规范化的结果。

同时,官府与民间的互动在地方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强。

关键词:古代法;地方法制;特别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较早就建立起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但是,在自然经济、乡土社会、交通困难、信息落后的情况下,国家要实现其对社会全面的统治,不能不依赖分级管理的地方制度。

地方法制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什么位置,起到什么作用,发展演变的规律如何,有什么经验教训,这是法律史研究不能不关注的问题。

一、地方法制的功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经指出地理、气候、物产特别是风俗习惯对法律的影响,以致形成各国法律的不同特点。

克利福德·吉尔兹所谓“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和我们面临的问题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也有所启发。

在我国古代辽阔的疆域上,各地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物产种类区别很大,各地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各有特点,经济发展和文化水平也存在差异。

对此古人早有认识。

《礼记王制》言:“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

”从秦汉到明清,随着疆域的扩展,各地的差别更加巨大。

明人王士性这样概括:“……江南饶薪,取火于木,江北饶煤,取火于土。

西北山高,陆行而无舟楫,东南泽广,舟行而鲜车马。

海南人食鱼虾,北人厌其腥,塞北人食乳酪,南人恶其膻,河北人食胡葱、蒜、薤,江南畏其辛辣。

而身自不觉。

此皆水土积习,不能强同。

”①基于各地不同的风俗而稳定流传下来的传统,与体现统治者意志的统一法律存在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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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

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

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

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传统”,即由士绅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将“小传统”,即乡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纳入他们的视野。

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提出,以所谓文明社会为背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社会阶层和知识的分化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乡民社会不再是人类学上完整自足的认识对象,相反,它们只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对它们的认识必须通过考察其与知识中心长时期的才可能获得。

毫无疑问,把这种视角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将是极富启发意义的。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提出大、小传统概念所针对的恰好是人类学研究而不是历史学,而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在史学领域中运用这一对概念时,不能不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调整。

就目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这种调整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强调的重点将不是人类学研究中的“历时性”,而是历史研究中的人类学视界。

其次,当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由传统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广阔的领域时,它甚至不能只限于“小传统”。

部分是出于这两种考虑,我选择了“民间法”而不是“小传统”作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题目。

此外,正如我将在下面指出的那样,“民间法”并不是一个仅在范围上略不同于“小传统”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一种更加切合中国历史和社会形态的分类。

当然,以下对无论“民间法”还是“小传统”的讨论,都只能满足于一种粗略的勾画,更详尽的研究还有待于来者。

二如果把比如清代社会作为一个历史的横剖面来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当时的法律形态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和复杂的。

像在历史上一样,清代“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绝大影响的民间社群,无不保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而且,它们那些制度化的规则,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却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法律。

当然,这些法律不同于朝廷的律例,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的,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民间法”。

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

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由人们有意识地制订,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其规则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义;它们的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种不同目的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小会社。

此外,它们也生长和流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可能限于一村一地,也可能及于一省数省。

大体言之,清代的民间法,依其形态、功用、产生途径以及效力范围诸因素综合考虑,或可以分为民族的、宗教的、宗族的、行会的、帮会的、地区习惯的以及会社的几类。

这些民间法上的不同源流一方面各有其历史,另一方面在彼此之间又保有这样或那样的。

“民族法”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概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民族法”这种东西,有的只是各个民族的法律。

因此,当我们由民间法中辨识出所谓“民族的”方面时,我们所针对的毋宁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历史地形成的中华帝国版图之内,一直生活着诸多民族,它们各有其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社会制度,而且,尽管有统一的帝国背景以及民族之间的长期交往和相互影响,这种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始终存在着,它们构成了民间法乃至一般法律史上多元景观的一个重要背景。

在这样的意义上谈论“民族法”,自然包括汉民族在内。

不过,由于下面将要就汉民族的民间法作更细致的讨论,这里谈的“民族法”将暂不包括汉民族在内。

当然,汉民族的概念本身也不是自明的。

所谓汉民族和汉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上不同民族和文化长期交往和融和的结果,因此,这里所说的其他民族,应当既不是那些入主中原实施统治的民族,也不是那些逐渐融入汉文化终被同化的民族,而是那些虽在帝国治下但始终保持自己文化、习俗和社会组织的民族。

对于这些民族,朝廷向以特殊政策待之。

早在秦汉帝国形成之始,中央政权即对西北、西南多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职官。

唐宋“羁縻府州”之设,明清土司之制,就是这类特殊政策的制度化发展。

这种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就地方土酋原辖区域建政,不变动或调整其领土;任原有酋长以官职,统治其固有地区和人民;官职世袭;不变地方固有制度与习俗。

这种制度的推行,自然有利于不同法律制度的保存。

当然,这些边疆民族本身在社会组织、经济发展以及宗教、礼俗诸方面也有相当大的不同,把那些生长于其中的形态各异的法律不加分别地视为民间法的一部分显然是不恰当的。

因此,民间法中这一方面所关涉的实际只是各民族内部那些直接由社会习俗以及村寨组织中产生的法律。

事实上,也正是这部分法律构成了这些边疆民族法律的主要样态,因为直到本世纪中叶,这些民族的多数仍生活在生产方式较为原始、社会分化程度较低和组织相对简单的社会之中。

讨论民间法中的民族源流,不能不注意其中的复杂关系。

首先,与汉民族相比较,诸边疆民族不但在地理上而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处在帝国的边缘,如果说,帝国政治法律制度(“国法”)的哲学基础是“天理”、社会基础是“人情”的话,那么,其主要载体肯定是汉民族,而其他民族则成为“化”的对象。

其次,各民族之间不但有社会形态上的差异,而且有发达程度的不同,其中较发达者如西藏,已有数百年的法典编纂传统,因此人们有可能发现区别于西藏古代法典的藏族民间法。

类似因素的存在无疑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尽管如此,提出民间法的概念仍有助于我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复杂性。

宗教法的概念也像民族法概念一样令人费解。

首先,这个概念很容易让人想到比如犹太教法、欧洲历史上的教会法或者伊斯兰法一类法律制度,而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宗教法。

其次,以往的法制史研究者极少甚至完全不曾注意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宗教源流,以至人们对于(中国的)宗教法概念茫然无知。

然而,这两点恰好是我们应当就中国历史上的宗教法概念作进一步探求和说明的理由。

中国传统所谓儒、释、道是否为宗教?甚至,中国历史上究竟有无宗教?在今天,这类疑问多已经不成为问题,应当弄清的只是中国宗教的特定形态以及它们的历史。

有学者分宗教为制度化的与普化的或分散的两种。

前者即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世界性宗教,后者则是所谓民间宗教,此种宗教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实际上,这两种形式的宗教在中国历史上都有充分的表现,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借此去了解中国古代的宗教,而且不妨以之为参照去梳理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

在中国历史上,制度性宗教的著例即是佛教。

佛教由东汉末年传入中土,经历数百年发展之后,逐渐成为一种中国化的宗教,其势力在魏晋南北朝及隋唐前期达于极致。

当时,不论对达官贵人还是普通民众,佛教都有极大的吸引力,因能广占田宅、大造寺院、僧众无数。

佛教既如此发达,其内部的组织与管理自应达到相当程度。

可惜,史料欠缺,要了解当日的情形甚为不易。

不过我们也确知,佛教首重戒律,而早在东晋中叶,戒律和仪规就已传入和逐步建立。

南朝时,朝廷设立僧官,僧司均用僧人。

僧人讼事由僧官及寺主执掌,依佛戒处断,不由国法科罪。

北朝亦然。

隋唐以降,禅宗日盛。

宗匠聚徒修禅,逐渐形成丛林(按指禅宗寺院)制度。

宋代,丛林建制臻于完备,凡名德住持的丛林,住众常在千人以上。

与之相应,寺院管理的各项制度也都逐渐完善。

先是唐代怀海和尚制订了《百丈清规》,以后则有宋之《禅苑清规》、元之《敕修百丈清规》等,一直传于后世。

清规对寺院组织、职分、仪规、法器以及住众日常活动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清规者要受到轻重不等的处分。

[11]佛教以外,道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制度性的宗教。

事实上,道教自始就是佛教最大的对手之一。

道教也有整套的戒律、仪规和经典,有在历史中形成的组织和派别。

不过,可以注意的是,早期道教最重要的源流,东汉末年的五斗米道和太平道,恰好不以制度性宗教的形式出现,说它们是民间宗教可能更为恰当。

当然,道教从来也不是民间宗教的唯一渊源。

后者的特点恰是兼容并包,自成一体。

早期民间宗教如五斗米道,组织严密,延续数代,并曾建立政权。

太平道存在时间较短,但也曾联结郡国,徒众数十万。

这些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很齐备的。

[12] 隋唐以后,尤其是宋元明清诸朝,民间宗教更加发达,其表现形式与组织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有历代士大夫的宗教结社,僧人结社;有民人为行善而组织的各种经社与社邑,为进香而组织的香会与香社;还有民间的社会与庙会以及佛道风俗之会。

此外,许多所谓秘密宗教会社,如元明清之白莲教,明代之罗教、夏教和在理教,清之黄天教、弘阳教、天理教、圆教、长生教、大乘教、青莲教等,也都是民间宗教的重要部分。

[13] 这些民间宗教组织,虽然性质不同,规模不一,功能有别,但都不乏内部的规则或章程,否则它们便无法在会众之间分配利益和负担,因此也无法结合会众,维系团体。

至于那些秘密宗教会社,它们往往跨越数省,规模庞大,且时时为官府所猜忌、限制和迫害,所以通常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号令严明。

在各种宗教组织之外,我们还可以注意民间宗教中的经典。

这些经典数量庞大,历史久远,对于民间社会生活的渗透力极强。

比如明清时代流行的《太上感应篇》、《文昌帝君阴骘文》、《关圣帝君觉世真经》以及各种善书宝卷,都有很强的俗世性格,并且具有强化现世秩序的功用。

其中最能够表现这一点的莫过于一种被叫做“功过格”的善书了。

功过的观念与赏罚相连,“格”则无疑是一种法律的概念,这一点显然与赏罚的量化有关,不同的只是,这里要赏罚的行为有许多与民间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相关,而赏罚的内容乃是个人的福寿和家庭福祉。

换言之,功过格所代表的乃是所谓阴律。

[14] 尽管如此,考虑到善书中大量与现世秩序有关的内容,考虑到善书在民间的广泛传播和深刻影响,以及,考虑到中国古代家、国一体,礼、法合流的基本特征,在讨论民间法上的宗教源流时,对上述民间宗教经典的重要性是不应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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