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合集下载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高中历史统编人教版必修中外历史纲要知识解析〖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史料实证〗

高中历史统编人教版必修中外历史纲要知识解析〖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史料实证〗

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史料实证【史料呈现】史料1夏商西周时代的“先王”们都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做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法的历史推进到成文法时代。

春秋人频繁地引用典、制、常、则等法律形式,说明他们的时代不存在大规模的法典①。

到了战国时期,平民数量急剧上升,在社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平民已经有了诉讼的要求②,在这样的时代,法治思想就不应再表现为当政者的“临事制刑”,而应当是事前“为刑辟”,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形式较为统一的成文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③。

——摘编自徐祥民《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史料2 秦朝的法律制度已初步确立了我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经过两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完备,《唐律疏议》的颁布代表着中华法系的完备······以《唐律疏议》的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某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④,此时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完美结合,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⑤,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

基于宗法家庭观念长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礼作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在寻常百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礼治”则维护这个政休的社会基础⑥。

——摘编自陆栋良《传统中华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史料解读】(1)史料1中画线处①③和史料2中画线处④说明了从先秦至汉唐时期中国法律演变的趋势。

史料1中画线处②和史料2中画线处④体现了这一时期法律出现这种演变趋势的原因。

(2)史料2中画线处⑤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特点,画线处⑥体现了中华法系的实质及其影响。

【史料运用】(1)根据史料1、2,指出夏商西周至汉唐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趋势,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一趋势形成的原因。

提示趋势: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法律逐渐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

论中国古代“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以《折狱龟鉴》为切入点安斌(中国检察出版社,北京100144)摘要: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赖于司法官群体的付出和努力。

在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映衬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法治精神标识。

从中国古代决狱名著《折狱龟鉴》里,我们解读出“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的法律至上理念;“至诚勤恤、折狱求正”的尽心竭力服务于公众的奉献意识;“矜谨折狱、不枉不纵”的严明审慎的断案理念;“执法原情、教化感召”的法理情有机统一思想,等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中国古代传统的“持平守正”的司法理念也贯穿于当今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法治教育等方方面面。

关键词:惟法为上;至诚勤恤;矜谨折狱;执法原情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3)04-0097-11中国历史上的南宋王朝,开国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和法制的建设,明确提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①“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

②其创制的《宋刑统》不仅是中国第一部刻版印制的古代法典,差误最少,同时,编纂体例也最接近现代刑法典的体制。

同时,在官员选拔上注重应试者的法律素养,让应试者联系社会现实思考问题,并增加了经义策论的考试内容,从而使经世致用的人才脱颖而出,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了宝贵的人才支持。

由于鼓励和提倡士子、学人研习律令,从而带动和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一时间名著巨制纷呈,《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先后刊印,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其中,郑克《折狱龟鉴》、宋慈《洗冤集录》无疑是影响力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著述。

《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也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刊于1247年),备受中外学者专家重视和推崇;作为法医学的经典之作,除去它独立的理论体系,更是它的技术性及实用性所致。

秦律 中国“第一”律

秦律 中国“第一”律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法律的演进和变革无疑是一个独特的视角,让我们得以 窥见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聚焦于中国法律史上的 一个重要宝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王朝,其法律制度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 历史地位,而且在后世的法律发展中产生了深远影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 种》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一部较为完整的秦朝法律典籍,对于理解秦朝的法 律文化以及探索中国法律史的演进具有重大价值。
秦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各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秦国的商鞅变 法最具代表性。商鞅主张“以法治国”,推行一系列严刑峻法,旨在强化国家 的控制力。随着秦国逐渐强大,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这些法律规范整合为一 部统一的法律典籍,即秦律。
秦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在刑事方面,秦律强调“以刑 止刑”,实行严酷的刑罚制度,如斩首、腰斩、黥刑等。在民事方面,秦律对 土地、户籍、婚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经济方面,秦律强调公平交易 和打击不正当竞争,对度量衡、货币、物价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管理。
对秦律的意义进行总结,可以发现秦律作为中国“第一”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代表着中国法律的开端,也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达和成熟。同 时,秦律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了独特的 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然而,秦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容忽视。正如前文所述,秦律为中国法律的发 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智慧。
总的来说,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作为一部珍贵的历史文献,为我们揭示 了秦朝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规范,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脉络。这部法律典 籍所蕴含的价值观、思想和制度,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在后 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研究,不仅有 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秦朝的历史和文化,也能为现代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有益 的借鉴和启示。

第五讲中国古代法治教化和变法改革+课件--2024届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第五讲中国古代法治教化和变法改革+课件--2024届高三统编版历史二轮专题复习

北魏孝文帝改革是指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在位时所推行的政治改革,其主要内 容是汉化运动,整体上推动了北魏政权封建化进程。
制定官员俸禄制,整顿吏治 设立三长制,废除宗主督护制
移风易俗(穿汉服、改汉姓、说汉话、结汉婚) 迁都洛阳
采纳汉族统治制度(官制、礼乐、法律)
推行均田制和租调制
尊儒崇经,兴办学习
打击鲜卑贵族特权, 稳定社会,巩固政权
节用爱人,以民为本
法家 代表:商鞅、韩非 理论基础:性恶论 法治 主张:以法治国,法不阿贵;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德治与法治都 有其进步意义, 但相较于儒家 的德治,法家 法治既能带来 富国强兵的现 实利益,又满 足了各国君主 专制的愿望。
(二)秦汉至隋唐:礼法结合
(1)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制定《秦律》; (2)汉朝:汉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中期后以经释律,开启法律儒家 化进程; (3)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 (4)隋唐:《唐律疏议》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
【探究】简述宋元明清教化的阶段特征?
宋朝
明朝
清朝
士人自发向基层渗透儒学, 理学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统治者重视,逐渐带 有强制力。
家训:朱熹《小学》《家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
乡约延续明朝模式。 宣讲康熙帝的“圣 谕十六条”和雍正
礼》
宣讲朱元璋的“六 帝《圣谕广训》,
乡约:《吕氏乡约》
谕”,常引《大明律》 常引《大清律例》
概括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
(1)特点:官民共治;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色彩浓厚;重视通过儒 家思想推行社会教化。 (2)评价: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强化儒家思想的影响;对后世的基层治理 有借鉴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与西学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

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

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

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

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

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

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

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

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

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

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

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中国古代法律注释的历史及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注释的历史及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注释的历史及特征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简略性等特点,而制定法律的目的终究在于获得遵循与运用,故需要将抽象变具体、概括化特定、简略演详尽,这一过程有赖于对法律的解读。

解读法律的路径是多向的,其中,法律注释或法律解释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在法学理论研究没有形成体系的时候,对法律的理解主要就是对法律的注释。

法律注释的基本物质前提在于成文法的存在。

(文章由92好论文网整理)中国有成文法的历史大约是在春秋战国末期,我们今天所能获得的证据是《左传》中“子产铸刑鼎”、“邓析编竹刑”、“晋人铸刑书”的记载,但由于见不到“刑鼎”、“竹刑”与“刑书”的原始物件而无从了解它们的详细内容。

中国有法律注释的直接证据是1975年12月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的秦代的《法律答问》,《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条文和术语作出了解答。

这可以说是法律注释的雏形,但也只是一种对法律理解的简单方法,构不成一门学问。

中国古代的法律注释随着汉代以后“律学”的兴起而逐渐成熟。

自秦汉以来,国家典章制度的制定有了较大的发展,《盐铁论·刑德》就提到“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

”汉王朝建立以后,对法律又进行了整理与修订,以《九章律》为代表的一批成文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从法律形式上看,秦汉时期,律、令、制诏、廷行事等规范化的形式已经基本定型,这样一种从形式到内容都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法律注释的发展准备了物质条件。

同时,随着法律规范及法律现象的日益复杂化,自汉代特别是魏晋以后出现了一批致力于法律注释的学问家,如郭躬、许慎等,他们注释法律的方法主要是以经注律。

遗憾的是,这些代表人物的注释成果没有系统地撰写出来或保存下来,他们的思想及成就主要是通过《汉书·人物志》、《晋书·刑法志》或《史记》等古籍的记载来佐证的。

①但无论如何,在这一时期法律注释已经初具规模,相应地,以法律注释为主要形式的律学诞生。

关于这点,何勤华教授这样认为:“在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立法的进步以及中国古代语言学的发达,就已经出现了对立法事件、某些法律规定、某些名词概念的诠释活动。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历史系列(选必1)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历史系列(选必1)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通过图片及案例引入新课,如果这两个案件发生在古代,案件会怎样判决?在学生活动的基础上归纳出古代法治与教化发展的两个阶段:从“礼法之争”到“礼法融合”。

一、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1.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夏商西周时期)早期国家法律都有哪些?西周时期的统治观念和夏商时期相比,有哪些不同?视法而动,引发争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实质: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背景下,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思想之争。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②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儒法之争有哪些表现呢?儒法之争涉及治理思想的变化,在战国时期,统治者们是如何对德治与法治进行抉择的呢?分析德治与法治的优缺点,统治者们选择了法家优缺点:(1)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并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无助于国君们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2)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以礼入法1.秦汉时期时期法律的发展梳理基础知识,掌握各封建王朝在法治建设上的成就。

【核心素养】:展示材料:材料:时有疑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题目: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课程:法律环境姓名:熊焕婧学号:201131902012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法律角度解读“葫芦僧断判葫芦案”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解析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主要讲了“葫芦僧断判葫芦案”的主要事件,经过。

然后从法律的角度把这个案子重新审视了一下,剖析了本案背后反映出来的封建法制状况及弊端等。

关键字:法律红楼梦封建护官符引言:鲁迅在《<绛洞花主>小引》中有言,“《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

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勿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因为视角不同,关心的东西也就不同。

现在,让我们作为法律人,通过法律这一视角去解读红楼梦第四回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断判葫芦案’。

一、故事简介葫芦僧断判葫芦案主要讲述了贾雨村初次做官被下放后,到巡盐御史林如海家给林家千金黛玉讲课,后因贾母接走林黛玉,林如海自感无以为报,便修书一封给贾政,贾政便提拔贾雨村做了官。

雨村做官后第一件案子就是他的大恩人甄士隐的女儿英莲(也就是香菱学诗中的香菱)被拐子拐走,等养大到摸样齐全的时候,卖给了冯家做媳妇。

可拐子贪心又将英莲卖给了呆霸王薛蟠,于是乎两家就都不肯收银子让人,薛蟠倚财仗势,“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于是指使众豪奴将冯渊打了个落花流水,把英莲生拖死拽去。

冯渊人单力孤,花了钱,一念未遂,反送了性命。

当日在公堂之上,贾雨村听完冯家的话,当时气得就要捉拿薛蟠归案。

正当他要发牌之时,旁边的一个门子就赶紧咳嗽了几声,雨村听见了,因为有了上次被流放的经验,就谨慎起来,没有发牌。

退堂后叫来门子,原来这个门子就是当日葫芦庙里的一个小和尚,当初还服侍过贾雨村,后葫芦庙炸供引起大火后,无家可归就充了门子,甄士隐的女儿也是当晚丢的。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学案教师版)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学案教师版)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2 课时)一、学习目标教材分析本课通过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讲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的演变历程。

▲先秦到明清时期中华法系发展的特点★礼法结合的治国方略对封建社会的双重作用、影响教学目标与核心素养【唯物史观】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时空观念】认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所处的特定时空环境,抓住其特定时空背景和阶段特征。

【史料实证】通过历史资料提出问题,深刻认识儒家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的特点,提高学生探究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历史解释】了解乡约直接面向底层百姓进行教化的意义,培养解读材料、自主分析归纳知识的能力。

【家国情怀】通过教学让学生认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大势所趋,理解传统文化对社会治理的深远影响,培养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热爱。

二、学习过程【自学测评】1.德治思想的渊源(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统治者建立了礼制,提出“敬天保民”思想。

2.法治思想的渊源(1)夏商周:《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春秋: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3.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背景:(1)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

(2)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3)文化领域诸子百家争鸣。

表现:郑国子产“铸刑书”引发一场争论。

思想主张:儒家:(1)秦朝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

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特点:严刑峻法(2)汉朝汉朝初年,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引礼入法)”。

特点:春秋决狱、重教化、以经注律(3)魏晋时期①主要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法律解释,以经注律。

解读法理学之法治理论

解读法理学之法治理论

解读法理学之法治理论一、法治的含义1.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治安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而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字面看是中性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

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A.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B.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C.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1.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的标志。

3.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加以考虑。

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

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这是《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精彩摘录
“法是理性和经验的结合体,理性是经验之理,经验是理性之源。”这句话表 达了法律的性质,即法律是由理性和经验共同组成的。理性是指人们在思考问 题时所依据的逻辑和原理,经验则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在 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理性和经验的平衡,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法律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体,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 社会的整体面貌。”这句话指出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法律不是孤立的, 它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紧密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反 映了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发展历程和文化背景。
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中国
价值
中国
思想
传统
具有
法治建设
讲义
思想
法律 制度
古代
回声
介绍
实践
文化
精髓
现代
通识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是一本由知名学者撰写的法律类著作,旨在向读者介绍中 国法律思想的通识。 本书首先介绍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广泛的传播影响和卓越的艺术表现。在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律文化经历了 多个发展阶段,从周朝的礼乐制度到秦朝的法制思想,再到唐朝的《唐律》等,这些传统法律文 化形态在本书中得到了深入阐述。 本书接着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 家们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思考和智慧结晶,具有深刻的思想性、理论性和实践性。本书从儒家、 墨家、道家、法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中提炼出其精髓,展现了古代中国人对于社会治理、公正和 平等理念的追求。

浅谈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

浅谈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

浅谈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摘要]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略地说,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准律师”这一特定的职业角色。

文章以讼师的定义入手,探究其历史渊源,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形成的一系列独特的法律文化精神,以期读者可以对讼师这一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有一个基本轮廓的认识。

[关键词]古代;讼师;职能一、讼师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讼师,即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力和诉讼知识及技巧,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细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伸冤的诉求的人。

人们习惯上也将他们称之为“状师”、“法家”等。

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国度,对于讼师这一职业的出现绝不能简而言之地概括为是为了金钱利益而充当起来的“挑词架讼”的角色,也不能简单称他们是以法维权的尊师,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

但可以概略地说,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准律师”这一特定的职业角色。

讼师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但是在春秋时期它才正式出现,而又因为其活动带有一定的政治性,随后惨遭封杀,到了秦代时期,讼师则几乎不复存在。

汉代时期较好的文化背景使得讼师这一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

隋唐时期,社会进一步稳定且经济持续发展,中国法文化的民主性不断增强,从而也使讼师规模化成为可能。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制度环境也相对比较稳定,将讼师职业推向一个高潮。

直至明清时期,虽然专制集权愈来愈发严重,但讼师职业并没有因此没落,与此相反的是,到了清末,其发展的越是迅猛。

“讼师”从其“刀笔先生”和“刀笔邪神”的直观称呼上,即可迅速确定其职业群体人员的大致出身和来源。

作为“刀笔”意指必须是识文断字的人,而在中国古代社会,能符合这一条件的人是少之又少的,所以基本上把绝大多数一般身份的民众排除在外。

专题03 法律与教化(知识点串讲)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

专题03 法律与教化(知识点串讲)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

专题03 法律与教化【单元总结】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西方法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课程解读】(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3)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

【知识梳理】第八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 德治 (1)背景:夏商时期,君主和贵族可以殄灭生命。

如“人殉”、“人祭”。

(2)起源:西周建立起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3)发展: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找救国新思想。

2. 法治(1)早期国家已经有法律。

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德治与法治之争开启。

3. 德治与法治之争(1)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注重教化。

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

孟子主张“施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唯法为治。

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耕战,军功授官;韩非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3)儒家思想不合时宜,在当时备受冷落,后来才得到重用。

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建立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需要,受到重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 秦汉的法治(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商鞅“改法为律”。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解读

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摘要“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正式出现于西晋《泰始律》,这项原则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在处理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本文主要从其作为刑罚量刑原则的产生,形成及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礼法结合方面略作了分析研究,考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主要朝代尤其是唐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对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所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五服准五服以制罪《唐律疏议》目录一、“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 (2)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运用 (3)(一)杀伤罪 (3)(二)奸非罪 (4)(三)盗窃罪 (4)三“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存在的意义 (5)(一)维护皇权和社会统治秩序 (5)(二)维护了拉法结合的封建法制思想 (5)参考文献·························································5-6浅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准五服以制罪”原则自晋确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这项原则的初衷是晋统治者为维护士族利益,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这项原则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发展,对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材分析本课教材是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中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8课的内容,由“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三目组成。

三个子目基本按时间顺序讲述先秦至明清法治与教化由对立到融合的过程,只是先秦时不以“法律与教化”为名,而以“德治与法治”为名,因为在先秦时期,法律尚处于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层面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第一子目与第二子目是本课的重点。

教科书对德治与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的表现,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发展,尤其是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说明。

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时期法律基本是沿袭唐律,教化方面因为理学的出现而有新变化和新形式,明清逐渐约律合流,此模块可做简要处理。

学情分析本课是面向高二年级学生讲授的新授课,选课后历史班的学生在历史的专业知识和历史思维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教学过程的开展相对较为便利,增加了可操作性。

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具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一直是我们学习的重点,两大派别对社会治理上的分歧在《纲要(上)》第2课的学习中已经重点进行了学习与对比,这对本课的学习非常重要。

本课教学即以基础知识为依托,利用串联的史实整理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演变线索,窥探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过程与特征。

但是本课涉及到法律、礼教等制度建设内容,会有较多史料进行解读,对于学生较为枯燥,同时可能无法与身边熟悉的情景联系起来,学习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这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上及时调动学生,贴近学生认知。

核心素养目标(1)唯物史观:了解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争论,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角度认识德治与礼治主要主张的社会根源;从“一分为二”的角度认识先秦思想家德治与法治之争的深刻影响。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2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2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教学设计一、教材分析(一)课标要求本课内容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中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二)教材分析本节课是高二历史“选择性必修课程模块Ⅰ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的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中的第1课(本教材中第7课)。

“法律与教化”是古今中外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本单元三节课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阐述了中国古代、近代西方和当代中国法律与教化的大致发展历程、主要特征与建设成就,有助于培养学生深刻的历史感。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是本单元第一课,本课以时间为顺序,以法治和礼教两种社会治理手段的选择为线索,阐述了从先秦到隋唐、再到宋元明清时期的基本发展历程,课程内容与中国古代思想发展历程密切关联,选用了图片、文字等原始史料,有助于加深学生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礼治发展过程、主要特点的认识。

二、学情分析本课内容涉及很多中国古代思想史内容,学生在初中以及高一阶段有一定的知识积累,这为本课学习提供了一定的知识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孝道、德治,现代政治中平等、法治的理念等都可以成为本课学生学习的有效资源。

本课涉及思想史内容多,较抽象,相对学生的理解水平,有一定难度。

需要教师充分调动学生已有知识,联系具体事例,增强教学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三、教学目标(一)教学目标:1.运用史料,引导学生知道中国最早的成文法产生过程及意义,了解百家争鸣中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基本内容。

2.设置情景,依据史料分阶段阐述秦汉到隋唐时期,以及宋元至明清时期法律与礼教从争论到并用再到融合的发展趋势。

(二)教学重难点:1.本课重点: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基本分歧。

2.本课难点:对秦汉及此后以礼入法、礼法融合的准确理解。

四、教学过程(一):教学框架1.先秦时期:儒法之争德治法治对立①成文法出现②儒家与法家2.秦汉至隋唐:以礼入法德治法治并用①改法为律律令格式②以礼入法礼法并用3.宋元至明清:礼法融合德治法治融合①唐律为本律例合编②理学兴起礼法融合(二):过程展示<导入新课>师:人类社会自产生之初,就存在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早期阶段,关于如何进行社会治理争论最激烈的时期是哪一个时期?为什么?生: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

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读书随笔

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读书随笔

《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读书随笔一、古代法律智慧初探在阅读《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制度的博大精深。

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规定,更是一种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法律智慧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古代法律智慧体现在法典的编纂与实施上,自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古代中国就不断有法律文献问世。

这些法典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定,更是对当时社会现象的深入观察和思考。

如汉代的《九章律》,唐代的《唐律疏议》,都是古代法律智慧的结晶。

它们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细致划分,以及对于公正审判的追求。

古代法律智慧还体现在对伦理道德的融合上,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不仅仅是制裁的工具,更是道德教化的手段。

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能看到对于孝、忠、信等伦理道德的要求。

这种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得古代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起到了弘扬传统美德的作用。

古代法律智慧还体现在对司法实践的探索上,在古代社会,一些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这种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智慧,是古代法律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认识到古代法律智慧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公平正义的保障。

古代法律智慧不仅仅是历史的遗产,更是我们今天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我们应该汲取古代法律智慧的精髓,不断创新和发展现代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

1. 古代法律起源与发展概述在翻阅《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律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和发展。

从远古时代到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态与内涵经历了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也积淀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此次的读书体会将围绕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进行概述。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起源往往与宗教、道德、习俗紧密相连。

补注洗冤录集证

补注洗冤录集证

补注洗冤录集证介绍《洗冤录集证》是一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记录了大量的冤案和令人感动的洗冤故事。

本文将围绕着《洗冤录集证》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读其中的故事和意义。

历史背景在古代中国,司法系统并不完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为了纠正冤案,保护人民权益,官方编纂了许多洗冤文献,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洗冤录集证》。

这部文献的编纂起源于唐朝,历经宋、明、清等多个朝代的补充和完善。

价值与意义深刻揭示冤案的发生原因《洗冤录集证》记录了一系列引人深思的冤案,深刻揭示了冤案发生的原因。

有些冤案是因为官员的腐败和不作为导致的,有些则是由于证据不充分或审判程序不公等原因造成的。

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冤案的根源,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

展示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演变《洗冤录集证》不仅记录了大量冤案,还反映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程序逐渐完善,洗冤故事中的审判过程也趋向于更加公正和严谨。

通过研究这些洗冤故事,我们可以了解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变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现代司法体系的改进提供借鉴。

洗冤故事解读伏案复查与证实冤案故事一:范进中举范进中举的故事是《洗冤录集证》中的一则经典案例。

范进天资聪慧,但因为贫穷,未能有机会参加科举。

他不愿屈服于命运,通过勤奋学习,最终中举。

这个故事展示了坚韧不拔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和偏袒。

故事二:重审林冲案林冲是中国古代文学名著《水浒传》中的一个角色,他身陷冤案后被判罪名成立。

然而,通过伏案复查和证实冤案,最终林冲被昭雪。

这个故事表明了司法制度的诚信和公正性,同时也反映了个案复议制度对于纠正冤案的重要性。

公平审判与活证据保全故事三:陆生与活颂陆生是北宋时期的一位文学家,因为一首讽刺诗被官方列为叛乱分子,被斩首示众。

然而,在他即将被处决时,一位居民上书为陆生作证。

通过活证据保全和公平审判,陆生最终得到了昭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主权者的意志力:“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管子·任法篇》)。其三,法律与秩序:“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其四,法律与平等:“法不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有度》和《韩非子·外储说》)。其五,法律的公开与公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偏能知之”,“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商君书·定分》)。其六,法律的规范性、指引性和强制性:“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篇》),“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韩非子·六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就指导思想而言,汉代的儒学家们认为,人受命于天,因此要比照天的意志来行事。董仲舒《春秋繁露》所言,天有阴阳,“物莫不合,而合各有阴阳”,因此,人之伦理应该合于天之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天有木、火、土、金、水之“天之次序”,人也应该有“孝子忠臣之行”。在法律问题上,德教为阳、刑罚为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因此,“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阳者岁之主也”。春生、夏养、秋杀、冬藏,人之制度则与之相配,“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阴阳五行之说和天人合一理念,融合了法家刑的理论与儒家德的理论,德主刑辅的法律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只不过是,法家奉为至宝的刑,在儒家那里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屈居于德礼之下。法家创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框架,而儒家则充实了法律的内容。中国自西周以来的“亲亲尊尊”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得以复兴,并通过官方的途径以国家法的形式得以稳固和强化,统治了中国社会2000多年。
但是说到中国的礼制,孟德斯鸠又不无赞赏,认定中国古代社会带有共和政体的性质。他说,中国人夸耀他们的一个皇帝,说他像天一样地统治着。也就是说,以天为典范中国的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都混在一起,混合成一个法典。所有这些都是道德,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他说,中国的礼仪是不可毁灭的,立法者的目标就是使人民过平静的生活,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礼仪如同风俗一样,是人生与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他说,从容自若一旦经过严厉的教师当箴规施教后,就成为固定的东西,像道德原则一样永远不变。
法家有他们的立论基础。以韩非子为证,首先,人是自私而趋利的,政治上的君主主权者,就要根据臣民的本性按照赏与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不是因为骨肉之亲,而是利益所在;造车之人希望人富贵,制棺之人希望人夭亡,不是因为前者仁后者贱,也是因为利益所在。(《韩非子·备内》)。其次,人的自私自利,源于社会的变迁。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兽禽之皮足衣也,人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而自治;当下社会,人众而财寡,故民争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第三,要实行政治的统治,就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正如有一不才之子,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和师长之智都不足以改其缺点,而当地方官带领着官兵,依据法律搜查奸犯,他才畏惧起来,改变了他的旧习气和旧行为。因为“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韩非子·五蠹》)。在类似的理论支撑之下,于是前有商鞅的变法,后有秦始皇的秦律。
儒家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
思想的统治地位,并不意味着儒家比法家高明,而在于儒家的学说更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德主刑辅和纲常礼教的学说匹配和强化了中国古代社会“亲亲尊尊”的社会结构,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的和谐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亲亲尊尊的精神渗透到了法律的每个细节,法律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上的特权,这乃是中国古代和谐社会下法律传统的状况。
孟德斯鸠的评论
孟德斯鸠利用西方传教士的文献研究过中国古代法,他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论会对我们有着启发的意义。
他说,中华帝国是一个带有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性质的专制国家。所谓专制主义,典型的例证是中国古代的“文字狱”和“子罪坐父”。以思想而不是以行为定罪,就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子罪坐父”意味着大自然在中国确立了父权,父亲没有使用他的父权阻止子女犯罪,他就要受到惩罚。他说,“亚洲人把君主的侮辱当作是一种家长式的恩惠的施与。这是亚洲人的成见。”
感天动地窦娥冤·元杂剧
中法与西学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汉代的儒学家们挖掘出了先秦儒家的理论,将儒家之精华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之亲属制度与法家之专制制度结合了起来,创立了中国古代正统的法律思想,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德主刑辅”、“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级特权,同罪异罚”和“宗法伦理”。这种正统的法律思想先是通过“春秋决狱”的途径渗透到了司法领域,后是通过“以礼入律”的方式渗透到了立法的领域。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时候,中华法系传统达到它的顶峰时代。
如此描述的法律,与西方自17世纪的霍布斯“实在法理论”到19世纪的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所解释的法律不相上下。以梅因法律发展模式来看,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初民社会的判例和习惯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的法典阶段。以昂格尔的分析,中国在这个时候,已经出现了官僚法。在法律发展的这个阶段,社会与政治发生了分离,法律的外在表现为法律的实在性和公共性。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中国古代社会这套法律制度的创立者,则是先秦时期的法家学者们及其政客们。
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
可惜的是,法家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延续太长的时间。在今天看来,秦国与秦朝的法律并
没有适应中国社会的结构,因此也没有导致社会的和谐。其中,有两点是明显的。其一,法律的平等漠视了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等级制。世卿世碌让位于军功,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不讲究身份等级,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上的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原则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原则所取代,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内心深处没有了等级地位和身份的意识。其二,严刑峻法和以刑去刑漠视了中国社会血缘亲情。郡县制度取代了井田制度,“家有二男不分居者倍其赋”的制度,并没有使中国社会发生由家族集体责任到个人独立的个人责任过渡。在此前提之下,中国的法律不可能走向后来在西方发生的法治社会,而自汉代以后,中国法律带有了家族血缘关系与政治等级关系的特色。这个法律特质的转换即使如此,该男子有解脱的方法。首先,他合乎议请条件,不受通常司法拘束。法司不能够逮捕他,审问他,更不能够判决其罪名;其次,他可以享受官当待遇。瞿同祖分析道,他犯了流罪,但“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依据官当法,他可以先以职事官中最高一官即六品官当徒一年,再以勋官当徒一年,还剩一年徒刑,他以前还任过八品官又可当徒一年,正好将罪除尽”。再次,尽管官已当尽,他仍然还保留赎罪的权利。而且,因为是官吏,他还享受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
一个假想的例子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法律史学家有各种各样的描述,不过,公认的特质便是法律上的家族主义和等级特权制度。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家庭男性长者为家长。家长既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惩戒权,同时也是整个家庭对外的法律责任承担者。若干同宗之家,推选同族族长,族内纠纷的处断者便是这个族长。瞿同祖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关,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够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亲属间的杀伤、盗窃和奸非按照亲属远近的服制加以惩戒,一般原则是尊犯卑减免处罚,卑犯尊加重处罚,完全不同于常人间的犯罪与惩罚。亲属间的容隐既是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义务。婚姻的目的有二,一是家族的延续,二是通过联姻扩展政治上的权力。家族是国家的一个缩影,国家不过是放大了的家庭。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孟子·滕文公上》和《孟子·梁惠王上》)。
这种宗法关系与等级关系,渗透在中国古代法律的每一个角落。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如此的法律关系情形下和谐社会的景象。首先,一官宦之家的男子,在家长主持之下娶一门当户对的女子为妻。妻从夫,夫尊妻卑。丈夫可以随便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妻子殴打丈夫,则是以卑犯上,较常人加重处罚。其次,该男子还可以纳妾,妾不是妻,与该男子家不发生亲属和身份关系,妾只是奴仆,最多被称为姨娘。家长殴妾比殴妻轻二等,妾殴詈家长则较妻殴詈重得多;而且,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第三,该男子对自家的女婢还有性的权利,婢与妾地位相同,不同的只是一为暗一为明,婢通过明的手续或者生子,便可取得妾的地位。第四,该男子对自家的部曲之妻和雇工之妻一般也享有性的权利,只是到清代的时候法律才规定家长的通奸权限定于无夫的婢女。进一步假定,该男子生活在唐代,官任六七品职事官兼带六品以下勋官。他殴伤了他的妻子,重伤了他的妾,强奸未遂而杀掉了他雇工的妻子,那么他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比如罪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