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其源远流长,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这个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包括了各个朝代的法律演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其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开始制定一些规则和惩罚措施。
这些规则主要是基于习俗和道德准则,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文。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正式化和体制化。
在商代和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一定的规范性和层级性。
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条文,设立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以德治为核心,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
同时,也开始出现了刑罚制度,以惩罚违法行为。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
在秦汉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秦律》。
这部法典以严厉的刑罚和严谨的司法程序著称,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德治。
中国传统思想强调道德和仁义的重要性,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在古代,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违法行为,更是为了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思想。
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教化和感化,以期达到“治本”的目的。
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和谐与平衡。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衡,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合理的刑罚,解决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还体现了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重视。
在古代中国,家族和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也考虑了这一点。
例如,在刑罚上,中国古代法律更注重的是对家族的惩罚,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责罚。
这种做法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家族和社会关系的尊重和重视。
三、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试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基础及所形成的特点
事 、 鬼 神 。 西 周 时 期 周 公 就 提 出 :天 不 可 信 。 道 轻 “ 我 惟 宁王德 延 ” 上天 是 不 可信 赖 的 , 有 发 扬 文 王之 , 只 德 , 能 使 周 王 朝 国 运 长 久 。 春 秋 时 期 。 国子 产 执 才 郑 政 时 说 :天 道 远 , 道 迩 , 所 及 也 ” 《 传 》 公 十 “ 人 非 (左 昭 八 年 ) 孔 子 学 生 子 路 问 如 何 对 待 鬼 神 。 子 答 :未 。 孔 “
要 考 察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特 点 , 首 先 应 该 考 察 其 产 生 的 基 础 。于 此 才 能 对 其 特 点 有 一 个 较 为 准 确 的 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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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事 人 , 能 事 鬼 ” ( 论 语 ・ 进 》 。 由 于 中 国 古 焉 《 先 )
代 的人 本 主 义 者 强 调 人 的 重 要 性 。 而 “ 鬼 神 而 远 因 敬 之 ”(论 语 ・ 也 》 , 彼 岸 世 界 的 神 秘 主 义 存 而 不 《 雍 )对 论 , 为人 世 间 的吉 凶也 完 全在 于 个 人 , 与鬼 神 、 认 而 天 象 无 关 。 谓 “ 阴 阳 之 事 , 凶 吉 所 生 也 , 吉 由 所 是 非 凶 人 ” 《 传 ・ 公 十 六 年 》 。 三 是 在 国 与 民 的关 系 方 (左 僖 ) 面 , 是 重 民 。 周 总 结 商 朝 统 治 被 推 翻 的教 训 , 现 则 发 民 众 对 维 持 政 权 统 治 非 常 重 要 , 因 此 提 出 “ 德 ” 敬 、 “ 民 ” 宣 传 “ 之 所 欲 、 天 必 从 之 ” 《 书 ・ 誓 保 , 民 (尚 秦 上 》 。 在 中 国传 统 政 治 思 维 中 , 民 本 ” 思 想 源 远 流 ) “ 长 。 尚 书 ・ 书 ・ 子 之 歌 》 说 :民 为 邦 本 , 固 邦 《 夏 五 中 “ 本
中华法系的起源
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心,还包括东亚大陆,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历史悠久,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史前的传说时代。
中华法系与中国法同时出现、同步发展。
中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时代。
中国最早的法律诞生于夏。
禹建立了夏,夏是中华史上第一个可以被称之为国家的奴隶制王朝。
既然诞生了国家,那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维持整个国家的秩序。
夏朝第一部“法律” 叫《禹刑》,也是中华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 的内容现在已经无法考证。
据《周礼》等古籍的记载,夏朝有墨、劓、膑、宫、大辟等刑罚。
因此可知,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夏朝的“法律” 代表了统治阶级意志,以刑律为主,基本不涉及民法。
夏法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夏朝的“法律” 已经具备了法律的雏形,从夏朝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
中华法系起源的一特点是法起源于礼。
礼源于战争和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常常伴以歌舞和誓师、献俘仪式,还有颁布军令、行赏施罚之类。
于是礼就逐渐演化成一种神圣威严的仪式和行为规范,在古代礼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行为规范。
古老的夷礼、夏礼在西周迎来了它的全盛时期,其成果就是周礼。
夏、商、西周是国家产生和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私有制发展不充分,氏族内部的贫富差别还没有完全冲破氏族血缘纽带。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刑起于兵,法源于礼”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
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
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作为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制陶、制革、冶金、工具制作 等技术达到专业化程度,手工业形成,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大幅度提高,与此相适应,人 口也大大增加。 第二次大分工导致的社会变化,最主要的是:
奴隶制法律制度
(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 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 处置。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 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 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公开规定 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2、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3、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
4、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5、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等各种官职设置; 6、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
法律为什么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产生?
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 。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 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 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四.关于“礼”。
1.“礼”字的词源 “礼”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
申为一种礼节仪式; 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豐。
” ———《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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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祭礼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礼节仪式。 这些礼节仪式不断积累,并扩大到人们社 会生活中,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始习俗 。起初,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 诚自觉遵守的。但后来国家产生以后,统 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统治,将这些原始 习俗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性与强制力 ,“礼”便成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 习惯法。
“刑”的引申义:残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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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始于兵”的原因
最早的法兼有军法与刑罚双重涵义,最 初的法官、狱官也兼掌军事和司法两种职 能。当时之所之如此,首先是由于军事活 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严格行为规 范和统一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战争规 模日益扩大时,就需要制定军法协调兵员 行动。此即“师出以律”,此类军法亦即最 早的法律。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ppt
本章知识点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二.法律的内容来自于哪里? 三.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起源的特点 四.关于“刑”。 五.关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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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1、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共同规律 人类法律的形成都经由“习惯”到“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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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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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即“丈夫割其势 ,女子闭于宫”,就是 阉割男子生殖器、破 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 种肉刑。宫刑又称腐 刑、阴刑和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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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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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侯被醢、比干被剖案
纣王无道,民怨沸腾,诸侯反叛。商纣因 此发明了一种炮烙酷刑。西伯姬昌、九侯、 鄂侯为三公。九侯将其女献给纣王,但此女 不喜欢商纣淫乱,纣王杀了九侯的女儿,并 对九侯施以醢刑。西伯姬昌叹息这件事被人 告发,纣王把他囚禁在羑里,后来被解救。 西伯势力渐大,纣王大臣劝谏,纣王说“我 生不有命在天乎!”,完全听不进去。后来 比干强劝,却被施以剖心之刑。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教学课件 (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教学课件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法律源远流长。
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相对简单,但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在科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之后,法律也开始付诸实施。
到清朝时期,开展修法的活动更加频繁,此时的中国法律逐渐成熟,并形成了法律的基本框架。
中国法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划分并不清晰,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密切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很多规范都是基于道德准则。
例如,传统的中国家庭法注重家族和家庭的道德价值,而不是个人权利。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公正、宽容、仁慈、节制”的价值观得到了法律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二、对人的关注中国法律强调对人的关注,注重和平与和谐,强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很多规则都是基于人的关系而来。
例如,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规则,崇尚的是人之间互相关注和互相照顾。
三、特色鲜明的组织结构中国法律的组织结构有其特有的特点。
在普遍意义上,中国法律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地方性法律等构成。
其中,《宪法》被视为法律的最高级别。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众多颁布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文件体系。
无论是中国法律的起源,还是中国法律的特点,都展示了古老而光彩照人的中国法律文化。
学习中国法律,不光要了解其发展历史,也要了解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法文化语境。
刑法史
一、,起源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促成了中华法系的伦理精神,给中国古代刑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1、关于中国法的起源,通说认为“法起源于礼”。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
夏王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
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此后几千年的中国政治即以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为基本模式,历史统治者均以家长或父母自居而视民众为不懂事的幼儿,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了。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法律与道德之间缺乏明确的分界,二者互为表里。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为了维护专制王权以氏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部族和平民、奴隶的激烈反抗,夏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利用刑法手段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这使得刑事法在形成初期的夏朝法律中居于首要地位二、法律起源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1、礼法融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道德律和制订法的相结合,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是礼与法关系的真实写照。
《晋书·刑法志》称“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这种制度最能体现中国封建刑法的伦理化特色,对后世封建刑法影响极大。
礼与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经典进一步法律化, 《唐律疏议》所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中国封建刑法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doc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源于古代周朝时期,包括在《周礼》中规定的礼法制度,以及随后的封建制度中的各种法律规定。
这些制度通过千年的历史演进和不断的改革,成为了现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一、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礼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礼乐文化,形成于周朝的《周礼》中。
礼是指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和习俗,而法则是指明确的规章制度。
两者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礼法制度。
古代礼法制度包括禁止行为的法令和规范行为的礼仪,体现了中国古代人尊重规制和秩序的价值观念,也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睦。
二、封建制度下的法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律主要是律、令、诏和敕,律是针对官员和士人的规定和惩罚,令是指对一般民众的行为规定和处罚,诏是对国家制度和政策的规定,敕则是专门针对皇帝或宫廷的制度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涉及国家统治、税收、奖惩、节令、教化等多个方面。
此外,封建社会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法、兵役法、官职法等,它们都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维持统治的作用。
三、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稳定和秩序,认为个人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规范可以协同作用。
这种价值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等观念,都与法律的实践密不可分。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是简单的规则,更是具有德性教育和科学体系的文化现象,儒家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
四、现代中国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
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逐渐与国际接轨。
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了推进全球化进程,中国一直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法律交流和合作,努力让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1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 (一)夏商时期 夏建立后, 夏建立后,夏王既是全国最高的军政 首脑, 首脑,又是最高的司法审判官 殷商时期, 殷商时期,商王兼任最高司法长官 ► (二)西周 ◙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在周王的 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婚姻的解除条件及其限制 .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 又称“七去”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 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 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 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 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无子、淫、 恶疾、多言、盗窃。 妒、恶疾、多言、盗窃。 所谓“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 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 不去。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维护 父权和夫权的典型反映。 父权和夫权的典型反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分封制在夏、商时就已经存在, 分封制在夏、商时就已经存在,到西周时发 展到顶峰 分封制的大规模实施是在周公摄政和成康时 期 ►(二)宗祧继承 (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在立太子或世子时,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在立太子或世子时, 以正妻(嫡妻)所生之子(嫡子)优先。 以正妻(嫡妻)所生之子(嫡子)优先。嫡 子中,又以长幼为序。 子中,又以长幼为序。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 了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 了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保证了家族世 代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而不致紊乱。 代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而不致紊乱。 ►(三)宗法家庭关系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漫长历史的积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这一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和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基于封建礼制和礼法体系,以“礼治”为核心价值观,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借鉴。
在春秋战国时期,齐桓公和鲁哀公等圣人提出了“仁政”、“德政”的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随着秦代统一中国,推行了法家思想中的法统一和法制化,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律令》。
而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入了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时期。
儒家强调天人合一、君臣父子之间的和谐,提倡以“仁”、“忠”、“孝”为核心的人伦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伦理与法律的一体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强调君臣、父子、夫妻等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伦理道德的规范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护。
2.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个人的修养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个人的道德操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
3.以和为贵的思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尊重智慧与公正的和平解决争端,注重协商与调解,而非以权力和暴力解决矛盾。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法律的制度性与人文性的结合,在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为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温床。
2.依法治国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思想及“仁政”理念,奠定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法律精神的支撑。
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
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西周时期萌芽,至唐代形成,并在宋明时期最终确立。
以下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一、中华法系的起源中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西周时期。
在夏朝,法律形式初具规模,有了“禹刑”,即夏朝的法律制度。
商朝继承并发展了夏朝的法律传统,建立了“汤刑”,即商朝的法律制度。
西周则有了“周礼”,进一步加强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联系。
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萌芽已经出现,为中华法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学派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法律的变革提供了理论支持。
秦朝统一六国后,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焚书令》等,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体系。
汉朝初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与法家思想相互融合,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如《九章律》、《傍章》等。
这一时期,中华法系初步形成。
三、中华法系的成熟唐代的《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唐律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法律原则等方面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平。
在立法原则上,唐律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德主刑辅,注重慎刑、恤刑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在法律内容上,唐律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
同时,唐律还注重法律的国际化,如《唐律疏议》被译成多国文字,对东亚地区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中华法系的转型宋明时期是中华法系转型的重要时期。
宋代的法律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如制定《宋刑统》、编纂《刑律统类》等。
同时,宋代还注重法律的儒家化,强调“三纲五常”等儒家伦理道德在法律中的作用。
明代的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实用性和民间性,如制定《大明律》、《大诰》等,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案例判例法。
这一时期,中华法系逐渐从传统向近代转型。
中国传统法制制度
中国传统法制制度中国传统法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制制度的演变、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的影响。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中国传统法制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传统法制制度》篇1一、中国传统法制制度的演变中国传统法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法制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制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制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当时的法制制度以习惯法和宗法为主,礼刑并用。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政治制度的演变,法制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律法为主、习惯法和宗法为辅的特点。
秦汉时期,中国传统法制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秦朝统一中国后,制定了《秦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汉朝时期,法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以《汉律》为主的法制体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制制度经历了又一次变革。
在这一时期,法制制度以《晋律》和《北齐律》为代表,逐渐形成了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
唐宋元明清时期,中国传统法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唐朝时期,制定了《唐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之一。
宋朝时期,法制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宋刑统》为主的法制体系。
元明清时期,法制制度逐渐僵化和衰落。
二、中国传统法制制度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制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礼刑并用:在中国古代,法制制度不仅仅是法律的规范,还包括了礼教的约束。
礼刑并用,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注重了社会的道德观念。
2. 着重惩罚:中国古代的法制制度更加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在处罚方式上,中国古代的法制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刑罚倾向。
3. 强调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制制度强调人治,即通过个人的权威和智慧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这使得法制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灵活性。
三、中国传统法制制度对现代中国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制度对现代中国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法起源的特点法的起源是指法产生和发展中的形成过程。
法是随着原始社会的瓦解,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的起源发生于父系氏族公社后期,古文献记载有黄帝“李法”,而且“以玉为兵”,经常讨伐“不用帝命”者。
传统的氏族社会渐渐瓦解,氏族成员之间平等的关系逐渐被等级所取代。
至距今四千年前的夏王朝建立前后,这一过渡始告完成,法亦在其过渡中产生。
据文献记载,中国法的起源是由“礼”与“刑”两条路径形成的。
表现了中国法起源的二元化进程。
第一,法源于“礼”。
礼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祭祀是对鬼神表示敬意、争取鬼神庇护的方法,须有严格的仪式程序,这便是礼,礼不仅具有神秘性,而且也带有强制性。
氏族社会后期,风俗习惯逐渐被破坏,礼的内容便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担负起改造习俗,建立新规范的使命。
首先,人们自由通神的权力被剥夺了,神权被垄断后,神意便只有通过神在人间的代理人——王或卜、巫转达。
因此,王或卜、巫的意旨可以假借神意而发布,且具有不可抗拒的神力作为后盾。
其次,统治者利用了神力,对原有的风俗习惯进行改造,礼不再只是祭祀的仪式程序,而且成为约束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
因此,礼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与特征。
但是,礼的许多内容直接又渊源于风俗习惯。
在适用范围上,礼与风俗习惯都以具有共同信仰、共同祖先的氏族成员为对象。
从这一意义上说,风俗习惯与礼都是血缘社会的产物。
礼主要适用于本氏族内部。
因此,礼虽然具有法的性质,但伦理道德的内容更充斥其中。
所以,“德礼”往往并提。
第二,刑起于兵。
刑亦法也。
为了维护本民族、部落的利益,往往是举族而攻之,具有同态复仇性质的反击。
所以把这种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同样视为与本氏族、部落内部祭祀鬼神一样的大事。
这种现象一直到国家出现以后很长时间的春秋时代,人们还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祀,就是以礼仪祭祀鬼神;戎,就是动用“甲兵”,即用战争手段惩罚对方。
对被俘获的战败者的成员,或杀死,或沦为奴隶。
这是对他们使用的“大刑”,即所谓“大刑用甲兵”。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历史过程,它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都经历了不同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反映了社会制度、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端。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部落长老和部落领袖的权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逐渐由国家来负责。
在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家庭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各个诸侯国之间也开始建立起了一种相互借鉴和学习的关系,推动了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到了秦朝,中国古代法律又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为了巩固统一和加强国家的控制力,秦始皇下令将各个诸侯国的法律进行统一,并编纂成《秦律》。
《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规定了各种刑罚和法律程序,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古代法律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汉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逐渐由中央政府来负责。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汉律》和《汉官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如太常、廷尉等。
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建立,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法律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
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法律体系。
宋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规范化,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明清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加趋于规范和科学,一系列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与法制的演化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相互交织的过程。
法律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法律是什么时候发明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根据社会需求制定的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规则与制度。
法律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那么,法律究竟是在什么时候发明的呢?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
人类从野外生活逐渐过渡到农业定居,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加。
为了解决冲突和保障利益,人们开始相互约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早期社会形成的法律的雏形。
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法律是根据部落和氏族间关系的需要而制定的。
早期的法律大多是民间习惯法,它们通过口头传统的方式,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些法律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财产权、婚姻、继承等方面。
早期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法律的适用通常通过部落长老或酋长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往往基于习惯和传统,缺乏普遍性和公正性。
然而,这种原始的法律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人们解决了很多纠纷和争端。
古代的法律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
在古代文明时期,各个文明古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例如,古代埃及的法律以法典的形式记录在法老的墓室中,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古代希腊的法律则注重公民权利、契约法和家庭法等方面。
在古代中国,尤其是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变革,最著名的便是《秦律》和《秦制》。
这些法律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奠定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
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各种新兴行业的涌现,对法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现代法律体系注重公正和权利保障,以法律法规和宪法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条文,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国际范围内,联合国成立后,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变得更加频繁,国际法体系也逐渐完善。
古今中外法律
古今中外法律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规范。
古今中外,不同的文明和社会形态都诞生了各自特色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就古今中外法律的发展演变、特点和影响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法律的普遍存在和发展历程。
一、古代法律的形成与特点古代法律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社会的贸易活动和社会关系逐渐复杂化的过程。
它们属于传统、习俗法律,或者称之为“习惯”法律。
以古代中国为例,古人通过制定礼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些习惯法律往往与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紧密相连,体现了宗法制度的特点。
同样,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中心,通过制定包括刑法、民法和宗教法等方面的法律条文来管理社会秩序。
古希腊和古罗马则以城邦制度为基础,形成了初步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法官的独立性。
二、中世纪法律的制定和发展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兴起,国王与贵族阶层开始逐渐集权,法律也开始随之发展。
中世纪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的特权和等级制度,例如英国的吉尔德制度和法国的封建法。
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特点。
其中,英国的英法法系因为普通法的运用而闻名于世。
英国吉尔德制度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贵族和平民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而随着吉尔德制度的解体,普通法开始在英国发展,强调通过判例法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立法。
这一特点对后来法律的发展影响深远。
三、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近代法律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欧洲古典时代和启蒙运动时期。
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民主与平等的理念推动了法律体系的重大改革。
在法国,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法律的近代性,即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与此同时,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通过各国的法律转化和借鉴,形成了以法典为基础、注重司法独立性和判例法发展的现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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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进历程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
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
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
“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
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
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
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
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
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
”[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
封建法制趋于完备。
在宋时,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统治阶级全面强化专制主义集权,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活动。
到元时,大多法规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
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明时,法律出现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如制定了盐法、茶法、税法等门类。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
清朝,皇帝的谕令是最主要最经常的法律,单行条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清入关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介绍到中国。
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输入大陆法系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
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
在此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极力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
”[6]“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
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
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
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
”[8]
他说我们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9]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
但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最终还是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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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史记、五帝本记》
[2]《汉书. 刑法字》
[3]《慎子》佚文
[4]《韩非子.八经》。
[5]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序》
[6]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一, 第96页
[7]]梁启超《中国法理学法律史论》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十五, 第43页。
[8]《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9]孙中山《中国现在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