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7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下列区域实施绿化责任制:(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绿化责任制规定实施区域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履行绿化责任制。
责任区域包括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已建成的绿地(含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划定。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绿化责任制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单位。
无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划定的责任区域内,按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制止和劝阻,并向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的;(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的;(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的;(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的;(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的;(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的;(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八)园林植物出现病虫害的;(九)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情形。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和全市城乡园林绿化暨生态建设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管养的指导,“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15•【字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1989年4月22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绿化工作,加快绿化建设,发挥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和完成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管护任务。
第三条绿化城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届政府的城镇绿化奋斗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
第四条保护树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根据昆明地区的气候条件,每年的六月定为本市植树月。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昆明地区、县城及县(区)属镇。
第七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动物园等)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是指城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为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昆明市城镇绿化规划,是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1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85.07.24【实施日期】1985.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85年7月24日昆政发〔1985〕118号)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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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培育森林资源,加快本省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化造林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造林,是指人工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抚育管护等绿化国土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绿化造林事业。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条绿化造林坚持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造林工作,城市建设部门或者园林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造林工作。
第七条本省长远绿化造林目标为森林覆盖率达到60%,其中有林地覆盖率不低于4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状况,制定绿化造林规划,确定近期和长远目标。
第八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造林。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正文:
----------------------------------------------------------------------------------------------------------------------------------------------------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呈报经审查同意的绿化用地建设平面图,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竣工后,应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
三、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花草树木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市、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200元罚款。
”
四、凡《条例》中有“县(区)”地方,一律修改为“县(市)区”。
本决定待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根据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结束——。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
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11.14
•【字号】昆政发[1986]229号
•【施行日期】198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6年11月14日昆政发〔1986〕22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代,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
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d22693--010515zzj。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昆明市园林绿化管养要求
昆明市园林绿化管养要求一、浇水。
1. 就像人要喝水一样,植物也不能渴着。
得根据不同的季节和植物的需求来浇水。
比如说,在昆明的旱季,那些花花草草就像在沙漠里盼着水的小生命,得多浇点,但也不能像发洪水一样把它们淹死,得浇得适量。
夏天热的时候,水分蒸发快,就像人出汗多要多喝水一样,植物也要勤浇水。
2. 浇水的时间也很讲究。
大中午的,太阳正毒的时候,可不能给植物浇水,这就好比大夏天的给人泼热水,植物会被“烫伤”的。
早上或者傍晚浇水就比较合适,就像在人感觉比较舒服的时候给植物也来个“补水SPA”。
二、修剪。
1. 植物的发型可不能乱。
修剪是为了让它们长得更好看,也更健康。
那些长得横七竖八的树枝,就像人的头发乱成一团,得给它理理。
像路边的行道树,如果树枝长得太长,都伸到路中间了,那可不行,不仅影响交通,还可能会打到路人,所以得把多余的部分剪掉。
2. 修剪的时候也要注意美观。
不能把植物剪得光秃秃的像个“光头强”,得根据植物的形状和生长习性来修剪。
比如说球形的植物,就要修得圆润饱满,像个可爱的绿球;要是那种造型树,就得剪出独特的造型,像艺术品一样。
三、施肥。
1. 植物要想长得壮,就得给它们吃点“营养餐”,也就是施肥。
不过施肥也不能乱来,就像人不能暴饮暴食一样。
不同的植物需要不同的肥料,就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口味。
比如说,开花的植物可能就需要多一点磷钾肥,这样才能开得花大色艳,就像给美女化妆一样,让花朵更加艳丽动人。
2. 施肥的量和频率也得把握好。
少了,植物会营养不良,像个面黄肌瘦的小孩;多了,又会“营养过剩”,把植物的根烧坏。
要按照植物的生长阶段和土壤肥力来确定施肥的量和频率,让植物健康成长。
四、病虫害防治。
1. 植物也会生病,也会被害虫欺负。
这时候就得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平时要多留意植物的叶子、枝干,如果发现有斑点、发黄或者有小虫子在爬,那就是生病了或者被害虫盯上了。
2. 防治病虫害要采用环保的方法。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doc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 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九届四次会议和全市城乡园林绿化暨生态建设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管养的指导,“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绿化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绿化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九届四次会议和全市城乡园林绿化暨生态建设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管养的指导,“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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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18号
【发布日期】1985-07-24
【生效日期】1985-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5年7月24日昆政发〔1985〕118号)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社会效益,以便更好的绿化城镇,美化市容,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
作和生活环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
绿化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我
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工矿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
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城镇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活动,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二条第二条昆明市园林绿化管理按市、县(区)、办事处(镇)、居民委员会四级管
理体制,实行业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块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主管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办
事处、各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本
县(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厂、机关、学位、部队等
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工矿)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城镇绿化的工作人员,负责
本辖区街、巷居民点、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社会团体内部庭院的绿化工作,完成市、
县(区)园林部门交办的各项绿化工作任务。
驻昆明市、县(区)内的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工矿、部队、学校应认真执行“门前三
包责任制”(包园林绿化,包清洁卫生、包市容秩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发动群众,就地就近将三包任务落实到沿街单位、商店、住户。
三包责任户对损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
施的个人有权向办事处,园林部门报告处理。
三包责任户对完成绿化任务有困难者,管理部门可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委托绿化专业队伍代行完成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任务。
第三条第三条城镇现有绿地和已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公园、名胜区花圃、苗圃等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自行圈围,毁坏绿地,搭棚建房。
已被占用的要按国家规定无偿退还。
如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须申报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并补偿同等土地面积的绿地和绿地重建费用。
因施工需临时占用临街绿地,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及绿化保证金后方能施工。
经批准占用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行道树,占道物资及脚、手架离行道树不得少于五十公分。
第四条第四条城镇在新建、改建工程进行时,绿化及主体工程要同时进行规划和设计,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应会同园林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在市区要求绿化面积一般应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郊区绿化面积要求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十。
现有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仍有空地的,应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城市干道绿地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第五条在城镇进行各项基本建设时,应在建设资金预算里安排绿化建设费,其余额应为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三(包括小区建设),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执照前,就先向园林管理部门交付基建工程总额预算百分之二的绿化保证金,否则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验收合格,再退还保证金;若不按期完成绿化建设或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者,则将绿化保证金的60%用于该单位的绿化工程投资,40%用作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的完工时间,不得晚于基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六条第六条昆明市各公园、名胜区、苗圃、花圃、广场、小游园、城市街道、环城公路、通往风景名胜区主要公路干道护路林、绿化树木、河堤林、铁路护路林及公房居民区绿化树,由国家依靠专业队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栽种的均属国家所有;由公路、铁路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上述部门所有。
各单位庭院内的树木、解放前种植的均属国家所有;解放后各单位新种植的,树权和收益均属单位所有。
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进无论国家、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树木,一律不准任意砍伐,必须砍除时,应按规定手续报批。
第七条第七条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对城市的树木花草,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破坏。
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围树建房;不准在绿地、花坛四周摆摊设点;不准折枝剥皮、刻划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