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灌注桩监理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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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监理控制要点
一、规范要求
1、一般规定
1.1施工方法的确定:承包人应将准备采用的施工方法的全部细节,送请监理人批准,其中包括材料和全部设备的说明。任一钻孔工作开始前,都应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冬季施工钻孔灌注桩,承包人应编制冬季施工方案及保温、防冻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1.2成桩记录:承包人应保存每根桩的全部施工记录,当需要时,记录应报送监理人作为检查之用。
1.3环境保护要求:钻孔过程中的泥浆及钻渣的处理应符合图纸要求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监理人的认可。泥浆及钻渣不得污染或堵塞当地农田、水系及地下水。
2、材料及水下混凝土
2.1水泥、细集料和粗集料、水和外加剂,以及混凝土的拌和、输送、灌注和养护等,都应符合混凝土相关要求。混凝土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
2.2水下灌注混凝土(导管灌注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宜早于2.5h,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
2.2.2粗集料宜优先选用卵石,或采用级配良好的碎石;如掺用卵石,应为经破碎的卵石,掺用数量不得超过30%并满足监理人的要求。
2.2.3粗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导管内径的1/6-1/8和钢筋最小净距的1/4,同时不得大于40mm;
2.2.4细集料宜采用级配良好的中砂;
2.2.5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O%;
2.2.6缓凝外掺剂,只有得到监理人的批准,才能采用;
2.2.7抗硫酸盐水泥应按图纸说明,或按监理人的要求采用;
2.2.8塌落度宜为180-220mm;
2.2.9水下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宜小于350kg/m3;当监理人同意掺入适宜数量的减水缓凝剂或粉煤灰时,可不少于300kg/m3;
2.2.10水灰比宜采用O.5-0.6,当有试验依据时,水灰比可酌情增大或减少。
2.3钢筋应符合图纸要求。
3、钻孔
3.1承包人可选择任何一种钻孔方法,但完成的钻孔,应在图纸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2钻孔时应采用长度适应钻孔地基条件的护筒,保证孔口不坍塌及不使地表水进入钻孔,并保持钻孔内泥浆表面高程。护筒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护筒可用钢板或钢筋混凝土制作。
3.2.2护筒内径一般应比桩径稍大,一般大200--400mm,可根据钻孔情况选用。
3.2.3护筒高度宜高出地面0.3m或水面1.0-2.0m。
3.2.4当钻孔内有承压水时,应高于稳定后的承压水位2.0m以上。若承压水位不稳定或稳定后承压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应先做试桩,鉴定在此类地区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的可行性。试桩结果,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采用钻孔灌注桩基。
3.2.5当处于潮水影响地区时,护筒高度应高于最高施工水位1.5-2.0m,并应采取稳定护筒内水头的措施。
3.2.6护筒中心竖直线应与桩中心线重合,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平面允许误差为50mm,竖直线倾斜不大于1%;干处可实测定位;水域可依靠导向架定位。
3.2.7护筒埋置深度应根据图纸要求或桩位的水文地质情况确定,一般情况埋置深度宜2-4m,特殊情况应加深,以保证钻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顺利进行。有冲刷影响的河床,应沉入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0-1.5m。
在陆地上埋置护筒时,应在底部夯填500㎜厚的粘土,并在护筒周围夯填粘土,且应回填均匀,以保证护筒稳固和防止地面水的渗入。
3.2.8在钻孔排渣、提钻头除土或因故停钻时,应保持孔内具有规定的水位和要求的泥浆相对密度和黏度。
3.2.9当设计为斜桩时,为保证开孔斜度准确,埋设的护筒应准确,长度不宜小于3m,护筒直径只宜比钻锥直径大20--30mm。护筒埋设的斜度宜稍大于设计斜度,应埋筑紧密。
3.2.10斜孔孔壁较易拥塌,故孔内水头、护壁泥浆相对密度、黏度等指标应比钻竖孔时稍大。可掺用适量添加剂以改善泥浆性能。
3.3地质情况较为复杂的大、中桥,在钻孔灌注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桥位现场试桩,以验证桩的设计参数及承载力,并根据地层情况、施工条件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在试桩中发现地质情况(如有地下水、地层对混凝土有腐蚀作用、有较大承压水等)与原设计不符时,承包人应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或变更设计,报监理人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批准。
4、固孔
4.1承包人应采用钻孔泥浆护壁,以保持孔壁在钻进过程不拥塌,但采用全长护筒者除外。
4.2承包人可用膨润土悬浮泥浆或合格的黏土悬浮泥浆作为钻孔泥浆。钻孔泥浆不得污染地下水。根据钻孔方法的适用性的论证,不加掺加物的钻孔方法仅在监理人书面同意才可采用。
4.3钻孔泥浆应始终高出孔外水位或地下水位1.0-1.5m。
4.4胶泥应用清水彻底拌和成悬浮体,使在灌注混凝土时及至施工完成保持钻孔孔壁的稳定。
4.5除图纸另有规定外,地面或最低冲刷线以下部分,护筒应在灌注混凝土后拔除。
5、钻孔工序
5.1承包人可选择任何一种经监理人批准的钻孔方法,在钻孔过程中,每天应不少于2次桩位检测,出现情况应及时处理。完成的钻孔,应符合图纸或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5.2钻机就位前,应对钻孔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钻机安装后的底座和顶端应平整,在钻进中不应产生位移或沉陷,否则应及时处理。
5.3钻孔作业应分班连续进行,填写的钻孔施工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钻进情况及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应经常对钻孔泥浆进行检测和试验,不合要求时,应
随时改正。
5.4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钻孔,开孔的孔位必须准确。开钻时均应慢速钻进,待导向部位或钻头全部进入地层后,方可加速钻进。
5.5采用正、反循环钻孔(含潜水钻)均应采用减压钻进,即钻机的主吊钩始终要承受部分钻具的重力,而孔底承受的钻压不超过钻具重力之和(扣除浮力)的80%。
5.6当采用冲击法钻孔时,为防止冲击振动使邻孔孔壁坍塌或影响邻孔己灌混凝土的凝固,应待邻孔混凝土灌筑完毕,并达到2.5MPa抗压强度后,才能开钻,以免影响邻桩混凝土质量。在满足此条件下,为加快完成钻孔工作,可以多机同时作业。
5.7钻孔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如用抓斗开挖,应注意提升抓斗时,下面不致产生真空。
5.8软土地段的钻孔,首先应进行地基加固,保证钻孔设备的稳定和钻孔孔位准确,再行钻孔。
5.9钻孔时须及时填写钻孔记录,在土层变化处捞取渣样,判明土层,以便与地质剖面图相核对。对捞取渣样进行编号、存档,作为施工原始资料的一部分。当与地质剖面图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处理。
6、清孔
6.1钻孔达到图纸规定深度后,且成孔质量符合图纸要求并经监理人批准,应立即进行清孔。清孔时,孔内水位应保持在地下水位或河流水位以上1.5-2m,以防止钻孔的任何塌陷。
6.2清孔时,应将附着于护筒壁的泥浆清洗干净,并将孔底钻渣及泥沙等沉淀物清除。清孔次数按图纸要求和清孔后孔底钻渣沉淀厚度符合图纸规定值为前提进行,大桥基础钻孔后一般需进行两次清孔。
6.3清孔后孔底沉淀物厚度应按图纸规定值进行检查,如图纸无规定时,对于直径等于或小于1.5m的摩擦桩的沉淀厚度应等于或小于300mm;当桩径大于1.5m或桩长大于40m或土质较差的摩擦桩的沉淀厚度应等于或小于500mm。
嵌岩桩的沉淀厚度应满足图纸要求,并不得加深孔底深度代替清孔。
6.4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清孔,清孔后应从孔底提出泥浆试样,进行性能指标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