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渝府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对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渝委办[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委办〔2007〕95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意见》(渝委发〔2007〕35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第三次党代会重要措施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第三次党代会,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系统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直辖十年的基本经验,客观分析了重庆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科学确立了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思路和目标,全面部署了推动经济更好发展、共建共享和谐重庆和与时俱进加强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市第三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按照任务分解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抽选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和精力,在准确把握市第三次党代会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将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为年度指标,并制定切实、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在2007年9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上报未来5年分年度指标和工作方案,并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协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牵头单位沟通,扎实搞好配合,在2007年8月底前将年度指标与工作方案送牵头单位,共同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渝农发〔2018〕32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8〕32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18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改革工作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渝财农〔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4月17日附件重庆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渝办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出让地,要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关计算办法见附表)。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其中:主城九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内按市区分享出让金的总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土地开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我市现有的出让金分配政策。
对目前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额征收并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由市财政再进行返还。
四、从2005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3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 、 要 工 作 主
( ) 法 组建 。 一 依
农 村新 型 股 份合 作社 的发 展必 须严 格 遵循 “ 服务 农 民、 进退 自由 、 利平 等 、 理 民主 ” 权 管 的要 求 , 到 依 做
法 组建 、 依法 运作 、 依章 办 事 、 信经 营 。 诚
一
、
总体 要求
农 村 新 型股 份 合作 社属 于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范 畴 , 在稳 定农 村 基本 经 营制 度基 础 上 , 是 以农 民为 主体 , 以
.1 熄 l1 合 r— 。 , 型农 民专业 作组 l t= 1 织 1(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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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多元 化 、 素股 份 化 、 要 发展 规 模 化 、 产标 准 化 、 营产 业 化 、 理 规 范化 、 作 市场 化 为 主要 特 征 的新 生 经 管 运
业、 基层 供 销 合作 社 等 市 场 主体 领办 或 参 与农 村 新 型股 份 合 作社 ; 励 和 支持 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 织 在 清理 农 鼓 村 集体 资产 、 资金 、 源的基 础 上 , 农村 集 体资 产进 行量 化 确股 , 资 对 组建 或参 与农 村新 型股 份合作 社 。条件 成
・
5 ・
个。
( ) 作原 则 。 是农 民 自愿 。 民可 以 自主成立农 村新 型股 份合 作社 , 可 以 自愿加 入或 退 出一 个 或 三 工 一 农 也 多 个农 村新 型股 份合 作社 。二是 因地制 宜 。尊重 客观 实际 , 鼓励 各地 科学选 择适 合本 地 实际 的组织 规模 、 组 织 形式 和发 展途 径 。 三是 规范 办社 。 格遵循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合 作社 章程 , 面推行 民主选举 、 严 全 民主管理 、 民 主决策 、 民主监督 , 实保 障合 作社 成员 的知 情权 、 切 决策 权 、 参与 权和 监督权 。四是 以农 为 主。面 向“ 三农 ” 发 展, 以生 产发 展 为基础 , 以农 民增 收 为 目标 。对 以农村 土 地承 包 经营权 作 价 出资 的农 村土 地 , 不得 改变 土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是针对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承包土地的条件和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
农民申请承包土地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 承包期限和到期续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内,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承包期满后,地域内相应再次进行承包。
3. 承包土地的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农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国家保护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土地。
4. 承包土地的规划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规划。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种植结构,但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5.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包双方应当就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用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期内承包农民有权享受土地利用的收益。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是重庆市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重要性质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条件、程序、期限、权益保障以及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护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的发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规范运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一)变更登记的范围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二轮承包后,因证书填写内容不到位,四至界畔不清,地块不明,证书填写手续不规范的;2.因并村并社,发包方已改变或消失的;3.因村组内部调整承包地,导致证地不一的;4.因承包地被部分征用、占用,导致证地不一的;5.因承包户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证地不一的;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渝办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2007]67号)各区县(白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日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渝办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间与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时间一致。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与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落实情况;(五)违法占用耕地利基本农田查处情况。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体变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主体的变动而科学调整。
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实现土地承包权。
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6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4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8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行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与承包合同保持一致。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
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
额信 用贷 款经 过 近 1 0年 的发展 , 满足 农 民生 产生 活小 额 资金 需求 方 面发 挥 了积极 作用 , 由于各 种原 因 在 但
致使 发展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亟需 从 政策 、 金上 给予 扶 持 。全市 各级 政府 和 有关 部 门必 须高 度重 视 , 真制 资 认
户 小额信用 贷款 工作 提 出如下 实施 意见 :
一
、
充分认 识开展 农村 “ 权” 押贷 款及农 户 小额信 用 贷款 工作 的重 要性 三 抵
开展农 村 “ 权 ” 押贷 款 工作 是 市委 、 三 抵 市政 府加 快 推进 农 村 金融 服 务 改革 创 新 的 战 略部 署 , 统筹 城 是 乡金 融服务 的重要 突 破 , 是促 进农 业农 村 发展 和农 民增 收 的重 要手 段 , 是金 融事业 发 展 的重要 契机 。农 户小
以市 场化 方式组 建农 村 “ 三权 ” 其他农 村权 益类 资产评 估机 构 , 足农 村资产 和权 益评 估需求 。 及 满
( ) 三 深入推 进 农业保 险业 务 。
抓 住 重庆 市作 为全 国保 险创 新发 展试 验 区契机 , 大种 植业 、 殖业 、 业保 险业 务范 围 。加强涉 农信 扩 养 林 贷 和保 险合作 , 涉农 保 险投保 情况 作 为银行 授信 要 素 , 励借 款 人对贷 款抵 押 物进 行投保 , 断提 升农 业 将 鼓 不
抵 押贷 款及农 户小 额信 用贷 款 的借 款人 应资信 良好 、 遵纪 守法 。 二是 产业 项 目效 益评 估 。 用贷 款 的农 业产 使 业项 目应有 较好 效益 , 证第 一还款 来源充 足 。 保
三、 积极做 好有 关配 套机 制建设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稳妥处理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转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规范、尊重自愿、有效利用”的原则,引导转户农村居民有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有效利用。
农村居民家庭整体转户的,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在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并获得相应补偿后,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三、退地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转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有利于其转户后的生活和发展,整体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应当符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即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务工经商满三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退地程序(一)整体转户农村居民退地时,应向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退出承包地事由、退出承包地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九龙坡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承包地共有人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四至界、面积、地类等;3.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4.退出承包地的时间等;5.其他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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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
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因地制宜,切合实际。
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完善工作。
根据区域功能、地理条件、农民需求和改革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不搞“一刀切”。
4.区县负责,统筹协调。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全市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经开区,全面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抓好“五项深化”和“五项完善”工作。
(一)实施“五项深化”工作。
1.基本农田落实到户。
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经公示并经农户确认知晓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