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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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编制目的

中国是一个钢铁生产大国,近10余年来钢铁工业发展迅速,粗钢产量从2000年的1.26亿吨发展到2013年的7.8亿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50%。

钢铁企业占地面积大,污染物排放量大、节点多,是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的重点行业。目前全国各地对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强度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对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计算,普遍存在计算方法不统一,核定标准不统一,征收强度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治理,减少排放,降低污染。因而需要制定一套简单易行、适应当前状况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方法,指导环境监察人员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应收尽收,用经济手段促进钢铁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本《方法》根据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在借鉴《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中国钢铁工业环境保护统计2011》等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各种产排污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管理水平的钢铁企业进行调研,以主要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水平为切入点,结合不同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水平,核算出钢铁企业各个排污节

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和核定征收水泥企业排污费的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钢铁行业长流程(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及短流程(仅有炼钢、轧钢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钢铁联合企业中石灰窑、燃煤电站工序的排污量核算,分别参照建材行业石灰窑、电力行业燃煤电厂的核算方法。

三、编制依据

1.《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2004年);

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八分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烧结)》(HJ/T426-2008);

4.《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2003);

5.《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427-2008);

6.《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炼钢)》(HJ/T428-2008);

7.《中国钢铁工业环境保护统计2011》(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信息统计部);

8.《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10.《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1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四、编制原则

1.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2.以排污系数法为基础,采用公式内插核算,减少人为因素;

3.核算方法简便易行,以可反映工序污染控制水平的主要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该工序污染物排放量;

4.核算的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

5.核算的污染物为:烟尘、粉尘、SO2和NO X;

6.要求企业对原燃料含硫量、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监测,在无监测数据的情况下,核算从严;

7.方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改造及环保装备技术水平提高、科学合理的设置环保设施;有利于鼓励先进技术与装备的应用和节能,促进企业环保管理水平提高。

五、术语解释与说明

1.布袋除尘器运行阻力

布袋除尘器进、出口的压力差。

运行阻力大小表明布袋除尘器的运行状态是否良好;通常在企业除尘器运行控制岗位有记录。

2.额定电流

指电动机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以额定功率运行时,定子绕组线端的电流值。

电机的额定电流在电机名牌上有标示;额定电流大小,可说明除尘系统风量是否正常。

3.烟尘、粉尘

通过燃烧或化学反应产生的尘为烟尘,通常温度较高;其他情况下产生的尘为粉尘。

4.烧结矿品位

指烧结矿的含铁率,单位为%。

5.电炉工序能耗

电炉工序每生产一吨合格粗钢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精炼和连铸系统),单位为每吨钢标准煤(kgce/t 钢)。

六、技术指标

《方法》中常用技术指标值如下:

进口铁精矿粉含硫率:0.01-0.2%;

国产铁精矿粉含硫率:0.018-0.62%;

焦炭含硫率:0.4-0.7%;

炼焦煤含硫率:0.5-1.0%;

燃煤含硫率:0.5-2.0%;

焦炉煤气:产生量400-430m3/t焦,脱硫后硫化氢含量200-400mg/m3,进行二次脱硫用于冷轧的硫化氢含量

20mg/m3;

高炉煤气:产生量1200-2000m3/t铁,硫化氢含量10-50mg/m3;

转炉煤气:回收量<120m3/t钢,硫化氢含量低,不考虑。

注:以上指标为目前我国多数钢铁企业常用原燃料的参数范围,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排污核算参考使用。

七、核算方法

(一)烟尘、粉尘核算

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烟尘、粉尘产排污系数见下表1。

表1:主要生产工序烟尘、粉尘产排污系数表

单位:kg/t料

上述系数是一个范围,需根据各企业不同的生产状况进行内插取值,在核算工作中按以下各生产工序核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内插值。

核算公式的使用方法是:先核算各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产尘指标,再根据产尘指标核算其有组织及无组织排尘量,两者之和即为该工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于是按烟粉尘总量进行核算,因而烟尘、粉尘排放量还需按各工序的烟尘、粉尘排放比进行计算。

当以下核算式中相关参数实际值大于或小于取值范围时,按取值范围的低限或高限取值。

1.原料场

原料场排尘主要为粉尘,核算不分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量。

排尘量核算公式如下:

C排尘=10×M×N

C排尘:核算时段原料场排尘量,t;

M:核算时段原料、辅料及燃料进场总量,万t;

N:排放指标,kg/t料。

N的取值方法见下表2。

表2:原料场N值取值表

单位:kg/t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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