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名称]:我司(单位全称)在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和推广绿色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已成功实施了多个节能改造项目,显著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可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奖励支持。
鉴于此,我司现就已完成的[具体项目名称]等节能项目,向贵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3. 节能量:预计或实际实现年节约标煤[数量]吨,节电[电量]千瓦时,节水[水量]立方米等。
4.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额]5. 预计或实际年节能经济效益:[金额]二、申请理由:我司在上述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实现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保障公司后续持续开展此类项目的能力,特此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
三、申请奖励金额及依据:根据相关文件及我司实际节能效益计算,我司拟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共计[金额]元,该数字是基于项目实际节能量、项目投资额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合理估算得出。
恳请贵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并指导我们完成后续的申报流程。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资料信息,我司将全力配合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审批!附件:1. [项目名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2. 节能量证明材料3. 相关财务数据及凭证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有关提请审议《广东地区公共机构协约能源管理组织暂行办法(送审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培训内容5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改造与财政奖励政策20
合同能源管理产生的背景
矿物能源 大量消耗
工业革命后
温室气体过度排放 全球气候变暖
石油危机、经济衰退
出台节约能源政策 开发节能技术产品
20世纪70年代前
20世纪70年代后
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
1975年瑞典
合同能源管理国外发展历程
北美 美国
20世纪70年代晚期出现
始于70年代末,ESCO发展迅速,包括MUSH(Municipal, University, Supermarket, Hospital) 、联邦机构、公共建筑、居民节能、工业节能及商业节能 服务市场,其中MUSH占据70%以上的份额; 2007年8月,能源管理行动倡议,建筑5年内节能30%,节水16%,公共支出年减 少9000万美元; 节能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拨款185亿美元; ESCO产业2006年-2010年年增长7%,2011年收入达到73亿美元。
加拿大
1981年第一家ESCO成立于魁北克省,ADS. Econoler Inc; 20世纪90年代,启动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The 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FBI);1996年6月,启动更好的建筑物伙伴关系(The Better Building Partnership,BBP) 。
2000.6
原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是我国第一个由 国家主管部门发出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发展历程
2003.11
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项目启动,成立常设节能服务行业组 织 —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2006.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为此,可持续能源管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实现节能减排、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方面,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高效的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政府、企业或组织向专业服务机构外包能源管理服务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通过外包的形式,将能源管理交由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以实现企业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能源使用,从而降低企业所产生的能源成本。
为了鼓励广东省内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合同能源管理申报指南。
申报对象广东省内企业及其他单位,包括中央和省政府驻粤机构及国企、民企、外企等,均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要求,以下条件必须都符合才可申请:•实施对象: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年营业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为基础,由企业与服务机构依据市场化原则签订合同,并明确结算方式,服务费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期不少于 12 个月,年节约能源量不少于 500 吨标准煤,年节约能源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资质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注册、行业资质等方面的基本条件,且前三年内未曾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未曾因质量问题受到重大罚款或其它行政处罚;•申报时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均可以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1.申报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表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表格内容应真实、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的各项情况;2.合同:应当提供企业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明确了各项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方式等重要内容;3.证明材料: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报价文件:应当提供服务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报价的有效报价文件;5.其它材料:为了满足申请资格的认定和申报需要,申请人必须提交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的合同能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并分享节能效益的一种节能服务模式。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能优先,效益优先;(二)公平合理,诚信守法;(三)技术创新,科学管理;(四)持续改进,保障安全。
第二章合同能源管理主体第五条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节能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相关资质。
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节能目标;(三)具备相应的用能设施;(四)愿意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三章合同能源管理流程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项目前期准备(一)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需求;(二)进行节能诊断,测定用能单位的能耗水平;(三)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明确节能目标和措施;(四)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经济效益。
二、合同签订(一)双方就节能改造方案、节能目标、服务内容、费用支付、风险分担等事项进行协商;(二)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项目实施(一)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等工作;(二)用能单位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完成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项目运营(一)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运行维护,确保项目稳定运行;(二)用能单位配合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耗监测,确保节能效果。
全国各地区合同能源管理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一览表
≤200万
≤200万 ≤300万
宁财(建)发 [2011]734 号 粤财工〔2011〕392号 财建〔2010〕249号) 琼财建 [2001]1264 号 财建 [2010]249 号 财建[2010]249 号 鄂财建规[2010]15号 财建 [2010]249 号 川财投〔2010〕349号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山西 河北 宁夏自治区 广东 甘肃 海南 贵州 湖南 湖北 青海 上海 四川 云南 内蒙古自治区 陕西 重庆 新疆自治区
(元/吨)地方奖励补贴明细 (元/吨) 合计 省市级财政奖励 投资额% 额外奖励 500 450 15-20 360 300 300 节能突出 300 贡献单位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节能先进 300 300 150 根据项目 400 350 实施后年 300 300 对年度排 320 名在前10 300 360 330 300 300 300 300 100 50 600 50 300 300 390 300 360 200 300
省地区各地区合同能源管理中央450万津经信节能201127号豫财建2010602号赣财建20113号300万闽财企200816号浙计经能19991222号财工200万苏财规201134号吉财建2011511号辽财企2010880号宁财建发2011734号200万粤财工2011392号财建2010249号300万琼财建20011264号财建2010249号财建2010249号鄂财建规201015号财建2010249号600万川财投2010349号内财工20112097号新发改环资2011792号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文件号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一览表北京财政局北京发展改革委2010年11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2011年3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0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改委2010年山东省节能办2007年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2011年福建财政厅福建经贸委2008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改委2010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计经委1999年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信委201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改革委2010年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2010年辽宁省财政局辽宁省经信委2010年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节能主管部2010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改委2011年宁夏财政局宁夏工信局2011年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2016年海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1年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2010年湖南省财政厅2010年2015年湖北省财政厅2010年青海省财政厅2010年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2011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云南省财政厅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1年陕西省财政厅2010年重庆市财政厅2010年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2011年发文机构起止时间文件名称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办法广西区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江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宁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本级及各区公共机构(含公共机构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单位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稽查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明确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在建筑围护结构、主要耗能设备、建筑能耗监测及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开展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应参照绿色建筑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积极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节能服务单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广东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广东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广东省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实施协议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有效落实广东省关于路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升节能效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1.1 项目背景① 根据广东省关于路灯能源管理政策要求,政府鼓励各地市区进行道路照明节能改造。
② 甲方作为项目主办方,旨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能源使用费用,并提升整体照明效能。
③ 乙方作为具备相关资质的能源管理服务商,负责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及改造方案实施。
④ 双方通过本协议明确合作模式、职责分工、资金流向等事项,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2 项目目标①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手段,减少路灯系统的能源消耗。
② 优化现有路灯设备,提高整体的照明质量与安全性。
③ 根据节能成果,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④ 乙方承诺提供高效能的技术支持,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质量及运行稳定性。
1.3 双方义务①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与项目管理协调。
② 乙方需按期完成技术方案设计、设备安装及后期维护工作。
③ 双方应共同协作,按时推动项目的实施,并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④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并就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
节能评估知识介绍(全)
《高级能源管理师》《高级能源审计师》《高级节能评估师》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介绍一、基本概念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11通过,1998.1.1开始实施法规: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政府节能管理2.1 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2.2 加强领导、实施监督检查2.3 编制和实施节能规划2.4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2.5 推动节能技术进步2.6 加强节能宣传培训2.7 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2.8 加强能源统计2.9 推动节能市场化运作三、节能基本制度3.1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践行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会联合发布。
3.3 淘汰落后3.4 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3.5 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3.6 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四、重点领域节能4.1 一般规定1.用电负荷在一千千瓦以上或年用电量在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用能单位需要进行电子平衡测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算器具。
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4.2.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1.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CEM)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MC)签订合同,以实施能源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激励各方参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相关部门的计划用资金。
2.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为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3.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采用定期拨付、阶段性拨付或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
三、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均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等。
2.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方填写并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1.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严禁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2.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与跟踪。
3.财政部门有权对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水分 多或灰分高 , 则垃圾 中的可燃成 分减少 , 垃圾热
值降低 , 而且垃圾 焚烧 过程 中水分 蒸 发 时还 需要 吸 收热量 。因此为 了研 究垃 圾 可燃 性 , 们 对 垃圾 中 人
( ) 1 —1 ,8 3 :5 6 1 .
圾热值 高有 利 于 稳 定 燃 烧 ; 趋 于 三 角 形 左 下 脚 而 ( 灰分 多 ) 或顶部 ( 分高 ) 水 区域时 , 垃圾 中的可燃 则
成分少 , 垃圾热值低 , 不利 于燃 烧 。因此垃圾焚 烧处
[] 4 曹玉 春 , 建 华 , 晓 东 , . 圾 焚 烧 炉 中 二 恶 英 生 成 严 李 等 垃
法 》 以下简称 “ ( 办法 ” 。该 “ ) 办法 ” 根据《 是 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发 展改革 委等部 门关 于加 快推 行合 同能 源管 理促进 节能服务产 业发展 意见 的通 知 》 制定 的 , 利 于 中央财 政安 排 奖励 资 金 , 持推 行 合 同能 源管 理 , 有 支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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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锅炉 21 0 0年第 3期 ( 总第 1 1 ) 2期
而垃圾 中的水分 和灰 分 对垃 圾 热值 有直 接 影 响 , 当
4 结论
( ) 据对 4 0 td规模 C B焚烧 炉绝 热 炉膛 1根 0 / F 垃圾燃烧 对 比分 析 可知 , 有无 外置 式换 热器 ( HE E ) 时, 炉膛燃 烧温度 基本 相差 4 6 0~ 0℃ , 当采 用无 外 置 式换热 器绝热炉膛 , 垃圾 热值达 到 37 8k/ g时 6 Jk 炉膛 燃烧 温度 即可 达 到 8 0 o ; 5 = 当采用 外 置式 换 热 【 器绝 热炉膛燃 烧时 , 热值 达到 43 6k/ g 才 垃圾 9 Jk 时 能达 到 8 0o 燃烧 温度 。 5 C () 2 垃圾焚烧 处理 前 , 如有 条件尽 量 采用分 选 、 筛分 、 碎及脱水 等预处 理工艺 , 破 这样可有效 提高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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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粤财工〔20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发深圳):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2.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适当配套安排。
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八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8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财政部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六)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量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八)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
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对于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以及专家评审不能确认节能量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指定的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
有关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各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