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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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7]92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15【实施日期】2017.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银川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旅游景区食品经营、消费行为,切实消除旅游景区食品安全隐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规范与治理并重”的原则,认真排查和梳理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努力使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环境整洁、经营行为规范、食品销售索证索票齐全、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达到全覆盖。

二、整治范围全面排查我市所有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农家乐、餐饮店,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休息点的各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

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引导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一)调查摸底,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做好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摸底调查工作,分层级、分领域建立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名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面排查隐患,积极整改落实,确保旅游景区食品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

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2006年4月2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管理、食品安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是指公民、组织以经营为目的在学校外开设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休息的固定场所。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休息就餐场所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银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六日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根据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当前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理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餐厨垃圾收集管理现状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颁布了《银川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银川市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收运、处置市区内的餐厨垃圾。

目前,该公司已与市辖三区范围内的1750家餐饮企业签订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对这些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及时进行了收运和无害化加工处置,有效规范了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发展了循环经济,维护了市民食品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了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为银川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市的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置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覆盖率不高,市辖三区范围内由自治区、银川市和辖区卫生监督部门管理的餐饮企业共有4515家,签约的仅有1750家,仍有2765家企业未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签约率仅为38.8%。

二是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不规范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仍有一些餐饮企业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收运和处置,有的直接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有的将餐厨垃圾混入到了其他生活垃圾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9月1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9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6日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环境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核发。

”(三)将第六条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将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修改为:“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八项改为第七项,“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餐饮业油烟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产生油烟污染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9条第一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停业关闭。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环境管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止条例

(环境管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止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2日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银工商企字[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银工商企字〔2013〕37号)各县(市)、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现将《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2日附件: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进一步深化银川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局决定对全市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进行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进行整治,逐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一步巩固银川市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时限2013年3月18至2013年9月30日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袁文军副组长:魏鹏成员:马宗卫陆川王玫刘芳邢吉峰XXX 年晓华王继成吕恒梅马红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登记注册科,市局副局长魏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查处取缔范围重点(一)查处取缔的范围。

查处取缔的范围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主要是街道沿线、学校周边、居民楼下、旅游景区、车站、集贸市场附近各类餐饮娱乐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的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放在北京路、解放街、新华街、民族街、进宁街、中山街、正源街、新昌路、福州街、怀远路、文萃街、兴州街和各区商业核心区。

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日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23年7月13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
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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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结束——。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银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银川市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自治区《关于进行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认真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秩序,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开展“地沟油”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地沟油”非法生产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环保、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单位的登记注册、审批及监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饮食娱乐服务业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经营活动和运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制定了以下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一、环境污染问题分析1. 厨余垃圾处理不当: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大量厨余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会产生难闻的气味和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2. 污水处理不到位: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会产生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会导致废水排放不达标,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3. 噪音污染问题:饮食娱乐服务业经常伴随着噪音污染,如音乐声、机器运转声等,给周围环境和居民带来困扰。

4. 化学品污染:部分饮食娱乐服务业使用大量化学品,如清洁剂、杀菌剂等,如果使用不当或排放不当,会导致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

二、整治方案1. 厨余垃圾处理(1)推广垃圾分类:饮食娱乐服务业要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收集。

(2)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鼓励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自己的垃圾处理设施,如厨余垃圾堆肥设施或厨余垃圾处理器。

(3)加强监管:加大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的落实。

2. 污水处理(1)鼓励污水回收利用:饮食娱乐服务业可以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回用。

(2)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废水,并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3)加强监测和惩罚:对于违法排放污水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要加大监测力度,并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3. 噪音污染治理(1)制定噪音限制标准:制定适合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噪音限制标准,限制其噪音产生和传播。

(2)优化建设设计:饮食娱乐服务业在建设和装修过程中,要采取降噪措施,如选择低噪音设备和隔音材料。

(3)加强监管和投诉处理:对于噪音污染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对投诉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噪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化学品污染防控(1)推广绿色清洁产品:饮食娱乐服务业应优先选择绿色清洁产品,避免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08.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保证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不得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二)具有与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其地面、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于清洗,污水按规定排放;(三)配备最大接待量3倍以上的公共餐饮具;(四)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五)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专用,水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无毒、防腐蚀材料。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专
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8]117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7号)
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2008年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八年五月四日
银川市2008年餐饮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防治油烟噪声污染扰民、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区为主、部门配合”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居民区开展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油烟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潘跃龙市委常委、副市长
马迎秋银川市副市长
副组长:王琦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治全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鸣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亢晟市纪检委常委
黄德升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李青云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静珍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如林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怀祥市城管局副局长。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0-07-28 18:15:25 来源:作者:中国餐厨废弃物网浏览:47评论 0 条大小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银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餐厨垃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

经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遮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作业;第九条餐厨垃圾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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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2日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第七条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出售或者出租商住楼底层营业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得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

第八条利用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

娱乐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

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标准和银川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区划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建设或者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非居住房屋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本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设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卫生、环境保护、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

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安装完毕后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饮食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四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专用烟道,不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禁止将残渣、废物和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饮食业产生的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

第十六条饮食业经营场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第十七条从事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相关合法证件,且经营许可尚未期满,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的饮食业经营场所,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第十九条擅自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非居住房屋开办饮食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使用专用烟道排放油烟或者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内在饮食业经营场所高声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有效制止用餐人员高声喧哗、产生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进行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2007年5月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秀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现就制定《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饮食娱乐业的发展是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体系,解决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方便、丰富群众生活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市区有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2549户,其中商住楼底层开设的场所就达586户。

2005年度银川市12369环保举报中心共受理污染投诉案件5776件,其中对饮食娱乐业污染的投诉达1287件,占全部投诉量的22.82%;2006年度共受理投诉案件7100件,其中对饮食娱乐业污染的投诉2157件,占全部投诉量的30%;饮食娱乐业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城市规划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商业用房的统筹规划不尽合理,沿街商住楼营业房多;(二)一些饮食娱乐业单位选址不当,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预留专用烟道、下水道、天燃气接口等配套设施跟不上,难以从源头上控制饮食娱乐业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污染;(三)建设项目环境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不能形成合力。

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不仅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意义深远。

为了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保护管理,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实施对我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饮食娱乐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对饮食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噪声、污水等意见很大,《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一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制定《条例》是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2006年初银川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反复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稿)》。

其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委、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多次召集规划、工商、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部门对《条例(草案稿)》反复讨论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条例(草案)》,于2006年12月19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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