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 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深证上[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通知(深证上[2007]90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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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第6号文件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新增,公司该板块提到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征求意见稿)
备注:修改不大,整合为主。直接记录要点
负责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范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执行披露总原则:
1.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披露信息内容:披露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范围,以及是否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等。
2.破产重整期间:
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色新增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6页精选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2019-8-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8.2条、第11.8.3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二)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六)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的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规定披露其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和公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项目、业绩预测等内容,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2. 临时报告披露:如发生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迅速变动等情况,上市公司需要
及时向深交所披露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包括公司的关键业务变动、重大合同、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情况。
3. 股东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股东名单及股权结构,以便投资者了
解公司的股东情况,并判断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情况。
4. 相关交易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向深交所披露相关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原因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5.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信息、高
级管理人员信息等,以保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总之,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市场透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其能够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规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4.03【实施日期】2014.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备忘录的适用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对《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吸收纳入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及本所历年定期报告通知的相关内容,修订后备忘录重新命名为《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于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4年4月3日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0年1月13日制定,2014年4月3日修订)为做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根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适用规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15号编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其股本证券(以下简称“上市证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外,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披露和提出披露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充分揭示有关事件(项)的法律含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则的有关原则亦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B股的信息披露事宜,具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分为:1.必须公开事项;2.可公开事项;3.免予公开事项;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是指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披露信息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深交所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规定如下:
1. 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合理解释。
2. 深交所将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项的公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3.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提交报告材料,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4. 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变动、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债务融资等情况。
5.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平等、公平。
6.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深交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名册变动、发行股份的情况等。
7. 深交所对违反披露规则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示函、公开谴责、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披露规则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导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文将对这一指引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在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1. 指引的背景与意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
这一指引从细化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有力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2. 清晰的股票发行原则指引明确了股票发行的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信息披露原则。
合规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公正性原则确保股票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息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对发行相关信息进行详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 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指引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包括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时间、非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等。
这些要求落实了信息披露的原则,提高了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4. 完善的财务报告体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依照相关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通过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同时,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增加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非常重要,从而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强化的内部控制要求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这些要求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内部控制的建立也能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6. 加强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了保证指引的有效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信息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8]161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8.12.05【实施日期】2008.1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08〕161号)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第三条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最新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3.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4.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规,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
2.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证券日报、上市公司公告等渠道进行披露。
4.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防止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发生。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可以让投资者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形象: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四、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市场形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各主板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2015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时间:2015-03-18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管理人、托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三),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2号—托管报告》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收益分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5年3月10日附件一: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公司关于**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一、重要提示1、本报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2、说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情况。
3、本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管理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关于**的数据由**提供,已经**复核确认。
4、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募集金额、存续期、产品设立日、挂牌起始日、产品到期日、预期收益率、还本付息方式、分配日期、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如有)、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等。
三、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本部分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基本信息、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以及收益分配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通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
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1
•【文号】深证上〔2024〕847号
•【施行日期】2024.10.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
通报
深证上〔2024〕847号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我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对深市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评价,具体结果详见附件。
特此通报。
附件:1.主板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
2.创业板上市公司2023-202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1日。
深交所披露规则
深交所披露规则摘要:一、深交所披露规则概述二、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3.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4.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三、深交所披露规则的意义和作用四、如何遵守深交所披露规则1.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流程2.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建议正文:深交所披露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深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如何遵守这些规则。
一、深交所披露规则概述深交所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等方面。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深交所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披露对公司及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2.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报告期内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合同、业绩预告等临时报告。
3.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责任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
他们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4.披露违规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披露规则的行为,深交所将采取监管措施,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停牌、终止上市等。
同时,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深交所披露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深交所披露规则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规范,有助于揭示潜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全面的投资决策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8]169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8]169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5月25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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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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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上市公司协会函(2015)036号
关于《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
工作指引》及编写说明的函
深圳上市公司:
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直以来存在着报告传递机制不完善、缺乏其他部门配合和重视、过于依赖董秘个人等问题。
自2015年8月开始,万科、中粮地产、中国平安等深圳十多家上市公司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或类似机制。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表明,这一机制在增强有关人员的披露意识、加强公司信息收集和传递、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
鉴于有较多其他上市公司表达了希望建立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意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在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对相关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实践进行了调研总结,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旨在鼓励和支持深圳上市公司参照《指引》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共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一项辅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并不改变上市公司原有的信披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也不改变上市公司原有的公司治理架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相应地,《指引》也仅是一项建议性规则,各公司可依照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适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深圳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供深圳上市公司使用,非上市公众公司可参照实行。
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上市公司按照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
公司可制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人员组成可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建议由以下全部或部分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律顾问、财务主管、内审负责人,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
董事会秘书应纳入该委员会,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实施细则》中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可以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公司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类似职能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委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上市公司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