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江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江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镇政办发[2011]283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镇江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8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抗震防灾综合防御体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55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2008]56号)要求,现就做好《镇江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编制工作分五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组织机构组建和设计委托。
两项工作同步推进,2011年12月底完成组织机构设立和设计委托;第二阶段:现状调研。
设计单位展开规划调研,各参与单位积极配合,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现状资料收集分析工作;第三阶段:规划纲要审查。
2012年5月中旬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纲要和成果大纲,提交抗震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第四阶段:规划初步成果审查。
2012年8月底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初步成果(可视情况组织中间技术审查),经抗震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交抗震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成果;第五阶段:成果论证及报批。
2012年10月底前,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成果,由抗震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送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2012年12月初,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要求,修改完善规划成果,由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报批。
二、职责分工参与规划编制的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和相应的技术确认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06
•【字号】镇政办发〔2015〕28号
•【施行日期】201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2015年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28号丹徒区、京口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4—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办发﹝2014﹞3号)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现将《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推进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镇江市谏壁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任务分解表
五、安置房建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30•【字号】镇政办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5〕1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4〕13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发挥审计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机关要将非税收入高、专项经费多、资金分配权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和单位,将事关民生民权、资金量较大的专项资(基)金和政府重点工程,列为优先审计对象,采取每年必审或三至五年轮审的方式加强监督。
1. 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和省、市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推进情况,持续组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2. 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强化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
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各项目建设单位需及时进行工程的结算、移交、管理等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
3. 切实维护经济安全。
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化解建议。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资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以省、市两级为主体,辖市(区)为分支机构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维护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建立和完善市区(指建成区,下同)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定若干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市区各类新的违法建设产生,逐步解决原存有的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
二、基本原则2.防拆结合、以防为主。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市区两级联动、职能部门配合的市区防违拆违工作网络,突出以防止和遏制新的违法建设产生为重点,加大拆除违法建设的力度,做到防拆结合。
3.依法拆违,行政推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防违拆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运用行政手段,鼓励自拆、助拆违法建设。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法建设的防治工作。
各区区长、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是各自行政辖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5.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主动查处或配合查处,不得推诿。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2012―2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3]94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4【实施日期】2013.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9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4日镇江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2012-201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质量强市活动意见,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大力促进我市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市质量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大幅提升,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1.产品质量目标。
到2020年,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质量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和效益显著改善,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质量需求。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到35%,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占耕地比重达85%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达到95%以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镇政办发[2009]222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22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工作方案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编制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镇江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率先迈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编制好“十二五”发展规划,对于推进我市发展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新跨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特制定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突出体现“跨越发展、创新驱动、绿色增长、和谐共享”四大要求,切实强化规划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规划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编制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我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
规划要明确全市“十二五”发展的重大战略、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总体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编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确定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重点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编制一批专项规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镇政规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及时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
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9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6•【字号】镇政办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7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6日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即本市所辖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三山”景区范围内)长江南北两岸包括夹江、汊江和岛屿的全部岸线。
长江岸线由港口岸线和非港口岸线组成,港口岸线中的深水岸线是指可以建设万吨级码头的岸线,非深水岸线是指可以建设万吨级以下码头的岸线。
第三条长江岸线使用应符合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江岸线管委会),对长江岸线集中统一管理。
使用长江岸线,应经市长江岸线管委会同意。
第五条市长江岸线管委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口港局,负责处理市长江岸线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长江岸线委员会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委员和专家委员。
常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口港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公安局、法制办,镇江海事局、长江镇江航道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镇江市城市防洪规划-镇江市水利局
镇江市城市防洪规划(2014—2030)文本镇江市水利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现状分析 (4)3 工程规划 (12)4 保障措施 (31)5 附则 (31)1 总则1.1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镇江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减灾工作,完善城市防洪减灾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和防洪治涝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编制《镇江市城市防洪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1.2本规划明确了城市防洪治涝标准,确定了河道规划规模,提出了水域空间管理控制要求,统筹安排城市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为防治洪涝灾害提供技术依据。
1.3 本规划为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规中综合防灾减灾部分的深化和完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涉及防洪、排涝部分,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在服从城市总规的同时,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1.4 规划依据1.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1.4.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1.4.3《江苏省防洪条例》(2010年修正)1.4.4《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1.4.5《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4.6《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1.4.7《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1.4.8《镇江市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1.4.9《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委2008年6月(国函[2008]62号)批复1.4.10《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1~2030年)》长江委2012年(国函[2012]220号)批复1.4.11《江苏省防洪规划报告》江苏省水利厅2011年1月1.4.12《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发改地区[2013]814号1.4.1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0号1.4.14《关于转发水利部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苏水计[2012]22号1.4.15《镇江市城市水系保护控制规划》镇政发(2010)73号1.5 规划水平年规划基准年2014年,近期水平年2020年,远期水平年2030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镇政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7〕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镇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管线等工程。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市建设、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城管、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现状资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
则》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0
•【字号】镇政规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的通
知
(镇政规发〔20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民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地下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比例配建人防工程。
其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九层(含)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
四、所有“市人防办”均修改为:“市民防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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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5]203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20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2015-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与《国家综合减灾规划》、《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特制定《镇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基本情况和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镇江市地处江苏省西南部,长江下游南岸,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台风、洪涝、干旱、高温、强对流天气、寒潮、暴雨、大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都有发生。
据统计,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增加,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在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
在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为主要特点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气象灾害防御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镇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
随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
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市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达到95%以上;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已经探索建立了镇江市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显著下降,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镇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基地、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象灾害防御布局重点不够明确。
一些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主要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易损性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
2.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体现在当前气象业务体系对于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弱、预报时效短、预报准确率仍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不够。
3.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
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尚未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撑仍显不足。
4.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面对气象灾害频发易发的
趋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人工增雨、雷电防御等气象服务能力还难以满足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求。
5.全社会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不够健全。
部门联合防御气象灾害的机制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全社会综合防灾体系不完备。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加严重威胁。
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严重威胁着这些国民经济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