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招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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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

第二章员工的录用.............................................

第三章试用................................................

第四章转正................................................

第四章附则................................................

附件分支机构招聘管理制度(试行)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机构各级员工的招聘、录用工作,统一员工的招聘、录用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1、计划原则:以掌握公司发展规划为前提,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人员发展规划以及招聘计划,包括以定编计划确定招聘计划数,以岗位聘任标准定招聘人员类型、条件;

2、有效渠道及分析原则:即对所需人才可能适用的招聘方法进行分析,以取得有效的招聘成果;

3、鼓励举荐原则: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内部员工推荐人才,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4、时间程序原则:招聘报批程序尽量全面快捷。

5、考察原则:试用期过程中严格考察、择优录用,保证入司员工的高素质。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执行统一的招聘标准,并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聘活动由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含分支机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具体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直接参与招聘工作。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人力资源部门

(1)招聘策略策划;

(2)招聘计划的审核、具体实施与监控;

(3)招聘审核中对应聘人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的审定及具体评定;

(4)招聘审批过程。

2、用人部门

(1)本部门招聘计划的拟定与协助实施;

(2)招聘过程中对招聘人专业素质要求的核定及具体评定;

(3)同化新员工。

第五条招聘计划

1、制定招聘计划必须遵循定编原则、岗位需要原则和统一协调原则。

2、招聘费用计划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并由人力资源部门报所在机构有关领导审批后确定。

3、招聘计划为年度计划,其基本依据为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年度人员编制计划”。招聘计划年中应进行检讨和修订。

4、整个招聘活动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超出计划之外的招聘要求,应首先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公司总经理室确认后,上报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招聘渠道

1、招聘渠道和费用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策划和安排。各用人部门可根据本专业具体情况,就本部门的招聘渠道在制订年度招聘计划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2、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一切对外招聘活动。对于所有由内部员工进行举荐的招聘过程由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外部渠道招聘流程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司员工的基本招聘条件为:

1、遵纪守法,为人正派,热爱保险事业,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管理能力,富有团队精神,认同公司理念。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于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需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常住户口在当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3、年龄在18~40岁之间。高级管理人才、规划决策人才或技术人可适当放宽年龄,但超过40岁以上者必须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审批同意。

4、相貌端正,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疾、缺陷及严重疾病),具有本地区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5、坚持亲属回避制度。招聘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亲属回避制度。凡在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员工的直系旁系亲属、姻亲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抚养及被抚养关系者,不得调入公司工作。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招录:

一、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未解除合约。

二、见习期未满的应届毕业生。

三、国家特定的不能流动的人员。

四、正在接受国家司法纪检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

五、正在其它单位怀孕及哺乳期间的人员。

第九条员工招聘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选,凡初选合格的应聘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初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出《面试通知书》(参见附件1)并电话通知应聘者本人,初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应聘者需持有原单位证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参加初试,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参见附件2)。

3、初试合格者须安排复试,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负责面试人员须填写《面试评价表》(参见附件3),并签署本人意见。面试合格者报人力资源部门初审、签署意见。

4、初审合格者须安排分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或分支机构总经理)面试,分公司总经理(或分支机构总经理)核准签字。签字后公司予以录用,人力资源部门向被录用者下达《人才引进意向书》(参见附件4)。未被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向应聘者本人书面通知结果(参见附件5)。分公司录用新员工必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章员工的录用

第十条被录用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所在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须带齐以下材料:

1、公司《人才引进意向书》。

2、最高学历、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3、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五张。

4、本地区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须及时安排填写《入司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6)确认员工入司、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从原单位离职的被录用者还须填写《个人声明》(参见附件7)。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员工卡。雇员应在工作时间内佩戴由人力资源部门所发的员工卡。此证为公司财物,必须妥为保存,如有损毁或遗失,须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发,并需缴交工本费。

第十三条新员工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入司培训。

第三章试用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见习)期制度,根据被录用人员的学历、经验等具体情况确定试用期长短(参见附件8)。

第十五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须办理接收或调入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六条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不予正式录用,终止《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转正

第十七条试用(见习)期员工转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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