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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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3•【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简版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简版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 引言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公平而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分配对于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权益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在资源配置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本标准。

2. 背景义务教育学校是国家为了保障每个孩子接受良好教育而设立的。

然而,由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等因素的不同,义务教育学校在资源配置上存在差异,导致教育质量与公平性存在较大差异。

3. 标准内容为了统一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保障教育公平,制定以下标准:3.1 师资- 每个学校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校长;- 根据学生数量和年级情况,每个学校应配备合理数量和资质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结合学校的特点,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心理辅导师。

3.2 教学设施- 学校应配备标准教室,满足学生和教师的教学需求;- 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室等特殊教室,提高学校教学水平;- 提供齐全的体育设施,包括操场、足球场、篮球场等,保障学生体育锻炼的需求;- 配备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浴室、饮水设备等,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3.3 学习资源- 提供教材、参考书、习题集等基本学习资源;- 配备电教设备,包括多媒体投影仪、电子白板等,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提供学生用具,包括文具、图书袋等,保障学生学习需要;- 提供多样的学习活动和课外活动资源,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

3.4 资金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财政投入,保障学校日常运营所需的基本经费;- 配备专项经费,用于更新教学设施、购买学习资源等;- 支持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改革试验和特色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4. 实施与监督4.1 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资源配置的检查和评估;- 学校应按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

4.2 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对学校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学校应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资源配置符合标准要求。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О一О年一月1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一、本配备标准依据教育部(JY/T 0386—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等四个行业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68号)等有关文件和标准制定。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各功能用房面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

2三、本配备标准是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的基本配置标准。

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区域统筹、动态配置”的原则,既注重城乡差别,又注重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和布局结构的调整。

在配置过程中要根据课程改革和教学的需要,探索实验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主动实践、学习和个性化教育,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体现资源共享,并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为了保证配备标准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配备的实际情况,针对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教学设备、初中理化生、小学科学、各类学校的音乐美术、体育、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仪器设备制定了相应的配备目录(具体要求详见有关配备目录),按照学校办学规模的大小,分成了初中二种类别,小学三种类别配备,有条件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增加选配数量。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终稿]

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终稿]

附件4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的编写工作。

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写工作中关于政策、方向和时间进度等重要问题的整体把握,由教育部基础司李天顺副司长、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刘诗海副所长以及教育部基础司特教处、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科研处和综合室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工作组承担具体编写任务,由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综合室4位研究人员组成。

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编写工作的基本进程、编写思路和一些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基本进程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初稿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调研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编写人员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关于发展教育、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文件,认真学习我国最新发布的有关发展教育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各项法规、制度,领会其精神实质,从以人为本出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的编写工作。

在此期间,工作组先后在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地,与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座谈,参观考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特殊教育研究专家,查阅特殊教育理论书籍以及国内外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资料,调研特殊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市场现状。

在本阶段,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途径从不同角度了解了我国各类特殊教育教学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了特殊教育学校在仪器设备配备方面的基本需求、装备现状和发展方向,了解了特殊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市场供应现状、近几年出现的新产品,从而使编写工作建立在正确理解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功能和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建立在准确了解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建立在明确当前我国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基本配备要求和较高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在准确判断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配备现状与特殊教育先进的国家、地区的主要差距的基础上。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二.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者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份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造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学校类别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环形跑道田径场/200300200300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

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装备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装备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装备条件标准山东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装备条件标准学校教学、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学校建筑设施的特点以及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学生使用的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其配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一般性常规需要。

课桌椅、多功能橱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应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高中阶段学生的生理与心理需求。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使用的常规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应各科教学的实际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湿度调节、照明、通风换气、防火、隔音等教学、办公、生活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教育条件和环境。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与交叉性合理配置。

各学科专用设备配备目录中标明选配或在配备数量上加括号的器材设备为选配器材设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

理科实验室的固定设施设备,按《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 要求配备;其他学科专用教室以及公共教学用房中需要的固定设施设备,按《山东省高级中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鲁教基字〔2006〕14号)要求配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理科教学专用设备,应能适应理科教学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操作性等特点,便于学生参与知识产生过程,掌握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以及便于师生互动。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教育任务。

为了保障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我国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首先,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

校舍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教学条件包括教学用具、教学设备等,保证教学质量。

其次,学校的师资队伍也是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另外,学校的管理条件也是办学条件的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学校还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最后,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注重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发展办学特色,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办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优质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希望各级政府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深圳市教育局二○一二年十月目录1 修订说明 (5)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9)2.1小学部分 (9)2.11 小学部分表1 (9)2.12 小学部分表2 (10)2.2初级中学部分 (11)2.21 初级中学部分表1 (11)2.22 初级中学部分表2 (12)3 实验室装备规范 (13)3.1小学部分 (13)3.2中学部分 (16)4 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基本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20)4.1普通教室(使用面积:≥65㎡/间) (20)4.1.1 电教平台设备配置表 (20)4.2科学实验室/探究室 (20)4.2.1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86㎡/间) (20)4.2.2 科学探究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21)4.3科学仪器室(含准备室、实验员室)(使用面积:≥60㎡/间) (22)4.4多媒体网络电脑室(使用面积:≥96㎡/间) (22)4.5电脑资料及工作室(使用面积:≥30㎡/间) (23)4.6语言实验室(使用面积:≥86㎡/间) (23)4.7音乐室(使用面积:≥86㎡/间) (23)4.8舞蹈室(使用面积:≥100㎡/间) (24)4.9音乐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4)4.10美术室(含书法室、使用面积:≥86㎡/间) (24)4.11美术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4)4.12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使用面积:≥86㎡/间) (25)4.13电教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5)4.14综合实践活动室(使用面积:86㎡/间) (25)4.15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6)4.16软件制作室(使用面积:≥30㎡/间) (26)4.17生物园 (26)4.18小气象站 (27)4.19阶梯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使用面积:≥200㎡/间) (27)4.20图书馆藏书室(使用面积:≥32㎡/间) (27)4.21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32㎡/间) (28)4.22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97㎡/间) (28)4.23图书管理员工作室(使用面积:6㎡/座) (28)4.24电子阅览室(使用面积:≥95㎡/间) (29)4.25校园网络中心(网络) (29)4.26校园网络中心(机房)(使用面积:≥30㎡/间) (29)4.27广播室(校园广播系统)(使用面积:≥14㎡/间) (29)4.28演播室(校园闭路电视系统)(使用面积:≥30㎡/间) (30)4.29生物标本室(使用面积:≥61㎡/间) (30)4.30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保健室≥20㎡/间、卫生室≥40㎡/间) (31)4.31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18㎡/间) (32)4.32学生体质测试室(使用面积:≥20㎡/间) (32)4.33体育器材室(使用面积:≥40㎡/间) (32)4.34少先队部室(使用面积:≥20㎡/间) (33)4.35校史展览室(使用面积:≥30㎡/间) (33)4.36文印室(使用面积:≥14㎡/间) (33)4.37会议接待室 (33)4.38教师办公室 (34)4.39行政办公室 (34)4.40总务仓库 (34)4.41维修管理室 (34)4.42配电室 (34)4.43传达值班室 (34)4.44学校电话交换系统 (34)4.45校园安全监控系统 (34)5 初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基本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35)5.1普通教室(使用面积:≥70㎡/间) (35)5.1.1 电教平台设备配置表 (35)5.2物理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5)5.3化学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6)5.4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6)5.5科学(理、化、生)探究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7)5.6理化生实验员室 (38)5.7理化生准备室 (38)5.7.1 物理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8)5.7.2 化学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8)5.7.3 生物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9)5.8仪器室(理、化、生) (39)5.8.1 物理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8.2 化学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8.3生物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9药品室(使用面积:≥23㎡/间) (39)5.10危险药品室(使用面积:≥8㎡/间) (39)5.11培养室(使用面积:≥43㎡/间) (40)5.12多媒体网络电脑室(使用面积:≥96㎡/间) (40)5.13电脑资料及工作室(使用面积:≥30㎡/间) (40)5.14语言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41)5.15音乐室(使用面积:≥96㎡/间) (41)5.16舞蹈室(使用面积:≥150㎡/间) (42)5.17器乐排练室(使用面积:≥96㎡/间) (42)5.18音乐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2)5.19美术室(含书法室)(使用面积:≥96㎡/间) (43)5.20美术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3)5.21历史室(使用面积:≥96㎡/间) (43)5.22地理室(使用面积:≥96㎡/间) (44)5.23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使用面积:≥126㎡/间) (44)5.24电教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5)5.25综合实践活动(劳技)室(使用面积:≥96㎡/间) (45)5.26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5)5.27软件制作室(使用面积:≥30㎡/间) (46)5.28生物园 (46)5.29地理园 (46)5.30阶梯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使用面积:≥300㎡/间) (46)5.31图书馆藏书室(使用面积:≥80㎡/间) (47)5.32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80㎡/间) (47)5.33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324㎡/间) (47)5.34图书管理员工作室(使用面积:≥12㎡/间) (48)5.35电子阅览室(使用面积:≥96㎡/间) (48)5.36校园网络中心(网络) (48)5.37校园网络中心(机房)(使用面积:≥40㎡/间) (48)5.38广播室(校园广播系统)(使用面积:≥20㎡/间) (49)5.39演播室(校园闭路电视系统)(使用面积:≥40㎡/间) (49)5.40生物标本室(使用面积:≥120㎡/间) (49)5.41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保健室≥20㎡/间、卫生室≥40㎡/间) (50)5.42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18㎡/间) (51)5.43学生体质测试室(使用面积:≥40㎡/间) (51)5.44体育器材室(使用面积:≥40㎡/间) (51)5.45团队室(使用面积:≥20㎡/间) (51)5.46校史(德育)展览室(使用面积:≥50㎡/间) (52)5.47文印室(使用面积:≥20㎡/间) (52)5.48会议接待室 (52)5.49教师办公室 (52)5.50行政办公室 (53)5.51总务仓库 (53)5.52维修管理室 (53)5.53配电室 (53)5.54传达值班室 (53)5.55学校电话交换系统 (53)5.56校园安全监控系统 (53)6 附:《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摘录) (54)6.1附表一: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54)6.2附表二:普通中小学图书室(馆)面积测算表 (64)1 修订说明1.1修订原则1.1.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适应深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均衡教育资源,促进特区教育一体化和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率先实现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按照“均衡化”、“优质化”、“多元化”、“国际化”、“全民化”、“信息化”要求,全面修订了2006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的《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深教〔2006〕464号),形成了《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一、学校基本情况⒈学校名称:⒉学校类型:⒊学校所在地:⒋学校面积:⒌学校办学层次:⒍学校教学规模:⒎学校教职工人数:⒏学校学生人数:⒐学校设施设备概况:二、师资配置⒈教师数量:⒉教师学历结构:⒊教师资质要求:⒋教师年龄结构:⒌教师待遇标准:⒍教师培训计划:三、课程设置⒈课程种类:(1) 学科课程:(2) 综合实践课程:(3) 选修课程:(4) 特色课程:⒉课程时数分配:⒊课程设置依据:⒋课程指导思想:⒌课程目标及要求:四、教学资源配置⒈教室数量及规格:⒉教室座位数及布局:⒊实验室设置:⒋图书馆设置:⒌多媒体教室:⒍体育设施:⒎艺术教室:⒏环境卫生设施:五、教材及教辅资源配备⒈教材:(1) 主要使用教材:(2) 辅助教材:⒉教辅资源:(1) 学生课本和参考书:(2) 教师用书和参考书:(3) 多媒体课件及教学辅助材料:六、信息技术支持⒈计算机硬件配置:⒉网络设备配置:⒊软件应用:⒋数字教育资源:七、学生配备及服务⒈学生宿舍设置:⒉饮食设施:⒊保健医疗设施:⒋心理辅导服务:⒌学生活动场所:⒍学生社团及组织设置:八、特殊教育资源配置⒈特殊教育师资配备:⒉特殊教育设施配置:⒊特殊教育器材配备:⒋特殊教育课程设置:⒌特殊教育教辅资源:附件:⒈学校平面布局图:⒉教职工名单:⒊学生名册:⒋课程表:⒌教室座位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义务教育: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在规定年限内接受由提供的教育服务的义务。

⒉学校办学层次:指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如小学、初中、中学等。

⒊教师资质要求:指教师需要具备的教育背景、教育经验及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条件。

⒋课程指导思想:指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如以学生为中心、注重综合素质培养等。

⒌多媒体课件:指通过电子媒体展示教学内容的课件材料。

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20


>1.98
1.3
25


>2.25
1.6
30


>2.43
1.9
35

40


>2.84
2.3

>3.24
2.6
(3)九年一贯制学校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万平方米 处)
服务 规模
(万 人)
配置级别及 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居 住 区
居住
小区
九 年 制
36


3.24
1.4
O
O
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
3、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1)初中
表8- 2初中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平方米
处)
服务规模(万 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区
居住小 区
初 中
24


>2.40
2.0

O
24班以下用地面积3平方米座。 24班、28班用地面極0平方米 座,32班及以上用地面积8平方 米/座。初中宜设2、40班,每班
50座。初中应按服务半均匀布 置,市区范围内初的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1000m
28


>2.80
2.3
32


>2.88
2.724
3.0
40


>3.60
3.3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九年义务教育关注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

九年义务教育关注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

九年义务教育关注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在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指导下,教育部门一直致力于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特殊群体孩子是其中一个受到特别关注的群体,他们具有不同的教育需求。

本文将探讨九年义务教育关注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并介绍一些相关政策和实践。

一、特殊群体孩子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群体孩子是指那些由于身体、智力、情感、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需要特殊教育服务和支持的儿童。

根据其不同的特殊需要,可以将特殊群体孩子分为以下几类:身体残疾儿童、智力障碍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视力障碍儿童、语言障碍儿童、学习困难儿童、自闭症儿童等。

每种类型的孩子都有其特定的教育需求,需要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二、九年义务教育政策关注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九年义务教育政策明确要求学校为特殊群体孩子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需求,政府和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特殊教育的投入。

通过增加经费支持和扩大特殊教育设施的建设,为特殊群体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其次,政府加强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培养更多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满足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

此外,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特殊群体孩子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制定了《特殊教育法》,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的目标、原则和服务内容,确保特殊群体孩子享有与其他孩子相同的受教育权利。

三、特殊群体孩子的教育需求和教育实践1. 个性化教育方案特殊群体孩子具有不同的特殊需要,因此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这要求教育工作者了解孩子的特殊需求,并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教育支持。

2. 辅助器具和技术支持对于一些身体残疾孩子或视听障碍孩子来说,辅助器具和技术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使用盲文书、助听器、电子辅助工具等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学习和交流。

3. 社会融合教育社会融合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深圳市教育局二○一二年十月目录1 修订说明 (5)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9)2.1小学部分 (9)2.11 小学部分表1 (9)2.12 小学部分表2 (10)2.2初级中学部分 (11)2.21 初级中学部分表1 (11)2.22 初级中学部分表2 (12)3 实验室装备规范 (13)3.1小学部分 (13)3.2中学部分 (16)4 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基本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20)4.1普通教室(使用面积:≥65㎡/间) (20)4.1.1 电教平台设备配置表 (20)4.2科学实验室/探究室 (20)4.2.1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86㎡/间) (20)4.2.2 科学探究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21)4.3科学仪器室(含准备室、实验员室)(使用面积:≥60㎡/间) (22)4.4多媒体网络电脑室(使用面积:≥96㎡/间) (22)4.5电脑资料及工作室(使用面积:≥30㎡/间) (23)4.6语言实验室(使用面积:≥86㎡/间) (23)4.7音乐室(使用面积:≥86㎡/间) (23)4.8舞蹈室(使用面积:≥100㎡/间) (24)4.9音乐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4)4.10美术室(含书法室、使用面积:≥86㎡/间) (24)4.11美术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4)4.12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使用面积:≥86㎡/间) (25)4.13电教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5)4.14综合实践活动室(使用面积:86㎡/间) (25)4.15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26)4.16软件制作室(使用面积:≥30㎡/间) (26)4.17生物园 (26)4.18小气象站 (27)4.19阶梯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使用面积:≥200㎡/间) (27)4.20图书馆藏书室(使用面积:≥32㎡/间) (27)4.21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32㎡/间) (28)4.22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97㎡/间) (28)4.23图书管理员工作室(使用面积:6㎡/座) (28)4.24电子阅览室(使用面积:≥95㎡/间) (29)4.25校园网络中心(网络) (29)4.26校园网络中心(机房)(使用面积:≥30㎡/间) (29)4.27广播室(校园广播系统)(使用面积:≥14㎡/间) (29)4.28演播室(校园闭路电视系统)(使用面积:≥30㎡/间) (30)4.29生物标本室(使用面积:≥61㎡/间) (30)4.30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保健室≥20㎡/间、卫生室≥40㎡/间) (31)4.31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18㎡/间) (32)4.32学生体质测试室(使用面积:≥20㎡/间) (32)4.33体育器材室(使用面积:≥40㎡/间) (32)4.34少先队部室(使用面积:≥20㎡/间) (33)4.35校史展览室(使用面积:≥30㎡/间) (33)4.36文印室(使用面积:≥14㎡/间) (33)4.37会议接待室 (33)4.38教师办公室 (34)4.39行政办公室 (34)4.40总务仓库 (34)4.41维修管理室 (34)4.42配电室 (34)4.43传达值班室 (34)4.44学校电话交换系统 (34)4.45校园安全监控系统 (34)5 初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基本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35)5.1普通教室(使用面积:≥70㎡/间) (35)5.1.1 电教平台设备配置表 (35)5.2物理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5)5.3化学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6)5.4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6)5.5科学(理、化、生)探究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37)5.6理化生实验员室 (38)5.7理化生准备室 (38)5.7.1 物理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8)5.7.2 化学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8)5.7.3 生物准备室(含实验员室)(使用面积:≥35㎡/间) (39)5.8仪器室(理、化、生) (39)5.8.1 物理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8.2 化学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8.3生物仪器室(使用面积:≥45㎡/间) (39)5.9药品室(使用面积:≥23㎡/间) (39)5.10危险药品室(使用面积:≥8㎡/间) (39)5.11培养室(使用面积:≥43㎡/间) (40)5.12多媒体网络电脑室(使用面积:≥96㎡/间) (40)5.13电脑资料及工作室(使用面积:≥30㎡/间) (40)5.14语言实验室(使用面积:≥96㎡/间) (41)5.15音乐室(使用面积:≥96㎡/间) (41)5.16舞蹈室(使用面积:≥150㎡/间) (42)5.17器乐排练室(使用面积:≥96㎡/间) (42)5.18音乐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2)5.19美术室(含书法室)(使用面积:≥96㎡/间) (43)5.20美术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3)5.21历史室(使用面积:≥96㎡/间) (43)5.22地理室(使用面积:≥96㎡/间) (44)5.23多功能教室(综合电教室)(使用面积:≥126㎡/间) (44)5.24电教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5)5.25综合实践活动(劳技)室(使用面积:≥96㎡/间) (45)5.26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使用面积:≥30㎡/间) (45)5.27软件制作室(使用面积:≥30㎡/间) (46)5.28生物园 (46)5.29地理园 (46)5.30阶梯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使用面积:≥300㎡/间) (46)5.31图书馆藏书室(使用面积:≥80㎡/间) (47)5.32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80㎡/间) (47)5.33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324㎡/间) (47)5.34图书管理员工作室(使用面积:≥12㎡/间) (48)5.35电子阅览室(使用面积:≥96㎡/间) (48)5.36校园网络中心(网络) (48)5.37校园网络中心(机房)(使用面积:≥40㎡/间) (48)5.38广播室(校园广播系统)(使用面积:≥20㎡/间) (49)5.39演播室(校园闭路电视系统)(使用面积:≥40㎡/间) (49)5.40生物标本室(使用面积:≥120㎡/间) (49)5.41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保健室≥20㎡/间、卫生室≥40㎡/间) (50)5.42心理咨询室(使用面积:≥18㎡/间) (51)5.43学生体质测试室(使用面积:≥40㎡/间) (51)5.44体育器材室(使用面积:≥40㎡/间) (51)5.45团队室(使用面积:≥20㎡/间) (51)5.46校史(德育)展览室(使用面积:≥50㎡/间) (52)5.47文印室(使用面积:≥20㎡/间) (52)5.48会议接待室 (52)5.49教师办公室 (52)5.50行政办公室 (53)5.51总务仓库 (53)5.52维修管理室 (53)5.53配电室 (53)5.54传达值班室 (53)5.55学校电话交换系统 (53)5.56校园安全监控系统 (53)6 附:《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摘录) (54)6.1附表一: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54)6.2附表二:普通中小学图书室(馆)面积测算表 (64)1 修订说明1.1修订原则1.1.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适应深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均衡教育资源,促进特区教育一体化和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率先实现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按照“均衡化”、“优质化”、“多元化”、“国际化”、“全民化”、“信息化”要求,全面修订了2006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的《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配置标准》(深教〔2006〕464号),形成了《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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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班

≥2.80
2.3
32班

≥2.88
2.7
36班

≥3.24
3.0
40班

≥3.60
3.3
(2)小学
表8-3小学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小学
15班

≥1.69
1.0

15班用地面积25平方米/座,20班用地面积22平方米/座,25班用地面积20平方米/座,30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
45班

≥4.05
1.8
54班

≥4.86
2.1
63班

≥5.67
2.5
1.9
35班

≥2.84
2.3
40班

≥3.24
2.6
(3)九年一贯制学校
表8-4 九年一贯制学校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九年制
34


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45、54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m范围内。
3、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1)初中
表8-2 初中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初中
24班

≥2.40
2.0


24班以下用地面积23平方米/座。24班、28班用地面积20平方米/座,32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初中宜设32、40班,每班50座。初中应按服务半径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小学宜设20班、30班、40班,每班45座。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20班

≥1.98
1.3
25班

≥2.25
1.6
30班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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