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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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类型一: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特殊教育(盲人、聋哑、智力障碍等)学校在岗教师。

二、水平评价标准。

评价以《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

从事特殊教育教师要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要具备特殊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

三、资历(经历)。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可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

四、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高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评审的为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申报二级教师评审的为从教以来1年以上;申报三级教师评审的不作要求。

担任康复教学工作年限均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五、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

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既可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要求进行评价,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也可按能够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等进行评价。

六、循环教学。

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七、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粤教师函〔2015〕13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3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

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穗教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04〕25号)市属中小学:为推进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进行调整。

二○○四年九月一日(联系人:谭昭,联系电话:83187809)广州市属中小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方案为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属中小学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南教[2005]76 号文关于《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思想政治表现,定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学期评一次。

优秀: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政治学习,认真做好记录并出满勤;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关心爱护学校,自觉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作风正派,言行举止着装堪称师生表率,并有团结协作精神;3 、模范地执行《师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尊重残疾学生,在教书育人各方面有突出成绩或事例;4 、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正确处理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合格:以上四条均做得较好或表现一般。

不合格: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情节严重的;2、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道德品质败坏、作风不正派,严重妨碍安全团结,影响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受到学校处分的;3、或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当学期内被学校扣发两个月出勤奖金者;4、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5、或累计六次以上不参加政治学习,十次以上迟到、早退者;6、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处分的。

说明:1 、必须分别具备“优秀”的各个条件才能评为“优秀”;2 、凡是涉及”不合格”条件中的一条就可定为“不合格”,凡定为“不合格”者,扣发当学期一切津贴(包括特教津贴),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具体评定办法参照《评价细则》。

二、关于工作量规定:1 、工作量划定:原则上每周担任18—24 节课的教学工作,正校级干部,兼课一般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四分之一;副校级干部,兼课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1)原则一:语文、数学科任每周担任14 节课的教学工作量。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待审稿)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府办〔2014〕3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佛府办〔2015〕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现状高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优先发展教育,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国民教育体系日臻完善。

随着形势发展,我区特殊教育逐步建立和发展,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了随班就读制度,智障、听障、视障残疾(简称“三残”)儿童少年入学人数逐年增加,部分送到佛山市启聪学校就读;各镇(街道)建设了一间随班就读特教资源教室,提高了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质量和水平;全区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为残疾儿童接受15年教育提供了有利条件。

但从总体上看,我区特殊教育发展还比较缓慢,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缺乏特殊教育的专业师资,特殊教育的规模、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因此,加快特殊教育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已成为我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推动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工作和迫切任务。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合适的教育提供条件和机会。

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为辅、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各学段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提升办学条件、普及水平。

建立一支具有特殊教育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制度,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中国高等特殊教育生师比问题的研究

中国高等特殊教育生师比问题的研究

中国高等特殊教育生师比问题的研究作者:王洪云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2期摘要:高等特殊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教育对象为健全人和残疾人。

合理的生师比是该教育体系的成功实施的重要因素。

对健全人实施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项目的生师比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的生师比,对残疾人实施的高等教育项目的生师比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是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教师配备的一个空白。

试图通过对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现有政策的研究分析,提出适合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生师比。

关键词: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生师比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64-04从高等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看,高等特殊教育的任务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对健全人实施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二是对残疾人的实施的高等教育。

残疾人高等教育既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的特点,又因为教育对象的特殊而具有自身的特点。

生师比,是指在校学生数与专任教师数的比例。

在高等学校,在校生按教育对象的层次分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按在校学习的时间分有全日制在校生、业余生;按学生来源的国家分本国生、留学生。

在计算折合学生数时,采用不同的系数,即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系数为1,外国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的系数为3,硕士研究生的系数为2,业余生的系数为0.3,按照上述系数计算出折合学生数与专任教师的比是高等学校的生师比。

残疾生的系数是尚未研究的问题。

在高等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与普通高校相同的生师比来确定专任教师的配置,显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配置高等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的数量,是摆在高等特殊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面前的课题。

应该针对高等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不同点着手,探索适合高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配置标准。

高等特殊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教育对象的不同,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对象大多是健全人(有很少的残疾人),而高等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大多是残疾人,由于身体的残缺,导致他们接受知识有一定的障碍,在教师配置上应该比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师多一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粤府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和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力求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原则,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尤其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经过3-4年时间全面实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全省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和均衡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1.加大力度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

在生源偏少的地区,积极探索联村办学模式,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片完全小学。

粤人社发〔2010〕105号

粤人社发〔2010〕10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10〕105号)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举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意见。

特殊教育学校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少年宫以及由教育部门举办,且独立设置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学生实践基地,可参照执行。

2.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统计、电化教育(信息技术)、卫生保健等具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深圳市 教职工编制标准

深圳市 教职工编制标准

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对教职工编制的数量和结构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标准。

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首先,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办学特点。

不同类型的学校,如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等,其教职工编制标准应有所区别,以适应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学需求。

同时,还应根据学校的学生人数、教学班额、教学科目设置等因素,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数量和结构。

其次,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合理配置各类教职工。

在编制教职工时,应充分考虑到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合理配置各类教职工,包括教学岗位、行政岗位、实验技术岗位等。

同时,还应根据学校的特色和办学目标,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骨干,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另外,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还应考虑到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培训。

应重视教职工的专业发展和职业成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还应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最后,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应加强对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执行效果。

同时,还应定期对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使其与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相适应。

总之,深圳市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教职工编制标准,为深圳市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有力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全省经济发达地区(参照省财政补助范围执行,下同),其他各地级市市辖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当地普通适龄儿童少年水平;其余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力争到2012年达到97%。

积极创造条件,多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60%以上。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

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草稿)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4人。

学前特教班:6人。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四、编制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要立足特殊教育实际,合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按照本标准增加的人员编制,应当在当地事业编制总量内,充分利用精简压缩、事业单位改革等回收的编制资源,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编制配备。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广州市萝岗区知明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招聘公告

广州市萝岗区知明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招聘公告

因⼯作需要,根据《⼴东省事业单位⼈员公开招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特殊教育⼯作的实际,现为⼴州市萝岗区知明学校(萝岗区特殊教育学校)公开招聘⼀批⾏政⼈员和教师,具体事项如下: ⼀、招聘职位与职数(具体要求见附件1) (⼀)校长1名; (⼆)教导主任1名; (三)特殊教育专业教师6名; (四)康复治疗教师2名; (五)专职体育教师1名; (六)专职美术教师1名。

⼆、招聘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符合有关政审条件; 3、具备良好的⾝体素质和⼼理素质,⽆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安⼼⼯作,服从安排;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5、⾮⼴州市常住⼈⼝户籍⼈员(含增城、从化)及其配偶均须具备《印发关于改⾰我市常住⼈⼝调控管理制度的若⼲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中第四条⼴州市⼈⼝准⼊条件。

(⼆)其他岗位条件 1、招聘校长岗位条件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热爱特殊教育⼯作,熟悉特殊教育业务,具有师范类或特殊教育专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内(1972年7⽉1⽇以后出⽣),并具有以下条件之⼀的⼈员: (1)在地市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作者,需有担任校级领导或中层正职2年及以上的⼯作经历; (2)在区(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作者,需有担任校长2年以上的⼯作经历。

2、招聘教导主任岗位条件 热爱特殊教育⼯作,熟悉特殊教育业务,具有师范类或特殊教育专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内(1972年7⽉1⽇以后出⽣),并具有在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管理岗位3年以上⼯作经历。

3、招聘教师岗位条件 (1)应届毕业⽣(含2010、2011届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 A、具有岗位规定专业的全⽇制普通⾼等院校⼤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同科⽬学⼠或以上学位; B、特殊教育专业教师A应为培智⽅向的特殊教育专业毕业,选修⼼理学、康复医学或学前教育等专业者优先录⽤。

事业单位改革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建议分类是改革的过程也是改革的前奏,科学分类是事业单位改革成功的关键。

广东省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首先调整界定事业单位职能范围,边清理,边规范,边分类。

以社会功能为分类标准,重点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调整职能。

调整职能过程中,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将机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可由社会承担的如评估、鉴定、检验、标准制定等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和市常划定职能后再进行科学分类,与此同时注重整合资源。

例如:原广东省人事厅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是在对省人事信息中心、省人才服务中心、省海外人才引进服务中心等6个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职能调整的基础上重组为省人才服务局、省人事考试局2个事业单位后,再进行分类。

水利厅所属26个事业单位,整合调整为14个,航道局原来的四层级管理变成盛分流域二层级扁平化管理。

(二)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一是以卫生、教育、社会保障为突破口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此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减人、减机构、减轻财政负担,不是“甩包袱”,而是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主要体现在:出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院标准,并将乡镇卫生院、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列为公益一类,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健全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特殊教育编制标准,推进教育均等化;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险合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并形成体系,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于2010年出台,通过制定标准,规范了事业单位管理,从制度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对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增编。

以往的改革强调尽可能压缩编制,而本次改革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实行部门或区域、行业、系统内调剂,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事业单位倾斜,重点单位进行大幅增编。

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本办法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对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二、编制核定及管理(一)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学校中从事物理治疗、康复、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 特殊教育学校核定事业编制。

(三)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学校类型,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参照表2) 。

2.招收盲 (聋)、智障、自闭症 (脑瘫)、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寄宿制学校每班可分别增加0.5名、0.8 名、1名和1名编制。

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可增配1名编制。

在校学生数在150人以上的学校可增配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四)人员结构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相互兼职。

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4%。

(五) 特殊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教职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20% 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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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
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本办法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对身体残疾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
二、编制核定及管理
(一)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在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学校中从事物理治疗、康复、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 特殊教育学校核定事业编制。

(三)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学校类型,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参照表2) 。

2.招收盲 (聋)、智障、自闭症 (脑瘫)、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寄宿制学校每班可分别增加0.5名、0.8 名、1名和1名编制。

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可增配1名编制。

在校学生数在150人以上的学校可增配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四)人员结构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相互兼职。

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4%。

(五) 特殊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教职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20% 聘
请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六) 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8-10人,招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不超过20人。

(七)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由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下达到县、区,同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拨特殊教育学校人员经费。

三、其他
(一)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参照执行。

(二) 未成年人罪犯、劳教人员义务教育实施机构教职员编制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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