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实名制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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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指南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和配套机制 (2)

第二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一、机构编制变动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6)

二、使用空缺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7)

三、核销编制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8)

四、修改人员信息的办理程序、期限和操作方法 (9)

五、《管理证》公示、年审 (10)

第三章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一、系统登录 (19)

二、人员入编操作流程 (21)

三、人员调整操作流程 (24)

四、修改人员信息操作流程 (26)

五、人员出编操作流程 (27)

六、查看业务操作流程 (29)

七、常见问题和帮助 (29)

第四章附录

一、关于转发市编办等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08〕78号) (32)

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 号) (40)

第一章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

和配套机制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概念、内容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见第四章附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实施办法》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机制由三项制度和一个信息库构成。

(一)三项制度

1.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和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配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和凭证,也是用编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重要载体。由此可见,《管理证》具有信息台账和管理平台两大功能,它既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户口薄”,也是连接机构编制决策与执行的一个纽带。

2.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制度。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

应,就是指一个编制只能对应一名实有人员,一名实有人员只能对应一个编制。其目的是要规范、理清具体单位机构编制的使用情况,填补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之间存在的空白地带,从技术上解决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的混编、混岗和底数不清等问题,从而保证现有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

3.核准使用制度。核准使用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核心和重要手段。核准使用制度主要体现于实名制管理的运作程序。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录用调配人员、使用空缺职数任用配备干部都必须事先申请并符合岗位结构的要求,凭单位的《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编制、职数使用计划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变更登记等后续事宜。

(二)一个信息库

一个信息库是“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的信息量很大,必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为此,省编办组织开发了“江苏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以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编制管理的需求。借助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可以及时通过互联网变更或发布,办理人员出、入编等业务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申报和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对机构编制人员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通过系统升级,今后还将逐步实现“信息库”与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库互联共享。

“三制一库”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中的作用分别是:《管理证》是载体,名实对应是内容也是目的,核准使用是手段,信息库是依托或者叫技术支撑。“三制一库”相互配套衔接,以确保现有机构、人员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二、配套机制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年审、定期公示、考核评估、通报、督查、政务公开等配套机制。

(一)实行《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由区编办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管理证》的记录与单位内设机构、人员、职数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实行机构编制定期公示制度。每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管理证》年审前,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果报区编办备案。

(三)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三责联审”。

(四)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通报制度。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意见,相互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内容,逐步实现互联共享。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校核一次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信息。

(五)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机关、事业单

位要认真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有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追回单位多领的经费,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展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功能,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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