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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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一、动物进入场所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进入场所的动物必须无指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若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其结果必须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态、外观、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均应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进入场所,并收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应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禁止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混合。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若不符合条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应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进行消毒。

九、应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并存档以备查核。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____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若临床检查不合格,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应限制移动,并依照《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若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患病动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若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或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后,准予屠宰;若隔离期间出现异常,应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若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应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一、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一、种畜引进管理制度(一)引进源头选择种畜的引进源头选择十分重要,选择良种和品种是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键。

引进的种畜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区域的畜禽养殖政策和标准,确保品种纯正,健康状况良好。

引进源头可以是正规的畜禽养殖场、种畜繁育基地或者经过审定的畜禽交易市场。

引进种畜的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畜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卫生监督证等,证明其合法经营,符合引进条件。

(二)检疫检疫工作引进种畜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及时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检疫检验应当由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对引进的畜禽进行健康状况、种类、数量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引进的种畜不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

如果发现有畜禽携带传染病或寄生虫,应当及时进行隔离处理,直至康复或者消除病原体为止。

只有经过检疫合格的种畜才能进入养殖场进行养殖。

(三)畜禽引进登记引进种畜到达养殖场后,应当及时进行畜禽引进登记,明确种畜的来源、种类、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质量抽检。

登记信息包括种畜的品种、年龄、性别、来源地、运输方式等,以便进行后续的管理和监管。

同时,还应当留存引进种畜的相关资料和检疫证明,作为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健康监测引进的种畜进入养殖场后,应当进行健康监测,定期检查种畜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健康监测包括体温、体重、食欲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种畜的生长发育正常,健康状态良好。

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的疫病监测,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治疗,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二、种畜出场管理制度(一)出场手续办理种畜出场是指将已经饲养一段时间的种畜从饲养场出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

出场手续办理是出售或者转移种畜的前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场手续包括出售凭证、转移证明、动物卫生证书等,确保种畜的出场是合法的、合规的。

同时,还应当制定畜禽出栏登记表,明确种畜的品种、数量、出场日期、出售方等信息,加强畜禽出场管理。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无害化处理。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屠宰加工企业应履行《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义务,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合作,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屠宰加工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所需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具体时间需提前申报)应向所属区域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当日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提出投诉,但不得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若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携带至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冷库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应熟悉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维修保养操作规程执行,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养殖场水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水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水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1. 引言
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场水禽的出入场管理,保障养殖场安全生产和禽类健康。

2. 出入场登记
-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进出时间等信息。

- 登记信息需真实准确,确保可追溯和联系。

3. 出入场证件
- 养殖场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包括员工工牌或身份证。

- 外来人员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访客证等。

4. 出入场检查
- 入场时,所有人员和车辆需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行李、工具等。

- 出场时,需经过检查确认无违规携带禽类或禽类产品。

5. 禁止品进出场
- 禁止携带禽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养殖场,以防止传染病扩散和风险。

- 禁止携带其他可能对禽类健康造成威胁的物品进入养殖场。

6. 出入场记录
- 养殖场将对所有人员和车辆的出入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进出时间等信息。

- 出入场记录需保存一年以上。

7. 违规处理
- 如发现人员或车辆违反出入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 严重违规者将被限制进出养殖场,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8. 其他事项
- 养殖场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出入场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 养殖场将配备相应设施和设备,确保出入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以上制度将于生效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将提前通知所
有相关人员。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养殖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希
望广大人员共同遵守和配合。

日期:(留空)
签名:(留空)。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并通过驻场检疫人员日勺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步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日勺或无有效日勺检疫合格证明日勺,或无检疫日勺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到解决。

3、动物屠宰后通过检疫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解决,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查由屠宰场肉品检查人员负责检查。

5、对检查不合格日勺肉制品,按照无害到解决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通过检查日勺车辆不得出厂。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措施》日勺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发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行检疫;不予受理日勺,应当阐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勺,严禁调运。

5、通过检疫合格日勺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日勺动物应通过驻场人员日勺检查,获得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不得屠宰未通过检疫日勺动物或检疫不合格日勺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日勺动物。

7、未通过宰后检查或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通过宰后检查不合格日勺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解决。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日勺管理,及时、全面、精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避免控制机构报告,并采用隔离等控制措施,避免动物疫情扩散:(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检疫、疫病研究日勺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诊断工作日勺单位和个人;(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送等活动日勺单位和个人; (四)其她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日勺,应当及时报告。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

家禽入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入场管理,规范养殖过程,保障家禽养殖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规模以上的家禽养殖场,对家禽的入场、检疫、隔离、饲养、保健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家禽养殖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四条家禽入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要求进行检疫,确保家禽健康入场。

第二章家禽入场管理程序第五条家禽养殖场应当选择正规的养殖基地或养殖企业进行采购,严格审查供方资质,确保家禽来源合法、健康。

第六条购进家禽前,家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进行家禽入场检疫登记,方可购入。

第七条家禽入场前,应当按照国家家禽疫病防控规定对家禽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疫病史、粪便清洁、无皮肤病变等健康状况。

第八条家禽入场后,家禽养殖场应当做好家禽个体标识,建立档案管理登记,跟踪管理家禽来源信息及养殖过程。

第九条家禽入场后,应当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内发现家禽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条家禽入场后,应当全面做好家禽的生态环境管理,保持养殖环境清洁卫生,排除污水、消毒、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第三章家禽养殖管理第十一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合理制定饲料配方、合理喂食,保障家禽营养需求。

第十二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加强家禽保健管理,做好疫病防治,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家禽健康。

第十三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全面的免疫免疫制度,对家禽进行定期体检,保障家禽群体健康。

第十四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紧急疫情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应急处理。

第四章家禽出栏管理第十五条家禽养殖场出栏前,应当对家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家禽出栏安全、无疫病状态。

第十六条家禽出栏后,应当对出栏家禽进行追溯管理,落实家禽来源信息、生长过程、饲养管理等记录。

第十七条家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出栏家禽进行抽检,检测疫病情况,确保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文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____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____冷库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____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____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____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____紫外线灯。

消毒槽、消毒盆每____天更换____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____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____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____冷库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2024年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 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

只有证物相符者方可准入场,并应详细记录。

2. 对于证物不符、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至观察圈,并进行为期三日的重新检疫。

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行屠宰,不合格者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动物屠宰后,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进行宰后检疫。

只有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详细记录产品流向。

二、检疫制度1. 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申报时间应至少提前若干小时。

2. 只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

对于伤残等需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生猪屠宰后,应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

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

牛羊等动物屠宰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旨在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二)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产品、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至少提前若干天申报检疫。

(三)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前若干天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

前款所列场所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范文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范文

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范文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业发展,科学引进种畜,规范管理种畜出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种畜引进及出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进管理第三条畜牧部门根据本地区畜牧发展需要,制定畜牧发展规划,确定引进品种和数量。

第四条引进种畜应符合国家畜种引进政策和畜种质量标准,确保引进的种畜经济效益和安全性。

第五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提供种畜图片、基本信息、健康检疫证明等资料,提交给畜牧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

第六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出具引进种畜合同,明确引进种畜的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七条引进种畜应经过隔离检疫,确保没有传染病和寄生虫,防止引进种畜给本地区畜牧业带来风险。

第八条引进种畜应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品种、数量、用途等进行集中管理或分散管理。

第九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设置种畜养殖档案,记录引进种畜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等情况。

第十条引进种畜应经过技术指导,提供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方法,确保引进种畜的良好生长发育。

第十一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定期报告引进种畜的生产情况和经济效益,畜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根据畜牧部门要求,定期进行种畜繁殖,提供优良的种畜后代。

第十三条引进种畜的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畜定期检疫,确保引进种畜的健康状况。

第三章出场管理第十四条种畜出场应根据本地区畜牧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调度计划,确保出场种畜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种畜出场应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品种、性别、用途等进行分组出场。

第十六条种畜出场应经过畜牧部门的审核,确保出场种畜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种畜出场应提供出场合同,明确出场种畜的品种、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内容,并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种畜出场应进行隔离检疫,确保出场种畜没有传染病和寄生虫,防止给接收单位带来风险。

第十九条种畜出场时应提供种畜的健康检疫证明、屠宰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

屠宰场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动物赶入待宰栏,发现疑似染疫动物或者可疑动物赶入隔离栏,进行隔离观察,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入厂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3.入厂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①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②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③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质量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5.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动物进场管理制度

动物进场管理制度

动物进场管理制度一、引言动物进场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证人员和动物之间的安全和和谐相处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动物进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动物在进入特定场所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并且不会对人员和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本文将阐述动物进场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包括动物的进场程序、动物的健康检查、人员的管理要求等方面。

二、动物的进场程序1. 动物进场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在特定场所引入动物,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动物进场申请。

申请表中必须提供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动物进场审批管理部门在收到动物进场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主要包括对动物来源的合法性、动物数量的合理性、场所条件是否符合动物饲养要求等方面的审核。

3. 动物运输一旦动物进场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物的运输。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动物的安全和舒适,避免造成动物的压力和伤害。

4. 动物隔离检疫动物进场后,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在检疫期间,必须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并确保动物没有携带传染病。

5. 动物定居通过了检疫的动物,可以被安置到特定场所。

安置过程中,必须保证动物的生活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同时需要对动物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动物的健康检查1. 动物健康证明进入特定场所的动物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以证明动物没有传染病或其他健康问题。

健康证明由兽医出具,并必须在动物进场前进行健康检查。

2. 动物疫苗接种部分动物需要进行疫苗接种才能进入特定场所。

申请人必须提供动物的疫苗接种证明,并确保动物接种了必要的疫苗。

3. 动物健康监测一旦动物进入特定场所,在隔离检疫期间和定居后,必须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

监测包括对动物的生理状态、体温、食欲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记录。

4. 动物健康治疗如果动物出现了健康问题,必须及时对动物进行治疗。

治疗过程必须由专业的兽医进行,并且需要对治疗过程和效果进行记录和追踪。

四、人员的管理要求1. 人员资质限制特定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

活牛出入场管理制度

活牛出入场管理制度

活牛出入场管理制度
1、购入的活牛必须来自非疫区健康牛群,并附产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

进场前,兽医要验证并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隔离检疫区。

2、进入隔离区的牛,由兽医观察7-10天,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第一次注射W疫苗,用指定疫苗,肌肉注射3毫升。

并经排除体内外寄生虫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育肥饲养区,认可兽医对进入育肥区的牛要逐头填写出场活牛健康卡,并建立牛档案。

3、耳牌应加施在每头牛的左耳上,并由认可兽医保管,把耳牌使用情况填入出场活牛检疫耳牌使用情况登记表。

4、育肥牛在育肥场中至少饲养60天出栏前15-20天第二次注射W疫苗,用指定厂家疫苗。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测下进行肌肉注射3毫升。

出场前必须经过官方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5、出场活牛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每批装车时须有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兽医进行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检验
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兽医监督车辆消毒工作。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在这个喧闹的市场里,动物们可真是热闹得很啊,走进来就像参加派对似的。

想想看,牛、羊、猪,个个都是明星,哞哞叫、咩咩叫,热情得让人忍不住想跟它们聊几句。

不过,要是你想把这些小家伙们带回家或者把它们的产品卖出去,那可得注意了,得登记,得记录,别忘了这套“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这制度可不是为了给你添麻烦,反而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安心,保护我们这些可爱的动物朋友们。

想想,动物们也像我们一样,有它们自己的身份证明,没它们的登记,谁知道它们从哪里来的,哪来的本事。

说到登记,嘿,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你可别以为只要写个名字就完事了。

不是这么简单!得确认这些小家伙的身份。

牛、羊、猪,谁是谁,长得可都差不多,尤其是那些白白胖胖的猪,真是一眼看去分不清。

对吧?所以得仔细查查,看看它们的耳标,或者用点什么其他方法,比如说,瞅瞅它们的脾气,温顺的可能是奶牛,调皮捣蛋的说不定就是那只搞怪的小羊。

然后,咱们还得关注这些动物的健康状况。

健康,当然是最重要的。

想象一下,如果一只动物生病了,你可不想把它带回家,结果让全家都跟着受影响。

可不可以想象,家里的小猫小狗见到一只生病的动物,肯定是吓得瑟瑟发抖。

登记的时候,最好能附上兽医的检查报告,证明这些小家伙都是健康的,吃得好、喝得好,没啥问题。

就像我们去医院看病,总得拿个健康证吧。

如此一来,大家都放心了,买家也能买得安心,卖家也能卖得舒心。

再说说动物产品的登记。

哎哟,这可有意思了。

你想,鲜奶、羊毛、鸡蛋,都是咱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这些东西出场之前,咱们也得好好登记一番。

新鲜的牛奶,得确保它是从健康的奶牛那里来的,谁敢喝那些不知从哪里来的“野奶”呢?这就得通过登记来保证,确保每一滴牛奶都是安全的,大家喝得也放心。

再来看看羊毛,想想那些软绵绵的毛衣,谁不爱?但是如果羊毛里混了啥奇怪的东西,那可就糟了。

所以,得登记,得保证羊毛是干净的,质量好得很。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9项制度 检疫室用 (1)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9项制度 检疫室用 (1)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等9项制度检疫室用 (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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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正林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公司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工作人员同时做好进场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卸车时工作人员逐头检查动物状况,对健康动物进行编号、分圈;对发现体况不佳的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并通知驻厂检疫人员进行检查。

4、动物屠宰后经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本厂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和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5、不合格动物产品禁止出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作好记录,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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