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20号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一)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二)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诊疗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浙农专[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浙农专[2001]114号2001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条动物诊疗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应畜主要求,对患病动物应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并记录病历,使用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处方签,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二)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委托,需要承担一定的动物免疫工作任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程,在指定的范围内,对指定的动物种类和免疫种类,开展免疫工作。
未经委托或批准,不得从事动物免疫工作。
(三)在实施免疫、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现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或疑似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国家规定应予扑杀的染疫动物,不得进行治疗和瞒报。
(四)在开展免疫、诊疗活动过程中,应积极宣传有关动物防疫法律与动物卫生防疫知识。
(五)在开展免疫、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在乡村已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并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或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在县以上城市(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并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或取得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宁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有序开展动物诊疗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阉割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并对动物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动物医院应当具备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3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动物诊所应当具备2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1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
动物诊疗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章诊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设施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人员;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生物制品。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制度;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3. 卫生消毒制度;4.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5. 兽药管理制度;6. 无害化处理制度;7. 门诊工作制度;8. 住院管理工作制度;9. 手术室工作制度;10. 检验化验工作制度;11. 放射室工作制度;12. 病案管理工作制度;13.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14. 培训管理制度;15. 治疗室工作制度;16. 动物诊疗行为规范;17.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诊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动物提供以下诊疗服务:1. 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2. 动物绝育手术;3. 动物保健;4. 动物疫病监测;5. 动物尸体解剖。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实行预约诊疗制度,为动物提供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
第四章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
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 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 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 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
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 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 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 房等设施;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 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 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 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 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1.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拥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资格。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动物卫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申请程序1. 动物诊疗机构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前,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 申请书需提供动物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疗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动物诊疗机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递交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4. 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的动物诊疗机构。
四、许可证有效期及年检1.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3. 年度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续期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不合格机构将被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五、许可证使用范围1. 动物诊疗许可证只能在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经营。
2. 动物诊疗机构在经营时须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3. 对于未持有许可证而经营动物诊疗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六、监督与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有关人员对于发现的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汇报动物疫情和传染病情况,确保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而经营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经营。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和必要的诊疗设施;(二)有符合规定的诊疗人员;(三)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诊疗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诊疗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四)诊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许可证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持有者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范围和要求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租。
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定期向发证机关报告诊疗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让或出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官方发布的法规为准。
动物诊疗证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证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证的管理,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兽医师和兽药经营企业。
3. 定义动物诊疗证:指由兽医师签发,用于记录动物诊疗信息和兽药使用情况的证书。
医疗机构:指从事动物医疗工作的兽医诊所、兽医医院等单位。
兽医师:指具备兽医学专业知识,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兽药经营企业:指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包括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企业。
4. 动物诊疗证的发放及管理4.1 动物诊疗证发放医疗机构应向患有疾病或需要诊疗的动物主人发放诊疗证。
动物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品种、年龄等;动物的诊疗信息,包括症状、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兽医师的签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4.2 动物诊疗证管理动物主人应妥善保管动物诊疗证,定期向医疗机构进行更新。
医疗机构应建立动物诊疗证管理档案,妥善保存动物诊疗证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医疗机构应确保动物诊疗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伪造、篡改或盗用动物诊疗证。
5. 兽医师的责任和义务5.1 诊疗责任兽医师应根据患动物的症状和诊断结果,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兽医师应遵循诚实、公正、负责任的原则,不得滥用兽药或给动物主人误导。
5.2 记录义务兽医师应准确记录患动物的诊疗信息,包括病情描述、诊断结果和治疗过程。
兽医师应将记录的信息及时整理,填写在动物诊疗证上,并将证书交给动物主人。
5.3 兽医师执业证书管理兽医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兽医师应遵守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6. 兽药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6.1 合规经营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兽药经营企业应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6.2 信息记录与报备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台账,记录兽药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者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造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者暂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礼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礼聘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礼聘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礼聘至少一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诊疗机构的场地要求诊疗人员的资质要求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要求2、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提交申请的材料清单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3、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续期的条件和申请流程4、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变更的情形和申请流程注销的情形和程序5、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12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21 诊疗机构的场地要求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诊疗场所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消毒条件。
设有独立的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域。
122 诊疗人员的资质要求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诊疗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123 诊疗设备和设施的配备要求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如听诊器、体温计、显微镜、手术器械等。
具有相应的消毒、冷藏、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13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31 提交申请的材料清单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
诊疗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诊疗设备和设施清单。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文本。
132 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33 审批的程序和时限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4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141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重庆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凡在重庆市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是取得兽医从业资质的人员,注册兽医人员,。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消毒、防治技术咨询和动物阉割、保健、护理、体检、手术美容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注册兽医人员~是指取得兽医技术职称资格~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在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内,或统一管理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指导、开具处方药物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含养殖场兽医室,。
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规划区街道、区县(自治县、市)1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A类:城区宠物,动物,医院、宠物,动物,诊所。
B类:乡镇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含养殖场兽医室,。
第五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动物诊疗事故鉴定、兽医人员培训与考试等工作。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实行一个机构一证管理~在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注册兽医人员、服务范围等项目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在动物诊疗机构中从业的兽医人员应是该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中核准的注册兽医人员。
注册兽医人员是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兽医处方权~并实行挂牌上岗。
动物医疗护理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动物诊疗机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202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动物健康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
首先,重点强调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要求,包括申请流程和评估标准;其次,讨论动物医疗设备的要求,具体包括设备选型和设备操作的相关规定;然后,介绍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包括医护人员的招聘和培训以及实施质量控制的要求;接下来,探讨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管理,包括建筑物、设施设备的要求和必要的卫生条件;最后,总结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正文: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要求1. 办理许可所需申请资料,包括机构信息、生物安全措施、经营者资格等。
2. 许可证的评估标准,包括人员编制要求、设施条件要求、医疗设备要求等。
3. 许可证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评估和审批的程序。
二、动物医疗设备的要求1. 设备选型要求,根据不同的诊疗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医疗设备。
2. 设备操作规范,包括设备的使用要求、维护保养要求、日常巡检要求等。
3. 设备消毒和安全要求,确保诊疗过程中的设备消毒和安全达到标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要求1. 医疗服务要求,确保医生和兽医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职业行为符合标准。
2. 医护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包括招聘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选择。
3. 实施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和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管理1. 建筑物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和施工、空气质量控制和噪声控制等。
2. 设施设备要求,包括病房、手术室、诊疗室等设施的布局和装备要求。
3. 卫生条件要求,保持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五、总结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可标准不够统一、设备运行管理不规范等。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诊疗机构的评估和督导工作,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进行修订和改进。
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厅2002年4月24日以粤农[2002]109号文印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为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维护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均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监制。
第五条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并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活动三年以上。
开具处方者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第九条动物诊疗单位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诊疗设施;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病历及处方笺,病历及处方须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诊疗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三)有关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
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
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3、置有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
4、具有3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
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提供商业用途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五年)原件、复印件);
5、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的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8、设施设备清单(提供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其中具有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必须提供环保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9、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0、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诊疗机构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
11、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各类规范格式文本(包括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
13、诊疗收费标准;监督台(从业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务及投诉电话);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通知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叁份,复印件均需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盖单。
(二)收件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单。
(四)审核
市、区农业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五)发证
经审核及实在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书管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日常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动物诊所的许可有效期三年,动物医院的许可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半年必须重新申请办证。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收费。
四、附则
(一)办理机构
(二)办理时间
(三)监督机构
(三)公示公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