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和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兽医医疗安全和动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三、医疗服务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动物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合格兽医人员,负责动物的诊疗服务。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并严格保密。
对病例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
5.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
四、药品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药品和药具,禁止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存储。
五、卫生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场所和设备。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的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六、安全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服务质量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诚信和公平。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四)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五)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六)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动物诊疗设备和设施清单;(五)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健康、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兽医医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科学、规范、诚信、保密的原则,保障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兽医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保障动物诊疗安全。
第二章兽医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择优录用、考核、管理兽医从业人员。
第六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诊疗流程,确保动物诊疗安全。
第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机构声誉,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第三章诊疗工作流程第九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遵循被诊疗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方法等原则,进行规范诊疗。
第十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根据临床症状,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确保疗效。
第十一条进行动物诊疗时,应当依法携带资质证明和医疗工具,遵守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和管理患者诊疗记录。
第四章兽医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维护、检测医疗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设备使用操作。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兽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护队伍,及时进行紧急处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诊疗质量评估和监督。
第十九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患者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机构声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服务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等。
第三条本机构应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服务。
第二章诊疗服务规范第四条诊疗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兽医资格,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质量。
第五条诊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第六条诊疗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诊断、合理治疗,确保诊疗效果;(二)合理用药,避免滥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三)尊重动物权益,减少动物痛苦;(四)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条诊疗服务人员应详细记录病历,包括动物基本信息、诊疗过程、用药情况等,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诊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动物患有传染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第三章药品及器械管理第九条严格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条药品及器械应分类存放,定期检查,确保药品及器械质量。
第十一条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用药剂量和疗程。
第四章诊疗场所及设施管理第十二条诊疗场所应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诊疗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如X光机、超声波仪、显微镜等。
第十四条诊疗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诊疗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诊疗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七条诊疗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如发生动物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章诊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设施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人员;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生物制品。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制度;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3. 卫生消毒制度;4.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5. 兽药管理制度;6. 无害化处理制度;7. 门诊工作制度;8. 住院管理工作制度;9. 手术室工作制度;10. 检验化验工作制度;11. 放射室工作制度;12. 病案管理工作制度;13.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14. 培训管理制度;15. 治疗室工作制度;16. 动物诊疗行为规范;17.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诊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动物提供以下诊疗服务:1. 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2. 动物绝育手术;3. 动物保健;4. 动物疫病监测;5. 动物尸体解剖。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实行预约诊疗制度,为动物提供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
第四章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动物诊疗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一、诊疗服务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3. 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4. 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2.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卫生消毒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消毒,确保诊疗环境安全、卫生。
2. 诊疗设备、器械及医疗废物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四、兽医处方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建立兽医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规范、合理。
2. 处方笺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3.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兽药管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2. 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3.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诊疗废弃物。
七、门诊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门诊区域,确保就诊动物的安全。
2. 门诊医生应熟练掌握诊疗技术,为就诊动物提供优质服务。
八、住院管理工作制度1. 动物诊疗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住院区域,确保住院动物的安全。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场所面积符合规定。
(三)有必要的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
(四)有合格的诊疗人员。
(五)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接受过动物诊疗专业培训。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诊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病情和诊疗需要,提供以下服务:(一)疾病诊断。
(二)治疗。
(三)预防。
(四)保健。
(五)咨询。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器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包括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治疗、用药、预后等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废物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不得进行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和卫生,预防动物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各部门、科室应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诊疗场所安全(1)诊疗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必要的诊疗设施和设备。
(2)诊疗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诊疗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 诊疗设备安全(1)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使用放射线诊疗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辐射防护标准。
(3)对动物进行麻醉、手术等操作时,应确保麻醉药物和手术器械的安全。
3. 诊疗人员安全(1)诊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2)诊疗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确保诊疗安全。
(3)诊疗人员应加强自身防护,防止动物疾病传播。
4. 兽药及生物制品安全(1)严格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3)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和制度。
5. 诊疗废弃物安全(1)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2)诊疗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者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造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者暂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礼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礼聘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礼聘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礼聘至少一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5篇)
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如下主要管理制度:一、持证经营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批准后,在显眼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主要技术人员照片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接诊制度对就诊患病动物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对诊疗结果负责,并记录病历,使用兽药处方签,凭兽医处方领取和使用兽药。
病历卡制作规范,存档完整、齐全。
处方签开具应清晰、明了和兽用药使用管理规定。
不购入使用假、劣兽药,不使用人用药。
三、兽药管理使用制度(1)非药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药房,更不得触动药品。
(2)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垃圾随时入桶。
(3)按类别摆放整齐各种药品,按不同要求保存特殊药品。
(4)每天检查各种药品的库存与消耗量,做好药品的购进和使用台帐记录。
(5)每天检查冰箱是否通电正常,冷藏药品是否完好。
(6)配药人员不仅要严格遵照医师处方配发药品,而且要能够提出正确的药物配伍意见和使用剂量建议。
(7)静注药品的准备要做到:辩清药品、看明剂量、配准次序、送对患者、嘱咐患主。
(8)配伍禁忌药品严格分放、分注射器。
(9)注射器、输液器绝对一次性使用,严禁再用。
(10)及时清理短效药品,杜绝使用过期药品。
四、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门诊室、手术室、动物隔离间应配备消毒灯和消毒器械,每天消毒一次,场所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卫生。
对医疗废弃物做到每天清理,采取无害化处理。
对普通病死动物采取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疫情报告和其他制度在接诊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应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国家规定应予扑杀的染疫动物,不得进行治疗。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不得从事动物免疫工作。
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法律与动物卫生防疫知识。
宠物医院管理规章制度(2)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宠物医院的工作时间:明确宠物医院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天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兽医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规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诊所、兽医门诊部、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顺利运行。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兽医事业的伦理和职业准则开展工作,保障兽医事业的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兽医医师和兽医技术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完整的诊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规范的诊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机制。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接受动物主人的委托,提供合理、规范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记录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患者信息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持续改进和提升的依据。
第五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证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学习和更新,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1、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为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科、护理科、管理科等各职能部门,并设立院长、医务主任、护士长等管理岗位。
3、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护士等医护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诊疗服务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设备齐全、先进,确保对患者进行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
2、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保密患者信息,不私自索取费用,不擅自延长治疗时间。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诊疗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收费标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2、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计划,不得隐瞒费用或虚报费用。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程序,保证经费使用规范。
五、安全保障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运行稳定、无危险隐患。
2、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受伤害。
3、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处理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
六、信息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实行病历信息化管理。
2、医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患者信息、临床诊疗过程等数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避免信息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七、监督检查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2、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3、机构应当建立对外公开信息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公开透明。
八、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动物诊疗机构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进行规范和管控的制度。
它对于提高动物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动物权益和提升诊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一个关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诊疗机构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动物医疗管理人员,负责诊疗机构的医疗事务管理和全员培训等工作。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动物医师、兽医护士等专业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二、设施和环境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保证疫情控制,并进行定期的消毒和灭虫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动物检疫区和独立的手术室,用以进行诊疗和手术等工作。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置合理的设备和仪器,以确保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环境的舒适性和卫生条件,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
三、诊疗流程和规范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诊疗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范。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史,建立病历档案并保密存储。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于重要疾病进行科学的诊断和治疗,并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4.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具体疾病和需要,为患者开展手术、药物治疗、康复和护理等工作。
四、服务质量和知情同意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保专业的服务质量,提供准确、规范的诊疗和建议。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尊重动物主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治疗方案、费用等进行明确告知和沟通。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护动物主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
五、诊疗费用和结算方式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示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向患者和动物主人提供明细化的收费项目及费用。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明确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间,提供合法、规范的收据并开具发票。
六、医疗事故和投诉处理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医疗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目录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工作的管理,维护动物健康和兽医顺利开展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诊疗过程合法、规范、安全。
第四条动物诊疗管理应当保障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动物诊疗管理应注重科学、专业、细致,不得出现违背医学原则的行为。
第六条动物诊疗管理应当遵循风险评估、预防为主、救治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是动物诊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加强科研力量,提高诊疗水平。
第八条动物诊疗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普及动物健康知识,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动物。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保证诊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动物档案和诊疗记录。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诊疗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兽医执业管理第十五条兽医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严格按照规定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兽医工作者应当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兽医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动物服务,不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兽医工作者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不得虐待动物或滥用药物。
第十九条兽医工作者应当遵守诊疗流程和规范,保证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兽医工作者应当遵守诊疗保密原则,保护病情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动物诊疗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和评估诊疗质量。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诊疗过程监督,规范操作流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动物诊疗室规章制度
动物诊疗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动物诊疗室的管理,提高动物医疗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动物诊疗室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动物医疗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条组织管理动物诊疗室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诊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诊疗许可动物诊疗室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工作。
第五条场所要求动物诊疗室应当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诊疗场所应当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第六条设施设备动物诊疗室应当具备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人员要求动物诊疗室应当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八条诊疗行为动物诊疗室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
禁止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诊疗行为。
第九条废弃物处理动物诊疗室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诊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疫情报告动物诊疗室应当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防护动物诊疗室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防护措施,保障诊疗环境清洁卫生,预防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动物诊疗室应当建立健全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确保诊疗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动物诊疗室应当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动物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诊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执业兽医证书。
(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尊重动物权益。
2. 设施设备管理(1)诊疗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清洁条件,保证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2)诊疗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废弃药品、动物尸体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 诊疗操作管理(1)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诊疗安全。
(2)对动物进行诊疗前,应充分了解动物的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3)在诊疗过程中,密切关注动物的反应,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采取相应措施。
4. 药品管理(1)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使用,确保药品质量。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药品。
(3)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确保用药安全。
5. 感染病防控(1)严格执行动物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
(2)对疑似传染病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对诊疗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6.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动物诊疗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
(3)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检查1. 机构内部定期对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对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动物诊疗工作,保障动物健康与福利,维护公众利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全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指的是专门从事动物诊疗、养殖、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医院、兽药产销单位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动物诊疗机构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活动;2. 保障动物福利:为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和诊疗服务,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3. 服务公众: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服务,提升公众满意度;4. 安全管理: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机构规模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职位。
第五条(人员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师、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
医师应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职责与权限)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按照机构的需求进行工作安排和决策。
相关人员对机构的发展和运营负有责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七条(诊疗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先进的诊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X光机、超声波仪、血液分析仪等。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
医师在为动物提供诊疗服务时,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动物基本信息、病史、体检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等。
诊疗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分析。
第九条(诊疗质量控制)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诊疗过程中应遵循规范化操作,减少误诊和治疗失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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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
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
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
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