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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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 引言动物诊疗机构是承担动物医疗服务和动物卫生管理的机构,对于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业务范围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兽医诊疗机构兽医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门诊服务和兽医技术咨询的机构,主要针对宠物和畜牧动物。

2.2 动物医院动物医院是提供动物住院治疗和手术的机构,设有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能够进行复杂的诊断和治疗。

2.3 驻场兽医服务驻场兽医服务是指兽医定期或临时驻扎在养殖场、动物园等地进行动物健康监测、疫病防控和兽医技术指导的工作。

3.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3.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诊疗室:用于进行动物诊断和医疗服务的场所,应具备兽医基本工具和设备。

•手术室:进行动物手术的场所,应配备手术灯、手术台等必要设备。

•检验室:用于进行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的场所,应具备实验室设备和耗材。

3.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充分满足服务需求。

人员要求如下:•兽医:应持有合法的兽医执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动物诊疗经验。

•兽医助理:协助兽医进行日常诊疗工作,应受过相关培训和合格考试。

•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工作,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疫病防控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积极参与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制定疫苗接种计划,确保动物群体接种合适的疫苗。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检测。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建立健全的疫病报告和处置制度。

3.4 兽医记录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对每只动物建立诊疗档案,记录以下信息:•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种类、年龄、体重等。

•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

•动物的用药情况和疫苗接种记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 ) ( ) 规 定 的条 件 外 , 应 当具 备 下 列 条 六 、七 项 还
件:
第 四条 国家 实行 动物 诊 疗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应 当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证 , 并
在规定 的诊疗活动范 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证
药房 、 化验室 、 隔离室 等设施 ; ( ) 三 具有 2 以上执业兽医。 名 第 七 条 设立 动 物 诊疗 机构 的 ,应 当 向 动物
变造 、 租 、 出 出借 。
20 年第 l 08 期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遗 失 的 , 当及 时 向 原 发 证 应 机 关 申请 补 发 。
【 朱 吉 , 仕 柳 , . 分 湖 南 地 方 猪 种 的 肉质 分 析 [. 3 】 杨 等部 J 养 ]
猪 , 0 7,5) 6 — 7 2 0 ( :5 6 .
收 稿 日 期 :O 7 1 5 2 o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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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南 当放善匿
( ) 物诊 疗 场 所 选 址 远 离 学 校 、 儿 园 、 二 动 幼
医院 、 机关 、 宾馆 、 店 、 饭 商场等公共服务 场所 ; 距
离 畜 禽 养 殖 场 、 宰 场 、 物 交 易 场 所 和 动 物 产 屠 动 品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不 少 于 2 0米 ; 0 ( ) 物诊 疗 场 所 设 有 独 立 的 对 外 出入 口 , 三 动 出人 口不 得 设 立 在 居 民住 宅 楼 内 或 院 内 , 得 与 不 同一 建 筑 物 的其 他 用 户 共 用 通 道 ; ( ) 有 1名 以 上 执 业 兽 医 ; 四 具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3 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治疗、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兽医: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机构设置2.1 注册凡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

2.2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诊疗设施,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3 兽医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兽医,确保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营管理3.1 服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诊疗规范,提供专业、科学的诊疗服务。

3.2 医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动物病历记录,保障医疗效果评估和跟踪。

3.3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

3.4 宣传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应向用户充分宣传诊疗服务,告知相关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评估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4.2 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及员工安全。

4.3 应急响应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动物安全。

五、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5.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登记情况、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

5.3 处罚措施对违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为【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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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 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 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 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
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 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 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 房等设施;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 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 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 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 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动物医院、兽医诊所等。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第三条设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确保动物诊疗的安全性和卫生性;2. 设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质量;3. 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4. 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诊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条批准和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诊疗的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确保诊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八条技术培训和质控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环境,确保动物诊疗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动物诊疗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业等,严重违规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筑要求: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方面从事兽医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在该机构诊疗或者养护的动物进行疫病监测、防治,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防制,同时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侵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执行本办法,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施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适当的组织机构,确保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兽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注册兽医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设施和配套装备,包括门诊、住院、养护、检疫、场地、设备、消毒等方面。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经营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在该机构诊疗或养护的动物实行疫病监测、防治,并向动物主人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疫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及时报告和应对。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防疫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做好消毒工作,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和检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

第十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惩处。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第九条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筑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临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聘请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聘请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聘请至少一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202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202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动物健康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

首先,重点强调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要求,包括申请流程和评估标准;其次,讨论动物医疗设备的要求,具体包括设备选型和设备操作的相关规定;然后,介绍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包括医护人员的招聘和培训以及实施质量控制的要求;接下来,探讨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管理,包括建筑物、设施设备的要求和必要的卫生条件;最后,总结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正文: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要求1. 办理许可所需申请资料,包括机构信息、生物安全措施、经营者资格等。

2. 许可证的评估标准,包括人员编制要求、设施条件要求、医疗设备要求等。

3. 许可证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评估和审批的程序。

二、动物医疗设备的要求1. 设备选型要求,根据不同的诊疗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医疗设备。

2. 设备操作规范,包括设备的使用要求、维护保养要求、日常巡检要求等。

3. 设备消毒和安全要求,确保诊疗过程中的设备消毒和安全达到标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要求1. 医疗服务要求,确保医生和兽医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职业行为符合标准。

2. 医护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包括招聘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选择。

3. 实施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和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内部审核。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场所管理1. 建筑物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和施工、空气质量控制和噪声控制等。

2. 设施设备要求,包括病房、手术室、诊疗室等设施的布局和装备要求。

3. 卫生条件要求,保持场所的清洁和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五、总结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可标准不够统一、设备运行管理不规范等。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诊疗机构的评估和督导工作,并根据实践经验不断进行修订和改进。

《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草案)》

《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草案)》

附件1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草案)为规范动物诊疗病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门(急)诊病历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病历记录、处方、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知情同意书等。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根据诊疗活动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2•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基本信息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病历号和动物种类、性别、体重、毛色、年(日)龄等内容。

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基本信息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病历号和动物种类、患病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年(日)龄等内容。

3.病历记录包括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医嘱等。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执业兽医师在动物就诊时完成并签名(盖章)确认。

4.检查报告单包括基本信息、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时间等内容。

检查报告单应当由报告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5.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通过X线、超声、CT、磁共振等检查形成的医学影像。

6.病理资料包括病理标本、切片或者病理学检查图片等资料。

7.11(急)诊病历应当在患病动物就诊结束后24小时内归档保存。

二、住院病历1.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知情同意书等。

动物诊疗机构可以根据诊疗活动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8.入院记录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检查结果、初步诊断等内容。

动物入院后,执业兽医师通过问诊、检查等方式获得有关资料,经归纳分析形成入院记录并签名(盖章)确认。

9.入院记录完成后,由执业兽医师对动物病情和诊疗过程进行连续性病程记录并签名(盖章)确认。

病程记录包括患病动物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检查结果、诊断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等内容。

4,住院病历应当在患病动物出院后三日内归档保存。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简版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简版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动物健康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的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动物诊疗、兽药购销、实验动物养殖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要求3.1 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有充足的诊疗设备和设施。

3.2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合格的兽医执业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注册。

3.3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兽药购销资质,并按照法规进行兽药使用和管理。

4.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4.1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操作规范、急救程序、危险品管理等。

4.2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兽医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4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4.5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保证动物在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5. 动物诊疗机构的服务规范5.1 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动物提供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5.2 动物诊疗机构应确保诊疗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5.3 动物诊疗机构应保证兽医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符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要求。

5.4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等资料。

5.5 动物诊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和传染病情况,并积极参与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6. 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和执法6.1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6.2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对于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相关规定的调整和整改。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以下简称“诊疗机构”)。

第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服务。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诊疗机构的管理、监督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诊疗机构的设置和经营许可第五条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在设立后90日内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诊疗机构经营许可证明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予以公示,对诊疗机构的开展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常规性管理第九条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诊疗机构应当设立诊疗责任人员和专职兽医,明确职责。

诊疗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诊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动物疫病等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诊疗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诊疗工作的消毒、防疫、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动物麻醉、手术等操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动物疫病、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相应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诊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诊疗规范和执业行为,或者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们是人类的朋友和伴侣。

然而,当它们生病或受伤时,我们需要寻求专业的动物诊疗机构来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

为了确保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讨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内容。

一、背景介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将动物视为家庭成员,愿意为它们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护理。

因此,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和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然而,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因此,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规范和监督动物诊疗机构的运营。

二、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保障动物健康与福祉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动物的健康与福祉。

这些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施条件、医疗设备、饲养管理等。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动物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会受到伤害或其他不适。

2. 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医疗质量与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它们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师和技术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医疗设备的维护和消毒要求,以防止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

3. 促进行业标准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要求,可以避免不合格机构的存在,并提高整个行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标准化的行业还有助于提高医疗水平和技术进步,为动物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机构注册与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注册与许可要求。

通常要求机构必须拥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和经验,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 诊疗设施与设备管理办法对诊疗设施和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括机构的建筑、环境卫生、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这些要求旨在为动物提供安全和舒适的诊疗环境。

3. 兽医师与技术人员要求管理办法对兽医师和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1.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诊疗能力、设施设备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医疗型动物诊疗机构:具备完整的动物医疗设施和设备,可提供复杂疾病的手术和治疗服务。

- 防疫型动物诊疗机构:以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任务,提供疫苗接种、防疫检测等服务。

- 技术咨询型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健康管理、饲养环境改善等相关咨询服务。

- 电子信息型动物诊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远程诊疗、在线咨询等服务。

2.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兽医师资格证书。

- 具备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

- 拥有必要的药品储备。

- 符合相关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标准。

三、机构管理1. 动物诊疗人员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 动物诊疗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专业知识。

-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疗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激励其积极工作、奉献社会。

2. 动物诊疗设施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诊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私自拆除或转让。

3. 动物诊疗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储存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和规范。

-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库存,严禁超期使用或不合格药品。

4.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为动物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做好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工作。

- 动物诊疗机构应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主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以下主体负责:-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 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 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六)管理制度文本;(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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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变造、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备查。

执业兽医应当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使用伪造、受让、变造、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条动物诊疗场所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病历、处方笺未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
(四)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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