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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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2、诊疗机构产生的污水、疑似患病动物排 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 统。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 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 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 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 动。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 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 治疗。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 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1、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 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 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 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 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 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 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 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 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 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 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 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预先核准。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 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 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 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 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 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 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 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 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 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 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 房等设施;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 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 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 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 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的规定;
1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一级动物诊疗单位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 二级动物诊疗单位 不少于60平米、三级不少于20
平米。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 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 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 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书的人员。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 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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