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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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特此告知:
一、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二、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四、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兽医工作站、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告知单位:畜牧兽医工作站(盖章)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