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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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46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4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发放的贷款,它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

第三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原则。

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原则。

推动技术进步是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和要求。

因此,要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对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要重点支持那些行业骨干项目、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项目及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编制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估。

(五)安全效益原则。

贷款必须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林水气象等行业所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实施技术改造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均可向银行申请此项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发展规划,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审批文件;4、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资本金和自筹资金;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贷款用途和期限第六条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能源、农村通信、农村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合理的运营期。

四、贷款利率和额度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项目风险程度适当浮动。

第九条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审批文件、借款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计划和担保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和权限,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和支付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应当落实贷款担保措施,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发放贷款。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农发银发【2010】186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9月19日已经总行领导主持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采用“政策支农、统筹城乡、盯住土地、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

包括农村土地整理修复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6.04.11•【文号】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贷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业科技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

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

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第五条贷款范围。

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第六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是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此项贷款的发放要按照“先评估,后贷款,量力而行,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五条农林水气等行业所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及土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文等文件。

(二)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户需要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

银行将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一旦通过初步审核,银行将进行详细的贷款审批,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最后,银行将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农户,并进行贷款的发放。

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贷款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规定,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操作。

同时,农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并会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差别化定价。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以确保农户能够合理安排还款,不给农户带来过大的压力。

最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真实效果。

同时,银行也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与受理1. 借款人向农发行县级支行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

2. 农发行县级支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贷款风险。

3. 审核通过后,农发行县级支行将贷款申请转报市级分行,并商请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

二、贷款调查与评估1. 农发行市级分行组织信贷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2. 信贷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贷款调查报告,评估贷款风险,提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

3. 农发行市级分行将调查报告报送农发行省级分行进行审批。

三、贷款审批与发放1. 农发行省级分行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批,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2. 农发行省级分行将审批结果报送农发行总行审批。

3. 农发行总行审批通过后,由农发行省级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放款手续。

4. 农发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完成贷款发放流程。

四、贷后管理与还款1. 农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

2. 借款人定期向农发行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配合农发行进行贷后管理。

3. 借款人根据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确保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

4. 如出现风险隐患或不良贷款迹象,农发行有权采取提前催收、诉讼等措施保障债权。

以上为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的一般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略有不同。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符合贷款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顺利完成贷款申请流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明确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是指为支持客户执行国家及地方宏观调控任务而发放的,政府给予相应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的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指导。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贷款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农发行的相关规定发放和管理。

(二)严格准入。

借款人必须具备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资格,满足政策性贷款的条件。

(三)落实补贴。

政策性贷款发放前,必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来源。

(四)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别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承担县级(含)以上政府赋予的政策性任务的客户,均可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和用途。

(一)储备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糖等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调控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政府粮、棉、油、肉等调控计划的资金需要。

(三)轮换类贷款。

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政策性库存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其他类贷款:经农发行总行批准的其他政策性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具有承担政策性商品储备、调控任务的资格;(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执行储备、轮换、调控等任务的相关文件;(三)政府确定的利息、费用、损失等补贴来源已落实;(四)具备相应的承储能力。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

政策性贷款期限按照储备或调控计划规定的期限确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政策性商品轮换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业农村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农业发展银行推出了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服务,为农村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业产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的申请条件相对宽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种养殖业主体、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2. 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3. 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分析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4. 具备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还款记录。

二、申请流程1. 项目咨询:农村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以直接到当地农发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政策、贷款额度、利率等相关信息。

也可以通过农发行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 项目申请:申请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农发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包括申请表、项目计划、资金需求分析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许可证等。

农发行将根据申请方的经营状况、项目可行性等情况作出初步审查。

3. 项目评估:农发行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市场前景、财务状况、风险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严格按照农发行的标准进行。

4. 审批放款:经评估合格后,农发行将对项目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相关条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一旦合同签订完毕,农发行将按协议安排放款。

5. 贷款监管:农发行将对项目进行定期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于项目建设中。

农发行也将跟踪项目运作情况,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6. 还款续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方需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合同到期后,若项目效益良好并符合续贷条件,农发行可继续为借款方提供贷款支持。

农发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流程相对简便顺畅,凭借其灵活多样的贷款政策以及专业高效的服务模式,为广大农村企业、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本文将结合该贷款办法的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一、贷款对象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正式登记注册,并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项目。

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区内符合规划指导方针,计划用于农村新型建设的农户。

二、贷款用途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交通、供水、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

3.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善。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财务状况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80%。

2.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3.根据合同约定,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提前还款。

四、还款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等形式进行还款。

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本息分离的方式,即每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予以确定。

2.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做好特定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六、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规划书、经营计划、财务状况报表等。

2.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可以选择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形式。

3.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调查、评审等环节,最终由农业发展银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农业发展银行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用于指定的项目用途。

2.借款人应按时按量地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归还本息。

3.农业发展银行将定期开展贷款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处理。

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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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
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
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
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
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
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
—5—
(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
益,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须提
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的
政府相关文件。
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已列入
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
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
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
第八条 贷款项目条件。
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款
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和财务生存能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级财
政补贴收入。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以及
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其他政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
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
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
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
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
设定权利,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须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土地出让
收入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土
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内容,在测算质押可
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各级财政留存
的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
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
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7—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
使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土地出让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
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
品创新整合。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
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
“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
收入分配程序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
—8—
还金额。
(三)贷款担保评估。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重点评估抵
(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
是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
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
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
拆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
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
证。分期拆迁的项目,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
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可按照农发行贷款展期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
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
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农发行银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
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
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
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价
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
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通过专用账户质押
落实各项贷款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一般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
户,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账户。
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偿债基金账户。对于项目收益
—9—
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土
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还包括上
级财政补贴收入。
(二)项目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
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
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参照相似土地
近期出让价格,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出让
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
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行要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加大业务资源的
倾斜力度,保证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将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营销
—2—
工作力度,并采取单独配置信贷规模等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贷款
业务的有效开展。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事业法人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
要严格执行《办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评价。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
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含);中长期
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
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
财政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特征,是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合力支
农的重要领域。各级行在业务开展中,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
沟通与合作,积极向地方政府解释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有关政策。
同时要不断改进客户营销和服务工作,主动介入项目建设方案、融
资方案制订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专
业优势,认真做好项目培育工作,为项目后期营销奠定基础。各级
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
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
业务合规经营。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具有贷款投
向符合国家支农政策、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作用和还款主要来源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农发银发〔2010〕18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地出让金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
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
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
开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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