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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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农发银发〔2010〕185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
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
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
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
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
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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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
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
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
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
品创新整合。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
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
“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
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
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
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
业务合规经营。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具有贷款投
向符合国家支农政策、充分体现政府主导作用和还款主要来源于
财政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等特征,是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政府合力支
农的重要领域。各级行在业务开展中,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
沟通与合作,积极向地方政府解释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有关政策。
同时要不断改进客户营销和服务工作,主动介入项目建设方案、融
资方案制订等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专
业优势,认真做好项目培育工作,为项目后期营销奠定基础。各级
行要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作为业务发展重点,加大业务资源的
倾斜力度,保证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将进

一步加大重大项目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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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力度,并采取单独配置信贷规模等方式,促进新农村建设贷款
业务的有效开展。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事业法人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
要严格执行《办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机关、事业法人承贷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符合《办法》支
持范围除外)贷款项目继续执行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其他
企业承贷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我行商业性固定资
产贷款办法。新农村建设贷款审批权限执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
款审批权限,目前暂纳入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有关科目核算。各分
行要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做好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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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
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
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
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
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
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
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
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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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
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
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
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
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

偿债资金来源,财务
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
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
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
第八条 贷款项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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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策支农,切实保护农民利
益,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有关政策。须提
供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的
政府相关文件。
农村危改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需提供已列入
地市级以上(含)政府改造计划的文件。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
规划。
(三)项目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立项。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
续,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
料。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收
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用地。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
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当
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
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
土地周转指标。
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
批准文件。
(六)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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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并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
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
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
拆迁,并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
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
证。分期拆迁的项目,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
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

价。项目须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
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含);中长期
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
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
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
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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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
使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土地出让
收入返还质押担保,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备抵押条件的土
地,应及时办理抵押。
第四章 管理要点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贷款项目须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
经培育成熟后,开户行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
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贷款项
目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重点评估借款人(项目)现金流、借款
人偿债能力、借款人(项目)财务生存能力和贷款担保等情况。
(一)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和财务生存能力。借款人综合收益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和本级财
政补贴收入。借款人自身收益包括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以及
已注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其他政
府部门的专项补贴(如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还包括上
级财政补贴收入。
(二)项目收益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项目未来收益的可靠性和
稳定性,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
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应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用途可出让土地的面积,参照相似土地
近期出让价格,审慎预测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并按照当地土地出让
收入分配程序和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可得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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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金额。
(三)贷款担保评估。执行农发行担保有关规定,重点评估抵
(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抵(质)押率
是否合理,抵(质)押物担保额度是否充足。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
评估价值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
需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影响,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

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
事业法人,且具备合法有效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价
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
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通过专用账户质押
设定权利,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须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土地出让
收入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土
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内容,在测算质押可
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各级财政留存
的土地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严格
落实各项贷款条件,贷款的发放和支付严格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借款人一般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
户,农发行贷款占借款人全部贷款比例较低的,可开立一般账户。
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农发行开立偿债基金账户。对于项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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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农发行开立土
地出让金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
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农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
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农发行
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款要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加强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
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可按照农发行贷款展期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
款项目后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
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农发行银团
贷款相关规定,确定银团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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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信贷 新农村建设 办法 通知
抄 送:银监会,农发行监事会。
本行发送:总行行领导,各部室,各巡视组、内审特派办。
联系人:周斌 电话:68082275 校对:江文涛、孟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2010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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