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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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各类建筑
的高层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医阮;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以上部分的任
100m的高层公共建 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筑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
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
24m多层公共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
及建筑高度超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
24m的单层公共建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筑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场。5.老年人建筑、任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200床及以上床位医
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地下公共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2.地下电影院、礼堂;3.使用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商场、
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
档案库
二级 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1.除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商业楼、展览建筑、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
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
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
24m的公共建筑 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2.市、县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