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5]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6
【实施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5]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

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7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