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doc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3.08【实施日期】199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甬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
第六条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下列证件:(一)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二)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四)其他有关证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天津市【发布时间】2017-11-28【生效时间】2017-11-28【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8•【字号】津政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13号二00一年三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二00一年二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责任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和协助查处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部门,应负责该设施的养护、维修、调整,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拆改、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车辆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行车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驾驶人员安全责任:1.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2.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4.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第五条车辆使用单位安全责任:1. 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
4. 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文明行车观念。
第六条相关部门安全责任:1.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2. 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3.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车辆管理:1.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2. 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使用情况。
3. 驾驶员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拼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1.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车辆使用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九条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条应急处置:1. 车辆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驾驶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4. 取消从业资格;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及行人、乘车人、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单位,都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领有本市号牌的下列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刷本车放大牌号和单位名称;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或标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或标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喷刷的放大牌号、单位名称、注册名称、注册标记和安装的出租标志灯,应保持清晰完好。
第五条教练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副制动器、副喇叭齐全有效;车身前后悬挂教练车号牌;不准载物。
第六条非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第七条领有本市号牌的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二千公斤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八条领有本市号牌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配备灭车器。
第九条半挂车、大型平板车、电瓶车不准拖带挂车。
第十条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拖拉机、半挂车、大型平板车、电瓶车、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其他机动车牵引故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只准牵引一辆;连接牢固;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制动器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第十一条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拖拉机、半挂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其他机动车拖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只准拖带一台;专用机械不准宽于拖带车;用硬连接拖带;连接装置牢固;专用机械与拖带车之间安装安全链和防护网;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题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题一、选择题1、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
A、机动车信息卡B、驾驶员信息卡C、机动车管理卡2、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移动证明载明的行驶。
A、期限、区域B、期限C、区域3、机动车应当符合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A、国家安全技术标准B、天津市安全技术标准C、国际安全技术标准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现场监督下解体。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C、物资回收部门5、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A、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B、机动车信息卡C、驾驶人管理卡6、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
A、停车让行B、减速让行C、减速绕行7、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处设立警示牌。
A、三十米B、四十米C、五十米8、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
A、减速、避让B、鸣喇叭C、加速抢行9、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A、城市公交车B、大型客车C、大型货车10、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车、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行驶。
A、最右侧车道B、最左侧车道C、非机动车道11、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只准在行使。
A、最右侧车道B、最左侧车道C、中间车道1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A、三十米B、二十米C、十米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A、三十公里B、四十公里C、五十公里14、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把公路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区域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5•【字号】津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津政发〔2013〕42号)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现通告如下: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作者:————————————————————————————————日期:2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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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1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
(∨)2 、天津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V)3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治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V)4、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鼓舞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供理想服务。
(V)。
5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理想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爱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X )6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V)7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在天津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V)8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
(X ) 9 、依照《天津市道路文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转出本市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
(V) 10、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千规定》,机动车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
A.注册登记B .注销登记C .转出本市D .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11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部门责令限期修理、调试合格。
A .公安交通治理 B.交通 C.环保 D.公路12 、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限期修理、调试期间扣留A机动车B .机动车信息卡C .机动车行驶证D.机动车驾驶证13、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抽测不合格的,限期修理、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1999.03.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在2012年发布了《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修正版本,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道路必须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本市及来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他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批评、劝阻的权利。
第五条各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七条交通信号灯:(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
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四)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八条人行横道信号灯:(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九条交通指挥棒信号:(一)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将棒下垂。
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
路口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时间:?2011-02-18??来源:?法宝网??作者:?(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国防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公路、区县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系指按照公路规划建设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认定,主要供机动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系指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和边沟(坡顶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五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
公路设施系指公路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监控设施、收费设施、养护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林木花草、专用房屋等。
专用公路系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油田、农场、林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内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规费征稽管理以及使用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遵循全面规划、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强化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
天津市道路交通是关乎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旨在促进规范管理和协调发展。
以下将重点探讨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发展与协调。
规定发展
天津市政府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如《天津市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定规范了驾驶员的行为举止、车辆的装备和道路标志的设置等方面,并强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多样化,天津市政府也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管理需求。
规定协调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天津市交警部门、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交通管理政策。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使规定的执行更加顺畅有效。
未来展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应用也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点。
天津市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智能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让更多市民了解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
结语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发展与协调是全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市民都需共同努力,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天津城市贡献力量。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列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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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法规题库考点1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 、天津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V)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V)4、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V)。
5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X )6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V)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天津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V)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
(X ) 9 、根据《天津市道路文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办理转出本市的,机动车信息卡交还机动车所有人。
(V) 10、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机动车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
A.注册登记B .注销登记C .转出本市D .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答案:D1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
A .公安交通管理 B.交通 C.环保 D.公路答案:A1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A机动车B .机动车信息卡C .机动车行驶证D.机动车驾驶证答案:C13、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抽测不合格的,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V)14、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
(x ) 15、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
(V)16、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
(V)1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但驾驶时可以只携带驾驶证。
(x )1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V)19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信息,A .交通安全教育B .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C .发生的交通事故D .以上都有答案:D20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V)2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存放地点(V)2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
A .存放原因B .存放地点C存放时间D .存放单位答案:B2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者孕妇时,应当减速绕行,( X )24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遇有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鸣喇叭减速。
(X)25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学校、幼儿园区域行驶时应当停车让行。
(x )26、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医院、养老院区域行驶时应当减速漫行。
(V)2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V)2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时,应当A .加速通过B .停车让行C .减速慢行D ,减速绕行答案:B29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遇有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
A .加速通过B .减速慢行C .停车让型D .减速绕行答案:C30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学校、幼儿园门前三十米内区域行驶时应当_A.加速通过B.减速漫行C .停车让行:D .减速鸣号答案:B3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医院、养老院门前三十米内区域行驶对应当A .加速通过B.减速漫行C ,停车让行D 减速鸣号答案:B32、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
A .加速绕行B 减速、避让c .停车让行D.鸣号提示答案:B3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车道行驶。
A .最右侧B .最左侧C .右侧第二条D ,左侧第二条答案:A34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车道行驶。
A .最右侧B .最左侧C ,右侧第二条D ,左侧第二条答案:A35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车道行驶。
A .最右侧B .最左侧C .右侧第二条D .左侧第二条答案:A36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最左侧车道行驶。
(X )3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A .小型汽车B.大型货车C.大型客车D.低速载货汽车答案:D38、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A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B .大型客车、轮式专用机械车c 、小型汽车、牵引车D 、城市公交车、牵引车答案:A39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v)40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丰、三轮汽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V)4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机动车可以在主路上行驶。
(x ) 4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V)4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顺序行驶。
(v)44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应当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口(V)45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进出人行道,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V)46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V)47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米处开始减速。
A .三十B .五十c 一百D .二百答案:C4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小型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到距路口米处时,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
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B49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除小型客车以外的机动丰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到距离路口三十米处时时速不超过公里。
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A.50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小型客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x )5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车辆在五交又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的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V)。
5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车辆在五交又以上路口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
(x )53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车辆在五交又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通过;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通过。
A .直行、左转弯B .直行、右转弯C .左转弯、右转弯D.右转弯、左转弯答案: A54、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千规定》,机动车辆需借用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 A55、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辆需借用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A .十B .二十C .三十D .四十答案:B56、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低于三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X)57、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V)58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可以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X)59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在转向灯。
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B60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掉头应当提前在米处开启转向灯。
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B61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米处开启转向灯。
A .二十B .三十C .四十D .五十答案:B62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机动车转弯、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二十米处开启转向灯。
(X)63、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V)64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V)65、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客运出租车应当在出租车站点右侧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