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必知 如何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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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必知如何申请供电业务许可证(条件、材料、流程全扫描)
今天,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这也是关系未来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最重要的一项行政许可,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新成立的配售电公司如何才能拿到这个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供电类)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流程深度能源观察整理了相关流程材料,希望对即将进入增量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去哪个部门申领
国家能源局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如各地能源监管局、能源监管办。
二、最硬性条件——供电营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
2、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
3、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四、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6.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监管被许可人是否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标注、豁免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