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协议、接受弃婴、孤儿入院登记表、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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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甲方:儿童福利院乙方: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的要求,公安部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弃婴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就弃婴救助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发现弃婴后,已进行初步查找,暂未发现弃婴生父母及其它监护人,故送往甲方临时代养。

2.乙方按规定向甲方出具弃婴《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入院材料。

3.甲方接收弃婴临时代养,为其取名:,并提供正式入院儿童同等的养、医、教、康等专业服务。

4.甲方确认,该弃婴入院交接时,身体(健康、残疾、患病)具体情况为。

5.弃婴在临时代养期内,乙方承诺开展至少30天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工作,若仍查找不到相关信息,乙方须向甲方出具《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若查找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甲乙双方共同督促其亲属接回弃婴,回归原生家庭并妥善安置,甲方向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代养期间的相应费用。

6.甲方在弃婴临时代养期间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并通过弃婴随身携带物品等信息,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其监护人。

若查找到其监护人信息,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共同督促监护人接走安置。

7. 若30天内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甲方为弃婴办理正式入院手续,此协议自动解除。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儿童福利院乙方: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及值班座机:警号:联系电话及值班座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范本(3篇)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弃婴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弃婴寄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立即对弃婴进行长期抚养,且乙方愿意暂时承担弃婴的寄养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寄养对象及基本情况1.1 本协议所涉及的弃婴为: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1.2 弃婴的原始出生证明、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由甲方提供。

二、寄养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寄养期限为____年(或自弃婴满月之日起____个月)。

2.2 协议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弃婴归还,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寄养责任3.1 乙方应妥善照顾弃婴的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弃婴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虐待、遗弃弃婴,不得利用弃婴进行非法活动。

3.4 乙方应确保弃婴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意外伤害。

3.5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弃婴的身份确认、户口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承担弃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奶粉、尿不湿、衣物、玩具等。

4.2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作为寄养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银行转账、现金等)。

4.3 协议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弃婴生活费用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寄养费用。

五、协议解除5.1 协议期满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直至弃婴满18周岁。

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弃婴(儿童)服务流程
1、公安部门2名民警携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弃婴(儿童)查体证明及区县民政局出具并盖章的《淄博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呈批表》到儿童收养办公室办理入院手续。

2、公安部门出警人员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

3、收养办公室为弃婴(儿童)办理入院手续(照相、盖手(足)印、填写《捡拾弃婴入院登记存档表》等)。

4、收养办公室办理登报公示手续(公示期60天),经公示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由儿童院进行安置。

5、收养办公室将孩子信息录入全国孤残儿童信息库。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甲方:【儿童福利院名称】乙方:【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姓名】丙方:【托养儿童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乙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自愿遵守以下托养协议书的约定,现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托养事宜1. 托养时间:从【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2. 托养地点:【儿童福利院名称】3. 托养内容:提供日常生活保障、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服务4. 托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二、甲方责任1. 提供安全、健康的住宿环境,保障托养儿童的基本生活2. 提供符合托养儿童心理特点和成长需要的教育、培训和娱乐活动3. 组织专业人员对托养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4. 维护和保护托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托养儿童的人身权、教育权等三、乙方责任1. 尊重和支持儿童福利院的工作安排,配合好儿童福利院的工作2. 维护托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甲方对托养儿童的教育、生活等安排3. 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托养儿童的情况,并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培训和治疗工作四、丙方权利和义务1. 享受甲方提供的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教育、心理支持等服务2. 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尊重和支持甲方对自己的教育、生活等安排3. 积极参与各项教育、培训和治疗工作,提高自我素质和能力五、其他约定1. 在托养期间,乙方父母对扶养儿童的职责依然存在,不得有任何干涉、阻扰甲方的工作安排2. 如有需要,乙方有权随时了解扶养儿童的情况,并向甲方了解相关信息3. 乙方有权随时前来与扶养儿童团聚,但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安排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 在托养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2. 若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七、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诉诸法律解决。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珠府〔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10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管理第三章收养第四章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珠海市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弃婴弃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弃婴弃童的接收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弃婴弃童政策法规。

市(区)社会福利院或福利中心(简称社会福利中心)接受市(区)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香洲区、万山海洋开发区范围内弃婴弃童的接收服务管理工作;金湾区、斗门区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弃婴弃童的接收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卫生、教育、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弃婴弃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弃婴弃童权益保障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分工配合、社会协同的保障体制。

第二章接收管理第四条社会福利中心承担弃婴弃童和孤儿的接收、养育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福利中心接收的对象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弃婴弃童和孤儿。

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而放弃抚养权或经原收养登记机关批准解除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送当地福利中心或原送养福利机构安置抚养。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童报案后,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查找其生父母下落。

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确定为弃婴弃童,移送社会福利中心抚养。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

2024孤儿收养入院协议书样本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合法登记的儿童福利机构,乙方自愿申请收养甲方孤儿一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孤儿基本情况1.1孤儿姓名:1.2性别:1.3出生日期:1.4孤儿患有疾病情况:(如有)1.5其他特殊情况:(如有)二、收养人基本情况2.1收养人姓名:2.2性别:2.3出生日期:2.4身份证号码:2.5家庭住址:2.6职业:2.7经济状况:2.8婚姻状况:2.9健康状况:2.10是否受过刑事处罚:2.11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影响收养子女的疾病:2.12其他特殊情况:(如有)三、收养条件及方式3.1乙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3.2乙方愿意承担孤儿的一切抚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3.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探视时间,定期探视孤儿;3.4乙方承诺不将孤儿转送或转让给他人;3.5乙方承诺在收养孤儿期间,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入学等事宜;3.6乙方承诺在收养孤儿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应优先考虑将孤儿送回甲方;3.7乙方同意甲方对收养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8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参加收养孤儿的相关培训和讲座;3.9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支付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3.10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向甲方支付一次性收养费用元整;3.11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一次性收养费用后,将孤儿交付给乙方抚养;3.12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为孤儿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孤儿户籍迁移至乙方家庭。

四、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4.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4.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4.3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孤儿的原有费用;4.4协议变更或解除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孤儿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3甲方未按照约定将孤儿交付给乙方抚养,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社会福利院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社会福利院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孤儿(弃婴)托养协议书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称甲方)
乙方:同志,身份证号码: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于年月日提供年月日在发现孤儿(弃婴)壹名,公(农)历年月日出生,因甲方属福利院,无力供养该孤儿(弃婴),乙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减轻甲方负担,愿意代养孤儿(弃婴)。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托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孤儿(弃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以及承担监护义务。

二、甲方今后如找到法定抚养人时,有权收回该弃婴(孤儿),乙方不得强留,但法定抚养人应补给乙方供养经费,每月不少于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代养的孤儿(弃婴),其户粮关系由甲方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户粮关系上甲方的集体户,待该孤儿(弃婴)成年后,由该孤儿(弃婴),自行决定户粮关系归属。

四、乙方在供养该孤儿(弃婴)期间,不得虐待甲方所托养的孤儿(弃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退给甲方,否则,应负孤儿(弃婴)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敦煌市社会福利院(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孤儿入院登记表、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孤儿入院登记表、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AA附 录 A(规范性附录)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表A.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A.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弃婴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姓 名 曾用名性 别 出 生日 期移交弃婴情况 公安机关名称照(钢印)片公安 部门 出具 的捡 拾弃 婴报 案证 明粘 贴纸社会 福利 机构接收 弃婴 经过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表A.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续)入院体检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年 月 日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年 月 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年 月 日弃 婴脚(手)印填 表 说 明一、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二、“弃婴脚(手)印”一栏中3岁以下的弃婴按脚印,3岁以上(含 3岁)的弃婴按手印。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BB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表B.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姓名原名性别出生 日期 入院日期身体状况原家庭住址照片提交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其他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放弃监护权的情况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入院体检情况福利机构医生(签名):年月日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公章年月日备注填表说明一、 确认表中相关内容齐全有效后,在□内打“√”。

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儿童入住福利院代养协议书、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入院登记表

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儿童入住福利院代养协议书、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入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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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2.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未成年人)入住福利院代养协议书;3.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入院登记表;附件1弃婴(儿)临时代养协议甲方(移送部门名称):乙方:XXXXXX福利机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弃(儿)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的临时代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负责被遗弃的弃(儿)婴(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日常生活护理、疾病救治工作。

2.甲方负责查找弃(儿)婴的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工作。

3.乙方及时在报刊发布寻亲公告,在公告期满60天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日期:日期:编号:代养协议书儿童入住福利院代养协议书入住号:_________接收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送住方:_________(监护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入住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协议书中所描述的项目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和丙方已了解甲方提供代养服务的基本情况,自愿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将丙方送交甲方代养。

甲方同意接收丙方并按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代养服务。

甲方是丙方在代养期间的监护人,监护单位。

第二条丙方入住福利院前要到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交甲方查收备案,由甲方审定护理等级和安排床位。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好有关入住手续,按约定的时间入住。

第三条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只准带个人生活必需品入住,不准带家具家私等杂物入院,特殊情况要经甲方批准。

乙方应如实反映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及思维内容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如有特殊生活习惯,应事先声明;第四条入住人员患急、危、重疾病时,甲方有权送到本院医务室治疗或实施急救,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丙方的抢险治疗,后果由乙方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2篇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2篇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2篇篇1甲方(儿童福利院):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照顾孤弃儿童的专业机构,乙方愿意为孤弃儿童提供照护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孤弃儿童照护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孤弃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护,包括但不限于饮食、起居、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照顾。

2. 乙方应关注孤弃儿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与甲方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3. 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孤弃儿童的教育、康复、心理疏导等工作,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服务期限1.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孤弃儿童照护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照护服务。

(2)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4)甲方应提供孤弃儿童的基本资料,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照护服务,保障孤弃儿童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照护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3)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服务职责,关心爱护孤弃儿童。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照护服务,造成孤弃儿童权益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孤弃儿童受到伤害或发生意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模板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弃婴监护人或相关机构)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临时寄养家庭)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以下情况:1. 甲方因各种原因无法立即对弃婴进行抚养,且弃婴尚未确定最终的抚养人。

2. 乙方同意在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对弃婴进行临时寄养,以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安全。

3.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寄养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寄养期限为____个月(或具体日期),自寄养之日起计算。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寄养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寄养条件1. 乙方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家庭环境安全、舒适,适合弃婴居住;c. 具有爱心、耐心,愿意承担抚养责任;d. 无重大疾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

2. 甲方应提供以下信息:a. 弃婴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b. 弃婴的抚养需求,如饮食、医疗、教育等;c. 甲方联系方式,以便随时沟通。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权利:a. 对乙方进行监督,确保弃婴得到妥善抚养;b. 在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弃婴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等相关信息;c. 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时,有权收回弃婴。

2. 甲方义务:a. 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饮食、衣物、住所等;b.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寄养费用;c. 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寄养条件。

3. 乙方权利:a. 要求甲方提供弃婴的基本情况和抚养需求;b. 在协议期内,有权了解弃婴的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c. 在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

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照护服务合同甲方: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街道XXX号乙方:家庭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街道XXX号鉴于,甲方是一家正规的儿童福利机构,具备为孤弃儿童提供照护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是一家普通家庭,有意愿接收并照料孤弃儿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照护服务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将经过审核和评估的孤弃儿童交予乙方照护,乙方接受并负责照料此孤弃儿童的生活和教育。

1.2乙方应妥善照顾孤弃儿童的生活起居、饮食健康、教育学习等方面的需求,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1.3孤弃儿童照护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妥善履行照护义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孤弃儿童成年或与乙方其他原因终止为止。

2.2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且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经双方沟通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照护费用3.1乙方接收孤弃儿童照护服务需按月向甲方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3.2照护费用包括孤弃儿童的生活、饮食、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费用清单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服务品质4.1甲方承诺提供孤弃儿童的全面照护服务,确保其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信息保密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孤弃儿童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如有违反情况,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且可能引起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如因孤弃儿童受到侵害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合同解除7.1若乙方不能继续履行照护义务的,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将孤弃儿童接回并解除本合同。

7.2若因甲方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照护服务的,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宜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信息登记表、预估记录表、安置需求记录表、安置服务计划书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信息登记表、预估记录表、安置需求记录表、安置服务计划书
表 B.1 规定了儿童入院预估记录表的样式。
表 B.1 儿童入院预估记录表
MZ/T 167—2021
编号 □□□□□□□□□
儿童姓名 社工预估记录
年 月日
□留观室
时间
□上午 时间: □下午 时间:
□评估室 地点
□生活区(

□晚上 时间:
□其他 ____________
评估方式
□观察 □面谈 □游戏 □测试(量表:

身高/长
体重
口公安送入 姓名 职业
单位 身份证 号码
入院原因
来院情况 口救助站转介 □其他方式 (
性别 电话
) 年龄
□被遗弃 □流浪未找到家庭 □父母服刑/戒毒
□打拐解救 □其他(

接收记录
儿童 来院前 经历简述
01
相关物品04 05 06 时间
处置记录 社工签字
儿童 安置情况
安置决议
类型 □国内收养 □涉外收养 □家庭寄养 □类家庭 □机构养育 说明
抄送部门
□社工科 □教育科 姓名
□康复科
□医疗科 □抚育科 □其他 时间
相关部门 签字
社工签字
日期 14
附录D (资料性) 安置服务计划书
表 D.1 规定了安置服务计划书的样式。
表 D.1 安置服务计划书
编号 □□□□□□□□□
附录A (资料性) 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
MZ/T 167—2021
表 A.1 规定了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的样式。
编号 姓名* 年龄* 目测身体状况
入院方式
护送入院 主要人员信息
表 A.1 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
□□□□□□□□□(编号可参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

弃婴临时寄养协议书甲方(寄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乙方(收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其婴儿,乙方愿意临时收养该婴儿,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婴儿的临时寄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婴儿基本情况1.1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健康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其他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寄养期限2.1 寄养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2.2 寄养期限届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婴儿送回,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三条寄养费用3.1 乙方应承担婴儿在寄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衣物、医疗、教育等。

3.2 寄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婴儿的抚养与教育4.1 乙方应保证婴儿得到适当的抚养和教育,保障其身心健康。

4.2 乙方应尊重婴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

第五条婴儿的医疗保障5.1 乙方应确保婴儿在寄养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及时就医治疗。

5.2 婴儿因疾病或意外需要医疗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婴儿的监护权6.1 婴儿的监护权在寄养期间仍归甲方所有。

6.2 乙方在寄养期间仅享有对婴儿的临时抚养权,不得擅自改变婴儿的姓名、户籍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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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姓名
性别
移交弃婴情 况 公安 部门 出具 的捡 拾弃 婴报 案证 明粘 贴纸
公安 机关 名称
曾用名
出生 日期
照 (钢印) 片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弃婴 经过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5
表 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续)
DB63/ XXXXX—2020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1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姓名
原名
性别
照出生入院ຫໍສະໝຸດ 身体日期日期
状况
原家
庭 片
住址
□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提交
社会 □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福利
机构 □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6
DB63/ XXXXX—2020 AB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表C.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
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孤 儿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有 □其他
关证
明材

2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孤儿 生父 母死 亡或 宣告 死亡 及其 他有 抚养 义务 的人 放弃 监护 权的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情况
年月日
3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DB63/ XXXXX—2020
表B.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样表)
弃 婴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月日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4
DB63/ XXXXX—2020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续)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一、 确认表中相关内容齐全有效后,在□内打“√”。 二、 此表用 A4 纸打印。
5
DB63/ XXXXX—2020 BC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表D.1给出了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的格式。 表 D.1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样表)
儿童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年龄
儿童身体情况
家庭住址 □服刑人员子女 □强制隔离人员子女 □其他福利机构转送
儿童类型 □救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人民法院或法律规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 □其他
儿童家庭情况
儿童户口所在 地民政部门意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接收儿童的福 利机构上级民
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需登记保存的 (判决书等资料)
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临时代养协议 表A.1给出了福利机构与移送部门签订《临时代养协议》的格式;
A.1 《临时代养协议》(样表)
DB63/ XXXXX—2020
甲方(移送部门名称):
乙方: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的临时代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意见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公章
年 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弃婴 脚(手)印
填表说明 一、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 2 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二、“弃婴脚(手)印”一栏中 3 岁以下的弃婴按脚印,3 岁以上(含 3 岁)的弃婴按手印。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1.乙方负责被遗弃的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的日常
生活护理、疾病救治工作。
2.甲方负责查找弃(儿)婴的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工作。
3.乙方及时在报刊发布寻亲公告,在公告期满 60 天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
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甲方:(盖章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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