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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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试三级资质标准

承试三级资质标准

承试三级资质标准近年来,许多行业都要求具备三级资质才能进行经营或服务,以获得更多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这就要求企业和组织遵循三级资质标准。

一、三级资质标准定义三级资质是指某种产品、服务或技术具备符合社会诚信规范和标准的辨识码或标志。

它是为了验证企业和组织在生产、制造和服务中的质量及信誉,增强客户和投资者的信心。

二、三级资质标准的基本内容1、组织和管理:遵守法规和规定,确保有序运行,建立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2、产品研发:研发能力高质量,根据客户需求不断更新开发现有产品;3、质量控制:制定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监测和检验体系,并实施不合格品报废及改进措施;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依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减少污染、降低污染环境的危害;5、市场和销售:建立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提升销售技能,实施有效的市场推广及客户服务;6、维修和服务:开展优质的维修服务及技术培训,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三级资质标准的重要性1、提高企业形象:具备三级资质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整体形象,获得更多客户的认可与信赖;2、提升服务质量:具备三级资质可以严格把控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持国家和行业规范,改善客户体验;3、改善质量水平:遵循质量管理规范,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质量水平;4、提高企业名誉:拥有较高水平的资质标准可以深入市场、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

以上就是有关三级资质标准的IDe简要介绍,从组织和管理、产品研发、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市场和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方面,企业和组织应该按照三级资质标准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改革开放时期,建筑工程施工结构得到了迅速发展,项目的规模、数量以及复杂性也在不断提高,这使得行业对施工者的装修质量的要求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此,政府以其独特的行政能力,继续发展装修工程的技术质量标准,国家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行业对施工质量的要求,推出了承认试验三级资质的建筑装修申报标准。

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定义必须具备的包括:建筑装修项目承揽范围,建筑装修施工技术水平,承揽技术水平,建筑装修项目及附属施工项目完成情况,建筑装修技术管理以及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拥有设计装修施工项目的经验,能够完成设计施工,并具备国家认可的施工许可证书。

除此之外,还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充足的施工设备,配备具有相关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须完成质量检验且无质量安全事故。

其次,在施工技术水平方面,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全面的施工技术能力,必须具备设计、施工、检测以及施工现场技术专家能力,能够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施工的高质量。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还要求申请单位完成建筑装修项目及附属施工项目,并且要求申请单位具备良好的技术管理水平。

这就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建立一套施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并且要求施工严格按照法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最后,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还要求申请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建筑装修的施工安全,确保施工现场行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在实际施工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要求施工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有效地管理施工过程,保证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因此,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角度,承装修试三级资质标准对施工质量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引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对承包方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的资质认证。

持有这个资质的企业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承担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和施工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意义、申请条件以及相关法规和准则。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意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是一种权威的资质认证,拥有这个资质的企业能够在建筑工程领域展开广泛的业务活动。

这种资质的认证对企业来说意义非凡。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能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拥有这个资质能够向客户展示企业具备专业的施工能力和良好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从而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其次,这种资质认证有助于提高工程施工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和管理职责,不仅能够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工程施工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还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这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整体建筑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条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申请企业需要在资金实力方面有一定的保障。

常规要求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以确保企业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2. 资质监理人员要求。

企业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以进行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和监督。

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3. 有实施相应工程的经验。

申请企业需要有一定规模和类型的工程实施经验,以证明企业具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相关法规和准则申请和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需要在法规和准则的指导下进行。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规和准则:1. 建筑工程承包商管理条例。

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标准及承包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标准及承包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标准及承包范围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8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1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30米,或单跨跨度≥20米的公路中桥4座以上;(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4)0.8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6)各型压路机5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2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7)30吨以上吊车1台。

三级企业承包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第四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

第四条 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

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6人以上;(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3人以上;(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3篇)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3篇)

第1篇一、企业资产企业资产是衡量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关键指标。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

这表明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电力工程施工任务。

二、企业主要人员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注册建造师是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的关键人员,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技术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3.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这些人员具备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知识,能够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技术工人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力量。

三、企业工程业绩企业需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这表明企业具备一定的施工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要求。

四、其他要求1. 企业需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 企业需具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技术和工艺,满足电力工程施工要求。

3. 企业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为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

总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的资产、人员、业绩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企业要想获得该资质,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

同时,企业还需注重诚信经营,为电力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2篇一、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这是对企业经济实力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企业具备承担电力工程施工项目的经济能力。

二、企业主要人员1.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一、项目概述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寻找具备承装承试承修三级资质的合作伙伴。

本招标公告旨在明确招标资格要求,以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质,能够胜任所招标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资质要求1.承装承试承修三级资质:合作伙伴须具备承装承试承修三级的相关资质。

该资质要求合作伙伴有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工程安装、试验和维修等任务。

2.注册资本:合作伙伴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人员组成:合作伙伴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承装承试承修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

4.项目经验:合作伙伴应具备近三年内成功完成类似项目的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和业绩证明。

5.资质证书:合作伙伴须提供承装承试承修三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确保证书有效期在项目施工周期内。

6.安全生产:合作伙伴应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纪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7.其他要求:合作伙伴应具备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态度,能够配备规范的工程设备和必备工具。

三、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定法,根据合作伙伴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项目经验和其他相关信息,综合考虑并评定合作伙伴的资格。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合作伙伴,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包括合作伙伴的基本信息、投标单位的授权人署名等。

2.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承装承试承修三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等。

3.项目经验证明材料: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和业绩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公司注册资金证明、安全生产纪录等。

5.其他补充材料:合作伙伴如有其他补充材料可一并提交。

投标文件需按要求打包密封,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至指定地点。

五、评标结果及合同签订评标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与符合资格的合作伙伴进行后续合同洽谈。

评标结果一经公布,将无法更改。

六、其他事项1.本招标公告仅作为资质要求的说明,不构成最终合同条款。

三级承装人员标准

三级承装人员标准

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6人以
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规定(3篇)

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规范专业承包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专业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资质等级划分及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专业承包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承包资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承包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专业承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六)企业施工设备的性能证明;(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证明;(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专业承包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如需变更资质等级或者经营范围,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许可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许可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许可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许可(JS130500JS-XK-0005)一.行政权力公开表:编码 JS130500JS-XK-0005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名称资质许可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1997-11-1是否效力最高:是修订情况:具体条款: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依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时间:2007-6-26是否效力最高:否修订情况:具体条款: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 / 11,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依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07-5-28是否效力最高:否修订情况:具体条款:第三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实施主体性质委托委托机关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多个单位负责否实施共同实施单位权力状态在用生效时间 1998-3-1废止时间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受理条件人员的职称证书,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8、机械设备发票。

三承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承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三承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持有三承资质(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及相关人员。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负责。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4.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5.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应急救援管理:公司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质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公司资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资质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三级资质是指公司在特定领域或行业内的资质等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凭证。

第二章资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三级资质的申请、维护、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资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更新公司资质相关资料,确保资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二)负责公司三级资质的申请、审批、备案等工作;(三)监督公司三级资质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资质滥用、转让等违法行为;(四)对公司三级资质的变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报批;(五)定期对公司三级资质进行自查,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公司三级资质的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资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三)审核通过后,资质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四)审批通过后,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领取手续。

第七条公司三级资质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资质申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公平公正: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利益;(三)高效便捷:审批流程应简洁明了,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资质使用与维护第八条公司三级资质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质证书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二)使用资质证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滥用、误导他人;(三)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九条公司三级资质的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资质证书进行自查,确保资质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二)及时更新资质证书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资质证书的延续、变更、撤销等手续。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三级资质的申请及管理1. 申请条件1.1 公司在获得三级资质前,应至少具备一级、二级资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和经营后才能符合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

1.2 公司在进行三级资质的申请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建设实力、技术实力,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3 公司申请三级资质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核。

2. 申请流程2.1 公司在决定申请三级资质后,应派遣专人负责申请工作,负责整个申请流程的协调和管理。

2.2 公司申请三级资质的资料准备应充分完备,确保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以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影响资质的申请进度。

2.3 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完善资料,排除存在的问题,确保最终通过资质审核。

3. 资质管理3.1 公司获得三级资质后,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质的有效管理和维护。

3.2 公司应定期对三级资质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3 公司应妥善保存资质相关的档案和证明材料,确保随时可以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和维护1. 资质的使用1.1 公司获得三级资质后,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使用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与资质不符的业务。

1.2 公司在利用资质进行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资质的使用合法合规。

2. 资质的维护2.1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质维护制度,对资质的有效期、变更、升级等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的持续有效性。

2.2 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资质维护工作,定期对三级资质进行审核和整改,确保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3 公司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质的变更和升级1. 资质的变更1.1 公司获得三级资质后,如果出现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资质变更,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质管理,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确保公司资质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请、资质使用、资质变更、资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资质分为三级: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各级资质的申请、使用、变更、维护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资质申请第四条资质申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申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申请资质。

(二)实事求是:申请资质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冒领。

(三)合理规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合理规划资质申请。

第五条资质申请流程:(一)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资质申请。

(二)资质管理部门审核:资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资质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四)提交相关部门: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三、资质使用第六条资质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质。

(二)合理分配: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分配资质。

(三)规范管理:加强对资质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质合法、合规使用。

第七条资质使用流程:(一)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质使用申请。

(二)资质管理部门审核:资质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资质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四)资质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办理资质使用手续。

四、资质变更第八条资质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变更:资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合法合规:变更资质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规范操作:变更资质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资质变更流程:(一)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资质发生变化时,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

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1. 背景介绍招标公告是一个重要的文件,用于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和要求。

在招标公告中,资质要求是一个关键的部分,旨在筛选合格的承装承试承修三级供应商。

本文将详细介绍承装承试承修三级的资质要求。

2. 承装承试承修三级的定义承装承试承修三级是指具备一定技术和经验的企业或个人,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装置安装、试运行和维修任务。

承装承试承修三级的资质要求较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

3. 资质要求承装承试承修三级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注册资本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来完成装置安装、试运行和维修任务。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

3.2. 专业人员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培训背景,并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便与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合作。

3.3. 设备和工具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具备一定的设备和工具,以满足装置安装、试运行和维修任务的需求。

这些设备和工具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并且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4. 质量管理体系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工作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3.5. 安全管理体系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和风险的控制。

3.6. 经验和业绩承装承试承修三级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业绩,以证明其在装置安装、试运行和维修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

常州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3级资质标准的文件细则

常州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3级资质标准的文件细则

1常州科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Changzhou Cogent Education Consulting Company企业名称常州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企业类型建筑业企业企业经济类型内资企业注册地江苏省申请类型首次申请主增项主项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房屋建筑工程(新办三级)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资质承包管理制度

资质承包管理制度

资质承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资质承包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和项目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资质承包管理制度。

二、资质承包管理的范围资质承包管理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并涉及到相关资质的承揽、使用、变更、注销等工作。

三、资质承包管理的管理机构1. 资质承包管理委员会:设立资质承包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资质承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2. 资质承包管理办公室:设立资质承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质承包管理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审核、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资质承包管理的主体1. 主承包商: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 分包商:根据项目需求,由主承包商委托承揽部分工程内容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3. 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工作。

五、资质承包管理的申报1. 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规定的承包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的承揽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六、资质承包管理的审核1. 资质承包管理办公室对承包商的资质申报进行审核,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2. 资质承包管理委员会对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后签发资质证书。

3. 资质承包管理办公室对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审核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七、资质承包管理的监督1. 资质承包管理委员会对资质承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资质进行核查。

2. 资质承包管理办公室对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监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八、资质承包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资质变更或注销的,需重新进行资质申报和审核程序。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三级资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提高公司资质水平,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级资质的申请、维护、升级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资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公司申请三级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以下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以下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3.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5.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8万元以上。

6.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7.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五条公司申请三级资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提出资质申请报告。

2. 质量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公司总经理审批资质申请。

4. 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第三章资质维护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对三级资质进行维护,确保资质持续有效。

第七条公司资质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对资质证书进行查验,确保证书有效。

2. 定期对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等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3.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资质合规。

第四章资质升级第八条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资质升级:1. 持续保持三级资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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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28 号令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 ( 以下称许可机关 ) 负责辖区内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四章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法人证明材料;(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一)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

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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