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
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一、业务范围工程设计资质审批权限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范围:1. 建筑工程设计: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的设计。
2. 市政工程设计: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设计。
3. 水利工程设计: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设计。
4.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包括公园、广场、街道景观等园林绿化的设计。
5. 其他工程设计:包括环保、消防、人防等其他工程的设计。
二、等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主要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设计要求。
等级标准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业务规模: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规模,如甲级资质可承担大型、特大型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可承担中型、小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承担小型工程设计。
2. 技术水平: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技术水平要求,包括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
3. 经济效益: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经济效益要求,主要考虑设计项目的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三、审批程序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料、业绩证明等。
2. 审核: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技术力量、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 现场勘察:对于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审批部门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企业的实际条件和业务规模。
4. 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根据审核和现场勘察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批准的单位将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 监督管理:获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上报业务情况、接受检查等。
四、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对获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 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获得资质的单位每年向审批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
2. 定期检查制度:审批部门对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对技术力量、设计能力的检查等。
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管理各方面的广泛应用,加速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信息系统工程设计试点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咨询、设计、开发及保障。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的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与设计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信息系统设计的单位,经过资质认证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可以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的授权,河南省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乙级、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工程管理服务业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工程管理服务业务。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是新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 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髙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英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il•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査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共16页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放,告知性备案管理进一步向社会清晰表明放开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实现工 程咨询单位“零门槛、零限制”入驻,降低了设立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制度 性成本。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由‘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强制行为’改为‘告知性备案管理’的 自愿行为,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给予咨询委托单位更多的选择 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工程咨询行业,为他们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氛 围。”肖凤桐表示。
2018
2019发改委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解读
万睿咨询政策研究室
前言
Introduction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取消行政许可, 就是工程咨询取消了准入门槛。工程咨询单位管 理由行政许可模式转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 业自主的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 由事前许可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业主 管部门‘放手’不‘甩手’,是此次出台《管理 办法》的最大特点。”
陕西万睿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管,告知性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零监管”。正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所指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 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也就是说,行业 主管部门“放手”而不“甩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17号公告明确规定, 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告知性备案管理”中,将监督结果向 社会公布,列出工程咨询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实 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奖惩联动,使“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更 好发挥效用。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效65份、己失效103份)!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第52号第51号第50号 第49号第48号第47号 第46号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43号第42号第41号第40号第39号第38号第37号第35号第36号第34号第33号第32号第31号第30号第29号第28号第27号第26号第25号第24号第23号第22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2009年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20号第19号第18号第17号第16号第15号第14号第13号第12号第11号第10号第9号第8号第7号第6号第5号第4号第3号第2号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己失效)第167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笫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笫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已失效)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155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己失效)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施行)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笫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133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13。
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工程单位资质制度
工程单位资质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依法监督工程建设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资质制度。
二、资质管理原则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资质管理合规性;2. 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科学、合理设置资质等级,并建立明确的升降级机制;3. 加强对工程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4. 倡导诚信施工,推动工程单位规范经营。
三、资质等级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对工程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1. 甲级资质:具备从事特大型工程施工的资质,可承接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2. 乙级资质:具备从事大中型工程施工的资质,可承接省级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项目;3. 丙级资质:具备从事小型工程施工的资质,可承接县级工程和建筑物小修小建项目。
四、资质管理流程1. 资质申请:工程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资质,提交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3. 资质颁发:符合条件的工程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4. 资质监管:相关部门对工程单位进行监管,保证其按照规定执行。
五、资质管理措施1. 日常监管:加强对工程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工程单位的施工情况;2. 技术指导:为工程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其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3. 诚信评价: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施工中遵守承诺的工程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守信的单位进行惩罚;4. 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工程单位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资质管理改进1. 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3. 持续改进资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单位的资质水平;4. 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七、结语工程单位资质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依法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工程单位的管理水平,才能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指对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评定和
管理的标准。
在我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管理的,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设计活动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对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条件和
资格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
此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独立承担工程设计项目,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其次,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对工程设计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进行了规定。
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设计过程和设计成果的质量管理,确保设计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还对工程设计活动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了
详细规定。
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计算和分析,确保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同时,还应当注重创新和实用,提高设计方案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工程设计行业的“准入证”,对于提高工程设
计质量、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设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推动工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是指对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
它是保障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法实施条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不同类型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以保证其具备从事相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保证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此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证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合法合规。
同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完成,保证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是保障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才能够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活动,保证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2024年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行业竞争力,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建筑设计行业,包括建筑设计机构、建筑设计师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建筑设计师从业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建筑设计机构申请建筑设计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备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筑设计师申请建筑设计从业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执业经历;(三)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
第六条建筑设计师应该在建筑设计机构的指导下从事设计工作,不得个人独立承接设计项目。
第七条建筑设计机构和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建筑设计机构和建筑设计师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进行设计质量的评估和抽查。
第二章建筑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九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资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建筑设计机构申请建筑设计资质获得批准后,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机构的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有效期限分别为5年、3年和2年。
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超范围从事设计项目。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并定期接受质量管理认证。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其资质等级和从业资格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筑设计师的资格认定和发展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从业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执业经历。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主要法规,对于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获取、管理以及设计师的职业资格认定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以建筑设计资质的获取、管理及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建筑设计资质的获取1. 资质的种类根据国家对建筑设计单位所需资质的要求,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类,其中甲级资质最高。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资质申报时,应根据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选择适合的资质等级。
2. 资质的条件申请建筑设计资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设计人员的数量、注册建筑师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设计工程质量评价等。
具体的资质条件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建筑设计单位在满足资质条件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并进行资质申报。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通过审查和评估后,可以发放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二、建筑设计资质的管理1. 资质的有效期建筑设计资质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资质证书上会有有效期的标识。
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应提前办理资质的续期手续,以保证资质的连续有效性。
2. 资质的变更和升级建筑设计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业务发展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等级或者进行升级,可以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变更或者升级手续。
3. 资质的管理措施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会定期进行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检查,包括设计人员的职业资格、设计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对于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甚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1. 职业资格的要求设计师职业资格认定是对建筑设计专业人员进行能力及职业水平的评价,其中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认定。
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认定主要根据自身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佳政规〔2019〕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决定佳政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12月21日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一、公布《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三、《清单》公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停止执行。
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清单》所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停止执行。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自行失效。
附件: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35项)序号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性质收费依据备注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44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2市科学技术局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编制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检测报告一、《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工作须知、工作程序和验收规则>的通知》(黑科发〔2005〕110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3市科学技术局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饮用水合格证明一、《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工作须知、工作程序和验收规则>的通知》(黑科发〔2005〕110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4市民政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5市民政局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6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7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资产评估报告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经营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该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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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2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3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获得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二)乙级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许可申请和办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发放,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首次申请许可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七)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八)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办公地址的;(二)变更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三)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
第十三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设计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设计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含)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设计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资质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资质证书:(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设计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