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doc

合集下载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促进建筑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筑法实施条例》、《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设计的各类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筑设计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给予认定。

第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设计前,应当先取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认定。

第五条建筑设计资质有效期五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认定。

认定标准和程序由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资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

如申请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根据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及其他要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认定决定,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若申请单位对认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告知复议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认定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跟踪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在取得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后,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及相关信息在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与住建主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进行资质管理的跟踪。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每年向住建主管部门进行资质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完成的设计项目、项目质量、设计师队伍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资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给住建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工程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资质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其中甲级资质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分级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以下类别:(一)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五)其他工程设计资质。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一)甲级资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3. 具有丰富的工程设计经验,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国家重点工程或省级重点工程设计;4. 拥有至少10名注册建筑师、10名注册结构工程师、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3名注册电气工程师、2名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2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二)乙级资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3. 具有较强的工程设计能力,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市级重点工程设计;4. 拥有至少5名注册建筑师、5名注册结构工程师、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1名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1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三)丙级资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3. 具有一定的工程设计能力,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县级重点工程设计;4. 拥有至少3名注册建筑师、3名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1名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1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7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协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本部门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丁级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项目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负责对土地、地质、水文、水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勘察,并依据勘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质量,我国出台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监管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企业。

一、资质等级划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划分是对从业人员和企业能力的评价和认定,根据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和实际业绩的不同,将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丁级为最低级别。

不同资质等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资质证书的申领和管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和企业需要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申领资质证书需要提供详细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考核和评审。

一旦取得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和企业需定期进行资质年检,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任何虚假或者不合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资质等级评审标准是根据从业人员和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价和认定的依据。

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水平、工作经验、项目实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不同级别的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会有所区别。

申请人或企业需要详细了解评审标准,并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评审结果将直接影响资质等级的认定,因此申请人和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四、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理的资质等级划分能够保证从业人员和企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有利于消除隐患和风险,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合作伙伴。

同时,严格的资质证书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不良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存在,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30日经建设部第 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 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 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版)发表日期:2015年8月31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2007年0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93号)
申请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 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 甲 乙级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 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以下资质 包括丙级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 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勘 察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 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 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 甲 乙级资质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向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
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以下资质 包括丙 级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 检
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在建设领域中,勘察设计是项目开展的重要前期工作,其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效果。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国家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资质管理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严格的资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随意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那很可能会导致设计不合理、安全隐患多等严重问题。

就好比让一个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开车上路,不仅对自己不安全,对其他人也是极大的威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又包括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综合资质是最高等级的,能够承担各类工程勘察业务。

专业资质则按照不同的专业领域划分,比如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等。

劳务资质主要承担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也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同样是最高等级,涵盖 21 个行业的设计业务。

行业资质按照行业分类,如建筑行业、市政行业等。

专业资质是在行业资质基础上,对具体专业的设计能力进行认定,比如建筑行业中的建筑工程专业。

专项资质则针对特定的专项工程,如建筑装饰工程、环境工程等。

要获得这些资质,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

比如说,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还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等。

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例,不仅数量要够,质量也要高。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资质的审批和管理也是有严格程序的。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有有效期的,到期需要重新申请或者延续。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 __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 __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依法取得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资格。

第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丙级为最低级别。

第四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三)拥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勘察设计管理、质量保证、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六)依法缴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费用。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国家建设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资质,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续展。

第九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审核、续展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涉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
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2篇)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视建筑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设计应当倡导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动绿色建筑设计。

第五条建筑设计应当尊重自然与人文环境,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体现经济、适用、美观、安全、科学等原则。

第七条建筑设计工作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透明。

第八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设计资质。

第九条建筑设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术能力和道德素质。

第十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机构的分类及等级按照《建筑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进行划定。

实、准确的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资质审查费用。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机构申请建筑设计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规模和设施条件;(二)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执业注册建筑师和执业注册土木工程师;(三)具备相应的设计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机构申请建筑设计资质,应当先进行资质预审,并经相关部门或组织的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机构取得建筑设计资质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质复审,确保设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及时申请升级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设计管理评估。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相关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机构违反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设计人员管理备相应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工程规范相关资料。

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分级标准承担业务范围附则
其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内容如下:
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四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8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2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5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一台,计算机施工图出日率不低于8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