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申请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七条在调查处理会员违规案件过程中,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处分。
阜阳市律师协会关于第八届安徽省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报名通知-
阜阳市律师协会关于第八届安徽省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报名通知正文:---------------------------------------------------------------------------------------------------------------------------------------------------- 阜阳市律师协会关于第八届安徽省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报名通知各县市律协联络组、三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依据《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本届省律协共设置19个专门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详见附件一)。
现正式开展委员报名工作,我市律师要积极参与,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专门委员会委员1.连续执业5年以上;2.遵守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3.具备申报专门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准;4.女律师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女律师担任;5. “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于其工作职能的特殊性,人选以律师行业管理人员为主;6.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人选,限于应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政府参事。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1.在律师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和业务交流活动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3.从事律师执业三年以上(有特殊专长可不受限制),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一)报名时间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21日(二)报名方式1.律师自愿申报,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协联络组同意推荐。
2.认真如实填写打印报名表:《安徽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附件二)、《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附件三)。
报名表电子版发至市律协邮箱:****************。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第八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第八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皖律协[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第八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皖律协〔2013〕13号)各地市律协,广德县律师协会,宿松县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已经省律协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
附件:1. 省律协第八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2. 省律协第八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省律协第八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1.“两专”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宋世俊安徽省律师协会2.律师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宋世俊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陈熙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省直)3.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宋世俊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余锡文安徽省律师协会4.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世虹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5.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世虹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孔维钊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淮北)6.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世虹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尹斌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省直)7.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音邦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蚌埠)江浩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庆)8.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音邦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张瑞华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XXX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省直)9.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主任委员:音邦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杨基文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10.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健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11.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健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姚炜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12.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健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贾晓清安徽省律师协会13.文化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仁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周纪云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徐小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14.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仁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15.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晨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谭文良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合肥)16.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晨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17.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晨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广德)18.执业律师考核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孙素明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陈建军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19.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孙素明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委员: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姚玲玲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合肥)附件2省律协第八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1.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蚌埠)祝传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孔维钊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刘林安徽高速(江南集中区)律师事务所(池州)张友煌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省直)赵光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宿州)3.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滁州)张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合肥)4.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阜阳)5.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喻荣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省直)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周茂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肥)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成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谭文良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合肥)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安庆)7.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宣城)副主任委员:汪培文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合肥)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省直)夏薇安徽夏薇律师事务所(芜湖)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亳州)8.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刘和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合肥)胡国松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安庆)陈允节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淮北)9.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副主任委员:张向前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蚌埠)许华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宿州)10.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詹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肥)张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合肥)尹斌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省直)居多韬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淮南)11.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蓓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董劲松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合肥)章卫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蚌埠)12.诉讼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张劲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淮南)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马鞍山)13.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炜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庆)蔡保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淮北)14.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周纪云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蔡如堂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合肥)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庆)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卫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亳州)方爱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施鲍中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铜陵)16.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沈国庆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合肥)郭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王昕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马鞍山)17.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单玉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周赛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18.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宏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戴晋玲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池州)许一云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合肥)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19.医疗与交通事故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合肥)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六安)20.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清华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淮北)副主任委员: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黄山)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滁州)林超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合肥)21.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安庆)副主任委员:王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肥)王克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合肥)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合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经研究,定于200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在合肥市召开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5月13日晚18:00前报到;5月13日19:30召开预备会议和大会主席团会议;5月14日至5月15日上午召开代表大会;5月15日下午至5月16日上午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
二、会议地点合肥稻香楼宾馆东楼。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1号,电话总机:0551-*******。
三、参会人员(一)代表大会参加人员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特邀代表(各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局长、律协会长,律管科长、律协秘书长)。
(二)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各市司法局局长、分管局长、律协会长,律管科长、律协秘书长,新当选的省律协全体常务理事。
四、会议内容(一)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内容1、审议通过《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3、审议通过《〈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4、选举产生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5、律师记功表彰;6、领导讲话;7、其他相关事宜。
(二)工作会议内容1、传达学习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2、近年律师工作总结及今后律师工作布置;3、相关地市律师工作经验交流;4、讨论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5、领导讲话。
五、其他事项1、各市律师协会负责通知本市代表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2、各市参会的特邀代表名单请于5月5日前与省律协秘书处确认,以便统一安排食宿事宜;3、会议代表参会时需着正装,并遵守会场纪律;4、参加会议人员由大会统一安排食宿。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的职责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律师因依法执业而受到干涉、阻挠、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向有关机关反映或提出控告的,有关机关应依法查处并作出答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六条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公告。
未经注册和公告的,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第七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指定承办律师时,应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第八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向委托人收费。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下发省律协刑事法律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下发省律协刑事法律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皖律协字[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下发省律协刑事法律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皖律协字〔2005〕25号)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经省律协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原来的十个调整为十四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
根据各市律协(所)的推荐,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已经确定(见附表),现予以通知。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务必通知委员本人,以便其按时参加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联系人:汪静联系电话:************传真:************附件:省律协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安徽省律师协会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滁州)薛鹏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宿州)黄明利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黄山)刘金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安庆)陈志祥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巢湖)委员: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陆春阳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阜阳)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蚌埠)汪卫平安徽灵犀律师事务所(铜陵)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亳州)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池州)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六安)甘金林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宣城)王立民安徽天问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淮北)汝伟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淮南)管守安安徽首安律师事务所(合肥)刘滔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刘静洁(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黄迎春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合肥)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杨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谷宗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杨宇辉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余华坤(女)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陈晓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滁州)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淮南)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滁州)安徽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宣城)副主任:吕淮波安徽众城高昕律师所(合肥)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阜阳)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马鞍山)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淮北)任淮灵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徐三中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池州)委员: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安庆)钱广富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沈宏军安徽卞河律师事务所(蚌埠)沙立新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铜陵)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滁州)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亳州)杨登贵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六安)周健安徽光大律师事务所(宿州)何世坤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黄山)蒋声朝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张斌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淮南)耿鹏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合肥)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省直)刘少华(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方维亮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汪培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王庆川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詹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赵勇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省直)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芜湖)安徽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雁雷(女)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雷延平(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康立志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阜阳)陈晨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宿州)任清华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淮北)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巢湖)陈有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委员:吴霞珍(女)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安庆)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芜湖)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蚌埠)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铜陵)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滁州)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亳州)王泽礼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池州)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六安)陶厚清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宣城)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黄山)陈熙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淮南)梅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袁维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陈传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省直)王军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合肥)陆其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陆阳山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喻荣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潘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赖莉(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叶齐安徽华皓律师事务所(铜陵)委员:江浩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安庆)王国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阜阳)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张慧燕(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蚌埠)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滁州)董志军安徽胜光律师事务所(亳州)赵海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池州)蔡强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六安)丁向前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宣城)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宿州)汪佩华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黄山)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马鞍山)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淮北)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巢湖)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淮南)彭明安徽广任律师事务所(合肥)王宁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合肥)储洁印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省直)蔡如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刘建福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周茂铭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祁兵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省直)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淮南)副主任: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宿州)XXX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项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委员:李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阜阳)沈曙光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芜湖)庄敏安徽浍合律师事务所(蚌埠)赵礼平安徽华皓律师事务所(铜陵)曹冬梅(女)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滁州)王善利安徽亳都律师事务所(亳州)陈晓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池州)周群(女)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六安)仇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宣城)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黄山)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淮北)高书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巢湖)赵义华安徽永信人律师事务所(合肥)杨俊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省直)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吴长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郑荣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徐东晖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合肥)李明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张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操乐翔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合肥)安徽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XXX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省直)胡艳丽(女)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淮南)李国圣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六安)马军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省直)安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委员:杨捷(女)安徽瑞恒律师事务所(安庆)于磊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阜阳)程志翔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芜湖)刘钢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蚌埠)张乃器安徽华皓律师事务所(铜陵)吴德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滁州)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亳州)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池州)王明水安徽郎川律师事务所(宣城)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宿州)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黄山)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邓小云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淮北)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巢湖)陈俊安徽见理律师事务所(合肥)朱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合肥)陈沅(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尹文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胡国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孙侠(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江业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林超安徽同业律师事务所(合肥)张国栋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公职)安徽省律师协会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姚玲玲(女)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合肥)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黄山)郑德全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合肥)委员:殷祖敬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安庆)朱云飞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阜阳)周学敏安徽淮风律师事务所(蚌埠)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铜陵)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滁州)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亳州)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池州)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六安)夏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宣城)王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宿州)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马鞍山)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淮北)宗爱红(女)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巢湖)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淮南)付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合肥)张舒霞(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省直)梁晓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王艳(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吕兴跃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李利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刘为民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世贾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吴正林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六安)朱金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邵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亳州)委员: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安庆)于孝兵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阜阳)刘金平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蚌埠)梁志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铜陵)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滁州)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池州)付忠彬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宣城)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宿州)汪祁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黄山)夏邦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马鞍山)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淮北)郑先林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淮南)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合肥)朱波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合肥)张美玲(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孙艳(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祝传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王南北(女)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安徽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安庆)副主任:沈效宁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蚌埠)黄艳(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云燕(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董劲松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委员: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安庆)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阜阳)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铜陵)刘家东安徽苏皖律师事务所(滁州)章礼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池州)程发震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六安)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宣城)吴明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马鞍山)XXX东(女)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淮北)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巢湖)王永香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淮南)汪昌玉(女)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合肥)张家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章卫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何静如(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杨保全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宿州)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省直)姚正祥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安庆)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素明(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孙卫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刘和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合肥)徐妮娜(女)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滁州)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芜湖)委员: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安庆)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阜阳)陈宗赢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蚌埠)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铜陵)张芳春(女)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亳州)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池州)姜新华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六安)李蒙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宣城)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宿州)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黄山)张明柱安徽民立律师事务所(马鞍山)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淮北)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巢湖)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淮南)倪有良安徽嘉元律师事务所(合肥)杨高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周永闯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方爱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合肥)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孔维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淮南)副主任:王淑娟(女)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亳州)潘孝友安徽皖安律师事务所(安庆)郭年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合肥)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郑秀军(女)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阜阳)委员:万尚庆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芜湖)王宁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蚌埠)金华安徽华皓律师事务所(铜陵)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滁州)韩德林安徽德林律师事务所(池州)常维根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六安)刘文婕(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所(宣城)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宿州)江学真(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黄山)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徐华敏(女)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淮北)吴子能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巢湖)周闻(女)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合肥)程东安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合肥)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茆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苏畅(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刘芝兰(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徐登宏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邓典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桑鸿志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淮南)安徽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毛贻香(女)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芜湖)周纪云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委员: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安庆)张锋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阜阳)朱年友安徽民义律师事务所(铜陵)王国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滁州)谭文良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亳州)张德安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池州)李力(女)安徽心合律师事务所(六安)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宣城)张勇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宿州)谷明安徽正天律师事务所(黄山)周巧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傅巍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淮北)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巢湖)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淮南)杜家勤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合肥)郑天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省直)洪平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省直)李荣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常爱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汪大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陆曙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王邦宣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梁克秀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淮南)谭家才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合肥)安徽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铁锋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芜湖)副主任:熊小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芜湖)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茜茹(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宣城)委员:丁宏武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桂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合肥)马骏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安庆)付敏(女)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阜阳)贾相麟安徽金色律师事务所(蚌埠)卢进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铜陵)邱晓芬(女)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滁州)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亳州)王伟安徽振青律师事务所(池州)郑大志(女)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六安)卞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宿州)李美琳安徽白岳律师事务所(黄山)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马鞍山)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淮北)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巢湖)周庆昉(女)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淮南)李成华(女)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合肥)徐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省直)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尹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金权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省直)刘晓燕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省直)罗飞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宿州)骆臣飞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芜湖)安徽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空缺)副主任: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蒋作明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安庆)卢贤榕(女)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委员:郭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傅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蚌埠)杨永革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阜阳)张云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芜湖)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铜陵)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滁州)修中峰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亳州)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池州)张子雨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六安)XXX华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宣城)陈海航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宿州)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马鞍山)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淮北)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巢湖)张永华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淮南)王良其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吴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徐宗保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已经届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省律协决定成立县域律师工作发展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为了吸收更多的律师参与律协活动,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省律协决定组建新一届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专门委员会委员1、基本条件(1)执业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2)在当地有影响、形象好、口碑好、热心律师事业;(3)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2、特别条件(1)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只推荐女性律师;(2)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奖惩委员会,由于其工作职能的特殊性,推荐的人选,要以律师行业管理及行政管理人员为主;(3)县域律师工作发展委员会,推荐的人选应在县域律师事务所执业,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热心县域律师事业发展;(4)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人选目前应正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政府参事,热心律师事业发展、勇担社会责任;(5)律师行业发展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人选应平时致力于行业建设、行业管理与律师文化方面的研究,并曾经撰写过该类文章;(6)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人选应在四十岁以下,业务功底好,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社会评价。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1、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2、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3、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探索、研究。
女律师联谊会章程
女律师联谊会章程第一条为促进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女律师的职业水平,增强女律师的社会地位,特成立本联谊会。
第二条本联谊会的名称为“女律师联谊会”,简称“女联”,是一个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
第三条本联谊会的宗旨是:团结女律师,加强交流合作,提高职业素养,推动法治建设。
第四条本联谊会的工作原则是:平等、互助、诚信、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联谊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履行本联谊会的决策、领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是本联谊会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推选产生,履行监督、审计和纠错职责。
第八条秘书处是本联谊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领导,承担筹备、组织和执行本联谊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本联谊会会员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类别的女律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入会:(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认同本联谊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
第十条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
(二)理事会审议。
(三)交纳会费。
(四)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享有本联谊会的各种优惠和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和本联谊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谊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认真履行本联谊会的职责和义务。
(四)维护本联谊会的团结和形象。
第十三条成员退出:(一)自愿退出:应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
(二)除名: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定,可以予以除名:1、违反本章程和本联谊会决议的规定。
2、严重损害本联谊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联谊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社会捐赠。
第十五条本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谨慎的原则,实行专人专管、专款专用的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谊会理事会所有。
关于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草案)》的起草说明现就《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系由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制定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演变而来,其间历经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
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促进了我省律师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我省律师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9年5月底,全省共有执业律师4245人,律师事务所459家。
近三年来,全省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2万余件,办理非诉讼案件7万余件,参加信访接待2万余人次,接待涉法信访事项3万余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近40万人次,广大律师已成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7年新《律师法》的修订出台,《若干规定》的滞后性也逐渐显现,同时近十年来我省律师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做法与经验也需要提炼、总结和固化,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
因此有必要对《若干规定》再次进行修订,以确保新《律师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持久地保障和推动我省律师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二、起草的过程新《律师法》颁布之初,厅法制处、律管处和省律协就酝酿《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论证并经厅领导同意,分别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10月两次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书面报送了修订建议。
2009年2月21日,厅成立了《若干规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孙厅长亲任领导小组组长,厅法制处、律管处和省律协有关同志承担起草工作。
3月份,起草小组搜集了相关背景材料,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草拟了《修订草案》初稿。
4月份,起草小组在合肥、宣城、安庆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对《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
5月份,完成了新旧对照表的起草和立法资料的编印工作。
6月份,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安全厅和省财政厅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初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皖律协字[2003]11号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皖律协字[2003]11号)各市律协(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纪律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已于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经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1、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2、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安徽省律师协会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附1: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声誉和秩序,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施纪律处分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实施处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办理投诉案件必须遵守《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由品行良好、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和具有丰富律师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
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
纪律委员会设调查处专司调查职责。
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调查专员。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省律协2010年工作计划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省律协决定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评选活动,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内符合参选条件的律师,须经合伙人会议申报推荐,并在全所内进行公示。
二、积极发动,广泛宣传。
各市律师协会要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了解通知精神和评选条件,积极参与、支持本次评选工作,并同时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
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推荐参选人员时,应严格按照《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推荐审查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四、备齐材料,及时推荐。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评选办法》的规定,备齐推荐材料。
推荐、申报材料应真实,“评分表”所列项目除第22项、26项、27项外,均需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按零分处理。
申报材料须于2010年7月15日前由市律师协会报送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逾期将视为放弃申报、推荐。
联系人:田恒胜贾明桂联系电话:(0551)2643037、2643016邮箱:ahlxhyb@附: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附: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办法为发现、培养律师队伍中的青年才俊和女律师中的杰出代表,表彰先进典范,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充分调动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积极性,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秉承首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评选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省律协2010年工作计划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省律协2010年工作计划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省律协决定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评选活动,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内符合参选条件的律师,须经合伙人会议申报推荐,并在全所内进行公示。
二、积极发动,广泛宣传。
各市律师协会要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了解通知精神和评选条件,积极参与、支持本次评选工作,并同时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
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推荐参选人员时,应严格按照《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推荐审查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四、备齐材料,及时推荐。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评选办法》的规定,备齐推荐材料。
推荐、申报材料应真实,“评分表”所列项目除第22项、26项、27项外,均需相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按零分处理。
申报材料须于2010年7月15日前由市律师协会报送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逾期将视为放弃申报、推荐。
联系人:田恒胜贾明桂联系电话:(0551)2643037、2643016邮箱:***************附:第二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暨首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办法为发现、培养律师队伍中的青年才俊和女律师中的杰出代表,表彰先进典范,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作用,充分调动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积极性,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秉承首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评选精神,根据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省律协2010年工作计划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8.27•【字号】•【施行日期】1988.08.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8月27日)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的职责,是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尊重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律师因依法执行职务而受干涉阻挠、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的,有权向有关机关反映或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并作出答复。
第五条经司法行政机关依国家规定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并持有律师工作证或律师工作执照的,才得执行律师职务。
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为律师工作者的,可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律师业务工作。
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活动,违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或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师承办各项业务,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
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工作,应尽量考虑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人民法院指定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暨“女性健康美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暨“女
性健康美丽”讲座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暨“女性健康美丽”讲座的通知
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全体女律师:
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定于3月6日下午召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暨“女性健康美丽”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3月6日上午10:00之前报到,10:00-12:00委员会工作会议,下午14:30-17:30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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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女律师参与“爱心妈妈牵手留守儿童”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女律师参与“爱心妈妈牵手留守儿
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女律师参与“爱心妈妈牵手留守儿童”活动的通知
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关注安徽省留守儿童的生活、心理、安全等状况,树立安徽律师热心公益、奉献爱心的良好形象,省律协联手安徽生活广播共同打造“爱心妈妈牵手留守儿童”公益系列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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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女律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女律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宗旨是:团结全省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女律师及其组织之间的交流,提高我省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促进女律师在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第三条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大课题和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交流、总结女律师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业务情况和经验。
第五条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促进女律师业务的提高。
第六条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外国女律师及其他女性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对各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九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提名或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提议增补委员。
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
经十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在委员会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二)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五)忠实地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六)履行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上报律师参政议政情况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上报律师参政议政情况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上报律师参政议政情况的通知
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省律协拟于近期召开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会议。
为进一步了解律师参政议政情况,总结我省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经验,促进律师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能力,请各市将本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情况进行统计并于11月25日前将附表报省律协。
(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填一张表)附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情况统计表
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党派工作单位是否常委所在人大、政协名称本年度提交议案名称及结果以其他方式参政议政情况
——结束——。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0.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的通知省律协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
经研究,定于2月7日上午召开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0年2月6日(星期六)下午报到,2月7日上午8:30开会,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安徽省监狱劳教警官培训中心三楼会议室。
地址:合肥市清溪路85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对面)。
三、参会人员
县域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并邀请部分县司法局长参会。
四、会议议题
1.讨论《关于我省县域律师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2.交流县域律师工作经验;
3.谋划2010年县域律师工作。
五、参会委员对本县律师工作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六、请各位委员接通知后,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参会。
确需请假的请于2月5日下午5点30分之前将请假条和相关证明传真至省律协秘书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活动,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设立的负责一定范围内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一)行业发展与研究委员会1、负责起草合肥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2、开展重要课题调研,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3、联络、协调律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成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发挥律师参政议政作用;4、收集、整理外地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和法规,提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5、负责县域律师相关工作。
(二)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1、负责起草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协会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3、负责组织开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评、律师卷宗档案评查、听庭评议等专项工作;4、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三)权益保障与奖惩委员会1、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活动;2、针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3、受理和调查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问题的投诉;组织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
(四)宣传与联络委员会1、负责起草年度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工作简报》相关栏目的组稿;3、组织协调对市律协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4、负责联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
(五)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1、起草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3、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申请、管理和考核工作;4、负责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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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女律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女律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宗旨是:团结全省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女律师及其组织之间的交流,提高我省女律师的素质和地位,促进女律师在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大课题和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交流、总结女律师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业务情况和经验。
第五条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促进女律师业务的提高。
第六条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外国女律师及其他女性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对各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九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省律师协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一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提名或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提议增补委员。
第十四条主任、副主任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
经十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