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关街道社区两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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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社区两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保证街道党工委在社区的工作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社区两委会议事的形式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会、议事会代表会和社区党委会议、社区居委会委员会议和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支部大会和两委联席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代表会、议事会代表会、社区党委会会议、社区居委会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社区两委各会议必须遵循依法议事的原则;遵循按照政策议事的原则;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一般事项,经支委会形成决议后,即可付诸实施;凡涉及社区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的事项,都应由支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讨论决定。其议事主要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的决议在本社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2、本社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4、社区两委自身建设,社区两委的工作目标,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党

员、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工作。

5、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及其实施。

6、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7、其它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对意见分歧比较大、难以形成决议的问题,社区(村)支委会要根据情况,暂缓提交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议事会代表会讨论,可报请街道党委帮助协调,提出协调解决意见,也可进一步酝酿,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的议事程序:

1、提出议题或方案。

2、支委审核讨论。

3、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讨论。

4、经讨论同意并作出决定或决议后组织实施。

5、整理备案。

第七条社区(村)支部大会由本社区(村)全体党员参加,党员代表会由党员代表参加,支委会由本支部全体支委成员参加,议事会代表会由议事会代表参加。党员代表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议事会代表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区(村)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和社区(村)支委会均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暂缺或其它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它委员召集主持;议事会代表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大会,由居(村)

委会主任主持,主任暂缺或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九条社区(村)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居(村)民代表会根据会议需要,可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人员。社区(村)支委会、党员代表会或议事会代表会在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条社区(村)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社区(村)支委会和议事会代表会在召开前,首先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支部大会须有应到正式党员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支委会和党员代表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议事会代表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此基础上,由主持人结合讨论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社区(村)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社区(村)支委会和议事会代表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实到会议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在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或请示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认真搞好相关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支部大会、党员代表会、支委会和议事会代表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把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议题、内容、讨论情况、领导意见及议决事项等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和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第十五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社区(村)党支部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每个参会人员都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或居(村)委会主任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和居(村)委会主任的领导,支部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和社区(村)两委成员都应维护集体领导。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支部书记或居(村)委会主任要精心组织、指导两委决议、决定实施,如发现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政人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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