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沪建建[2002]第0369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36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最近,市政府明确将加强大型吊装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六大重点之一。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吊装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制定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制度进入起重吊装阶段,施工企业在吊装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编制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计算和严格复核,方案须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方案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进行。
二、加强起重吊装施工现场指挥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大型吊装作业,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该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有相关证明。
要严格起重设备使用年限管理。
其中达到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
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年满20年,其他起重设备满15年的,企业应每年组织检测评估,符合使用标准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企业无能力自行检测评估的,可委托市级以上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要严格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使用之前,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购置、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防范。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保险,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保险赔付,以确保施工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购置与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新的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购买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前,应当由设备制造单位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装位置、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化,对建筑施工(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购置、使用、保养、维护和修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并依据实际情况不绝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四条企业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格的厂家生产。
购置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施工需要。
第五条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时,企业应与厂家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进口设备,还应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接收建筑起重机机械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
第七条对于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包含机械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地方等,并保管相关的购销合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三章使用与操作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机械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订立认真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识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全部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掌控建筑起重机机械。
培训内容应包含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急救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操作人员使用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越界作业、违规使用等行为。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或更换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含润滑系统、制动器、起升机构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进行适当的封存和保养工作,包含清洁、润滑、防锈等。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使用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四条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和注册登记,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采购第七条在选择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使用寿命、维修保养成本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保证采购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交货时间、价格等相关要求,并注册备案。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备案。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考试的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水平,防范施工现场机械及起重伤害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起重机械装拆基本要求(一)装拆企业应当具备与所装拆起重机械相匹配的资质条件;(二)装拆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装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装拆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五)有经过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六)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七)起重机械部件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二、起重机械安装(一)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有关资料,组织交底,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书;监理和相关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方案规定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制作书面验收记录。
(二)安装(加节、拆卸)作业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监督。
(三)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对安装质量、机构运行情况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合格证明材料。
0230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1. 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 装载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严禁超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4. 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和经验,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5.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如制动、升降、转动等。
6.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如平稳坚实的地基、充足的作业空间、避免与其他设备和人员相碰等。
7.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中,严禁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如大风、雨雪等。
8. 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动态和静态负载试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9. 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
10.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维护情况。
以上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还需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规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绩效评估,创新引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力度,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安全监管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与制造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保产品在各种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开展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产品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设计图纸、说明书等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产品的追溯体系,对产品的制造和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单位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安全监管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装与调试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技术。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调试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安装和调试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因机械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及相关单位、个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厂家、经销商、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相关企业的安全检查,依法惩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操作规程考试。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使用前应经过备案、鉴定、验收、注册等程序。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机械结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制动器等、也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的配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机械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避免可能存在的隐患。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员能够熟练掌握机械的操作方法。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机械存在的隐患。
第五章机械事故的处置1、一旦发生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援,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配合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机械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械符合使用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法律责任1、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机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全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必须符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有效运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购置、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载使用。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按照标准动作流程进行起重作业,并合理安排起重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者必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周期为季度、年度和项目阶段,政府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责任和奖惩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机械的安全使用,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沪建建管(2009)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住建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11号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轻微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两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ﻫ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ﻫ(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ﻫ(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ﻫﻫ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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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发放IC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应当凭该建筑起重机械的IC卡及备案标志牌换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
第八条在本市单位之间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过户以及产权单位注册在外省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沪使用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确认书,方可对外出租。
第十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自安全责任,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合同相关信息。
出租前,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
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附件2)。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
第六章检测、评估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安装质量检测和评估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评估管理制度、报告审批制度和检测、评估统计报表制度。
并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及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在接受安装质量检测委托后,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复检。
鼓励施工升降机及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定期进行安装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中间检测):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的,在半年时实施中间检测;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在1年后的每半年实施1次中间检测。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并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KNm~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 年)。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申报后,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将相关安全评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评估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对举报信息,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登录系统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ZjBzhWeb/Login/login.aspx)。
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