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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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管〔2014〕755 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产品合格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发放IC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应当凭该建筑起重机械的IC卡及备案标志牌换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第八条在本市单位之间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过户以及产权单位注册在外省市的建筑起

重机械进沪使用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确认书,方可对外出租。

第十条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自安全责任,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合同相关信息。

出租前,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附件2)。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二)使用验收资料;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

第六章检测、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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