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线路使用权不应列入无形资产(PDF 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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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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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使用权不应列入无形资产
河北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杨舒祺
当 前,作为 国有企业的 公交行业, 进 行股份制改造迫在眉睫。在公交企业改制 过程中, 公交线路使用 权是否应 列入无形 资产并进行评估? 所 谓无 形资 产是 指 企业 为了 生 产商 品、 提供 劳务、 出租给他人, 或为 管理目的 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 形态的非货 币性长期 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包括: 专利权、 非专利 技术、 商 标权 、 著作权 、 土地 使用权 、 特许 经营权、 商誉。 无 形资产具 有如下外在 特征: 一是不 具有实物形态, 不具 有实物形态 是无形资 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二是无形 资产属于非货币 性长期资产 , 无 形资产能 在超过 企业 一个 经营 周期 内为 企业 创造 经济利益。三是无形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 非出售的资产, 企业 持有无形资 产的目的 不是为了出售而 是为了生产 经营, 即利用 无形资 产来 提供 商品、 提 供劳 务、 出 租给 他人或者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四是无形 资产在 创造 经济 利益 方面 存在 较大 的不 确定性, 即无形资产 创造经济利 益的能力 还较多地受外界 因素的影 响, 比 如相关新 技术更新换代速度。 无形资产有 如下本质 特征: (1 )无形 资产产生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 流入企业, 作 为企业 无形 资产 确认 项目 必须 具备 产生 的经 济利 益很 可能 流入 企业 这项 基本 条 件。 ( 2) 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这个条件十分重要。 有观点认为,公交线路使用权属于无 形资产中的特许经营权,即该使用权是由 政府机构授权,准许公交独家对该线路进 行使用的。 而笔者认为, 公交线路使用权不 应列入无形资产。 就外在特征而言,公交线路使用权是 没有实物形态的;公交线路使用权能在超 过企业一个经营周期内为企业创造经济利 益,企业持有公交线路使用权绝非为了出 售。公交线路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外在特 征的前 3 个基本条件,公交线路一般经过 开线到成熟, 其固定的客源流逐步形成, 并 为企业带来较固定的收益。因此公交线路 使用权不符合无形资产外在特征的第 4 个 条件。 但更重要的是公交线路使用权如果列 入无形资产,其必须符合本质特征的 2 个 条件。 根据本质特征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公 交线路使用权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 一般而言, 拥有某条公交线路使用权 后该线路的经 济利益有 很大的不确 定性, 客流量大的线路其经济效益可观,而客流 量较小的线路很可能亏损。 即使这样, 本质 特征的第 1 条是该使用权所产生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并不是该使用权产 生经济利益一定流入企业,因此作为公交 线路使用权符合其本质特征的第一条。但 就本质特征的第二条而言:公交线路使用 权是否可以准确地计量呢?笔者就公交企 业开辟线路并拥有其使用权历史形成来分 析, 最初公交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 根据企 业客流调查情况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后, 开辟考察线路并拥有独家使用权, 通常 无需出资购买线路使用权。后来政府部门 根据城区面 积的增加 及人口的不 断增长, 为了满足人们出行需求及道路交通流量的 压力而指定公交部门开辟新线路。并由政 府投资为公交企业购置车辆,目前政府将 公交线路开辟及车辆购置作为为民办的实 事之一, 列入每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换 言之,政府还要出资为公交企业购置营运 车辆。笔者还未曾听说哪一家公交企业为 拥有某条线路使用权是出资购置的,公 交 线路使用权的取得不论其早晚都是不需出 资的, 这就谈不上线路使用权的成本支出。 显然公交线路使用权不符合本质特征的第 2 条。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在目前情况 下将公交线路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是 不恰当的。 (编辑 欧阳万萍)
八、 关于减值准备 原准则规定“只有表明无形 资产发生 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 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 或部分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 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修订 后的准则规定, 无形 资产的减 值, 应当 按照《企 业会计 准 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 处理。并规定, 无 形资产 的减 值准 备一 旦提 取就 不允 许冲 回, 并细化了计提方法。 (编辑 欧阳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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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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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量用工作量法进行摊销。二是摊销 年限。原准则规定 , 如 果预计使 用年限超 过了相 关合 同规 定的 受益 年限 或法 律规 定有效 年限 , 取三者 之中 较短 者; 如 果合 同与法律都没有规 定有效年 限的, 摊销年 限不应超过 10 年。修订后的准则规定, 使 用寿命有限的无形 资产, 其摊销 额应在使 用寿命内系统合 理摊销; 使用寿 命不确定 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修订后的准则不再 强制要求 10 年,使用 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 资产不再摊销, 而进 行减值测试 。对于使
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强调了在使用寿 命内合理摊销, 随着摊销方法而定。 三是否 考虑残值。 原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时不 考虑残值,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全部摊销完 毕, 没有残值概念。修订后的准则规定, 使 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 零, 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 有第三方 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 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 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 束时很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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