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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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内容摘要】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改革开发以来,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中国在历经15年的艰苦谈判后,终于在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加入WTO九年来,中国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主动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积极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与世界各国发展经贸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入世的9年中,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有哪些修正和完善?产生了哪些新的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这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入世知识产权TRIPS 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它的产生历史并不长,从兴起至今也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它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因而,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的建立和健全了它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都开始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知识产权又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不仅能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而且能够加速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出口创汇,改善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但是为了适应“入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它的保护,建立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是:(1)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2)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3)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4)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6)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7)对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其中,科学发现至今在世界上是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发现权”列入了知识产权也仅仅是作为一种精神财富的人身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使得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展,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具有专有性。取得知识产权后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或专有专用的权利。权利人依法可以独立地行使其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有权排斥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该知识产权,但是这种独占性和垄断性又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推动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制,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不允许权利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它具有时间性。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智力成果虽然没有有形损耗,但是,随着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会被淘汰或替代,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制,体现出科学发展的自身规律,超过法定期限,权利客体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这样有利于广为传播,避免重复研究。

它还具有地域性。这种权利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得到权利必须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是因为各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知识产权各国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条件不相同。可是,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加强,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协定的签订,地域范围逐渐扩大,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建立起国际保护体制。

二 TRIPS协议的内容、特点及对中国的意义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1993年12月1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一月起生效的,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也是所有WTO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之一。从整体上说,TRIPS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因此受到各国和各个独立关税区的高度重视。

(一)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TRIPS协议的序言部分,明确缔结此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在于: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规定解决国际贸易中关于冒牌货贸易的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有权,是由各国通过知识产权的立法加以确定的,而不是生来就有的,这种私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权利人不履行某些法定义务,可以取消权利人拥有的权利;规定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有约束的承诺,以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可能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磨擦,以缓解各国间的贸易矛盾,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定世贸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TRIPS协议不是一个单独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而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知识产权协议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机制。知识产权协议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即无歧视原则,具体地说,就是最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其中与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不同处,在于确认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惠原则。作为最惠原则的补充,为了排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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