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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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正义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挖掘、提炼中国传统正义思想,当能为构建现代公平正义提供有益的借鉴。因此,本文拟对孔子的正义思想作一宏观的、粗浅的考察与分析。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正义主要包括义、正、直、中等内容与意涵。在孔子看来,正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道理,也是立国的基本原则,亦是建立社会秩序之理性基础。
一义
“义”是孔子正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论语》中有两句话最能代表孔子对“义”的重视,以及他关于“义”的中心思想:一曰: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二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这两句话明显地指出了孔子把“义
”看作是君子为人以及立身的根本道理,也就是做人的道理,一个人之为人就在他是不是以“义”做其立身之原则及治事的标准。
在孔子的思想中,“义”是相对于“利”而言的。“利”是什么?孔子认为,“利”主要指一个私有的利益与好处,这种利益
与好处来之于对外的财富,或一个人所占有的地位而获致的权力,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富与贵。孔子并不否认富与贵是人欲望的对象,他曾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若得之有道,则执鞭之士亦可为之”。(《论语·里仁》)这里所讲的“道”,亦即指利之取舍的正当性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义。因此,孔子认为,一个人在追求富贵时,必须以“义”为基础和条件,“以义制利”,用“义”作为利之取舍的尺度和标准,“不义”、“
害义”则不可“求”、不可“取
”、不可“处”。那么,孔子为什么把义作为利之取舍的标准?在他看来,其一,“义”与“利”相比,义具有更高的价值,义是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界定一个人存在价值的标准。其二,“利”是指个人一己之利益,为人欲之私,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而“义”是主体道德的理性原则,因此要实现人之所欲与理性生活相调和,即实现人与人共同和谐生活,需要“以义制利”。其三,“义”是人性所含,也是人之为人的依归。因此,求不求利,必须以义为标准。在这里需指出的是,孔子强调“义”,但并未把“义”与“利”视为完全相反之两事。“义”并不排
除“利”的内涵,问题在此内涵的“利
”是私或公,是一己或全体,是不应或应然。孔子所讲的“义”是公利、全体之利、也就是应然之利,亦即是对大体及应然之“利”的认识与裁断。
按照孔子的义利论,如果“利”指私利,“义”指公利。依此区分,我们可以把孔子关于“义”的思想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一个人应处处从公利着想,以限制私利之欲求,并以此作为判断私利之欲求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第二,一个人应当视私利不但为满足一己之欲求的需要,而且应把私利作为促进公利之一途径与工具。依此两原则,我们可以得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私利与公利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舍私利而取公利,才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二是私利与公利不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私利取之无害,且有增进公利之间接意义,因而也是合义的、正当的、合理的。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义”是一个人的价值所在,也是一个人肯定他人权益的理性态度。“义
”因之意含一种对人我之际利益调节的尺度,也是一种对全体利益的理性肯定。因此,“义”的精义即是要求人们的行为不以一己之私利为目的,而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判断自己行为正当与不正当、应该与不应该、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
二正
正是孔子正义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上文已就孔子
“义”的思想加以了分析,现就孔子“
正”的思想再加以分析。孔子有关“正”的思想最重要的在“正身”与“正名
”。“正身”与“正名”都与从事政事有关,二者都是治理国家,建立社会秩序之基础。
孔子认为,在任何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执政者与臣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而在二者当中,孔子又最注重执政者的作用,认为执政者的品行决定社会治理的好坏。因此,他对执政者提出了“正身”的道德要求。当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论语·颜渊》)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这就是说,从事政事在使国家、社会进入“正道”,因此,从政必须有“正”的方向,“正”的理念以及“正”的方策,也就是要遵循
“正道”。从政者不但要确定“正道
”所在,而且自己要力行而推动之,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力去治理民众,即正身以正人。这样,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