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关税》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
指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2023-10-31•概述•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完税价格的审定实践•完税价格的审定问题与解决方案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录01概述定义与重要性定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所使用的价格。
它是决定进口货物应缴纳税额的关键因素。
重要性完税价格的审定直接影响到进口货物的关税额,进而影响到进口成本和利润。
因此,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估价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如计算公式、数学模型等,来确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的审定标准实际成交价格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成交条件、折扣和费用等,来确定完税价格。
这种方法是最常用的。
相同货物价格如果不能使用实际成交价格,海关可以将与该进口货物相同的、在同一国家(地区)生产或采购的货物的正常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价格如果相同货物价格也无法确定,海关可以将与该进口货物相似的、在同一国家(地区)生产或采购的货物的正常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应当对申报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查,包括对相关单证和资料的审核、对货物的实地查验等。
海关根据审查结果对完税价格进行裁定,如果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完税价格的审定程序审查裁定缴纳税款02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货物的价值货物价值的概念货物的价值通常是指为取得该货物而支付的金额,或该货物的等值金额。
货物价值的确认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应通过查阅相关单据、合同等资料,确认货物的价值。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某些特殊货物,如捐赠货物等,其价值可能难以确定,此时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估价。
010302运费和保险费运费和保险费的确认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应考虑货物的实际运输和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第148号- 审定完税价格办法
【法规类【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型】海关规章【文号】海关【发文机关】海关总署总署令第14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2006-5-12006-3-28【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依據本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第二章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第三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調整後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國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除外;(二)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三)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因買方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夠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調整;(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係。
如果有特殊關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四條在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下列費用或價值應當計入:(一)由買方負擔的以下費用: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可以按照適當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於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或有關方的下列貨物或服務的價值:該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該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
(三)與該貨物有關並作為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四)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前款所述的費用或價值,應當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資料資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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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 AA 、 A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B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 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 类企业保证金(保函) 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 x 企业申请时汇率 x 综合税率( 22 % ) 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 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 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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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 211 号)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 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 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 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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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 批事项的通知》(署加发〔2013〕5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不 再报总署批准,改由直属海关批准。 原文件要求:由于申请A类企业年限限制尚未 取得A类企业资格等特殊情况需采用电子账册 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 可在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 的基础上,报经总署加贸司个案审批。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导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1+出口关税税率),这一方面的相关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内容资料,需要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4、倒扣价格法5、计算价格法6、合理方法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单选题(2005年考题):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单选题(2009年考题):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有:合理方法①;成交价格法②;倒扣价格法③;计算价格法④;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⑤;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⑥。
采用上述六种估计方法的正确顺序为( )A. ①②③④⑤⑥B.②⑤⑥①③④C.②⑥⑤③④①D.①②⑥⑤④③答案:C单选题(2011年考题):海关确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依然采用: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③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④倒扣价格法、⑤计算价格法、⑥合理方法。
其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颠倒_____的适用次序。
A.①和②③B.②和③C.④和⑤D.④⑤和⑥答案:C下载全文。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关税,不能逃避关税。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依据⼀定的标准进⾏确定的,那么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怎样确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1、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般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审查确定。
如果成交价格不确定,就由海关依法评估确定。
2、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的价格。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五条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输⼊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保险费;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的分类有哪些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3、以租赁(包括租借)⽅式进⼝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作为完税价格。
4、进⼝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出版或者发⾏的⽬的⽽向境外⽀付的与该进⼝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
5、出⼝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货物的收发货⼈或者他们的代理⼈,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私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时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有: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法。
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c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
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价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
贸易上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它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有可能已经包括某些应调整的因素,还有可能已包括运保费,它的定价是自由的。
实付或应讨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围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审价办法》第4条的规定作出调整;(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第6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3)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6)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该义务有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运费范围内的费用。
【注意】对于买方为自己利益进行的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尽管有可能使卖方受益,但它还是不属于买方向卖方的间接支付,如:由买方负担的市场调研和营销费用、广告费用、参展费用、检测费用或开立信用证的费用等。
3.关于“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1)计入项目下列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完税价格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佣金,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例如:酒瓶与酒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个税号。
C、包装费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D、协助的价值①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④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E、特许权使用费F、返还收益若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卖方,这部分收益的价格应该计入完税价格。
(2)扣减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查费用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D、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为了正确审定完税价格,更好地贯彻关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该货物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由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对卖方予以罚款,如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这项罚款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上款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合计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只列入产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1+关税率)/(1-产品税率)×产品税率+20%〕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第二节报关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报关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第二节报关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通常进口货物通常进口货物:是指供境内消费,并对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计征关税的货物。
一、通常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使用率最高)进口完税价格尽可能使用货物的成交价格。
(1)完税价格——满足一定条件的经调整的成交价格+其他费用(包含: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与运费有关的费用、保险费等)。
公式定价是指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①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②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操纵的客观条件与因素;③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④结算价格符合《审定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推断题: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由于销售合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而不是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因此该类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错)(2)成交价格——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含直接支付与间接支付的价款注:实付或者应付——指务必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含卖方也包含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含已经支付与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
但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
推断题: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包含直接支付的价格与间接支付的价款。
(错)(3)关于“调整因素”(计入项目与扣除项目)①计入项目(+)(由买方负担;未包含在实付或者应付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购货佣金(-):买方(支付)代理人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销售佣金(+):卖方(支付)代理人(由买方直接支付)经纪费(+):买卖双方(委托人)(支付)经纪人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同一税则号)C.包装费:材料费、劳务费D.协助的价值(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协助价值计入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应满足的条件: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之中;与进口货物的生产与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可适当按比例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6•【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3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四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的审定详解
完税价格的审定详解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1、含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层次:《海关法》(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估价方法:有6种1、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4、倒扣价格方法5、计算价格方法6、合理方法这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
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单选题:例: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理解掌握)(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确定的程序
完税价格确定的程序标签: 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确定的程序完税价格确定的程序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与纳税义务人充分沟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
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5种非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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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一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第二条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五条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十条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
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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