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的各种知识(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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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000001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配额内) ) 0.01000 1.25000 0.00000 0.13000 0.00000 千克 t4xAB


520100009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配额外) ) 0.40000 1.25000 0.00000 0.13000 0.00000 千克 4xAB

以滑准税方式确定暂定关税税率,税率滑动范围为5%— 40%。具体方式为:
1.当进口棉花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为5%;
2.当进口棉花价格低于10029元/吨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Ri=INT[(Pt/Pi×E-1)×1000+0.5]/1000 (Ri≤40%)
关税=Ri×Pi×E
其中:
Ri——暂定关税税率,当Ri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
E——美元汇率;
Pi——关税前价格(美元/吨);
Pt——常数,为10531〖即10029×(1+5%)〗
INT——取整函数
进口棉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USD943937.73换算成人民币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棉花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13%


税率 按照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设两种税率:①普通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②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到1991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和中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为了进一步发展对香港、澳门地区的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香港、澳门地区生产的货物,也按最低税率征收关税。入境旅客的应税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将应纳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一次征收。

进口税率一般分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基本都是用最惠国税率。税率是计算进口关税时用的。进口关税=货物CIF价*税率,另外还有进口增值税=(货物CIF价+关税)*进口增值税率,进口增值税率一般是17%,少数是13%或其他。

关税完税价格
目前,世界各国海关大多采用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课税标准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经海关审查并确定作为课税标准,据以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称为完税价格。海关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过程称为海关估价。海关估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价格准则、价格审核和价格确定。海关估价可以分为进口货物估价、出口货物估价和进出境物品估价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因为,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消费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合并两个公式: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那么:

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是“价内”税。
举个例子:
某应税产品成本为10元,要求的利润为8元,消费税税率为10%。
假如不征消费税,那它售价定为18元就可以了。
但是现在要征消费税,如果售价还是18元,那它的利润就变成了:18-10-18×10%=6.2元。
设售价为X,则有:
x-10%x=18
所以:x=18÷(1-10%)

就是这么来的,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一个道理。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以下几项:(1)货物的货价;(2)运抵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3)保险费。
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当包括下列费用,如果未包括的,则应计入完税价格。
①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②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保险费。
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这是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关税完税价格。
(1)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这里所说的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之后的价格。
(5)以上列四种价格为基础仍不能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则由海关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而由海关估定价格。
(1)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

据和正当理由的。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国际市场公开成交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包括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2)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审查确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准予暂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原货物进口时的到岸价格确定。
(5)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其完税价格仍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1)货物的货价;(2)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3)保险费。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关税税额的,则应当予以扣除。
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海关审定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是该项出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或经查明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海关可以对申报价格不予承认,并按有关规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一般来说,由于我国不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即使由于某种情况需要征收出口税,也是对少数商品征收并且税率较低,因此对出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相对是较为简便的。

完税价格(Duty-paid Value)
完税价格的定义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基础, 完税价格分为两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定义: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即货物的CIF价)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

费等费用。
2. 进口关税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常用的几种价格的换算:CIF=FOB+运费+保险费
CIF=(FOB+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定义: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
公式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说明:上述公式一只是说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和“出口关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计算中并无多大用处。实际计算中常用公式二。
(3)应征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3种方法和第4种方法的适用次序。
定义:海关从价征税时据以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价格。
中国的完税价格,根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需由海关审定,计价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进口货物以该货物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由该货物在起运地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中国以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陆路进口所有费用应计算到该货物运抵中国国境为止。
②如果海关不能确定批发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费、储存费、营业税为完税价格。如果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也未能确定,或有其他情况,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③租赁、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④运往国外修理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正常修理费和工料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国外加工的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口的,以该加工货物进口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口货物在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⑤出口货物以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陆路出口的货物,以该货运离国境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作为完税价格。
进出口公司以银行帐单或者明细单、发票上所列的价格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租金、修理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完税价格的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

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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