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合集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我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我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我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进出口物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物资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物资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

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三个层次)(1)法律层次:«海关法»(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方法»、«征管方法»二、进口物资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物资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1、进口物资成交价格法2、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法3、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法4、倒扣价格法5、运算价格法6、合理方法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纳,但假如进口物资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统一,能够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运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单项选择题(2005年考题):当进口物资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方法……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运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方法……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运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方法……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运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运算价格方法……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方法……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单项选择题(2020年考题):海关确定进口物资完税价格的方法有:合理方法①;成交价格法②;倒扣价格法③;运算价格法④;类似物资成交价格法⑤;相同物资成交价格法⑥。

采纳上述六种估量方法的正确顺序为()A.①②③④⑤⑥B.②⑤⑥①③④C.②⑥⑤③④①D.①②⑥⑤④③答案:C1、进口物资成交价格法(重点)(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物资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物资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完税价格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征收关税时所采用的价格,它既影响着企业的利润,也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收入。

因此,正确确定完税价格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通常采用的是“在成交国境前”的价格。

这个价格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1.成交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的成交方式是决定完税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常见的成交方式包括FOB(离岸价)、CIF(到岸价)等。

不同的成交方式意味着不同的责任和费用分摊方式,因此也会影响到完税价格的确定。

2.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是决定完税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通常需要将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计算在内。

这些费用通常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3.目的国的关税和税率:目的国的关税和税率是决定完税价格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对不同货物征收的关税和税率是不同的,这将直接影响到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考虑到目的国的关税和税率。

4.货物的定价:货物的定价是完税价格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定价通常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也可以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允价值来确定的。

货物的定价决定了完税价格的金额。

确定完税价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保完税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企业和国家需要密切合作,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协商,同时还需要依靠专业的律师和税务顾问等专业人员的支持和指导。

总之,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只有正确确定完税价格,才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税收收入做出贡献。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注重完税价格的确定,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同国家间的贸易规则和政策。

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依據本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第二章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第三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調整後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國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除外;(二)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三)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因買方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夠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調整;(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係。

如果有特殊關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四條在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下列費用或價值應當計入:(一)由買方負擔的以下費用: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可以按照適當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於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或有關方的下列貨物或服務的價值:該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該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

(三)與該貨物有關並作為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四)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前款所述的費用或價值,應當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資料資料。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及进出口税费的估算、缴纳与退补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及进出口税费的估算、缴纳与退补

税费种类
主要征收依据
《海关法》、《进出口关 税条例》、《进出口税 则》、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关税的种类:
(3)按照征税的目的分: 财政关税 保护关税 (4)按征税待遇分: 普通关税 最惠国关税 特惠关税 协定关税
(一)进口关税: • 1.从价税:主要的计税标准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 2.从量税:针对于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税:针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 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复合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货 物数量×单位税额 4.滑准税 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价格下跌时采用 较高税率
项目八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的确定及进出口税费 的估算、缴纳与退补

税费环节作业流程
向海关交单审核
领取缴税凭证
向银行或指 定机构缴纳 税费
进入货物放行 环节
海关对缴税情 况予以核实
1、海关要征些什么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
2、征收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3、计算:从价方法=完税价格×税率 4、完税价格的确定
3.公式:
• (1)从价征收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1-消费税税率) • (2)从量征收 • (3)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
例: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到岸价折人民币8500 元,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为17%,该 批货物应征消费税,税率10%。求增值税? 解: • 关税:8500×10%=850元 • 消费税:(8500+850)/(1-10%)×10% =1038.89元 • 增值税: (8500+850+1038.89)×17% =10389×17%=1766.13元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关税,不能逃避关税。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依据⼀定的标准进⾏确定的,那么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怎样确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1、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般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审查确定。

如果成交价格不确定,就由海关依法评估确定。

2、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的价格。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五条进出⼝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输⼊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保险费;出⼝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的分类有哪些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3、以租赁(包括租借)⽅式进⼝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作为完税价格。

4、进⼝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出版或者发⾏的⽬的⽽向境外⽀付的与该进⼝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

5、出⼝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货物的收发货⼈或者他们的代理⼈,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私运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验放时需要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出口货物退税时可以返还的出口退税额。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货物的货值:完税价格是以货物的货值为基础的,货值是指货物的交易价格,包括货物的售价、保险费、运费和其他与货物交付有关的费用。

通常,海关会根据货物的发票、合同等文件来确定货物的货值。

2. 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与关税税率有关,关税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商品分类和国际贸易规则来确定的。

在进口货物时,关税税率会根据货物的品类和源产地而有所不同。

3.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货物还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但特定商品可能有不同的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根据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额来计算的,进口环节增值额是指货物的进口价值减去进口环节中的增值额。

4. 出口退税额:对于出口货物来说,一般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退还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种类、国别、价格和税率等因素来计算的。

退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规定。

根据上述因素,商家或贸易公司通常需要编制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表,详细列出每个货物的货值、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应的出口退税额。

这样可以方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控制成本,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可能会受到国家税收政策和贸易法规的调整影响。

因此,商家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计算完税价格,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正常贸易运作。

同时,商家也可以咨询海关部门或税务机构,以获得详细的税收政策指导和相关办税事项的解答。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政府税收政策、贸易成本及相关法规的遵循。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货物的货值、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额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进出口成本和国际竞争力。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该义务有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运费范围内的费用。

【注意】对于买方为自己利益进行的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尽管有可能使卖方受益,但它还是不属于买方向卖方的间接支付,如:由买方负担的市场调研和营销费用、广告费用、参展费用、检测费用或开立信用证的费用等。

3.关于“调整因素”包括计入项目和扣除项目(1)计入项目下列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入完税价格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佣金,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例如:酒瓶与酒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个税号。

C、包装费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D、协助的价值①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④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E、特许权使用费F、返还收益若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卖方,这部分收益的价格应该计入完税价格。

(2)扣减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查费用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B 、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C 、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D 、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审价办法》。

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

⼆、进⼝完税价格的审定 (⼀)、⼀般进⼝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货物完税价格应是“到岸价”,包括起卸前的保险费、运输及相关费⽤(如装卸费、搬运费等) ⽅法共六种,依次使⽤: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法。

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法是原则⽽⾮⽅法。

1、成交价格⽅法 (1)、成交价格的定义 成交价格: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付给卖⽅的价款。

(2)、使⽤成交价格法的条件: ① 我对进⼝货物的处置和使⽤不受限制;如:限定⽤途、指定转售⽅等⾏为;但对转售地域的限制不构成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为,以买⽅必须销售给卖⽅东西为前提。

③ 卖⽅不应还有⼆次收益的存在。

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实质性影响。

(3)、调整因素 ① 计⼊因素:(以下各项共性:我⽅负担,但未纳⼊货价。

可量化) a、购货涌进以外的佣⾦和经纪费;向采购代理⼈⽀付的购货佣⾦,不计⼊完税价格中; b、与进⼝货物视为⼀体⽽⼜未纳⼊价格中须由我⽅负担的容器费⽤;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d、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或有关⽅,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例分摊的协助价值:⼯、磨具、材料、⼯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部分的特许权使⽤费:如商标使⽤费、专有/利技术使⽤费等 注意:与货物⽆关的不能计⼊,费⽤的⽀出与向我国销售⽆关的不能计⼊。

f、返回给卖⽅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完税价格的条件:a、买⽅负担;b、未包括在价格中;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机械、设备等进⼝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货物进⼝费⽤) 注意:保修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办法(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为了正确审定完税价格,更好地贯彻关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该货物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计入完税价格。

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由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对卖方予以罚款,如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这项罚款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如按上款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可合计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只列入产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1+关税率)/(1-产品税率)×产品税率+20%〕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货物的完税价格可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最新报关员资格考试精品讲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汇总

最新报关员资格考试精品讲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汇总

2012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精品讲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2012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精品讲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2012年报关员考试报名时间已经公布,考试时间为11月4日,许多考生已进入了复习阶段。

为大家提供了学习资料,供各位考生在基础复习阶段使用,更多资料请访问职业培训教育网报关员考试频道!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一、概述(一)含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要依法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价格。

也就是说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进出口货物实行的是从价税,因而确定完税价格十分重要。

(二)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后,已全面实施世贸组织估价协定,我国对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等。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特殊进口货物这两类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六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和合理方法。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及关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及关税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1.基本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准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来购到的正常价格。

所称的CIF价格,包括货价以及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佣金,在合同内订明的,应从成交价格内扣除。

在成交价格外,买方另行付给卖方一部分佣金,应加入成交价格。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如按上述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经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

2.几种特殊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无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FOB价格替代。

如上述两种方法的CIF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工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5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外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本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三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材料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材料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 简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计算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基数的货物价格。

在进出口业务中,确定完税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的税额,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本文档将介绍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所需的材料和步骤。

2. 完税价格的定义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完税价格是指在关境外交付货物的交易条件下,进口货物的售价、运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与货物的销售有关联的一切费用的合计。

3. 确定完税价格的材料和步骤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以下材料和步骤:3.1. 货物销售合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基于货物销售合同,该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规定了货物的售价以及与货物销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运费和保险费。

3.2. 贸易方式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可能由卖方或买方承担。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应清楚地了解贸易方式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3.3. 运输文件运输文件包括提单和运输发票等,用于证明货物的运输情况和相关费用。

这些文件是确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3.4. 保险文件保险文件是指货物的保险单据,用于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

这些文件也是确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3.5. 原产地证明根据《原产地证明规定》,如果享受特定的关税优惠或免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可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包括货物的产地证明和相关的材料。

3.6. 事件时间记录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应记录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的事件时间。

这些记录用于证明各个费用的发生时间,以便计算关税和增值税。

3.7. 其他材料和步骤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完税价格可能还需要额外的材料和步骤。

例如,如果货物经过加工,可能需要提供加工领域的相关证明文件。

4. 注意事项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相关信息。

《进出口报关实务》电子教案27进出口税费

《进出口报关实务》电子教案27进出口税费
(2)征收范围
(3)计算公式
3、船舶吨税
(1)含义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这是在非进出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收。
(2)征收范围
(3)计算公式
① 船舶吨税的计算
② 船舶吨税的征收和退补
典型考题:
(2007年单选)目前我国不实行从量计税的进口商品是:
能力一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一、进出口税费的概述
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关税
1、进口关税
(1)计征方法
①从价税②从量税
③复合税④滑准税
完税价格=CIF =CFR价格/(1-保险费率)
•100元销售40件
•90元销售20件
•100元销售50件
•105元销售70件
•90元销售60件
•95元销售60件
(四)、计算价格方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适用这种方法需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方面的资料。适用较少。
(5)、合理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
A、73000美元
B、50000美元
C、70000美元
D、53000美元
答案:C
解析:50000美元+20000美元=70000美元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1、含义:
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
类似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不是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有类似的特征、功能,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品、副产品) 进 口 成 交 价 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格为基础确

来 料 加 料件或制成品 料件原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 工 (残次品) 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
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进料加工、 边角料、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 来料加工 副产品 价格
边角料、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
副产品
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 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 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
•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 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 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格为基础确定
保税区加工企 制成品

(进料加工)
制成品 (来料加工)
边角料、 副产品
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 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 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 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 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 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 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 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 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 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 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 查确定完税价格。
•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 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 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 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 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 格作为完税价格。
•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 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 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 作为完税价格。
• B、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以申报内销 时的价格估定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 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 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 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保税区加工企 进口料件制成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

品(残次品) 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 品估价办法
•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 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
出口加工区
制成品、残次品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
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
格为基础确定
出境修理复运 按规定期限复 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 进境货物 运进境
未按规定期限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复运进境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 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复运进 正常运回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

进出口税费第二讲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二)
进料加工 (征税)
料件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 基础确定
进 料 加 料件
料 件 原 进 口 料件原成交价格不能确定

成 交 价 格 为 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
(保税)
基础确定 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
制成品(残次 所 含 料 件 原 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 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
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
保税区、出口 加工区、保税 物流园区、保 税物流中心进 入境内
除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外,均以进入 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 价格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软件介质
介 质 本 身 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 价 值 或 成 查确定完税价格 本与所载 软件价值 分列或虽 未分列,但 能提供文 件证明各 自价值
多选题:
• 关于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原则,下列 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 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减免税货物
经 批 准 可 以该货物的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
以出售、转 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让、移作他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 用的货物, 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进 补 税 时 征 口的月数/12) 税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无成交价格货物 易货贸易、 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几类 寄 售 、 捐 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赠、赠送
• A、USD1800000 • B、USD60000 • C、USD1860000 • D、USD1740000
• 答案:B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 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 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 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 完税价格。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
未 正 常 运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 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暂时进境货物 应纳税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留购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 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进口货物
以 租 金 方 以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
式支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留购
以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 次 性 纳 可以申请按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

价格或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单选题
• 某航空公司以租赁方式从美国进口一架价值 USD1,800,000的小型飞机,租期1年,年租金为 USD60,000,此情况经海关审查属实。在这种情 况下,海关审定该飞机的完税价格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