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是什么相信⼤多数买房的⼈在⾯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
在购房合同中有⼤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这些条款⼜恰恰正是房地产⾏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店铺⼩编列举了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看完再签合同吧。
霸王条款之⼀: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字、图⽚、模型、⼝头描述等⽅式所作的⼴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甲⼄双⽅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分明确的说法。
但从⼴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便。
霸王条款之⼆:屋顶外墙⼴告管不着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外墙使⽤权不属买受⼈。
屋顶和外墙⾯⼴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利⽤上述物业和设备进⾏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管企业同意。
因此,开发商是⽆权规定买受⼈不享有楼宇屋⾯、外墙使⽤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如⼀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区的道路或场地⽤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出卖⼈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权⼲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购房合同开发商霸王条款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购买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使用面积)3.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房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购房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购房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支付房款:(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第三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4)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交付及产权过户1.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入住。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篇一: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篇一: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10月27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中九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上述点评意见公布后,许多消费者非常关心中消协作出的点评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可否依据中消协的点评意见主张权利。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该内容无效。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除了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接受方不因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就“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
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附:中消协对商品买卖合同中九种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绿城购房合同霸王
一、合同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绿城(以下简称“甲方”)位于______项目的房屋买卖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位于______项目的房屋,房屋坐落为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
2. 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能够依法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三、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1. 本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3.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前__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4.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______年内,按月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四、房屋交付及验收1.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验收期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日内,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3. 甲方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应在______日内进行修复,否则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 面积误差条款:有些合同规定,如果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无权退房或要求赔偿,只能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这剥夺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交付期限条款:部分合同将不可抗力等非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情况排除在外,使购房者在开发商违约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3. 付款方式条款:有的合同强制购房者接受特定的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或商贷,不接受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更优惠的付款方式。
4. 解除合同条款:某些合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购房者已付的款项,而购房者却无法享有同等权利。
5. 产权证办理条款:一些合同规定,如果因购房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忽视了开发商在协助办理产权证方面的责任。
6. 违约责任条款:有的合同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过于苛刻,如逾期付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则避重就轻。
7. 配套设施条款:部分合同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承诺模糊不清,或承诺后不履行,导致购房者入住后发现配套设施缺失。
8. 物业管理条款:有的合同强制购房者接受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服务标准,剥夺了购房者选择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9. 质量保证条款:部分合同对房屋质量的保证期过短,或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合理,使购房者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10. 争议解决条款:有的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诉讼,但指定地点可能对购房者不利,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在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明确约定,对虚假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购房者因开发商的宣传误导而购房,开发商也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条款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比例不公平部分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和定金的比例不公平。
例如,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只需支付较低比例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三、格式条款强制转嫁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的格式条款,往往能够为自身转嫁责任。
例如,约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这包括屋顶、外墙、公共区域等。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对这些共有部分的权益。
五、地下车库任意买卖部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可以任意买卖地下车库,不必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难以享受到地下车库的便利。
六、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设定得过大。
例如,因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七、物业管理公司指定权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这导致购房者无法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影响了居住体验。
八、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约定,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即使广告中承诺了某些条件,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履行。
针对以上霸王条款,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合理维权。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购房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霸王条款
一、关于房屋交付1.出卖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迟,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应在七日内自行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买受人未在七日内进行验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房屋。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应在验收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房屋质量1.出卖人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屋在交付时,如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拒绝维修或维修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物业服务1.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管理,买受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等工作,买受人应予以配合。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每延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每延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违约金。
购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购买预售房。
然而,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一些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一些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购房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一、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对项目的配套设施、绿化率、户型等做出虚假承诺。
然而,在购房预售合同中,却将广告宣传内容视为仅供参考,甚至将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承诺的权益。
二、面积误差不予退房在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开发商规定,即使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购房者也无权要求退房或赔偿。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较为苛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却轻描淡写。
例如,购房者若未按时交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延期交房,只需支付少量的赔偿金。
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在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将屋顶、外墙面、会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共有部分归自己所有。
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五、购房者承担所有税费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
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购房者在购买预售房时,只需承担契税等少量税费,其他税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六、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给购房者留下诸多疑问。
例如,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等条款,均未作明确约定。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建议:1. 仔细阅读购房预售合同,对合同条款提出疑问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公正。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规定不明确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的退还由开发商决定。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违约金和定金赔偿。
三、公共收益被占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而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收益。
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无权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条款提出调整要求。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及时签合同,没收定金一些购房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定金。
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房屋情况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七、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增加维权难度。
八、购房合同解除条件苛刻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苛刻,如购房者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开发商损失等。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定金、公共收益等关键内容。
2. 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释。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
总之,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购房合同十大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如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绿化率等,但合同中却规定,若实际与宣传不符,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二、面积误差不能退房部分购房合同规定,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买受人不得退房,只能按实际面积结算。
实际上,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合同规定,若买方未按时交款,需支付房价款10%的违约金;而若卖方未按时交付房产证,则只需支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部分合同规定,屋顶、外墙面、会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买受人无权使用。
根据《物权法》,建筑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五、广告宣传免责部分合同规定,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内容。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在宣传中玩文字游戏,规避责任。
六、定金、违约金由开发商规定部分合同规定,违约金、定金由开发商自行决定,买受人无权异议。
这种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
七、合同解释权归开发商部分合同规定,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由开发商进行解释。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在合同解释上具有绝对优势,不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
八、广告为要约邀请,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部分合同规定,广告仅为要约邀请,实际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而合同中又规定以实际为准,明显不公平。
九、购房资料仅供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部分合同规定,开发商提供的售楼资料、沙盘等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内容。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玩文字游戏,规避责任。
十、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可无条件退款部分合同规定,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可无条件退款。
这种条款看似对买受人有利,但实际上,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可随意更改购房政策,导致买受人权益受损。
购房合同里常见的霸王条款
1. 买方自愿放弃违约责任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购房合同中,要求买方在签订合同后,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自愿放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种条款明显偏袒卖方,对买方不利。
2. 买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买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意味着在购房过程中,若买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将面临较大的损失。
3. 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过高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可能过高,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购房者带来较大压力。
4. 交付房屋质量责任归买方有些购房合同中规定,房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卖方不承担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对买方不利,容易导致购房者维权困难。
5. 产权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产权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的条款,这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产权过户费用应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比例承担。
6. 不可抗力条款过于宽泛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过于宽泛,使得卖方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遇到任何意外情况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给购房者带来不便。
7. 买方不得提出异议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款,这限制了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内容的监督和维权。
8. 买方不得要求退款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买方不得要求退款的条款,这使得购房者一旦签订合同,即使遇到特殊情况也无法退房。
9. 买方不得要求赔偿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买方不得要求赔偿的条款,这限制了购房者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卖方违约行为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10. 买方不得要求延期交付房屋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买方不得要求延期交付房屋的条款,这使得购房者无法在房屋交付延期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存在霸王性质的条款提出质疑,争取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购房合同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单位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单位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我们来看看这份“霸王条款”范本的内容。
在这份范本中,单位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这一条款显然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因为它剥夺了购房者分期付款的权利,增加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该范本还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不得退房,即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得要求退房。
这一条款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要求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应有权要求退房或换房。
再次,该范本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不得转让房屋,否则将视为违约,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这一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财产权,使得购房者在需要转让房屋时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范本还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对房屋进行改造,否则将视为违约,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这一条款限制了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和改造权利,使得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改造。
该范本规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违约,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这一条款剥夺了购房者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权,使得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容易陷入合同陷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份单位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范本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何避免陷入这样的“霸王条款”呢?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争取修改。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合同隐藏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隐藏的霸王条款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购房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会在合同中隐藏一些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对购房者不利,加重其责任,甚至剥夺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揭示一些常见的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给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1. 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他们对房屋及相关事项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这意味着开发商可以无需对广告中的虚假信息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因此,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内容与合同的关联性,并要求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2. 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一些购房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后,如因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同时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明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剥夺了购房者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赔偿,开发商无权同时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和违约金。
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公平合理的条款。
3. 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一些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免责的范围过大,甚至可以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期交房,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延期交房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以及开发商不可抗力的范围。
如开发商拒绝修改条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选择其他开发商进行购房。
4. 认购书只规定购房者责任,不规定开发商责任一些购房合同中的认购书只规定了购房者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的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的交房时间、质量保证等。
购房合同中隐藏的猫腻
购房合同中隐藏的猫腻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屋交易中最重要的凭证,也是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的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容易陷入开发商设置的种种陷阱和猫腻之中。
本文将揭示购房合同中常见的一些猫腻,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虚假宣传和广告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广告和宣传材料对楼盘进行夸大宣传,如绿化率、容积率、配套设施等。
然而,购房者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此时已无法挽回损失。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项目的各项指标和配套设施,可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开发商常在合同条款中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给日后维权留下隐患。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模糊不清的表述要求开发商进行明确说明,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三、霸王条款开发商常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对自身有利的霸王条款,如违约金过高、延期交房免责等,严重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
四、面积误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房屋面积及误差比。
开发商常在合同中设置面积误差比超过3%即可不赔偿的条款,给购房者带来损失。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了解房屋面积测算规范,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面积误差比的赔偿标准。
五、虚假承诺开发商为吸引购房者,常承诺解决户口、就业、入学等问题。
然而,这些承诺往往无法落实,给购房者带来困扰。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对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实,要求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六、装修合同陷阱对于精装修房屋,开发商常在装修合同中设置种种陷阱,如装修标准、材料品牌等未明确注明,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防范措施:购房者应仔细阅读装修合同,要求开发商明确装修标准及所用材料品牌,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保持警惕,详细了解项目信息,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保利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保利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一、交房期限模糊不清在一些保利购房合同中,交房期限可能被模糊处理,只注明“交房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或“交房时间另行通知”。
这样的条款使得购房者无法准确掌握交房时间,增加了购房者的风险。
二、逾期交房责任不明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合同中应明确其违约责任。
但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责任可能被轻描淡写,甚至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
这使得购房者在遇到逾期交房时难以维权。
三、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公摊面积是影响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重要因素。
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可能并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
四、装修标准模糊装修标准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但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装修标准可能被模糊处理,如“装修标准以样板间为准”或“装修标准详见附件”。
这使得购房者在收房时可能发现实际装修与预期不符。
五、物业费用过高物业费用是购房者长期需要承担的费用。
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物业费用可能被设定得过高,且没有明确的调整机制。
这使得购房者在未来可能需要承担过高的物业费用。
六、退房条件苛刻退房是购房者在遇到问题时的最后选择。
但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退房条件可能被设定得过于苛刻,如“退房需支付高额违约金”或“退房需满足一系列复杂条件”。
这使得购房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选择退房。
七、争议解决方式不公争议解决方式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有些保利购房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可能被设定得不公,如“争议解决只能通过仲裁”或“争议解决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机构进行”。
这使得购房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通过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是指在购房合同中一些不平等、不公正、对购房者不利的规定。
这些条款往往由开发商或卖家制定,购房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然而,这些霸王条款一旦被购房者接受,将会对他们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
本文将对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广告宣传与实际交付不符在很多购房合同中,开发商会在广告宣传中承诺许多设施和条件,如绿化、学校、医院等,但到了实际交付时,这些承诺往往难以兑现。
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因此,开发商不能仅以广告宣传为要约邀请,而应承担广告中承诺的责任。
二、霸王条款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使开发商可以随意解释广告和宣传资料,一旦购房者对开发商的解释有异议,开发商可以以“仅供购房参考”为由,逃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这种条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三、霸王条款三: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这种条款规定购房者必须在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缴纳购房款,否则视为违约。
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购房者因故无法在7日内缴纳购房款,开发商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霸王条款四:房屋面积误差处理这种条款通常规定,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购房者无权退房。
然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因此,这种条款实际上是违法的。
五、霸王条款五:共有部分归开发商这种条款规定,屋顶、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购房预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在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
开发商利用此条款逃避责任,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警惕。
二、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若买方未按时交款,须支付房价款的10%给卖方;若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则卖方支付房价款的1%给买方。
这种规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自身权益。
三、面积误差不能退房有些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若发生面积误差或严重缩水,不予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
根据《物权法》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面积误差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然而,《物权法》规定,建筑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共有部分的归属,确保自身权益。
五、虚假广告宣传免责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开发商对广告宣传内容负责,避免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损失。
六、限制退房条件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买方在特定条件下不得退房,如:已签订贷款合同、已支付部分房款等。
这种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房权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此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青岛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案例
青岛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案例咱今儿个就来唠唠青岛购房合同里的那些霸王条款事儿。
案例一:面积误差全买家担?小李在青岛看中了一套期房,满心欢喜地签购房合同。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说是如果交房的时候房屋面积有误差,不管是多了还是少了,都得由买家来承担差价。
这就很坑啊!小李当时没太细想,就觉得房子挺好的。
结果交房的时候,发现房子实际面积比合同上少了好几平米。
开发商就拿着合同说,按照合同来,你得把少的面积对应的房款退给我们。
小李就急眼了,说这房子又不是我盖的,面积少了凭啥我全担着?这就好比去买水果,老板说称不准,少了的水果重量得顾客来补钱,这哪有道理呢?案例二:违约责任一边倒。
小张也遇到了烦心事。
他签的购房合同里规定,如果他不能按时交款,就得按照高额的比例交违约金,那比例高得吓人。
可是合同里对于开发商如果不能按时交房,违约责任却写得模模糊糊,就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啥相关规定啊?也没具体写。
这就好比两个人赛跑,一方要是犯规了罚得超级重,另一方犯规了就轻描淡写,这不是欺负人嘛。
小张就觉得这合同太不公平了,完全是把购房者往绝路上逼,而给开发商留了太多后路。
案例三:质量问题难维权。
还有王大哥,买了套房子。
合同里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条款可含糊了。
只说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维修,但是没说要是因为质量问题影响入住怎么办,也没说要是维修了还是有问题怎么处理。
结果交房后,王大哥发现墙面渗水,找开发商维修,开发商是来修了,可是修了好几次都没修好。
每次王大哥找他们理论,他们就拿合同说事,说我们在维修啊,又没不管。
王大哥气得直跺脚,这房子渗水没法住,自己还得一直等他们修,合同完全没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像给了个空心的承诺,中看不中用。
这些青岛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啊,真是让购房者们有苦说不出。
就盼着以后能有更多监管,让大家能签上公平合理的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案例分享
案例一:张女士购房遭遇霸王条款张女士在一家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霸王条款。
具体如下:1. 合同约定,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逾期交房,购房者无权要求赔偿,只能要求开发商延长交房时间。
2.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如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需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3.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收房时,如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张女士认为这些条款明显不公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开发商修改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并赔偿张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李先生购房遭遇霸王条款李先生在购买一套期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 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在未通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对房屋的户型、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调整。
2.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如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需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
3. 合同约定,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先生认为这些条款不合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判决开发商修改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王女士购房遭遇霸王条款王女士在购买一套现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存在以下霸王条款:1. 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在未通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对房屋的配套设施进行更换。
2.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如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房,需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
3.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收房时,如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王女士认为这些条款明显不公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开发商修改合同中不公平的条款,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以上案例说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警惕霸王条款的存在,如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可依法维权。
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 虚假宣传不担责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即使广告宣传存在虚假信息,开发商也不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2. 公共收益被占有开发商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商品房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房者应警惕此类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3. 买方无权调整合同合同中规定,买受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违约金、定金等比例提出调整主张。
这一条款剥夺了购房者依法享有的请求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权利,购房者应予以关注。
4. 未及时签合同只是买方责任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不用通知购房者,直接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售他人。
这一条款将责任全部推给购房者,购房者应谨慎对待。
5. 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部分合同规定,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决定。
这一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定金的计算方式和取舍标准。
6. 买方在本房地产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须报开发商审核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在本房地产内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需报开发商审核。
这一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经营自由,购房者应关注自身经营权益。
7. 本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有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益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条款剥夺了购房者对共有部分的权益,购房者应关注自身权益。
为避免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应做到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款要求开发商进行解释。
2. 在签订合同前,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警惕霸王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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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
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
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
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
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