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 (2)
2024年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篇)
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国内最新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二)引言:随着近年来加油站行业的快速发展,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将继续探讨国内最新的一起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并分析案情、判决理由以及对于加油站行业的启示。
案例背景:案件涉及的加油站位于某省某市,由一家加油站管理公司拥有。
该加油站的承包租赁合同原本是由加油站管理公司与一位加油站承包商签订的。
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运营加油站,并按照一定比例与加油站管理公司分享收入。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却成了一场争议的焦点。
案情分析: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里,加油站管理公司开始怀疑承包商的经营能力和付款能力。
经过调查发现,承包商没有按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并且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加油站管理公司认为,由于违反了合同约定,承包商应被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加油站。
判决理由:1. 违反合同约定: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且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这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经营能力不足:加油站管理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承包商的经营能力显著不足,无法有效经营加油站,导致加油站的业绩下滑。
这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3. 违规经营:承包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使用非法手段提高加油站收入等。
这种违规经营也是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
对加油站行业的启示:此案例给予了加油站行业一些重要的启示:1. 加强对承包商的审查:加油站管理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应严格审查其运营能力和信誉,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约定。
2. 定期检查和评估:加油站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经营加油站,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3. 加强合同管理:加油站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承包商与加油站管理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及时采取合法手段应对违约行为。
结论:国内最新的一起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案例提醒我们,加强对承包商的审查、定期检查和评估以及加强合同管理是保障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李某于2016年10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分期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法院审理1. 合同无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无效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与李某签订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与李某签订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返还首付款。
开发商应返还李某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
(2)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费用、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
(3)承担诉讼费用。
开发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这一案例反映了以下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无权要求履行合同。
技术合同案例分析
技术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技术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无效合同案例(2)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XX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XX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XX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XX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XX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XX.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XX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XX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
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案例名称:合同无效的经典案例之xxx公司与xxx合作协议案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乙方:xxx(个人/公司/组织)地址:xxxxx联系方式:xxxxx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双方身份:甲方为xxx公司,乙方为个人/公司/组织。
2.权利与义务:甲方向乙方提供xxx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应费用。
乙方应按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履行方式与期限: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开始提供服务,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履行方式为xx方式。
4.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协议明确乙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甲方提供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义务。
并保证双方在协议生效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是双方间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合同文件。
其他: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
2.双方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如有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纠纷,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文,当xxx公司与xxx签订协议后,任何让双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该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
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
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
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
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
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案例可以涉及到未成年人代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缺乏合同要素以及虚假陈述等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要素和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案例新编(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
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8、1999年11月到2000年5月间,滨海市电信局开设的滨海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其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450万元,并约定月利2.5%。
后因其经营不善,于2000年6月被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
原永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50余人要求滨海市电信局归还集资款。
电信局认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论该法人有无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都不能在法人之外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被集资人遂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水大公司系滨海市电信局注资设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认为原永大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即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集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
永大公司注销后,滨海市电信局接管其财产,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在接管财产范围内向被集资人返还集资款,而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29、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购买假货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卖方为某服装店,买方为消费者A。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卖方身份:服装店,销售服装。
买方身份:消费者A,购买服装。
卖方权利:获得购买款项。
买方权利:获得合格商品。
卖方义务:出售合格商品。
买方义务:支付购买款项。
履行方式:面交。
期限:当日交易当日生效。
违约责任:卖方须退款并承担违约金,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因卖方卖假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买方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卖方承担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伙同破坏市场竞争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品牌手机生产公司,乙公司为某手机渠道销售商。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手机生产公司,负责手机研发与生产。
乙公司身份:手机渠道销售商,负责手机销售。
甲公司权利:获得销售款项。
乙公司权利:享有销售利润。
甲公司义务:按约定提供合格产品。
乙公司义务:销售甲公司手机产品。
履行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期限:长期合作关系。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伙同破坏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自行车生产厂家,乙员工为某装配工。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自行车生产厂家,负责自行车生产与销售。
乙员工身份:自行车装配工,负责装配车架、车轮和车座等自行车零部件。
甲公司权利:获得乙员工的劳动力。
乙员工权利:获得工资、社保福利等法定权益。
甲公司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乙员工义务: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履行方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各项任务。
期限:长期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五个典型案例,对这五种无效合同进行剖析。
二、案例一:欺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推销其产品,虚构产品性能,向乙公司表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
乙公司信以为真,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胁迫合同案例背景:乙某因欠甲某债务,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威胁乙某签订一份借条,乙某无奈之下签订了该借条。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胁迫乙某签订借条,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胁迫合同,无效。
四、案例三:恶意串通合同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为逃避税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资金,甲公司再将其转给丙公司,以掩盖真实的交易关系。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五、案例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工作人员支付一笔好处费。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XX公司将一块位于XX市XX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
2022年2月,XX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协议、合同无效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争议焦点:1.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XX公司是否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3. 乙公司是否已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关于XX公司是否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XX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XX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乙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已构成违约。
但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无效;2. 乙公司返还XX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3. 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典型,即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无效民事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无效民事法律案例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例。
本文将简述一起典型的无效民事法律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由甲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合资公司于2011年正式成立。
然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时,隐瞒了以下事实:1.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协议,将合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告知乙公司。
2.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已经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虚增了公司资产,导致乙公司误判了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因此,《合作协议》应属无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出资的40%款项。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合作协议》无效,维护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1. 欺诈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前隐瞒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虚增了公司资产,构成欺诈。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邻居,老张一直觉得小李这小伙子特别热心肠,经常帮他干这干那的。
有一天,老张一高兴,就写了个条子给小李,上面写着:“小李啊,我把我那辆老年代步车就赠与你啦,感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
”小李也挺高兴,就收下了纸条。
可是呢,老张的儿子小张知道这事儿后不乐意了。
为啥呢?因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小张花自己的钱给老张买的,而且老张有时候脑子有点糊涂,记性不太好。
小张觉得这赠与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就找小李理论。
小李觉得老张是自愿的,条子都写了,怎么能不算数呢?于是,两人就产生了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
二、涉及法律知识点。
# (一)赠与人的行为能力。
1. 在这个案例里,老张有时候脑子糊涂、记性不好,这就涉及到他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订立赠与合同。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所做出的赠与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像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他们可能无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做出的赠与等民事行为就需要谨慎对待。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像一个小孩子做的承诺一样,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的。
2. 那怎么判断呢?这就需要看医生的诊断,还有老张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综合因素。
如果老张只是偶尔糊涂,大部分时间还是清醒的,那情况又不一样了。
这时候就要看他在做出赠与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处于清醒状态。
# (二)赠与财产的权属。
1. 小张提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他花钱买的,这就涉及到赠与财产的权属问题。
如果老张对这辆车没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他的赠与行为也可能无效。
打个比方,就好像你把租来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然后说要赠与给别人,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你根本就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没有权利把它赠与出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能证明车是他的,老张只是使用人,那老张把车赠与小李就是无权处分。
2.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满法定年龄的合同
小张,17岁,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小张的父母拒绝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二:欺诈合同
王先生在购买房产时,被告知该房产为学区房,因此价格高于市场价。
后来王先生发现该房产并非学区房,遂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案例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某公司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化工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一批有毒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此类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是被禁止的。
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张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小姐为张先生提供非法服务。
该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无权代理的合同
赵先生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公司事后拒绝追认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效。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优秀)(2024)
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优秀)(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服务。
为了确保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物业管理合同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物业管理合同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一个优秀的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某个城市的一处豪华小区。
该小区由一家知名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合同由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
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费用、维修责任等内容。
在一段时间后,业主们开始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示不满。
他们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低下,且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
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业主们投诉称,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没有进行及时清洁和维护工作,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
某些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耗时过长,致使业主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物业公司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态度漠不关心,使得业主们对其不满情绪进一步增加。
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但物业公司未能严格按约定执行。
一些业主发现,他们被要求支付过高的物业费,而且费用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了市场水平。
同时,物业公司未能提供透明的费用结算,对费用增加的解释和说明不清楚,使得业主们对费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维修责任。
业主们遇到了一些公共设施的故障,例如电梯、门禁系统等,向物业公司报修却迟迟得不到响应。
部分设施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安全感。
即使物业公司最终派人进行修复,却并未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导致设施问题反复出现。
面对这些问题,业主们联合起来,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业主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裁定该物业管理合同为无效,认定物业公司违约,并责令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们的损失。
这个案例是一个优秀的最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的案例,彰显了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也表明了法院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保护力度。
2024年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1定义本合同中,“甲方”指甲方公司/个人,其详细联系信息如下:__________。
“乙方”指乙方公司/个人,其详细联系信息如下:__________。
1.2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或延长。
1.3合同变更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二章:合同标的2.1标的物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具体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等)。
2.2标的物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2.3标的物验收乙方应在收到标的物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视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章: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3.2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2)进度款:根据项目进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进度款。
(3)尾款: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第四章:履约保证4.1履约保证金为保证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4.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5.2乙方违约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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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
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
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
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
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
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
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三桥支行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霸道”的不告知而单方撕毁合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合同”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案情】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
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
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
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
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
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
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于2005年8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情:2003年2月,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委托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海园路支行(被告)作为受托方、案外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原告提供220万元,被告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案外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为被告原负责人王建梁私刻。
次月,王建梁致函原告,载明同意原告将220万元直接打入案外人帐户,此函上加盖王建梁私刻的印章。
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北京世涛。
后,王建梁因合同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
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并签订合同不是被告的行为,该委托贷款关系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王建梁签订协议时为被告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协议上也有其个人签名,故为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和原告之间成立担保关系。
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涛利用此协议进行诈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委托贷款书为无效,故担保合同也无效。
本案中被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情:2004年6月10日,房屋的开发商南宁锦明房地产实业公司(被告二)和南宁市阳光易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案外人)签订合同,由案外人代理销售被告二的房屋,按照4000元每平方米销售。
同日,案外人和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一)签订房屋代销协议,被告一代销房屋。
2004年6月10日,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代理合同,原告代理销售被告一的房屋,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提取佣金,原告后交纳被告保证金20万元。
2004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长销售代理时间。
后原告诉至法院。
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和原告签订合同,应该以被告二的名义或者得到案外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对被告二没有没有约束力。
现被告一无证据证明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违反了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一的合同无效。
法院依据合同法52条第5项,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20万元。
被告一不服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不具备将商品房向外包销的主体资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合同的签订,使房屋的价格从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销行为实为国际明令禁止的哄抬房价的行为,也损害了由普通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维持原判。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
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
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
后来,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属才得到了合法的赔偿。
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什么签有合同还要赔款呢? 因为他们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是一份“生死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背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煤矿及工头与小王签订的“生死合同”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因此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二、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公司商贸分公司(被告)处购买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13100元。
原告9月发现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
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
原告后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
被告答辩称出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型和586型没有统一标准,故鉴定结论不科学。
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脑进行司法鉴定,结论称“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究竟是486还是586,因为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无法做出结论”。
太原市南城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由于目前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被告不构成欺诈,但是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导致原告对所购电脑的重大误解,故原告可以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