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公司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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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正明诉马跃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被告马跃新是我公司员工,其于2011年10月11日17时55日私自驾驶我公司所有的京××号车辆外出,在房山区京周路大东村口与尹正明驾驶搭载尹畅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二人受伤。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马跃新驾驶京××号车辆外出也非因执行职务,因此,我公司不应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0月11日,原告尹畅含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即原告尹畅含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据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应得到支持。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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