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VS《高低规》合订本要点对比汇报-2014.06-R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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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每层设置 消防救援窗, 且数量及间距 满足要求
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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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防火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规》GB50045- GB50016-2014(2014 年 6 对相关专业影
95(2005 年版)
月 20 日定稿(第五次报批
响
稿))
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
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
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
5.00m、进深大于 4.00m 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
增加坡度要 求。
条文说明内提 出: 坡地等特殊情 况,允许登高 场地采用 5% 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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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高规》GB5004595(2005 年版)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 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 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救援窗: 无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4 年 6 对相关专业影
月 20 日定稿(第五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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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
连续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有困难
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不宜
大于 30m,且消防登高场地的
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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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 一级:3.0h(不燃烧体) 二级:2.5h(不燃烧体) 楼板: 新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 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2.0h。 屋面板材料: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 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板应采用不然材料,但其屋面 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的乙级防火门、窗。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 不应低于 1.00h;
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
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 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防火卷帘分隔。
1.00h;
中庭防火分区 提供了一种新 的分隔思路, 但总体要求有 所加强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一类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 筑。 2、建筑高度 24m 以上任一楼 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商 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 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 的建筑。
特别注意裙房 的防火要求。
2、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 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 m2 的商住楼。
新增条文: 1、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 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 间距可不限; 2、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 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 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 距,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 3.5.3、4.2.1 和 5.2.2 条允许 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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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储罐: 除新增条文,其它保持不 变
3.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 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液体储罐:(新增条文) 当总储量大于 15m3 时,其布 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的有 关规定;
明确为设置在 建筑外,明确 大于 15m3 时 的设计要求。
消防车道、场 地和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由“高层建 筑”变更为 “建筑”,在 超高层油罐设 计埋地时应注 意与建筑合理 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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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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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堆场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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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防火间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 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 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 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 建筑或 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 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 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 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 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 小于 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 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 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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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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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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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新增条文:消防车道的坡度不
具体要求略。
宜大于 8%,其转弯处应满足
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灭火救援场地:
灭火救援场地:新增关于灭火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 救援场地的条文。
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
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地下商业:2000m2
地下商业:2000m2
地上区域防火
注:以上均为设置全面的 注:以上均为设置全面的自动 分区可扩大至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水灭火系统
3000 m2
中庭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 中庭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
规定:
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 1、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
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 防火分隔。
表 5.1.1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
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
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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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 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 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防 火间距做了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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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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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 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 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 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 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 歌舞娱乐场所: 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 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 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 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 量 2、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 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 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3、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 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以 及柴油发电机房: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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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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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 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 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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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m3、不大于 4m3 的独 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 5.4.17 的规定
消防设计 总则 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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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
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 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 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 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 织专题研究、论证。
列规定:
1、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
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
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且不应大于 10m;坡度不宜大
于 3%。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
小于 15m 和 8m。对于建筑高
度不小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消防救援窗:
公共建筑的外墙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每层的适 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 进入的窗口。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 应小于 0.8m 和 1.0m,下沿距
可燃气体使用: 1. 液化石油气瓶瓶组间不应与
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 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 于 1m3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 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 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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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设置在地 下三层及以下 或地下室内与 室外出入口地 坪高差大于 10m 的楼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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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 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消防水泵房: 1、单独建造的的消防水泵房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 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 下或地下室内与室外出入口地 坪高差大于 10m 的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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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绝热层可 采用可燃材 料。
总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 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 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 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 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丙类液体和 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
5.2.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 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 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等,且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 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 堆场附近。
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 专题研究、论证。 新增条文: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
由“采取特殊 防火措施“变 更为“更加严 格的防火措 施”。
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 定。
一类建筑: 1、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 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m2 的商业楼、展览楼、 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 融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4 年 6
月 20 日定稿(第五次报批 稿))
歌舞娱乐场所: 不宜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端 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应设置 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 2、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 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 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以及柴油发电机 房: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与破碎,并应
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
志。
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半地下室:1000 m2, 地下设备用房
1000m2
设备用房区域 2000 m2。
防火分区面积
地上建筑:2000m2
地上建筑:3000 m2
可扩大至
地上商业:4000m2
地上商业:4000m2
2000 m2;
对相关专业影 响
有所放宽。
增加不应与人 员密集场所贴 临布置。同时 对于允许最大 量更加明确
意思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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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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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 统 消防水泵房: 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 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 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 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 火门。 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 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 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 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 全出口。 可燃气体使用: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 1.00m3 的瓶装液化石油 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 造。 总储量超过 1.00m3、而 不超过 3.00m3 的瓶装液 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
对相关专业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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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 结构耐火等级
《高规》GB5004595(2005 年版)
承重墙: 一级:2.0h(不燃烧体) 二级:2.0h(不燃烧体) 楼板: 一级:1.5h(不燃烧体) 二级:1.0h(不燃烧体) 屋面板材料: 《高规》无相关要求; 《建规》5.1.4 一、二级 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 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 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