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 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 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 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 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 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 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 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 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 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一)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 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 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 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按照我国 《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 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 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 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 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区分消费娱乐公众场所、产品制造销售维修企业、
各类职业、雇用关系。
4
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 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 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 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 额
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 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 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 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 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 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即保险合同订 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还应向投保方做明确说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 答告知两种。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6.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1)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 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 定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 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 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 可保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 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 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2)同一保险期 间;(3) 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保险分摊方式。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 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不予赔偿。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二>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四>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 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生与 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 不去,抱梁柱而死。"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 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Chapter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案例分析
• 2002年10月,姚某以周某的名义通过银行按揭购买了 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周某。同年10月20日,周某 就挂靠在其名下的汽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等五个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73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 50 01年10月21日起至03年10月20日止。该车实际由姚某 使用,贷款也由姚某负责归还。03年6月28日,赵某驾 驶投保车辆,造成四人死亡(其中包括姚某),三人受 伤。周某随后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周 某对投保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 绝赔偿。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17
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案例
200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 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 隐瞒了病情。200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 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 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 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21
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Hale Waihona Puke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3、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的形式)●保险人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合同中写明);明确说明(合同中写明+正确解释)(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具备的两个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告知不实——误告●不予告知——漏报●有意不报——隐瞒●虚假告知——欺诈(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告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须退费)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7
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18
19
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8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29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30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4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5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6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60
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4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对债务人 因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经济上 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 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 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 权人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 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 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 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 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 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 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理赔阶 段,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给付) 义务的索赔请求,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以此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投保人的告知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如下方面: 1.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产生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形式及其时效 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

4 保险的基本原则

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思考: ⑴对这辆福特车,究竟谁具有保险利益? (2)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投保方式,才能使这辆福特车 得到保险保障?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 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 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 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分为无限告之和询问
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回答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情况
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 要而未告知。 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 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 欺骗。 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 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 实告知。
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人保康健学生、幼儿系列” 保险一份。她在缴纳了20元保费后,领到了一张保险公司出具 的交费证明。同月29日,冯某在上课时突然出现呕吐、昏迷等 症状,经医院急救,诊断为脑出血。家人先后送冯某在宁陕县 医院和西安住院,治疗花费近7万元。5月9日,冯某向人寿保险 公司安康分公司所属的宁陕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疾 病入院治疗保险金2万元,宁陕支公司以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 为由,拒绝理赔。冯某的母亲陪同女儿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 要求赔付保险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公司向冯某出具的 交费证明正面写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补偿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界限; 2、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
减少道德风险。
7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1)限额赔偿方法(多用农业
保险)(2)免赔额赔偿方法(绝对和相对)
25
甲保险公司= 甲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8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64万
18万
26
乙保险公司= 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 6万 × 8 万
8万+6万+4万

= 48万
18万
27
丙保险公司= 丙公司单独责任×实际损失
甲、乙、丙单独责任之和
的实际损失为最高界限;
14
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 (2)限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
15
(1)比例责任制:
张三 保险财产 10万元 损失5万
甲保险公司 10万
甲保险公司=甲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乙保险公司 6万
乙保险公司=乙公司保额×损失额 甲、乙、丙公司 保额之和
8
例如:张三以自己的房子投保,可能出现如下 三种情况: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保险赔偿 称呼
① 10万 10万
5万
5万 足额保险
② 10万
6万
5万
3万 不足额保险
③ 10万 20万
10万
10万 超额保险
9
赔偿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页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 (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 为主要形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4 页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9页
分析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 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 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 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 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 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 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 限定保险给付的额度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根据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 付保险金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1 页
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 定义式
即在立法中对保险利益概念进行定义,凡符合这一定 义的,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多采用定义式的方式 表述。
《保险理论与实务》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6页
案例3.2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 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7页
分析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 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 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 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 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如能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经 济价值的增加,亦可认为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页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金钱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
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未来
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利益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5页
案例3.1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 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 保险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理论与实务》
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 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页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列举式
在立法中对依法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一一列举。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
多采用列举式。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2 页
注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 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 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 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 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启示: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 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 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0 页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故意破坏保险标 的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 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 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8页
案例3.3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 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 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 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 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 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 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 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 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及利息。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 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 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 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 系又叫成文法。
《保险理论与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 13 页
注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 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 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大韩民国以及非洲的个 别国家和地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