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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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 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对于保险标的的存在如能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经 济价值的增加,亦可认为其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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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必须是法律上 认可的利益
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 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 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 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 系又叫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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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 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 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 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大韩民国以及非洲的个 别国家和地区。
金钱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
定的)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未来
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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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 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 保险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启示: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 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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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故意破坏保险标 的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 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 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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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 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 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 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 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 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 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 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 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 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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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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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 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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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 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 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 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 (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 为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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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
❖ 限定保险给付的额度
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人根据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 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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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 定义式
即在立法中对保险利益概念进行定义,凡符合这一定 义的,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多采用定义式的方式 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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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 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 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 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 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 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 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保险利益 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 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 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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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
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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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 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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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列举式
在立法中对依法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一一列举。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
多采用列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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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 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 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 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 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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