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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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辽政发[1986]1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21

【实施日期】1986.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辽宁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1日辽政发〔1986〕115号文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的成绩和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五条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其文化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企业招用女工的比例,应根据不同工种的需要,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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