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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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为增加公司干部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作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凡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管理、新产品开发或引进、产品销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等方面,为公司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荣誉的,均可视为有突出贡献,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实行对有突出贡献的干部员工进行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政治思想工作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在经济工作中的保证作用,建设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精、纪律严、作风好的员工队伍,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干部员工给予奖励。

1.加强以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大力弘扬正气,把错误思想行为及时有效解决在萌芽状态的。

2.勇于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分子,为企业和社会

争得荣誉和贡献的。

3.为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安全,见义勇为从而避免国家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政治思想工作方面的奖励方式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100—2000元。奖励等级及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七条: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管理方法及手段取得显著效果,均可作为管理效益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1.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新的或者改进原有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

3.加强经济核算,在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定额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4.开展物资综合利用、代用、修旧利废、调节处理积压物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5.通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在提高产品质量等级、降低废品率和

返修率等方面取得成效的。

6.通过加强设备管理,在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事故率和维修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对取得上述管理效益者,其有关奖励按下表执行。

第九条:管理效益年节约和创造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经济效益计算为,实施后已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净增加价值与实施费用比例超过1:3的,采取逐年分摊的办法(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新产品开发和引进

第十条:公司鼓励和提倡全体干部员工提供新产品开发信息和重大改进信息,提供新产品开发信息必须上报新产品开发推荐报告,推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的总体结构形式和主要结构的说明,性能特征和主要技术参数,市场销售情况(含市场销售价)及信息来源,未来市场预测及理由等内容。凡经公司研究采用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和重大改进项目,每项奖励提供信息者200元。

本条规定只适用国内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凡由员工个人提供开发信息,并由个人提供或由个人在业余时间完成设计图样及相应技术文件资料,由公司审查批准的新产品项目,自产品投放市场后,第一个效益年销售收入达到5万元(含)以上,第二个效益年销售收入10万元(含)以上,第三个效益年达到20万元(含)以上,均按1%提取奖金。

第十二条:凡由公司下达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自产品投放市场后,第一个效益年销售收入达到5万元(含)以上,第二个效益年销售收入10万元(含)以上,第三个效益年达到20万元(含)以上,均按0.5%提取奖金奖励主要设计人员。

本条规定不适用由公司引进样机进行消化吸收仿制的项目。

第十三条:凡由公司提供样机消化吸收仿制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自产品投放市场后,第一个效益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按销售收入的0.5%一次性提取奖金奖励主要设计人员。

第十四条:产品设计重大改进与更新换代

1.以改进产品主要性能、结构形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设计重大改进、更新换代,自产品投放市场后,新增产品第一个效益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可按销售收入的0.5%一次性提取奖金奖励主要设计人员。

2.降低产品成本为目的的产品设计改进,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及销

售的前提下,其奖励方法按第八条执行。

第五章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对内销和外贸销售人员的奖励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内销市场同时在以下方面给予奖励。

凡年内新开拓网点要有销售业绩,年销货额在1万元(含)以上,每个业务点奖励200元,第二年即为正常网点。新开发的销售网点,要搞好资信情况的调查,经销售科核实后向公司汇报,并留有记录。业务区域基本划片承包,但对未开发或开发不利的区域,他人可提出申请经科室批准后开发。在没有承包的地区,可以设立网点。一旦设立,他人不得在已经设立的销售网点的范围内再设网点。但先前设立的网点在六个月内没有业务往来的除外。

第六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凡在企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手段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益有明显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1.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建,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的。

2.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和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的。

3.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取得

经济效益的。

4.在安全生产、避免设备和人身等事故方面的建议方案被采纳取得成效的。

5.其它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方案能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

第十七条:凡对企业各生产环节、各工种、各工序的工艺方案、工艺流程、设备改造、工装改进、安全技术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改进方法、措施和设计方案等,经实施后达到提高工效、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均可作为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上述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有关奖励按本办法的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确定奖金等级的经济效益净增价值,其主要计算方法如下:

1.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实施费用。

实施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分摊,其它视情况一次和逐次分摊。

2.消耗性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定额)×物资单价×计算期实际产量-实施费用。

3.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半成品)单价×(改进前六个月平

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平均废品率)×计算期实际产量-实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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