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统计表(境内分保、境外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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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统计表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统计表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统计表
说明:L统计时点为2021年4月30日,统计范围为该时点的全部短期健康保险有效保单,短期健康保险的范围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办
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
发(2021)7号)。

按照保险条款逐条统计。

2.“产品名称”栏填写保险条款备案时的全称。

3.“产品类型”栏填写医疗险、疾病险或其他。

4.“保费收入”栏填写该产品有效保单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5.“产品整改情况”栏根据在5月1日前已停售、已变更、新
开发等情况填写。

6.“相关续保表述“栏填写备案条款中续保表述不规范的条
款内容。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2004年4月28日目录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十二、补充说明 (239)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报送单位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

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

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保险行业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中国2024年各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

保险行业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中国2024年各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统计数据,以下是中国2024年各保险代理公司基本情况的统计:
1.公司数量:2024年,全国共有保险代理公司1000家。

2.区域分布:这些保险代理公司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区,其中东部地区拥有较多的代理公司,占比超过40%。

西部和中部地区的代理公司数量相对较少。

3.公司规模:从总体规模来看,2024年保险代理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东部地区的平均注册资本最高,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而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平均注册资本分别为800万元和600万元人民币。

4.业务类型:保险代理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

其中,人寿保险业务是主要的业务类型,占比超过60%;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分别占比约20%。

5.代理渠道: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主要通过线下代理渠道进行销售。

这些代理渠道包括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银行渠道等。

其中,保险经纪人是主要的代理渠道,占比超过50%。

6.入职人员:2024年,保险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约为10万人。

其中,东部地区的从业人员数量最多,占比超过50%;西部和中部地区的从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

7.业绩表现: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保险代理公司的业绩表现良好。

全国各地的保险代理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增长率超过10%。

总体来看,2024年中国的保险代理公司数量稳定增长,业务发展良好。

虽然东部地区的代理公司数量和业绩较高,但是西部和中部地区的代理公司也表现出一定的增长潜力。

建议相关机构继续关注中西部地区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并采取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利润表

保险公司利润表
5.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减: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四、承保利润
加: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其他收入
汇兑收益
独立账户收益
减:利息支出
保户红利支出
保户利差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其他支出
独立账户费用
五、营业利润
加: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六、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
减:少数股东损益
七、净利润
负责人:
复核人:
保险公司利润表
报表单位:
年累计数
同比增长%
一、保险业务收入
1.保费收入
2.分保费收入
3.追偿款收入
二、保险业务支出
1.赔款支出
减:摊回分保赔款
2.死伤医疗给付
3.满期给付
4.年金给付
5.退保金
6.分出保费
7.分保赔款支出
8.分保费用支出
9.手续费支出
10.佣金支出
11.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表人:
12.营业费用
减:摊回分保费用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三、准备金提转差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提存已发生未报告责任准备金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转回已发生未报告责任准备金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减: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减: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4.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减: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30•【文号】保监发[2000]194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000年9月30日)各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险监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统一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我们制作了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

现将软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起,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增加软盘报送方式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二、报表软盘及电子文件的命名规则和制作方法参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对报表进行软盘报送的时间要求与现报送正式报表的要求相同,电子文件传输的时间要求与现传真方式的要求相同;四、本报表模板软盘的系统环境为Windows98下Excel2000;五、各保险公司对软盘中的报表模板格式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将此文件及《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要求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监管报表及有关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材料;七、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8号)执行。

附件:1.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2.报表文件命名规则3.报表电子文件的形成及传输方法4.保险监管报表模板软盘附件一:保险监管报表一览表┌──┬────────────────┬─────────┬──┬───────┐│序号│表名│代码│种类│报送公司│├──┼────────────────┼─────────┼──┼───────┤│1│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保监统M1—01表│月报│各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S1—01表│季报│各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业务费用明细表│保监统S1—02表│季报│各保险公司│├──┼────────────────┼─────────┼──┼───────┤│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表│保监统S1—03表│季报│各保险公司│├──┼────────────────┼─────────┼──┼───────┤│5│保险公司代理机构统计表│保监统S1—04表│季报│各保险公司│├──┼────────────────┼─────────┼──┼───────┤│6│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状况表│保监统H1—01表│半年│各保险公司│││││报││├──┼────────────────┼─────────┼──┼───────┤│7│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8│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9│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0│财产保险公司分保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3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1│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2—04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2│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2—05表│季报│各财产保险公司│├──┼────────────────┼─────────┼──┼───────┤│13│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3—01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4│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5│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3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6│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保监统S3—04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7│人身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二)│保监统S3—05表│季报│各人身保险公司│├──┼────────────────┼─────────┼──┼───────┤│18│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S4—01表│季报│再保险公司│├──┼────────────────┼─────────┼──┼───────┤│19│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监统Y1—01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0│保险公司利润分配表│保监统Y1—02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1│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保监统Y1—03表│年报│各保险公司│├──┼────────────────┼─────────┼──┼───────┤│22│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2—01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3│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2—03表│年报│各财产保险公司│├──┼────────────────┼─────────┼──┼───────┤│24│人身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3—01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5│人身保险公司利润分析表│保监统Y3—02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6│人身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状况表│保监统Y3—03表│年报│各人身保险公司│├──┼────────────────┼─────────┼──┼───────┤│27│再保险公司利润表│保监统Y4—01表│年报│再保险公司│├──┼────────────────┼─────────┼──┼───────┤│28│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2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法定分保业务合计)││││├──┼────────────────┼─────────┼──┼───────┤│29│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法定分保业│保监统Y4—03表│年报│再保险公司│││务)││││├──┼────────────────┼─────────┼──┼───────┤│30│再保险公司业务汇总表(非法定分保│保监统Y4—04表│年报│再保险公司│││业务)││││├──┼────────────────┼─────────┼──┼───────┤│31│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业务主要损益科│保监统Y4—05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目明细表││││├──┼────────────────┼─────────┼──┼───────┤│32│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6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33│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主要损益科目明│保监统Y4—07表│年报│再保险公司│││细表(非法定分保业务)││││└──┴────────────────┴─────────┴──┴───────┘附件二:报表文件命名规则1.报表文件名长度为8位:第一位为报表种类代码:M表示月报,S表示季报,H表示半年报,Y表示年报;第二至五位为各保险公司拼音缩写(见后表);第六位为年份:0表示2000年,1表示2001年,依此类推;第七至八位为顺序号:月报为01—12,季报为01—04,半年报为01—02,年报为0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4.03.08•【文号】保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03.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8日保发〔199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超赔分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公司。

附: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总公司决定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款的20%,并将分保费的20%作为分保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及附加。

上述国内非寿险业务是指国内业务各种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

上述保费收入是指直接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包括任何分保业务的分保费收入。

上述赔款是指国内业务赔款支出减去追偿款收入后的净赔款支出。

上述赔款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如有不符,总公司有权进行调整。

三、总公司根据各分公司的业务成绩,给予盈余手续费。

四、各分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分保帐单寄送总公司,并同时与总公司财会部以电汇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五、各分公司按本分保前的保费收入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六、各分公司按分保后的保费收入提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公司按分入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行业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中国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统计

保险行业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中国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统计
17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59.24 -368.5519.73 1620.85
2018年12月
16.67 43.96 108.56 0.03 3.02 3.75 1.51 4.73 0.57 0.35 0.31 5 384.74 656 340 14.28 63.94 1.97 17.16 33.19 0.62 1700.38
16.52 6.39 3.32 71.95 0.52 1.54 33.1 6.14 7.84 256.74 0.97 6.86 16.28 428.18
1700
2017年12月
30.07 764.85 0 0.2 0.85 0.35 0.06 0.11 0 1 185.82 220 340 3.99 39.92 1.17 14.95 17.52 1620.85
0.44 2.65 1.3 44.85 0.1 0 1.67 0.7 36.93 0.58 1.89 0.42 9.58 101.13
货币单位:人中民国币爱百万心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统计
资产
资产: 货币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账款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户质押贷款 定期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存出资本保证金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其他应收款 其他资产 商誉 资产总计 负债: 预收保费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赔付款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其他应付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做账实操-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表

做账实操-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表

做账实操-保险公司的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科目1. 货币资金类:库存现金:用于核算公司的现金库存。

银行存款:记录公司在各个银行的存款余额。

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2. 投资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公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债券、股票等。

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等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

3. 应收款项类: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应收代位追偿款:在代位追偿业务中,应向责任方收取的款项。

应收分保账款:在分保业务中,应从分保接受人处收取的款项。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业务中,应收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固定资产类:固定资产: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准备。

5. 无形资产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累计摊销: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二、负债类科目1. 短期借款类:短期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

2. 应付款项类: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的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在分保业务中,应支付给分保分出人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公司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3. 预收款项类:预收保费:提前收取的保费。

4. 准备金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为未决赔未决赔案准备金。

寿险责寿险备金: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三、所有者所有者权益1. 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溢价资本公积等。

3. 盈余公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积累资金。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

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表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 合约分保信息

表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 合约分保信息

接受人名称2
接受人成份(%)
接受人地位
接受人是否是关联 企业
是否新增接受人
接受人资本金(元)
接受人公积金(元)
文本项。 接受人评级或国有
选择项,选择项为:标 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贝氏 A.M.BEST、穆迪 (Moody's)、惠誉 (Fitch)、其他。
信用评级机构1
2
表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合约分保信息
大、中东、中国境内、
中国香港、中国台湾、
文本项。
中国澳门、亚洲(不含 文本项。
日本和中国)、欧洲
(不含英国)、非洲、
美洲(不含美国)、大
洋洲。
最终风险承担者所在国 最终风险承担者所属再
家或地区
保险市场
备注
3
填写接受人的名称。 当接受人包含于本列下 拉选项列表(表八再保 险接受人库)中时,应 选择下拉选项列表提供 的名称;否则,此列选 择“其他”,具体名称 在下一列填写。
文本项。 公司名称代码
选择项,选择项为:中 资、外资。
文本项。
公司性质
合约名称
文本项,但同一合约的 必须相同。
文本项,但同一合约的 必须相同。
填写比例合约的预估保 费或非比例合约的最低 预存保费。 对于比例合约,当“分 层/分险种情况”填写 “无”时,填写合约总 预估保费(EPI, Estimated Premium Income);当“分层/ 分险种情况”为分险种 填写时,填写各险种对 应的预估保费(EPI)。 对于非比例合约,填写 每层的最低预付保费 (MDP,Minimum Deposit Premium)。
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内 容。

【税会实务】分保业务账单

【税会实务】分保业务账单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分保业务账单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1)。

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

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

表27-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合计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分人公司名称:
账单期: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币种: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经办人:复核人:批准人:
日期:
盖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款和存人分保保证金等。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二)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三)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四)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五、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保发[1993]9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保发[1993]9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修订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4日保发[199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九九三年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精神,现将国内保险业务(非寿险)内部超赔分保办法在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印发的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修订:一、有关分公司根据本超赔分保办法规定从分保集团摊回的赔款,应在以后的盈余年度内将摊回的赔款从地方财政分成中扣回归还给分保集团。

总公司再将归还的分保赔款按各分公司缴费的比例返还给各分公司。

二、有关分公司每年归还分保集团的赔款数由总公司确定,并向有关公司发出归还赔款通知书。

附:帐务处理及说明一、当有关分公司接到总公司归还分保赔款通知书,归还分保集团分保赔款时:分公司借:摊回分保赔款贷: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总公司借:系统往来(或:银行存款)贷:分保赔款支出二、分保集团将有关分公司归还的分保赔款返还给各公司时,并入当年(指帐单年度)帐目中,冲减当年度“分保赔款支出”。

另:总公司保发(1992)299号文件附件(即:帐务处理及说明)有遗漏,现予补正。

三、当有关分公司根据总公司摊付赔款通知书从分保集团摊回赔款时,记入当年度(指帐单年度)帐目中。

分公司借:系统往来(或:借入调剂资金)贷:摊回分保赔款总公司借:分保赔款支出贷:系统往来(或:借出调剂资金)——结束——。

(整理)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统计表.

(整理)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分保业务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险种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项目
合同分保
分出业务
(1)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分入业务
分保费用支出
分保赔付支出
(1)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保退休金
其中:经济佣金



一、寿险
358.74
-20.72
331.13
12538.66
1347.13
2433.87
3824.3
21.05
1610.7
682.68
665.92
三、健康险
437.54
6636.01
人身险
意外伤害险
高风险
航空险
航天险
石油险
核保险
小计
其他
其他
128.77
299.76
1464.91
177.33
891.83
12.07
一年期以内
437.54
128.77
299.76
1109.58
126.91
854.55
一年及一年期以上
355.34
50.42
37.28
合计
896.35
132.35
651.94
15614.28
2207.13
3991.63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合同业务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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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填表说明:
1、法定分保只填列直保公司按规定比例向中国再分出的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

2、非法定分保的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应包括公司的合同分保、临时分保和预约分保。

3、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用于统计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所发生的赔款情况;分保死伤医疗给付、摊回分保死伤医疗给付用于
统计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所发生的死亡、伤残情况;分保退保金、摊回分保退保金用于统计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所发生的退保情况。

分保满期给付、分保年金给付、摊回分保满期给付、摊回分保年金给付用于统计寿险业务所发生的满期给付和年金给付的情况。

1/3
2/3
填表说明:
1、本表的境内分保和境外分保是以再保险合同接受人或分出人所在地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作为划分标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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