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权 法 案 例001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开发项目进行室内装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不久,甲公司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间出现渗水现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应当保证其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工程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其中甲占60%,乙占30%,丙占10%。
该土地位于市中心,价值较高。
三人决定将该土地出售,但由于对出售价格和分配方案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及分配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所有权归属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三、案件分析1. 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共同享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按照各自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享有。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对土地的共有符合法律规定,故土地所有权应归三人共同享有。
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土地收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土地的共有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三人共同享有。
关于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法院根据三人出资比例,判决甲得土地收益的60%,乙得30%,丙得10%。
五、案例分析1. 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物的规定。
因此,土地所有权应归三人共同享有。
2. 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能就土地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三人出资比例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共同享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按照各自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享有。
- 第一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或者约定比例分享共有物的收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共有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共有物的收益。
七、案例启示1. 在处理共有物权益纠纷时,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区周边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证上面积多出10%。
2. 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
3.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为B公司,而实际所有权人为C公司。
A公司认为,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依法确认A公司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3. 依法判令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制度。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标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3. 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级、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物权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是房屋的承租人,丙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
同年,甲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将房屋抵押给丙,抵押期限为5年。
2020年,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2. 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三)抵押财产为共有物的,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财产的份额优先受偿。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因此,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二)乙的租赁权是否受到抵押权的影响?1. 物权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本案中,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此,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丙依法享有抵押权。
甲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
同时,乙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的抵押权。
因此,法院判决甲履行抵押合同,实现丙的抵押权,并要求乙搬离房屋。
五、案例启示1. 物权法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2. 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关注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涉及物权、租赁权等法律关系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退休教师;被告乙,男,45岁,甲之子;被告丙,女,40岁,甲之女;被告丁,男,35岁,甲之子。
甲原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
甲于2010年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其子乙。
乙得知遗嘱后,一直未与甲的其他子女丙、丁沟通,也未告知他们关于房产的情况。
2016年,乙将该房产出售,得款200万元。
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2. 乙是否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纠纷?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甲的遗嘱有效。
2. 关于乙是否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遗嘱虽有效,但甲的其他子女丙、丁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乙未经丙、丁同意,擅自出售甲的房产,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
3. 针对该纠纷,法院判决如下:(1)乙应将所得的200万元款项返还给丙、丁;(2)乙应将甲的房产返还给丙、丁;(3)乙赔偿丙、丁因该纠纷所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继承、遗嘱、遗产分割等法律问题。
1.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内容应当真实;③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甲的遗嘱有效。
2. 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
本案中,甲的遗嘱有效,但甲的其他子女丙、丁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 遗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乙未经丙、丁同意,擅自出售甲的房产,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乙将所得款项返还给丙、丁,并将甲的房产返还给丙、丁。
法律讲堂物权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物权法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房款,乙也向甲交付了房屋。
但在过户登记时,甲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乙,而是丙。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法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产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名下,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产权查询,存在过错。
3. 案件判决: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乙返还甲已支付的房款。
但甲因未尽到查询义务,对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负有部分责任。
三、案例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土地转让金,乙也向甲交付了土地使用权。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甲发现乙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金。
【法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土地使用权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案中,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件判决: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返还甲已支付的转让金。
法律讲堂物权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遭受了定金损失以及后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李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物权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1. 物权法规定,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案例概要】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A7万元。
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
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
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
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物权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购买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购房款后,张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李某无法入住和使用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事实1. 2010年,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的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2.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 张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4.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但张某始终未予理睬。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未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2. 张某赔偿李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升值损失、装修费用等。
六、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本案明确了房屋产权人应当履行过户义务,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与某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于2011年取得了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案例争议2012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部分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
”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了设计方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事实成立。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部分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举法律中物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物的分类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实现。
在法律实践中,对物的分类不仅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还能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法律中物的分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在房屋交付后开始装修。
在装修过程中,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张某房屋的墙角处搭建了一个小棚子,占用了一部分公共空间。
张某与李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李某搭建的小棚子属于何种类型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
在本案中,李某搭建的小棚子虽然可以移动,但由于其体积较大,移动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因此属于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物权,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搭建小棚子,侵犯了张某的物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搭建的小棚子属于不动产,侵犯了张某的物权,判决李某拆除小棚子,恢复原状。
三、案例二:有形物与无形物的区分【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家居”的手机应用程序,用户可以通过该应用程序控制家中的智能家居设备。
某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账户被盗,导致家中智能设备被远程操控。
用户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需要区分的是“智慧家居”应用程序属于何种类型的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
有形物是指具有物理形态的物,如房屋、汽车等;无形物是指不具有物理形态的物,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本案中,“智慧家居”应用程序属于无形物。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形物也受到法律保护,用户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转让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辩称已支付全部款项,原告无权要求支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
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土地使用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转让款的预付款。
但此后,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剩余的1000万元。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但乙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土地使用转让款及违约金。
被告乙公司辩称,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转让款,包括预付款和剩余款项。
乙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已向甲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0万元。
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款项。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了审查。
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针对乙公司提出的已支付全部款项的辩称,法院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
乙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向甲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0万元。
但甲公司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虽然可以证明其向甲公司支付了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转让款。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被告李四,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
2005年,张三在被告李四的北边购买了一块土地,面积100平方米,用于自建住宅。
2008年,张三在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开始动工建设。
2010年,张三的住宅建成并入住。
2012年,被告李四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北边购买了一块土地,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用于自建住宅。
2013年,李四的住宅建成并入住。
此后,李四开始在该地块上种植树木,并搭建了简易棚子。
2018年,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种植树木、搭建简易棚子,严重影响了其住宅采光和通风。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拆除树木和简易棚子,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土地使用权?2. 如被告李四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原告张三在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依法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 法院认为,被告李四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在其北边购买土地并建设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被告李四的住宅建设及树木种植行为发生在原告张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且原告张三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告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张三土地使用权的侵犯。
3. 法院认为,被告李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种植树木、搭建简易棚子,虽然侵犯了原告张三的相邻权,但考虑到被告李四的行为对原告张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较小,且被告李四已拆除简易棚子,故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后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四,李四也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在购买房屋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租赁给第三方,租赁期限为5年。
张三认为,该租赁合同侵犯了其物权,遂要求解除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李四则辩称,其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是在购买房屋后签订的,且已经支付了租金,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李四表示愿意赔偿张三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李四的租赁合同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物权;3. 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在李四购买房屋后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但是,由于该租赁合同侵犯了张三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李四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李四的租赁合同侵犯了张三的物权,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张三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物权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物权优于债权。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物权优先于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2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
2016年5月,甲从乙处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汽车价款20万元,乙向甲交付汽车。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车款,乙也向甲交付了汽车。
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乙提出退货要求。
乙拒绝退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出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20万元车款,并赔偿因其使用汽车而产生的损失。
乙则认为,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其故意为之,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3. 甲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某汽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
2. 关于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乙在销售汽车时未告知甲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甲的损失,法院认为,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权法律制度旨在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物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当事人:1.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情简介:原告于2008年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并开始进行项目建设。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存在瑕疵,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被告遂停止支付剩余转让款,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瑕疵并非原告故意隐瞒,而是由于政府部门的错误所致,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证书瑕疵的责任归属2. 原告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证书瑕疵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取得的物权证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权利人取得的物权证书有瑕疵的,不影响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瑕疵,但并非原告故意隐瞒。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瑕疵证书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故原告对土地使用权证书瑕疵不承担责任。
2. 原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存在瑕疵,导致被告无法按期完工。
虽然瑕疵证书并非原告故意隐瞒,但原告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动产物权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和企业大量的交易活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钢材加工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将钢材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将钢材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在甲公司收到钢材后不久,发现其中部分钢材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2. 钢材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3. 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法律适用1. 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将钢材交付给甲公司,因此,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为交付时。
2. 钢材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动产物权转移的时间本案中,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为交付时。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物权案例分析
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
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
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
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答案: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
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
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
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 2.2004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
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间,李某可使用该电视。
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
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
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
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
2005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便向张某追要。
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要想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
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
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
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答案: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
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
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
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
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
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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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一、物权法总则案例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
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
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
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
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
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
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
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他就将自己的那套房子优先偿还给B,并答应就此写下字据。
B于是又一次将钱借给了A。
不久,法院查封了A所有财产,包括其房子。
在诉讼过程中,B根据其与甲的约定主张对房屋优先受偿。
问:B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4、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
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5、张某和王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王某,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
但在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张某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
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张某的主张是否成立?6、小明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甲,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担心小明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
期间,小明果然将房屋买给了小张。
问:甲能够向小明、小张主张何种权利?7、甲拥有一处房产,但其产权证书一直由其妈妈乙保管。
甲与丙一起在外打工,某天,丙对甲母说,甲向银行借款需要用产权证抵押,要他过来取,于是乙就将产权证交给了丙。
但是丙并未将产权证交给甲,而是自己跑到银行,伪造了甲的身份证、伪造了一份甲的授权委托书并仿造了甲的签字,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向甲提出实行抵押权,将房屋拍卖。
问:登记机关有无责任?8、张三和李四之间就某一栋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登记记载在张三的名下,但李四向法院提起产权确认之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李四。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李四与王五就该栋房子的转让达成了协议。
问:李四何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李四王五之间的协议何时生效?9、甲单位购买了一台轿车,登记在公司经理张三的名下。
张三擅自将该车转让给丙,甲单位知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返还该车。
问:甲单位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甲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10、甲与乙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两层楼,一楼归甲所有,二楼归乙所有。
甲将一楼改成造成店面,用于商业经营。
楼梯设在室内,因而每次下楼,乙都需从甲的店面经过。
开始时,两家关系很好,倒也相安无事。
后来,因琐事两家开始交恶,于是一气之下,甲用货物将楼梯堵住。
不得已,乙只好在楼外架设简易楼梯,行走极为不便。
因为甲家势力相对较强,此种局面一直持续了十多年,后经媒体介入,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问:甲的做法有无道理?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所有权编案例1、甲将自己的两头黄牛卖给了某肉联加工厂,口头约定:由乙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乙外,再由甲向乙支付7元宰杀费。
在宰杀过程中,乙厂宰杀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乙将这些牛黄出卖,每克30元,共得2100元。
甲得知后,向乙所要2100元,被乙拒绝。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牛黄的所有权,并要求乙返还卖得牛黄所得的2100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2、某乡农民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于1986年共同投资十万元,成立了冶炼厂,由王某任厂长,挂靠在乡政府企业办,领取了集体性质的非法人营业执照。
1991年6月,冶炼厂变更为集体性质的法人营业执照,主管单位仍然是乡政府企业办。
后来王某、张某、李某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冶炼厂的产权归其三人所有。
乡政府则坚持认为冶炼厂是乡政府所有集体性质的法人企业(有工商登记为证),其产权归乡政府集体所有。
问:本案中如何确定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3、某别墅区为了保留该物业小区的原始建筑风格和维持生活品质,订立业主公约,规定该小区原始的二层楼意大利式的建筑风格不得变更。
此后,张某将其位于该小区的别墅转让给李某。
李某打算将其取得的独栋别墅改为瑞典风格的三层建筑。
问:李某的计划能够顺利实现吗?4、A公寓大厦有25层,开发商在销售时对顶层房屋不予出售,其原因是,由于地处市区繁华路段,开发商预计如果把楼顶空间出租给广告商用与悬挂广告牌的话,每年将会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所以希望能够通过将顶层房屋保留给自己,从而单独取得该部分的收益。
问:开发商的计划能够顺利实现吗?5、就像其他大厦的一楼难以销售一样,甲公寓大厦的一楼住宅也乏人问津。
它的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做出了将窗前绿地随同一楼的房屋单元一并交给业主单独使用的广告宣传。
问:一楼的业主能够凭借着他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这样的专有使用权吗?6、10岁的男孩张某在家中玩耍时,发现阳台旁边的树上有只小鸟,就用身边的铁条去打小鸟,结果被挂在树上的折断的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
张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在距离张家阳台的垂直距离大约5米处,有10千伏的高压电线,事发前一天晚上的7级大风将高压线刮断,由此导致了损害事故的发生。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7、张、李两家是邻居,李家经营小吃生意。
虽说两家之家有围墙相隔,但张家仍然难免受到李家排放出来的油烟、噪音等的困扰。
问:张家是否能够要求李家停止经营?8、位于工业区的某造纸厂投入巨资安装了排污处理设备,但在生产的过程中仍然有少量的污染物质被排放出来。
与这个工业区相邻的农民担心农作物受到污染卖不出去,所以不敢种植价值较高的谷物,而只能种植价值较低的动物饲料。
问:这些农民可不可以向造纸厂要求损失的赔偿?9、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栋临街的二层小楼,三人约定,由甲、乙两人各自利用一楼的一半,用于经商,丙则居住在楼上。
后来,丙把她的应有份额转让给了甲。
现在甲也要求使用一楼的门面房。
问:甲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10、X、Y两人分别出资10万元,自A处购得了一同名贵字画,后经协议分割,由X单独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分割时该字画价值24万元,于是X折价补偿给Y12万元。
一年之后,B以该字画是A自其处盗取为由,要求X返还。
问:X在向B返还之后,是否可以要求Y返还当初因为折价补偿而支付给他的12万元?11、张某、徐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B,三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别为40%、40%、和20%。
问:(1)这种财产份额是否是三人在就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特别是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表决时,计算表决权的比例依据?(2)张某的儿子正在向银行贷款,张某打算用他的财产份额为银行设立一个担保物权(权利质权),这是否需要征得徐某和李某的同意?(3)因为要迁居到别的城市,徐某打算把他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赵某、李某,这种转让行为在条件上和效果上与按份共有人应有份额的转让有什么区别吗?(4)李某长期拖欠吴某的借款,已经无力偿还,吴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最终由吴某取得了该财产份额,吴某是否因此取代了李某,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三、用益物权编案例1、原、被告双方均系梧州市贤进区黄里镇五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原告左某承包的1.5亩地调整给被告吴某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某承包的1.1亩地调整同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某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5亩土地;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某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5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5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问:本案如何处理?2、甲因全家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包”给乙种。
该村水利资源甚为丰富,使得私人企业家丙想到该村投资兴建水库,因修建水库而需要建一条公路以运送材料,于是丙委托村里的几个干部“征收”一部分土地,甲的A块土地就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在向乙仅支付了很低的补偿费后,甲的土地一部分就被用于修建公路了,但还有一部分没有用上,村长的妈妈丁就在上边种上了蔬菜。
甲回家过年时,发现自己的A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了,没用作道路的部分也被丁占了。
此外,甲包给乙种的B块土地,被因修公路而堆砌的泥土填没,也没法再耕作了。
问:这里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甲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3、甲以现金出资、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共同开办酒店,酒店办成后,乙并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将其权利移转给酒店,反而擅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丙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酒店周围建造了一些设施,妨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
同时,酒店因为急需资金要向银行借款,而丙不同意以其土地抵押,致使酒店不能向银行贷款。
问:酒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4、张三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个大酒店,在张三经营的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地方,李四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为了保证到酒店住宿和就餐的顾客能够充分地欣赏海景,张三就同李四签订了一个合同,李四在二十年之内建房不超过两层,保证张三所经营酒店观赏海景不受阻挡,张三每年支付给李四五万元作为报酬。
协议签订以后过了五年,李四想要在原来的两层楼房之上再加盖一层,张三遂带人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5、李某是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经过批准获得了一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建房之前,李某因在某城市打工而定居下来。
李某考虑到自己可能不再继续在农村居住,遂打算将其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问:李某是否有权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6、李某与王某约定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载重汽车向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其双方之间的地役权何时成立?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如果王某将其土地转让给张某,则李某是否能够继续行使其地役权?7、李某与王某约定,李某可以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运送货物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