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租赁破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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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法⾓⾊,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亲,作为我国民商事⽴法的基本法律之⼀,《担保法》条⽂的可考性极强。

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及第⼀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91个条⽂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具有更⼤的提⽰和指引作⽤。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理解起来有些吃⼒。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并分析讲解。

值⾏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29⽇⼈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01年⾸次列⼊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重点法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 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或第三⼈向担保⼈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

⾄于反担保的提供⼈,则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以外的其他⼈。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物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租金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质押才有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的很清楚,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才有优先权,担保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过注意,你抵押的是房产,房产是不能质押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的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所有权保留的财产被抵押后由谁优先受偿?实际上系所有权保留效力和抵押权追及力竞合的问题。

所谓所有权保留,又称保留所有权,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认。

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分割、转让而受影响。

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机械公司得依其享有的所有权对设备行使取回权,拍卖设备所得款当然应归其所有。

应由信用社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首先,信用社的抵押权系善意取得且已经法定机关登记,抵押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的存在形成了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了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并不具有优先于他物权的效力。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

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

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立之先后确定权利效力之优劣: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则该租赁权原则上不受后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若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后设定的租赁权原则上不能妨碍该抵押权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也基本上依此原理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然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与必要,特别是,能否通过现行法的改良与补充,更充分、有效地协调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冲突,值得在法学上进行深入地探索与研究。

一、已出租的财产被抵押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之前,毫无疑问,承租人可继续保有租赁物(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二者大可相安无事。

然而,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就会引发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租赁权能否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之上?因实行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人是否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对此,《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对此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物权法》第190条也承继了这些立法的精神,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综观这些规定,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不能影响在先的租赁关系。

在抵押权实行前,抵押权人固然不能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纵然抵押权实行,抵押物的受让人也必须蒙受租赁权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2022担保法最新规定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房地产抵押与租赁并存对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与租赁并存对实现抵押权的影响

摘要:本文就房地产抵押与租赁的先后顺序及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法律解读,对租赁合同是否经过登记公示、抵押权是否受到影响和抵押权和租赁权进行分析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租赁权登记公示法律制度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抵押权租赁房地产是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抵押物。

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抵押和租赁同时存在于一个房地产上是常见的现象;如果租赁期限迟于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到期,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又可能行使抵押权,因此就会引发不可回避的问题:租赁权的存在可能会对处置转让抵押物带来不利影响。

此时抵押权人是否能够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排除影响?对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效力范围如何妥善进行界定和协调?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1先抵押后出租1.1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规定《物权法》第190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2法律选择和适用《物权法》是基本法律,且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之后公布实施,显然《物权法》第190条应优先适用。

按照《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对于先设立已办理登记的抵押后出租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租赁权影响到抵押权实现效果时请求排除妨碍,解除租赁合同;而对于先设立的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情况,该条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定,那么是否应该补充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如果补充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则虽然抵押人在处置前不得解除租赁合同,但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以在受让抵押物后解除租赁合同。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2024年-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复合详尽版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合同担保方式,分别是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

本文将对这五种担保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负有保管义务,并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移占有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并有权优先受偿。

质押权人负有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质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还。

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五、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的履行而留置该财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抵押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租赁房屋抵押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租赁房屋抵押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吗?租赁房屋可以抵押,不影响抵押人实现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

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租赁房屋可以抵押,不影响抵押人实现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

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承租权。

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相关案例:张某四年前承租周某某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合同期限五年。

不久前张某收到李某的通知,说该房屋一年前因周某向他借款而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因周某某无力还款,已将该房屋协议转让与他。

现他要求和张某解除租房合同。

那李某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吗?律师分析: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在法律上主要是涉及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与承租权之间的关系。

这两个权利在现在的房地产实务中经常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房产上,区分哪个更具有优先权关键在于看权利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

如果房屋承租权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即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的,房屋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件,让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款主要规定,抵押人为告知主体,而现实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不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二、恶意租赁的类型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贷;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抵押权;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避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不相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失效.但是承租人也有对抗的理由,一是承租人是善意,假装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是有偿承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

担保法上的抵押是指什么

担保法上的抵押是指什么

担保法上的抵押是指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经常发⽣在购买房地产时,⽽银⾏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不动产的物品。

那么,在民法典上的抵押指的是什么,抵押的种类有哪些。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民法典上的抵押是指什么⼀、民法典上的抵押是指什么抵押的概念,具体如下所述:抵押,在银⾏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于购买房地产时银⾏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不动产的物品。

抵押的⽬的是主要保障债权⼈在债务中不履⾏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权为⽅式作为债务担保的⼀种法律保障⾏为。

⼆、抵押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设置的抵押。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价值的财产,如⼟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设置的抵押。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4、财团抵押⼜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进⾏的抵押;5、共同抵押⼜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6、最⾼额抵押是指抵押⼈和抵押权⼈协议,在最⾼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三、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式1、保证是指保证⼈和⼈约定,与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按照约定履⾏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规定:⼀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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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担保的含义:用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的保障 使债权人相信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担保的特征: • 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也 不成立; • 2.义务履行的条件性: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要履行担保义务; • 3.担保的财产性:担保只能用财产做保证。 • 4.担保的要式性: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 下列约定或行为属于担保的有(ABCE) • A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找到他们的好朋友王同学进行保证,三 人约定:如果张同学还不上钱,王同学就替他还。 • B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双方约定:如果张同学还不上钱,就将 自己拥有的电动车折价给李同学抵债。 • C张同学向李同学借钱,双方约定:张同学将电动车放在李同学 处,如果张同学到期还不上钱,就将电动车折价给李同学抵债。 • D张同学在学校门前修鞋忘了带钱,修鞋人将他的手表扣下,让 张同学回去取钱。 • E张同学欲买李同学的手机,但钱不够,张同学担心李同学将手机卖 给别人,于是就先交了200百元钱作为定金。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法定代 理人同意即可 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
6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可
法人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营利性的可以, 公益性的不可 (包括私立学校、医院等) 机关法人 一般不可
一般可以
企业内部部门不可以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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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有先履行债务的 义务,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才承担补充 履行义务。 • “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含义: • 主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 已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仍未满足主债权。 • 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 ;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 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 履行债务不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最⾼院为了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资⾦担保协议模板贷款偿还担保书模板债权转让担保协议书)《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条:当事⼈对由民事关系产⽣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条: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

反担保⽅式可以是债务⼈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房屋出租后又实行抵押的案例分析

房屋出租后又实行抵押的案例分析

房屋出租后⼜实⾏抵押的案例分析房屋租赁后,房东与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房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如果房主在房屋租赁后⼜将房屋进⾏抵押,房东有权通知房客直接解除合同吗?房屋的现所有权⼈,即抵押权⼈有权要求房客解除租赁合同,搬离房屋吗?店铺⼩编为你讲解。

房屋出租后⼜实⾏抵押的案例分析⼀、案例近⽇,李某突然收到房东⼀份信函,称其租赁的商铺已经更换主⼈了,原租赁合同⽆效。

经了解,原来,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了⼀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在租赁期间,王某因资⾦周转将商铺抵押给了银⾏,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续。

后因资⾦周转出现问题,借款到期⽆法偿还,被银⾏通过司法程序将抵押物拍卖给顾某。

顾某认为⾃⼰是该商铺的所有权⼈,不同意继续履⾏租赁合同,并认为该租赁合同对⾃⼰没有约束⼒。

于是要求王某⾃⾏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以实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2.1、《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到期后,债务⼈未履⾏债务致使抵押权⼈⾏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给第三⼈,只要此时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仍可向第三⼈主张租赁权。

三、案例分析由上述法条的明⽂规定可以看出,订⽴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因此,本案中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继续有效,合同对新房东顾某具有约束⼒,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某可以选择继续租赁,直⾄合同租期到期,或者可以选择结束该租赁合同。

以上便是店铺⼩编为你讲解的相关知识,订⽴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每个⼈情况都不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你可以在本⽹站进⾏法律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

担保法抵押规定是如何规定一、担保法抵押的规定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丌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丌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丌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三节抵押的效力中有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丌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乊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丌及亍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亍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丌提供的,丌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不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丌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丌得不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分析租赁房屋的抵押权

分析租赁房屋的抵押权

分析租赁房屋的抵押权租赁房屋的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文分析租赁房屋抵押权的含义、内容、法律定义等。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房屋的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本文分析租赁房屋抵押权的含义、内容、法律定义等。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最高法院的解释实际已经突破了“买卖不破租赁”传统理论,并对承租人造成深远影响。

因此①房屋租赁在前而抵押在后,则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房屋因抵押而被处分后,承租人承租权利不受影响;②房屋抵押在前而租赁在后,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房屋因抵押而被处分后,承租人权利将受严重影响,受让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出租房屋。

如出租人出租时曾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项,则承租人损失自负,如未书面告知,则可向出租人索赔。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但作为部门规章,该规定不影响已抵押房屋再出租的效力。

但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还是应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已经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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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租赁破抵押
抵押权效力优先于租赁权。

抵押可破租赁。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权,是指当某人用自己财产比如说房屋或者汽车去进行交易的时候,把这样东西的所有权给了第三方的公司。

租赁权,指的是租赁的权利,也叫做收益权。

那么关于这两个权益,那一个优先呢?担保法租赁破抵押可以吗?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吧。

▲一、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担保法中,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将固定资产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后来取得的租赁权抵抗抵押权人的租赁权?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可以将固定资产出租。

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
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先租赁权可以优于在后抵押权得到法律保护,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租赁权得到法律保护。

抵押权既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内容,又是担保法上的重要内容。

在物权法上,抵押权是相对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的他物权的一种,即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他物权;在担保法上,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优先清偿其债务的权利。

现行《担保法》囿于其制定当时的经济环境,对于抵押权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总结和汲取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将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健全和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

▲二、担保法租赁破抵押可以吗?
抵押权效力优先于租赁权。

抵押可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
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这样看来,是有▲担保法租赁破抵押这样的说法的,他在法律层面上也是被允许的,但是小编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现在的法律调嗯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贵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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