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渝府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是各级政府必须坚守的底线。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的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现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市政府同意,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志设置规范、有序和醒目。
三、进一步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保护资金,制定完善的“一源一策”保护方案,深入清理与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各类污染源,并分类实施专项整治。
要在继续强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建立健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万州府〔2015〕272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万州府〔2015〕272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定》(2015年7月30日经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泊、塘库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按供水人口数多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水源,少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水源。
二、区政府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依据。
三、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牵头提出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技术方案;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城乡供水单位进出厂的水质检测工作;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牵头制定全区水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进行水资源调度;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河道采砂等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督促所属水源及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和水源清漂保洁制度,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按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界碑、标识和警示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7•【字号】渝府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群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据和技术要求(一)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试行)》二、划分范围(一)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发布:1.主城区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镇)公用自来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3.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主城区大型企业自备水厂集中式取水点保护区。
(二)其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同时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划分1.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沿岸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规定:(1)一级保护区水域卫生防护带范围:即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在重庆主城区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在区县段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中泓为界)。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甘肃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甘水发[2008]2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甘肃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甘肃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甘水发〔2008〕29号)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法》第三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甘肃省水功能区划》(地表水),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经研究,决定分批对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核准公布。
现将核准的《甘肃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
本次《名录》公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地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大于3万人,地下水水源地日供水量大于1万吨,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中,被列入甘肃省国家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共计39处。
《名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名与编码、水源地名称、编号、水源地所在河流水系、供水范围、水源地类型、工程规模、投产时间、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名称、起始及终止位置、目标水质等,现就加强对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机构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首要目标,加强水利工程调度、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和水质要求。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建立和完善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机构,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制订和落实重要水源地保护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机构要建立健全水源地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发布水源地安全状况信息,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为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口上游米至下 水位至正常水位范 (包括汇入的上游 水位至正常水位范
古圣村牛 嘉陵江 河流型 草街街道 游米,以中泓线为界 围内的陆域,陆域沿 支流),下游米至米,围内的陆域,陆域沿
头山水厂
的同侧水域
岸长度与一级保护 以中泓线为界的同 岸长度与二级保护
区水域长度相同 侧水域
区水域长度相同
重庆江城
水务有限 公司(三
白鹤水库
水库型
三庙镇
庙水厂)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 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边缘控制高程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 边界向外延伸米,但 不超过分水岭
重庆农安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
村镇供水
边缘纵深米范围内 取水口上游米至米 边缘纵深米范围内
管路有限 公司(金
涪江
河流型 渭沱镇
取 水 口上 游米 至 下 的陆域,但不超过分 ( 包 括汇 入的 上 游 的陆域,但不超过分 游米的整个水域 水岭,陆域沿岸长度 支流),下游米至米 水岭,陆域沿岸长度
山化龙联
与 一 级保 护 区水 域 的整个水域
与二级保护区水域
合水厂)
长度相同
长度相同
古楼镇塘 沽村水厂
鳅鱼沟水 库
水库型
古楼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 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边缘控制高程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 边界向外延伸米,但 不超过分水岭
重庆市千
年老君自 来水有限
黄金村地 下水
地下水 型
清平镇
长度相同
长度相同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米的圆形区域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米至米的区域
4 / 134
区县
序 水厂
(开发区) 号 名称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学位论文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万州府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3〕14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人水和谐,统一调度,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万州府办〔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整治范围为2017年至2018年水质监测未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详见附件)。
二、整治目标通过加强巡查、加大清漂及劝导钓鱼、洗衣、游泳等管理措施和采取截污、清淤等系列工程措施,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前,全区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以上。
三、整治要求(一)一级保护区整治要求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工业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应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应拆除或关闭;保护区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万州府办〔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9〕37号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万州区“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9〕208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法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完善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清理整治。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印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环保部要求,划定方案报批前,应编写正式的 "xxx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查,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据。
技术报告的编制及审查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技术报告编制。
县级及以上新建或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由市、县环保部门委托具有相关工程、环评或咨询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要求编制。
技术报告应包括划分依据,保护区背景分析,技术方法与计算结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线式笋A 、原由队后背可说矿贺基术旷谷。
(二)技术报告审查。
技术报告编制完成后,市、县环保部门应在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意见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环保厅审查。
省环保厅收到技术报告审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国土资源、住建、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1
重庆农安村镇供水管理有限公司(龙市码头水厂)
渠江
河流型
龙市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2
合川区金子自来水厂
金子联合水库
水库型
钱塘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3
重庆农安村镇供水管路有限公司(沙湾水厂)
渠江
河流型
双凤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3
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龙市水厂)
众地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4
龙市阳河水厂
阳河沟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5
龙市红星水厂
红星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6.01【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8年6月1日渝府令〔1998〕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市政、公用、卫生、水利、规划、港口、港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区的设置第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八条长江、嘉陵江重庆城区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下游5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以江心为界,下同)为一级保护区;(二)水厂取水口上游200米至1000米,下游50米至100米的同侧江水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城区段水域为准保护区;(四)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为相应水域所对应的江岸,其控制高程为常年洪水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万州府办〔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力度,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饮水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和“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重点提高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营水平,充分发挥工程使用效益,稳定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供水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要重视完善供水设施,更要注重健全管护机制,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管护体系。
(三)主要目标通过3—5年努力,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实现可持续运行。
其中到2020年底,全区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全面通过国家评估考核,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制定水价,积极推动“两部水价”制,到2021年底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按现行标准,全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供水保障率达到95%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渝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含备用水源,下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作重点来抓。
要从政策措施、资金投入、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理顺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体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市区(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方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供排水管理体制等情况,科学制定城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划,尽量优化整合水源地规划数量,避免水源地过多而制约经济发展和增加环境监管难度。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时,水源地的水质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河流型饮用水源地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
湖库型饮用水源地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发布部门】达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2【实施日期】2020.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19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四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第三条达州市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江津府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水利其他规定,水文水环境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61.4 工作原则 61.5 预案衔接7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8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82.2 现场应急指挥部142.3 现场应急工作组153 应急响应173.1 信息收集与研判183.2 预警193.3 信息报告与通报233.4 事态跟踪研判253.5 应急监测253.6 事故源排查与处置273.7 应急处置29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32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23.10 响应终止334 后期工作334.1 后期防控334.2 事件调查344.3 损害评估344.4 善后处置345 应急保障355.1 通讯与信息保障355.2 应急队伍保障355.3 应急资源保障365.4 经费保障365.5 其他保障376 附则376.1 名词术语376.2 预案解释权属386.3 预案演练和修订386.4 预案实施日期39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应对江津区饮用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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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2
璧山区广普自来水厂
川洞煤井
地下水型
广普镇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米的圆形区域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米至300米的区域
开州区
1
温泉场镇集中供水工程
东河
河流型
温泉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河道两侧30年一遇洪水位至正常水位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
东峡供水工程
东峡水库
水库型
燕山乡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
一、新增10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区县
(开发区)
序
号
水厂
名称
水源
名称
水源
类型
水源所在乡镇(街道)
保护区划分范围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万州区
1
溪口乡自来水厂
东风水库
水库型
溪口乡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黔江区
1
金洞供水站
金洞乡细沙坡金洞供水站溪沟
河流型
金洞乡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板桥沟水库
水库型
杜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合川区
1
长山沟水厂
长山沟水库
水库型
太和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水位纵深50米范围至正常水位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南川区
1
鸣玉镇金光村人畜饮水工程
水碓沟水库
水库型
福寿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2
小涪水厂
盐井河
河流型
新田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5
龙市红星水厂
红星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永川区
1
洁源水厂
青峰水库
水库型
青峰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5
草街街道古圣村牛头山水厂
嘉陵江
河流型
草街街道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侧20年一遇洪水位至正常水位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下游100米至3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侧20年一遇洪水位至正常水位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南岸区
1
白洋滩水厂
长江
河流型
南坪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至堤岸
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至堤岸
新龙庄水库
小型水库
横山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璧山区
1
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千秋堰水库
小型水库
大路街道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3
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龙市水厂)
众地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从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向外延伸3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
14
龙市阳河水厂
阳河沟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2
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龙市水厂)
生龙水库
水库型
龙市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以大坝高度为陆域边缘控制高程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4
农家水厂
楠木园水库
水库型
楠竹山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綦江区
1
青龙湖水厂
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4
熊家供水站
石公河
河流型
熊家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
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2
金紫、大湾人饮工程
漏滩水库
水库型
先锋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3
梅湾屏麓饮水工程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
河道两侧30年一遇洪水位至正常水位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武隆区
1
武隆土地供水站
武隆区乌龟堡地下水土地供水站
地下水型
土地乡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的圆形区域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100米至300米的区域
2
3
印盒水厂
关口堰塘水
水库型
统景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江津区
1
罗村、艾家村人饮工程
凡江河水库
水库型
永兴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2
朱沱港桥水厂、松溉水厂
长江
河流型
松溉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水位纵深50米范围至正常水位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上游至山泉水出露点的整个水域
以山泉水出露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陆域及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30米范围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涪陵区
1
李渡二水厂
红星水库
水库型
李渡街道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3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